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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幼儿园新增教师聘用办法

编辑:234范文网2022-03-07

  丰南幼儿园新增教师聘用办法

  根据教育局文件精神,实行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能进能出的教师聘用机制,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整体师资素质,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保障。

  二、组织机构

  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三、招聘条件

  1.教师

  (1)热爱幼教事业,品德高尚,身体健康,无疾病。

  (2)具备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能胜任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

  (3)具备职业幼师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艺术基础(如:唱歌、跳舞、绘画等),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优先。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2.保育员:

  (1)具备中专(含普通高中、职高)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含普通高中、职高)及以上学历,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3)热爱孩子,身体健康,无疾病。不怕脏,能吃苦耐劳,胜任幼儿园保育工作。

  3.工友及门卫

  (1)食堂工友必须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三级厨师证件,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3)热爱集体,身体健康,无疾病。能吃苦耐劳,胜任幼儿园的厨师工作。

  (4)招一位有工作经验的保安,年龄在40岁左右。

  4.保健教师

  (1)热爱幼教事业,品德高尚,身体健康,无疾病。

  (2)具有卫生学校的毕业证书,有护士资格证,能胜任幼儿园的保健工作。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四、招聘要求

  1.对新增教师实行岗位聘用制。所聘用的教师完全按照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机制进行管理,教师聘用坚持双向选择,公平、公开、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新增教师的聘用,由镇教管办和学校一起招聘。

  2.被聘用的教师要与学校签订为期一个学期的试用合同,经试用期满考核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期满后,由学校决定是否续聘。

  3.聘用教师的待遇。招聘教师和保育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现有教职工工资待遇。比照同类教师工资标准执行。受聘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4.学校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负责受聘教师在各方面的待遇落实,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切实保障受聘教师权益。

  5.要积极组织受聘教师开展政治与业务的学习与提高,不断提高师德水平,教育受聘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孩子,无私奉献。严格依法办事,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工作环境。

  五、招聘岗位

  教师 12人,保育员 10人,厨师 2人,门卫2人,专职保健教师1人。

  六、招聘程序

  发布公告、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组织笔试面试、公布成绩、体检和公示聘用人员。

篇2:青岛市事业单位(教师)聘用合同书

  青岛市事业单位(教师)聘用合同书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州胶市初级实验中学

  法定代表人 z

  住所地州胶市福州南路232号

  联系电话82233607邮编266300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性别

  住址

  联系电话邮编

  居民身份证号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说明

  1.本合同为青岛市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确立聘用关系的范本。

  2.本合同一经双方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3.本合同采取的是双聘(人员聘用、岗位聘用)合一的方式。各单位也可根据工作实际,与受聘人员分别订立人员聘用合同和岗位聘用合同。

  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入乙方档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由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订立,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方有效。

  5.本合同请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书写,字迹工整、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涂改时应在涂改处加盖双方印章或签名,否则涂改内容无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并严格履行。

  [聘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一) 种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

  自20**年7月1日(20**年考录的教师应为:自20**年8月30日)起至20**年6月30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此项不填)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乙方退休时止。

  (三)项目合同:(此项不填)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____工作任务。该任务完成后,本合同即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20**年8月30日起至20**年8月30日止(本约定仅适用于新进人员,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20**年考录的教师为新进人员)

  合同期满需续订的,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办理有关手续。(续订合同文本附后)

  [聘用岗位与工作内容](此项根据自己的岗位聘用证书上的实际情况写,免费师范生空着。)

  (例)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至 专业技术

  (管理、专业技术、工勤)岗位工作,岗位名称二级教师____________,

  岗位等级 十一级 ,岗位聘期自20**年3月1日起至20**年2月28日止,合同履行地 州胶市初级实验中学 ,乙方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是 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认真负责的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劳动保护与工作条件]

  第三条 甲方应按国家、省、市规定,根据乙方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保障乙方在安全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第四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甲乙双方在工作中均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与规程,当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违章或冒险作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不视为违反聘用合同。

  [工资报酬与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条 根据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在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甲方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人事政策规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档案工资。

  第六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安排乙方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

  第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时间、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待遇,因工(公)负伤、致残、死亡、非因工(公)负伤和患病等待遇,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纪律]

