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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一中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浏览:38712022-02-08

  一、为了加强校风及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园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

  三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可根据该生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破坏团结者,根据错误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不满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多次作案累计价值满100元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稿处分。

  3、损坏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传话者:

  (1)发现同学之间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现象,不积极通过教师或学校解决,反而传话给一方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2)凭主观推测或猜想传话引起打群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3)故意传话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2、怂恿者:(1)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打架者:(1)殴打他人或结伙斗殴但未造成人身伤害(含肉体伤害和精神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致人轻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致人重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用凶器伤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终止又报复打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4、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事态严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证者:故意提供伪证,妨碍正常处理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怂恿者、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个人或集体污辱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对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9、对于侮辱教师、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九、凡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学校要求男女同学交往要大方,合体,符合中学生身份,遵从中国国情和公共道德规范,对男女同学交往过分亲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劝其退学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男女同学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校严禁将管制刀具带入校园,私自带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第八条相关条款处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学校纪律,私自外出或翻围墙出学校,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如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者,即使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也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加重处分。

  十三、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饮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学生酒醉进入校园,视具体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学生饮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校园严禁学生吸烟,第一次吸烟被发现,学校予以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出处分;三次以上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十五、不按时会宿舍或故意躲在隐蔽角落导致学校四处寻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把校园卡、学生证、校服借给他人(包括校外人员)并以此试图或已经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违反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住读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走读生违反走读规定或不服从门卫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对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在食堂、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

  (2)对教师及领导寻衅滋事者;

  (3)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二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用电炉、电吹风、电热毯、电水壶、暖手壶等电热设备及使用蜡烛、酒精灯、火柴、火机等易燃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规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导致重大灾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阳贵一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二、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旷课累计达10-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6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61-9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对考试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或用手机自己作弊以及帮助他人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学生第一次受处分后,如未撤消处分又再次违纪需要处分者,无论违纪轻重,一律在原来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二十五、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列规定中的类似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十六、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享受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处分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2)受记大过处分时,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只享受原来的30%,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停发全部助学金;

  (4)凡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优秀学生的奖励、评比及奖学金的评比。

  二十七、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从重处分:

  1、可以从轻处分的:(1)能主动承认错

篇2:七斗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

  七斗中学学生违纪的处罚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对学生文明道德、行为习惯的教育,严格学生常规管理,优化育人环境,创建优良的校风和严谨的学风,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特制定本规定。

  二、处罚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口头警告、点名批评;屡教不改者警告处分:

  1、教学区内穿拖鞋、穿背心,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化妆,佩带首饰经教育不改正者;

  2、对长辈、老师不尊重,背后取绰号,给同学取侮辱性绰号,造成同学之间不团结者;

  3、迟到早退(指一学期)累计达到五次及以上或旷课节数(指一学期)累计达到4节者;

  4、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不交作业经教育不改正者;

  5、多次无故不参加课外集体活动者;

  6、校内骑自行车或乱停放自行车者;

  7、课间追逐、喧哗、打闹经教育不改正者;

  8、校内打扑克,做不健康、不安全的游戏者;

  9、随意攀摘花草树木,乱扔纸屑、果皮、瓜子壳,损坏公物等;

  10、用餐时,奔跑、故意拥挤、浪费严重者;

  11、进网吧、营业性的舞厅、酒吧、音乐茶座、游戏机房、台球房和溜冰场;

  12、有其他类似行为者。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全校点名批评、警告、严重警告:

  1、不服老师管教,无理取闹,有严重不尊师行为者;

  2、有酗酒、抽烟行为者;

  3、在校内外参与赌博或看、听、传黄色书刊、音像者;

  4、全学期旷课累计达到2天以上;

  5、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舞弊者;

  6、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情节较严重者;

  7、禁止出校门期间,不听劝告擅自出校门者;

  8、吵架骂人、翻越围墙者;

  9、有其他类似行为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1、参加集体活动时不遵守纪律而造成严重影响者;

  2、全学期累计旷课5天以上者;

  3、在校内外参与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打架造成恶劣影响者;

  4、在校内外有偷窃行为或敲诈同学钱物者;

  6、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财物,情节十分严重者;

  7、其他各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行为的。

  三、《处罚规定》编后寄语

  学生一旦发生违纪行为,要主动认识,深刻检讨,自觉接受批评教育,争取宽大处理;如不服从老师管教或拒不认错,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加重处罚。

  全体学生要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生规章制度》。人人要做到“四学会”: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身、学会创新;要坚持“五求”:求知、求实、求真、求善、求美。努力把自己培养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篇3:C阳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阳邵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生在考试中的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扣除该科考试所得分的2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进入考场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在考场附近喧哗及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

  (4)开考半小时内交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室的

  (7)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用红笔或铅笔答卷(绘图、涂答卷除外),使用计算器的;

  (9)在试卷上乱涂乱画,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的;

  (10)在考室内吃东西的。

  第四条 对考生考试中的舞弊或严重违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学科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及品德考核降级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抄袭他人答案的;并视其情节,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

  (3)夹带并偷看书本、资料、纸条等以及类似行为(无论已遂或未遂);

  (4)互相校对试卷答案的;

  (5)交换试卷或帮助他人做题的;

  (6)考场内传接纸条或答案的;

  (7)带走试卷或答卷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9)顶撞辱骂监考人员,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

  (10)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电工具查看信息者;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者,取消考生学习期间的各门课程成绩,并视情节给予退学处分。

  (1)由他人代考或者替他人考试的;

  (2)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它考生且认错态度差者;

  (3)已查清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4)在一次考试期间内,舞弊记零分累计二次(含二次)以上者;

  (5)凡期中、期末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第六条 考生违纪情况的处理程序

  (1)凡属违纪、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应掌握其违纪、舞弊证据,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科审核,经校行政研究决定,予以公布。

  (2)凡因违纪、舞弊使得该科不及格者,在下期开学前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若补考不及格者,认识态度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认识态度差者给予退学处分。

  阳邵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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