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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学全员聘用制试行条例

浏览:43442022-01-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符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全员聘用制,是指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立学校与受聘人员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学校自主用人、教职工自主择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调控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在职的全民事业编制人员及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工。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聘用合同由校长与受聘的教职工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一)经上级任命的校级行政领导干部,其任命通知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二)由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学校党团组织书记和工会主席,其任命通知或选举结果批准文件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三)中层领导干部的聘用依据市教育局《关于做好中层干部聘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竞聘上岗,党委、校长室的聘任决定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

  (四)其他教职工均与校长签订聘用合同。

  (五)本条第1、2、3款的人员,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又继续在本校工作的,按本条例签订聘用合同。

  第六条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

  (三)工作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工作纪律;

  (五)聘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聘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分为1年、3年、5年三种。聘用合同期限应由学校与受聘人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八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不因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或解除。

  第九条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聘用期间,因特殊情况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合同变更后,受聘人员的待遇也根据变更后的岗位作相应变动。

  第十条 受聘人员须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方可参与应聘竞争。应聘教师岗位的,须具备教师职业资格或符合有关教师职业资格管理过渡办法;应聘管理人员或技术工人岗位的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或接受过岗位培训。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签约双方约定的聘用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章 续聘、拒聘、缓聘、待岗、挂靠、内退、解聘、辞聘

  第十二条 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续聘必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聘合同应当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续聘。

  第十三条 职工不愿与学校订立合同的,学校应给其3个月的自动流动期,逾期仍拒绝订立聘用合同又不调离或辞职的,学校有权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暂缓聘用:

  (一)个人行为能力受限制的;

  (二)确因特殊原因不在岗的;

  (三)所在部门、学科超编且不愿转岗的;

  (四)因违法违纪正在受审查或受处分暂不宜聘用的。

  (五)因病长期病休,尚未复工的;

  第十五条 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未被聘任上岗的,为校内待岗人员,待岗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待岗期满后仍未上岗的,关系可挂靠市师资开发服务中心或劳务市场,挂靠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挂靠期满仍未上岗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辞退。待岗人员、挂靠人员可以辞职,调出系统或自谋职业。

  第十六条 连续工龄十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以内的教职工,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内退手续。

  第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或见习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因不胜任工作,未被聘任而待岗、挂靠,且规定期满后未能重新上岗的;

  (四)严重失职,损害了学校利益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受聘人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得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因工负伤,经有关部门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一)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

  (二)学校未按照国家规定或者聘用合同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三)经学校审核,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受聘人员自费上学、出国留学、出国定居、调动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中有服务期约定的,在服务期未满时,受聘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的违约处罚协定支付违约金。教职工系学校出资培训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个人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可按培训后每年递减20%的标准收取培训费。

  第二十二条 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不得侵害对方的合法利益,并对有关事宜作出妥善处理。

  第四章岗位任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必须根据本校的编制数,因事设岗,以岗定员,岗位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兼顾工作需要和职务结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学校岗位分四个系列:管理干部系列、教师系列、职员系列、工人系列。

  第二十五条 聘用前,学校要公布岗位设置方案,要以岗位书的形式公布拟聘用岗位数及其职责、目标任务和聘用条件。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应聘岗位。在学校聘用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通过相互选择、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受聘人员岗位,签订岗位任务书。

  第二十六条 根据满负荷工作量上岗的要求,部门、学科中超编或本人不胜任工作而未受聘任的,或受聘工作量不足的,实行校内换岗或跨系列兼岗。跨系列兼岗,按干部、教师、职员、工人系列顺序,一般采取顺向兼岗。

  第五章人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照所在岗位职务确定,并按照工作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定活的工资部分,合理拉开档次。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的次月起享受与其受聘岗位相应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解聘、辞聘后的次月起,原待遇取消。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全员聘用制后,学校按上级规定为受聘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承担应当支付的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 受聘人员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工负伤和患病等福利待遇,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缓聘、待岗人员在缓聘或待岗期间,只享受工资的固定部分,不享受津贴工资、学校自筹奖金福利。挂靠人员不享受津贴工资、职务岗位津贴、学校自筹奖金福利,但每月最低不得少于350元。