  第八条 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照规定程序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管理行为,规范工作秩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冲突的,对乙方无效。

  第九条 甲乙双方聘用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有定期考勤乙方的权利,乙方有遵守由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经公示或告知的规章制度的义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条 本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及本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以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工作标准经年度考核确认乙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时,可以调整乙方的岗位。甲乙双方订立长期聘用合同后,由于年龄或机构调整等原因,或因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后,甲方可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聘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应按规定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原订立程序变更本合同或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双方订立的变更协议,作为聘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一并执行。(变更合同文本附后)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告终止:

  (一)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二)乙方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当地有关鉴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退休并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四)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五)甲方被撤销的。

  第十五条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填写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与本合同一起存入乙方档案,同时,甲方应将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的内容书面告知乙方。证明书应记载原合同当事人、起止期间、终止时间、终止原因等情况(聘用合同终止证明书附后)。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五)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受到开除处分的。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愿到甲方安排的其他岗位工作的;

  (二)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疾病的;

  (三)因工(公)负伤,治疗期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至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乙方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时,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

  (一)承担国家或省、市(区)重点科研项目(单位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当填写聘用合同解除证明书与本合同一起存入乙方档案,同时,甲方应将聘用合同解除证明书的内容书面告知乙方。证明书应记载原合同当事人、起止期间、解除时间、解除原因等情况。(聘用合同解除证明书附后)

  第二十二条 双方的聘用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应当在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人事档案,乙方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如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等手续,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乙方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二)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三)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

  [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失业保险待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甲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人事档案、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相应的失业救济金等实际损失,并协助乙方做好相关事项的处理。甲方为乙方办理档案、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过程中,乙方负有协助义务。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培训费、服务期限、违约金、保密事项、竞业限制、人才安家补贴等费用在本合同第二十七条进行约定。

  [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果相关条款与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签章或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章)

  合同订立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3:南阳小学教师聘用制

  南坎小学教师聘用制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促进师资队伍的优化组合,规范教职工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工作人员。

  二、基本原则

  1. 合理设岗。聘用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主管部门下达编制、机构和队伍结构,按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教学辅助、后勤服务设置岗位,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教职工。对于因学校撤并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目前已经超编的学校,实行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压缩超编人员。

  2. 科学定量。聘用单位要根据编制总数和实际工作总量,科学合理地确定教职工的工作量。在确定教职工工作量时,注意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

  3. 按岗定薪。推行按岗定薪的激励机制,即按照不同的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待遇。鼓励学校内部搞活收入分配办法,实行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4. 竞争择优。聘用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根据公布的岗位,在教职工申报的基础上,聘用单位按照工作岗位需要和教职工考核情况,择优聘用教职工。

  5. 公开平等。聘用方案和程序必须公开、公正。聘用单位制定的教职工聘用制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三、教职工的聘用

  1. 实施教职工全员聘用制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在编在职教职工,包括在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事业人事代理的人员。聘用工作一般安排在暑期进行,聘期一般实行一年一聘。

  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聘任或任用。聘用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产生或任用。

  2. 教职工的聘用实行人事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任从事学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工作,原则上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3. 参与全员聘用的教职工的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2) 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但属紧缺学科或新考录的教师可适当放宽。

  (3) 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4) 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5) 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4. 教职工聘用的基本程序:

  (1) 成立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聘用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2) 制定教职工全员聘用方案。

  (3) 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相关事项。

  (4) 教职工根据公布的工作岗位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应聘。

  (5) 聘用单位对应聘教职工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6) 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7) 聘用单位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8) 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5. 聘用单位在岗位聘用过程中,一般按照中层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教辅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顺序进行聘用。

  6. 聘用单位的中层干部,由聘用单位负责人根据核定的职数,在充分征求学校党组织、工会、教师代表意见后,确定学校中层干部聘用人选,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教育局或中心学校审核后予以公布。也可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按程序择优聘用。

  7. 岗位有空缺的聘用单位,经区教育局批准,可通过公开招聘或考核的方法从本系统、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系统、本单位应聘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另行执行。

  8. 教职工聘用情况分为正式聘用、缓聘和待聘三种。缓聘和待聘人员的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 支教或交流任教的教师由受援学校直接聘用;当年考录的教职工,由聘用单位按规定直接聘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

