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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浏览:91092022-08-03

  江临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为落实《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配合《江临中学学生管理条例》和《江临中学学生品德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办法》的实施,强化后进生的管理,特制订本条例。

  一、处罚类型:

  班内批评教育和班规处罚、政教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特训教育)。

  二、处罚细则:

  1、学生违反《江临中学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情节轻微的,应责成其做自我批评,虚心接受他人的批评教育和班规的处罚。

  2、学生违反《江临中学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影响较大的,应给予校内公开批评,并根据《江临中学学生品德行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办法》进行扣分。

  3、学生多次违反《江临中学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或抵制值勤同学和老师管理的,应受到政教处的批评教育,并根据《江临中学学生品德行为规范量化考核办法》进行扣分。

  4、凡出现下列情节之一的,将受到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1)学生3次以上违反《江临中学学生管理条例》,经教育无效。

  (2)打击报复管理人员(包括教职工和学生),情节不是特别严重的。

  (3)累计旷课30节以上。

  (4)不交作业累计50次以上。

  (5)考试作弊。

  (6)在校内处(成员均为本校学生)斗殴。

  (7)故意破坏公物,不主动承认错误,认识态度恶劣。

  5、凡出现下列情节之一的,将受到记过处分。

  (1)已受到警告处分,又犯严重过错者。

  (2)累计旷课50节以上。

  (3)不交作业累计100次以上。

  (4)违反教育行政部门,擅自涉及“五禁”(禁毒、禁烟、禁赌、禁黄、禁玩电子游戏)规定,出入“四厅一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网吧),经教育认识不足,重复违反者。

  (5)聚众斗殴为首者或纠集校外人员斗殴者。

  (6)有偷窃、搜身、敲诈勒索行为。

  (7)辱骂或诬告老师。

  (8)对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造成恶劣影响。

  6、凡受到记过处分,又犯严重过错者,将列入学校特训班教育。

  三、附加条款:

  1、凡打架斗殴致人受伤的,应赔偿医药费。

  2、凡参与赌博的,一律没收赌具、赌款。

  3、凡参与偷窃、搜身、敲诈勒索,责令其交出赃款,如已销赃或毁坏,应照价赔偿。

  4、凡破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

  5、学生受到警告以上处分后,该学生该学期的品德等第为不及格。是团员的,提请校团委给予相应的团内纪律处分,是学生干部的,提请班级或学生会给予停职或撤职处分。

  6、学生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定期写情况汇报,经家长、班主任签字后交政教处备案,作为学期结束时考虑撤销其处分的依据。

  7、学生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一学期内,应定期写一份情况汇报,经家长、班主任签字后交政教处备案,作为学年结束时考虑撤销其处分的依据。

  8、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应在政教处集中教育一周,然后视情况返回原班级管理(如情况有反复将再回政教处集中管理),并定期写一份情况汇报,经家长、班主任签字后交政教育处备案,作为撤销其留校察看处分改为记过处分的依据。

  9、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将送至辖区综合治理小组列为辖区重点人口管理,辖区有关同志将定期走访家庭。

  10、学生初三结束时,若未撤销处分,将视情况给予延期一年毕业或只发结业证书的处理。

  四、处理程序:

  1、处分:调查取证--学习《江临中学学一管理手册》--批评教育--确定处分等级--通知家长参加听证会--公布--记入学生档案。

  2、撤销处分:服从管理--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政教育处批准--通知家长--公布--记入学生档案。

篇2:C阳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阳邵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生在考试中的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扣除该科考试所得分的2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进入考场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在考场附近喧哗及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

  (4)开考半小时内交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室的

  (7)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用红笔或铅笔答卷(绘图、涂答卷除外),使用计算器的;

  (9)在试卷上乱涂乱画,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的;

  (10)在考室内吃东西的。

  第四条 对考生考试中的舞弊或严重违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学科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及品德考核降级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抄袭他人答案的;并视其情节,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

  (3)夹带并偷看书本、资料、纸条等以及类似行为(无论已遂或未遂);

  (4)互相校对试卷答案的;

  (5)交换试卷或帮助他人做题的;

  (6)考场内传接纸条或答案的;

  (7)带走试卷或答卷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9)顶撞辱骂监考人员,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

