范文 导航

宁波四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

浏览:56062022-06-19

  波宁四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

  根据波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波宁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甬财政行[20**]100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波宁四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并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教职工离开本单位,到市内(城区各市辖区外、波宁大市范围内)、市外(波宁大市范围外)开展公务活动、培训进修、教研会议、学校及上级部门安排的讲学(不包括对方单位邀请的讲学)等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3.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的等级标准为:火车,按实报销(除软卧。乘坐高铁须经校长室事先审批);轮船,三等舱位;飞机,经济舱位(乘坐飞机须经校长室事先审批);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除出租车)。

  4.出差人员的住宿费标准为150元/天,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单人因公务活动出差住宿费按规定的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其他项目出差不享受2倍报销)。出差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付50%。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5.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实行补助,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大市外50元,大市内20元,城区内出差无伙食补助。

  6.教职工出差参加有关会议、培训和讲学,事先要询问是否有会务费,经分管领导审核决定是否参加。报销了会务费、培训费和享受讲学补贴等的出差人员不享受伙食补助费。

  7.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在职在编的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出波宁大市范围出车补贴为50元/天,波宁大市范围内出车补贴为20元/天,城区内出车无补贴。

  8.教职工双休日带学生外出活动,另行享受校内加班补贴。(见《波宁第四中学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有关细则)。

  9.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0.本规定由校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波宁四中校长室

篇2:望城二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

  波宁二中教职工差旅费开支规定

  根据波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波宁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甬财政行〔****〕1006号)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并坚持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差交通工具标准及开支规定

  1.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具有中学高级职称教师出差原则上只能乘坐单程飞机(经济舱),其他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飞机,若有特殊情况,如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机票(含机场建设费)按实际支付价格报销,购买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按每人每次一份报销。

  2.一般情况下,出差人员可乘坐二等软座火车、三等舱位轮船及以下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程硬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个人。

  4.出差人员原则上不能乘坐出租车。出差途中,因急事或特殊情况,乘坐出租车的,经校长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二、住宿费标准及开支规定

  1.按每人每天150元报销(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单人单数出差,住宿费报销可按单人限额两倍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负50%。

  2.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标准及开支规定

  1.大市外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50元。老三区以外、大市以内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

  2.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汽车、轮船等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3.下列情况人员不再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1)已享受会议、培训学习班等伙食补助者;

  (2)由学校报销培训费、会务费(资料费)等相关费用者;

  (3)由接待单位公务接待并统一安排伙食者;

  (4)参加研究生等学历培训及其它继续教育培训的学员,伙食费一律自理。

  四、公杂费标准及开支规定

  1.教职工到大市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城市内交通费、通信费等费用,定额标准每人每天30元。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报销。

  2.教职工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外地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市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期间,不实行公杂费报销办法。

篇3: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院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313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977号)的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及异地市内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务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级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 二等舱 普通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 三等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卧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尚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第十条 教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等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

  第十一条 学院除院领导外,原则上不得自带车辆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经批准。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按下列标准包干使用。

  住宿费标准为:

  级别 标准 省内 省外

  院级领导、正高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200元 300元

  其他人员 120元 150元

  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超标准的,经批准后报销。低于以上标准的,节约部分的50%返还个人。员工报销时必须提供有效住宿发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外出开会的住宿费按规定由主持会议的单位统一支付的,学院不再报销。如因开会、招生等出差,对方统一安排住宿并收取费用的,原则上执行各职级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省外30元。

  第十八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等凭据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五一”、“十一”黄金周及春节期间出差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时间超过30天不足60天的,第31天至60天减半发给伙食补助费;超过60天的,第61天以后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外地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外地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有效票据。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外地出租车费报销。

  第六章 会议、学习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离开合肥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凭会议通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参加会议的人员报销伙食补助费,需持无伙食补助证明。凡此期间已享受伙食补助的,不再另行计发。

  第二十四条 培训、学习、进修差旅费的报销

  (一)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第一次赴外地及最后一次学完回学院的城市间交通费,按差旅费报销规定报销。学习、进修时间每满一年,可按出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学院所在地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

  (二)经学院批准到外地培训、学习、进修且必须由学院开支住宿费的,按规定住宿标准报销。

  第七章 报销程序

  第二十五条 员工出差前必须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出差。会务出差必须在《出差申请单》后随附《会议通知》。无《出差申请单》的一律不予报销。员工报销时填妥《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上《出差申请单》、《会议通知》和有效票据,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按学院正常报销程序报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外发生的招待费按招待费规定执行。已报销招待费的当天伙食补助费不再另行报销。

  第二十九条 自带车辆的不得另行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条 职工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发生的退票费,原则上只能报50%,如有特殊情况,需由本人书面说明合理的退票理由,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报销。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凭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分管院长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必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必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飞机票遗失,必须取得出票单位的购票证明;火车票、汽车票遗失需写明原因,注明车次、铺位等级、票价等事项,经过本人承诺,不再重复报销,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可根据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借款返校后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不报账,会计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范文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234范文网 234fw.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