  1.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文本采用人事部门统一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具体见附件1)。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业务档案。

  3. 聘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聘用合同期限;

  (2) 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3) 岗位工作条件;

  (4) 岗位纪律;

  (5) 工资待遇;

  (6) 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7)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

  4. 聘用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中层干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直接聘用,也可由其授权实行逐级聘用。

  5.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历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试用)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6. 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上岗的教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五、聘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原聘用合同自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2. 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学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优职)、合格(称职)、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3.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4.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单位可以在教职工聘用期内,经受聘人员同意或提交校务会讨论通过后,变更其工作岗位和任务。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4)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违法乱纪和违背职业道德,对聘用单位利益或名誉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

  (5)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期缓刑以上刑罚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第3点内容解除聘用合同:

  (1) 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 患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1) 在试聘期内的;

  (2)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 依法服兵役的;

  (5) 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 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 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 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4) 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 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7.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变更)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

  聘用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个人应当按照单位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公共财物归还等手续。

  8. 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违约和纠纷处理

  1. 教职工在聘用过程或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顾全大局的原则,以协商调解为主。聘用单位应成立由党、政、工、教师代表组成的调解小组,对争议事项首先进行基层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心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聘用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八、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管理

  1. 未被聘用单位聘用上岗、未向聘用单位提出应聘要求、无正当理由拒聘的为待聘人员。

  2.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不再保留原岗位的工资待遇,其待遇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 待聘人员的待聘期一般为1年,在此期间,单位应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聘用单位可办理辞退手续,其人事关系转到区人才交流中心。

  4. 对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聘人员,在规定的治疗期间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九、其他事项

  1. 本实施意见中受聘人员的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病假期间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适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辞退的有关规定。

  3. 本实施意见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4. 本实施意见由南坎小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篇4:南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

  理工大学教师岗位聘用办法

  为适应学校发展建设需要,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和提高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环境和有利于全体教师发挥才干的用人环境,促进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等方面的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教师岗位聘用的范围

  学校聘用的试用期满(见习期满)的专任教师(含实验教学教师、辅导员),不包含外聘(外聘全职及兼职)教师。

  二、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理论和“20**”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20**,坚持以人为本,转换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创新力强、适应我校发展需要的教师队伍。

  (二)目标。通过实行教师岗位聘用制改革,科学设置岗位,强化岗位管理,完善竞争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学校自主用人、教师自主择岗的用人制度,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教师岗位聘用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基本原则。坚持以岗位聘用为核心,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总原则,加强教师岗位聘用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三、教师岗位设置

  (一)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教师岗位(含实验教学教师岗位、辅导员岗位)设置数为学校总岗位数的78%。各级教师岗位(岗位等级)的设置为:教授(一级、二级、三级、四级A、四级B、四级C)、副教授(五级、六级、七级)、讲师(八级、九级、十级)、助教(十一级、十二级)、见习(十三级)。

  (二)我校教师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的中长期总体控制目标为12:23:50:15,其中专任教师岗位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比例的中长期总体控制目标为6:20:54:20。正高级岗位中,一级、二级、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实际情况确定,正高级四级A、四级B、四级C岗位等级比例的控制目标为2:4:4;副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岗位等级比例的控制目标为2:5:3;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等级比例的控制目标为3:5:2;初级岗位中,十一级、十二级岗位等级比例的控制目标为6:4。

  (三)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时,考虑到队伍发展建设现状和留有发展空间,学校预留一定比例的教师岗位用于学校发展建设需要和引进高层次人才。

  (四)根据发展规划目标学校将按年度调整教师岗位设置,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任务和教师队伍实际情况核定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四、教师岗位的申报条件

  (一)所有应聘人员应具备《z理工大学z学院专职人员聘用条件》所规定的条件,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教辅人员因政策性原因无法取得的除外)。应聘辅导员岗位者还应符合《辅导员岗位和岗位等级调整及聘用补充申报条件》。

  (二)所有应聘人员申报更高的教师岗位或岗位等级若申报没有成功,需隔年才能申报。

  (三)应聘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的人员,须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且任职z学院期间在教育教学、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科研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

  (四)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教师,或校级引进人才、新入校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请聘用相应的教师岗位。

