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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口实小教师聘用制度

浏览:12992022-05-27

  口京实小教师聘用制度

  为更好地落实学校办学任务,切实做好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聘用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依法保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利益,增强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进一步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

  二、聘用原则

  1、校长负责原则。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职工的聘用工作,制定聘用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部门协作的原则。学校党组织在聘任工作中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工会在聘任工作中协助校长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同时通过教代会对聘任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学校解聘或辞退教职工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

  3、按编聘用的原则。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额、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并结合实际工作任务设置工作岗位。在聘用人员时,不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

  4、资格准入原则。被聘用人员必须具备同聘任岗位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任职资格。

  5、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学校自主聘任、个人自主择业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合理流动的原则。学校将从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考察受聘人的政治思想、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能力以及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坚持择优聘用。

  三、聘用对象

  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学校教职工

  三、聘用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政治素质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理论和20**的重要思想。

  2.身体健康,适应学校工作要求。爱岗敬业,爱生爱校,尽职尽责,务本求实,严谨治学,辛勤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作风朴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正是范,堪为师表。

  4、要能胜任提供的岗位;同时按照工作量和工作要求,可以兼任其他一些岗位。

  5.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专业知识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有理论和实践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1、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2、不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或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恶劣的。

  5、有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四、聘任程序:

  1.学校发出招聘公告;

  2.应聘者自愿填写学校下发的资料;

  3.学校领导班子进行实际考核,资格审查,择优录用;

  4.由学校办理招聘手续,聘用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续聘和解聘;

  5.校长签发聘任合同,发放聘任书。

  五、受聘人员待遇:

  1.教师工资实行绩效工资制。

  2.受聘人员工作时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六、解聘:

  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与聘任人员解除聘任:

  1.聘任期满,工作调整。

  2.经考核,不胜任原工作岗位或不适应做原工作者。

  3.在任职期间,因受聘人员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损失。

  4.触犯法律、法规,受处理人员。

篇2:南浦幼儿园人事聘用制度

  南丰幼儿园人事聘用制度

  根据教育局文件精神,实行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能进能出的教师聘用机制,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整体师资素质,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保障。

  二、组织机构

  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三、招聘条件

  1.教师

  (1)热爱幼教事业,品德高尚,身体健康,无疾病。

  (2)具备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能胜任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

  (3)具备职业幼师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艺术基础(如:唱歌、跳舞、绘画等),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优先。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2.保育员:

  (1)具备中专(含普通高中、职高)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含普通高中、职高)及以上学历,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3)热爱孩子,身体健康,无疾病。不怕脏,能吃苦耐劳,胜任幼儿园保育工作。

  3.工友及门卫

  (1)食堂工友必须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三级厨师证件,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3)热爱集体,身体健康,无疾病。能吃苦耐劳,胜任幼儿园的厨师工作。

  (4)招一位有工作经验的保安,年龄在40岁左右。

  4.保健教师

  (1)热爱幼教事业,品德高尚,身体健康,无疾病。

  (2)具有卫生学校的毕业证书,有护士资格证,能胜任幼儿园的保健工作。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四、招聘要求

  1.对新增教师实行岗位聘用制。所聘用的教师完全按照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机制进行管理,教师聘用坚持双向选择,公平、公开、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新增教师的聘用,由镇教管办和学校一起招聘。

  2.被聘用的教师要与学校签订为期一个学期的试用合同,经试用期满考核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期满后,由学校决定是否续聘。

  3.聘用教师的待遇。招聘教师和保育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现有教职工工资待遇。比照同类教师工资标准执行。受聘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4.学校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负责受聘教师在各方面的待遇落实,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切实保障受聘教师权益。

  5.要积极组织受聘教师开展政治与业务的学习与提高,不断提高师德水平,教育受聘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孩子,无私奉献。严格依法办事,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工作环境。

  五、招聘岗位

  教师 12人,保育员 10人,厨师 2人,门卫2人,专职保健教师1人。

  六、招聘程序

  发布公告、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组织笔试面试、公布成绩、体检和公示聘用人员。

篇3:建邺中学全员聘用制度方案

  邺建中学全员聘用制度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学校用人制度,逐步建立建全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保证用人单位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权益,充分调动学校办学积极性,增强教职工教书育人的自觉性,达到提高教职工素质和学校的办学效益,建立一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教育现代化需要的高素质的教师的队伍。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南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南京市教育系统中小学全员聘用合同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对象:

  实施聘用合同制的范围,对象为:

  1、本校在编的所有各处室负责人及其以下的干部、教师、职员和工人。

  2、新接受的大专学校毕业生和新进的教职工。

  二、聘用合同签订:

  1、实施的原则:

  (1)聘用合同由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学校与受聘人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

  (2)依据办学的规模和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核定编制标准(宁政办发[1995]50号和宁教人[1992]22号文件),学校按照科学定员,平等公开,竞争上岗,合理流动的原则,聘用教职员工。在签订聘用合同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

  2、聘用的依据和条件:

  以课程教材改革方案为依据,以编制配备为标准学校聘用在师德修养、教育教学工作、后勤服务管理工作等方面能胜任的同志,学校首次聘用的人数或提请上级部门任命的职务人数核定为:

  (1)任课教师:

  学科总工作量 岗位人数

  语文 32班 16

  数学 32班 16

  外语 32班 16

  政治 24班 8

  物理 24班 8

  化学 24班 8

  生物 24班 8

  历史 28班 10

  地理 24班 8

  音乐 20班 2

  体育 32班 6

  美术 20班 2

  通用技术 20班 2

  计算机 20班 2

  (2)职工:

  图书管理员2人,实验管理员4人,卫生保健员1人,打字员(油印)1人,财会、保管员、事务员3人。

  (3)行政人员:

  校长1人,书记1人,副校长2人,工会主席1人,办公室主任1人,教务主任1人,教务副主任1人,德育主任1人,德育副主任1人,总务主任1人,信息处主任1人,教科室主任1人,学术委员会主任1人,人事秘书1人,团委书记1人。

  上述行政成员及团干部按有关规定兼课。

  (4)经上级任命或选举的校级行政领导干部,党组织书记和工会主席,其任命书或选举结果批准文件,代聘用合同。(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又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仍应按本《实施意见》签订聘用合同)。

  (5)由校长聘任的副校长和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均应与法人代表签订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的顺序:

  (1)学校先制定实施方案,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并报请上级单位批准。

  (2)依据实施方案自上而下分期分批进行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书。

  (3)在聘用的基础上充分听取教工对岗位聘用的意向,签订岗位合同书,明确岗位的目标、责任、权利和义务。

  4、聘用合同具备以下条款:

  (1)聘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及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3)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5)工作纪律;

  (4)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的条件;

  (6)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5、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一份,学校存档案一份(聘用合同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6、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因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7、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聘用合同属无效合同。

  8、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短期合同1-5年,中期合同6-10年。在校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及距退休年龄不满十年的教职工,经双方同意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新接受的大专学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学校与下列人员签聘用合同:

  (1)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教职工(如:精神同病患者等);

  (2)因某种原因,借用到外单位工作的,在册不在岗的教职工;

  (3)其它特殊原因,暂时不能胜任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工。

  三、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需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实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但在聘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对履行原合同无异议的,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3)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学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2)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符合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者除外);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符合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者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例如:出国探亲期限内的人员)。

  6、有下列情形的,受聘人可以通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

  学校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7、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在学期结束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四、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在国家规定服务期内的大专业生,按有关规定支付毕业生培养费;

  2、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单位出资进修、培训的受聘人应按规定偿还进修、培训费;

  3、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分配的住房受聘人应按单位有关住房分配的有关规定执行;

  4、由外地、外系统调入本市教育系统的教职工,凡与学校签定服务期协议的,服务期未满,受聘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职工下岗后的管理:

  1、原固定职工因学校内部用人制度改革未被聘用上岗的,应通过岗位培训,换岗等妥善安置。

  2、待岗待聘的教职工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待岗待聘期间的待遇参照有关待岗、待业人员的政策执行。

  3、待聘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学校提供一至二次上岗机会,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学校可委托市教育委员会教师人才市场代为推荐,进行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委托管理期满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人员,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办理辞退手续,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办理辞职手续。

  4、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且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因体弱多病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由本人申请学校同意,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在学校内部提前退岗休养。提前退岗期间的待遇,参照有关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正常退休手续。退岗休养期间,如遇国家的工资调整,按在职人员对待。

  六、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

  1、全员合同签订后根据学校的隶属关系必须经市或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负责鉴证。

  2、学校应成立由教工、行政、工会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行使人事争议调解职能。

  3、学校与受聘人因履行全员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达到协商解决,并形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协商调解不成,当事人应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属的市或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关于实施聘用合同制涉及的若干相关问题:

  1、受聘人员的医疗期、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凡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按国家和本市的新规定执行。

  3、本方案从20**年9月1日起实施。

  4、本方案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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