  (10)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电工具查看信息者;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者,取消考生学习期间的各门课程成绩,并视情节给予退学处分。

  (1)由他人代考或者替他人考试的;

  (2)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它考生且认错态度差者;

  (3)已查清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4)在一次考试期间内,舞弊记零分累计二次(含二次)以上者;

  (5)凡期中、期末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第六条 考生违纪情况的处理程序

  (1)凡属违纪、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应掌握其违纪、舞弊证据,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科审核,经校行政研究决定,予以公布。

  (2)凡因违纪、舞弊使得该科不及格者,在下期开学前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若补考不及格者,认识态度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认识态度差者给予退学处分。

  阳邵二中

篇3:晶华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华晶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严格的组织纪律是办好学校的重要保证,更是创建一流教风、学风、校风,创建品牌学校的基础,全体学生应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依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必要处罚。

  一、处罚形式

  1、检查2、通报批评3、大会点名批评4、行政处分5、赔偿经济损失

  二、行政处分

  1、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其转学

  2、时限、记档:

  (1)学生受行政处分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最长不超过一年,一年内无明显进步,应责令其转学。

  (2)受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入学期操行评语。

  (3)处分撤消后,如果表现确实突出经半年以上考察,由所在班级教师、同学评议,年级组审查呈报,学校审核批准,其处分可以从档案中撤掉。

  3、行政处分的批准

  给予严重违犯校规学生行政处分,必须填写处分学生审批表,履行书面申报审批手续,  并通知家长,予以校内公布。

  警告,呈报人申请,年级主任审批,年级大会公布并呈报政务处备案。

  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班主任或年级主任申报,政务处审批,通报学校行政会。

  责令其转学,年级组或政务处申报,校长办公会审查批准,予以全校公布。

  4、行政处分撤销

  受处分学生如有明显进步,错误确实改正,可予以减轻或撤销处分。撤销处分必须填写“申请撤销处分登记表”,履行书面申报审批手续,并予以公布。

  撤销处分的审批权限,哪一级给予的处分,仍在哪一级申请,由其考察,组织评议,审批撤销、予以公布上报备案。

  三、违纪处分执行细则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1)由小偷小摸行为,偷窃财物在一百元以下者。

  (2)同学间纠纷,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等形式挑起事端,促成事态扩大者。

  (3)有早恋现象或男女接触不正常,行为不检点,有损校风者。

  (4)观看淫秽书、画、音像制品者。

  (5)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初犯者。

  (6)吸烟履教不改者。

  (7)隐匿、拆毁他人邮件者。

  (8)不按时作息,以种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者。

  (9)考试违纪者。

  (10)撕扯、涂改布告、通知,经教育不改者。

  (11)违反水电制度,私接拉闸,破坏水电器材,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

  (12)拥挤插队,乱倒饭菜,浪费用水等违反食堂、水房纪律者。

  (13)在会场高声喧哗、起哄、喝倒彩、拍倒掌,严重影响大会秩序者。

  (14)过失或有意损坏公物和设施,情节较重,造成后果者。

  (15)无故不参加劳动,不值日,一学期达三次以上者。

  (16)不尊重师长,顶撞抗拒批评教育者。

  (17)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执行公务者。

  (18)酗酒闹事、影响教学秩序者。

  (19)一学期累计迟到、早退七次以上,累计旷课三节以上者。

  (20)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假情况、做伪证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伪造、涂改假条、证件、证明、单据,模拟他人签字等弄虚作假者。

  (2)多次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场、赌具等。

  (3)偷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

  (4)考试作弊者。

  (5)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一定后果者。

  (6)学期累计迟到、早退九次以上、十二次以下,累计旷课十二节以上者。

  (7)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较轻者。

  (8)住宿生私自外出住宿者。

  (9)在学校重大活动中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

  (10)勾结校外人员到校者。

  (11)将校外人员留宿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责令其转学。

  (1)打架斗殴、行凶、致人伤残,情节严重者。

  (2)多次参与赌博,履教不改者。

  (3)偷窃诈骗公私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价值在二百元以上者。

  (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侮辱、造谣、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6)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32节,累计超过64节者。

  (7)考试作弊,履教不改者。

  (8)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9)受留校察看处分,在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重犯校纪错误者。

  (10)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错误不断,履教不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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