  (五)教师岗位聘用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不得聘用教师岗位。

  五、教师岗位聘用组织工作

  (一)成立学校和专业学院(教学部)两级考核与聘用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学校聘委会由校领导、部分专业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部分教代会代表等组成,聘委会主任由院长担任,成员不少于15人。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主任由专业学院院长(主任)担任,聘委会成员不少于5人。

  (二)学校聘委会负责全校教师岗位申报人员的综合审议,确定各级岗位的拟聘人选,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负责审议本单位应聘教师岗位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并向学校聘委会提出聘用建议和意见。

  (三)设立学校聘委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负责教师岗位聘用的日常工作。纪委监察室负责接受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就投诉进行调查并出具意见,报学校聘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

  六、教师岗位聘用程序

  (一)人力资源处公布学校教师岗位的基本岗位职责和岗位数;各专业学院(教学部)公布本学院教师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

  (二)应聘人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岗位申报条件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应聘岗位申报表、相关学历资历证明和任职以来发表的学术论着、论文、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教学科研业绩成果材料。在年度教师岗位聘用中,不申请提高聘用岗位或岗位等级者,不需要提出聘用申请。

  (三)专业学院(教学部)聘用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考核和评议,将确定的拟聘人选汇总到学校聘委会办公室。

  (四)学校聘委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岗位聘用情况进行汇总,按照申报条件、岗位设置数等进行复核。

  (五)学校聘用委员会对各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的聘用推荐意见进行审议。

  (六)公示教师职务岗位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为7天。

  (七)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聘用结果,对通过公示人员进行聘用并按规定时间兑现待遇。

  七、教师岗位聘期管理

  (一)教师岗位聘用与劳动合同不属于同一范畴。教师岗位聘用是学校在教师本人原劳动合同期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相应调整教师受聘岗位。

  (二)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将定期安排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学校岗位聘用委员会每年在一个确定的时间期限内接受岗位认定及调整的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三)新入校人员的岗位聘用(含试用期或见习期满之后的岗位等级聘用),根据学校已有聘用依据和相关规定,在本单位的岗位设置范围内由个人申请、专业学院(教学部)提出聘用意见、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确定聘用。此类人员若申报高一级教师岗位或本岗位较高等级,应按照本办法的聘用程序执行。

  (四)校级引进人才、新入校高层次人才和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经用人单位提出聘用意见后,由学校领导直接确定首次聘用的岗位。

  (五)教师在岗位聘期或劳动合同期内,若专业技术资格等没有变化,或没有新的突出工作业绩或重大学术成果,不受理其提高聘用岗位和岗位等级的申请。

  (六)在岗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在称职(不含)以下等次而没有解聘的,在下一年度低聘一个岗位等级。

  八、教师岗位聘用的纪律规定

  (一)学校聘委会、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根据岗位情况、申报条件和应聘者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表决方式确定推荐人选。

  (二)学校聘委会、专业学院(教学部)聘委会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聘用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了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聘委会成员对应聘人员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的评议意见以及聘委会评议讨论过程等内容均属于保密范围。

  (三)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四)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或解除聘用;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伪造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或伪造教育、工作经历的;

  2.所申报材料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工作业绩不实的;

  3.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研究成果的;

  4.未经学校同意受聘于其它单位的;

  5.有其它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各级教师岗位聘用组织成员要遵守纪律、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聘用程序开展工作,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公正的评议。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程序和要求、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用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在聘用组织中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六)岗位聘用申报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维护正常聘用工作秩序,保证提供的材料内容完全真实有效;在岗位聘用过程中,严禁出现向各级岗位聘用委员会成员递送申报材料等干扰正常岗位聘用工作的行为。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 z理工大学z学院教师岗位申报表

  2. z理工大学z学院教师岗位聘任情况汇总表

篇5:南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 发挥外聘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外聘教师是指由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科研任务等工作需要而从外校、外单位和离退休人员中聘请的教师,包括外聘全职教师、外聘兼职教师,但不包括聘任的校外导师团成员和兼职、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等。

  二、聘用外聘教师的要求

  教学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提出聘用外聘教师。

  1.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安排时,开课教师数量不足,且课程所在教研室专任教师人均工作量不低于学校的额定工作量。

  2.专业或课程的师资力量薄弱,急需通过聘用高水平的外聘教师来提高本专业或课程教学水平。

  3.聘用对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与教学水平,来学校授课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4.经学校认可的其他需要聘用外聘教师的情况。

  外聘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适当增加外聘教师,但其数量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师德,爱岗敬业;具有较好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学效果。

  2.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新办专业或教师紧缺专业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是具有一定理论基础、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事业单位中高层管理骨干或技术业务骨干。

  3.愿意为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

  4、身体健康。原则上不再新聘65周岁及以上人员;已聘用的外聘教师满65周岁者,若工作需要且健康状况许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续聘;70周岁以上者,原则上不再续聘,若工作需要且健康状况许可,由本人向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请并附体检报告单和家属知情同意书,由人力资源处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以续聘。

  四、外聘教师工作任务

  外聘全职教师主要承担本科生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课讲授和指导学生实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并承担指导和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以及培养青年教师等工作;根据需要承担相关科研工作。

  外聘兼职教师主要承担本科生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课讲授和指导学生实习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根据需要承担相关科研工作。

  五、聘期待遇

  外聘教师的聘期待遇按照z理工大学z学院相关薪酬规定执行。

  六、聘用程序

  1.外聘全职教师的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根据外聘教师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岗位和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聘用外聘教师。

  (2)聘用单位和人力资源处公布招聘信息,进行公开招聘。

  (3)聘用单位组织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面试、试讲等)。

  (4)经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聘用建议人员;聘用建议人员填写《z理工大学z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应同时附上拟聘教师简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人力资源处。

  (5)人力资源处、教务处初步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6)学校与经审批通过的外聘教师签订《z理工大学z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外聘教师和人力资源处各持一份)。

  2.外聘兼职教师的聘用程序

  (1)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聘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的外聘兼职教师,填写《z理工大学z学院外聘教师聘用表》,并附拟聘兼职教师简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人力资源处。其中,首次聘任未曾有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聘用单位还须成立由相关专家、教师共同组成的考核组,负责对外聘兼职教师进行考核(面试、试讲等)。

  (2)教务处对拟外聘教师的个人情况和基本教学能力进行审核。

  (3)人力资源处根据拟聘外聘兼职教师的个人资料和拟聘用单位的教师队伍结构比例等审批。

  (4)学校与经审批通过的外聘教师签订《z理工大学z学院外聘教师聘用协议书》(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外聘教师和人力资源处各持一份)。

  七、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由各聘用单位具体负责,各聘用单位应积极向受聘教师解读我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督促其遵守我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教学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2.聘用单位应将外聘教师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统一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外聘教师应接受学校及聘用单位组织的各类教学科研考核评价和检查。

  3.外聘教师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认真完成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若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学时酬金、终止聘用协议等处理。

  4.聘用单位要关心外聘教师的身心健康,根据其健康状况合理安排教学工作。外聘全职教师原则上安排的教学工作量不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120%,外聘兼职教师原则上安排的教学工作不超过额定教学工作量的60%,安排高龄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的多少应充分考虑其健康状况。

  5.外聘教师要在聘期结束时向聘用单位递交工作总结,并填写《z理工大学z学院外聘教师工作情况考核表》,聘用单位对受聘教师的工作效果做出全面评价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6.聘用单位对外聘教师依据聘用协议实施管理,建立外聘教师档案,加强外聘教师管理。

  八、附则

  1.对承担外语教学或外语专业课教学等工作的外籍教师,由聘用单位提出需求,国际交流合作处协助办理其聘用过程中的相关外事手续,报人力资源处按相关程序办理聘用审批,批准后学校与其签订聘用协议书。

  2.经学校批准聘用到其他岗位的外聘人员,可参照本暂行规定进行聘用审批和聘后管理。

  3.其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聘用到学校关键岗位、重要岗位人员(即按照专职人员聘用,实行了专职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签订了聘用协议书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或参照专任人员聘用程序执行,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4.原珠院发[20**] 5号《关于加强z理工大学z学院人事管理的若干规定》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5.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附表 1:z理工大学z学院外聘教师聘用表

  2: z理工大学z学院外聘教师工作情况考核表

  附表1 z理工大学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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