  第三十二条 拒聘人员在自主流动期间,不享受津贴工资和学校自筹资金福利。

  第三十三条 教师因各种原因换岗的,换岗期间,本人身份不变,教龄计算、教龄津贴按国家规定执行,奖金按现岗位确定。到法定退休年龄可按教师身份退休。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办理了内退手续人员,内退期间,其待遇参照退休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工资调整,则按在职人员同等对待,退休手续待到龄时办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认真做好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重要依据。为此,学校应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七条 聘用合同使用上级人事部门制定的统一样式。

  第三十八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在1个月内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鉴证。

  第三十九条 聘用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根据省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书面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篇2:南浦幼儿园人事聘用制度

  南丰幼儿园人事聘用制度

  根据教育局文件精神,实行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能进能出的教师聘用机制,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整体师资素质,为推进教育现代化,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保障。

  二、组织机构

  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

  三、招聘条件

  1.教师

  (1)热爱幼教事业,品德高尚,身体健康,无疾病。

  (2)具备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能胜任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

  (3)具备职业幼师及以上学历,具有一定艺术基础(如:唱歌、跳舞、绘画等),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优先。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2.保育员:

  (1)具备中专(含普通高中、职高)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含普通高中、职高)及以上学历,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3)热爱孩子,身体健康,无疾病。不怕脏,能吃苦耐劳,胜任幼儿园保育工作。

  3.工友及门卫

  (1)食堂工友必须具备初中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三级厨师证件,并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3)热爱集体,身体健康,无疾病。能吃苦耐劳,胜任幼儿园的厨师工作。

  (4)招一位有工作经验的保安,年龄在40岁左右。

  4.保健教师

  (1)热爱幼教事业,品德高尚,身体健康,无疾病。

  (2)具有卫生学校的毕业证书,有护士资格证,能胜任幼儿园的保健工作。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6月30日以后出生)。

  四、招聘要求

  1.对新增教师实行岗位聘用制。所聘用的教师完全按照民办学校教师的管理机制进行管理,教师聘用坚持双向选择,公平、公开、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新增教师的聘用,由镇教管办和学校一起招聘。

  2.被聘用的教师要与学校签订为期一个学期的试用合同,经试用期满考核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期满后,由学校决定是否续聘。

  3.聘用教师的待遇。招聘教师和保育员的工资待遇,原则上参照现有教职工工资待遇。比照同类教师工资标准执行。受聘教师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4.学校应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负责受聘教师在各方面的待遇落实,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聘用合同,切实保障受聘教师权益。

  5.要积极组织受聘教师开展政治与业务的学习与提高,不断提高师德水平,教育受聘教师爱岗敬业,关爱孩子,无私奉献。严格依法办事,努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工作环境。

  五、招聘岗位

  教师 12人,保育员 10人,厨师 2人,门卫2人,专职保健教师1人。

  六、招聘程序

  发布公告、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审查应聘人员资格、组织笔试面试、公布成绩、体检和公示聘用人员。

篇3:南阳小学教师聘用制

  南坎小学教师聘用制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促进师资队伍的优化组合,规范教职工聘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工作人员。

  二、基本原则

  1. 合理设岗。聘用单位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据主管部门下达编制、机构和队伍结构,按行政管理、教育教学、教学辅助、后勤服务设置岗位,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教职工。对于因学校撤并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的目前已经超编的学校,实行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要采取积极措施逐步压缩超编人员。

  2. 科学定量。聘用单位要根据编制总数和实际工作总量,科学合理地确定教职工的工作量。在确定教职工工作量时,注意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减员增效的目的。

  3. 按岗定薪。推行按岗定薪的激励机制,即按照不同的岗位确定不同的工资待遇。鼓励学校内部搞活收入分配办法,实行教职工绩效工资制,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4. 竞争择优。聘用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办法进行。根据公布的岗位,在教职工申报的基础上,聘用单位按照工作岗位需要和教职工考核情况,择优聘用教职工。

  5. 公开平等。聘用方案和程序必须公开、公正。聘用单位制定的教职工聘用制实施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报区教育局备案后实施。

  三、教职工的聘用

  1. 实施教职工全员聘用制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在编在职教职工,包括在区教育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事业人事代理的人员。聘用工作一般安排在暑期进行,聘期一般实行一年一聘。

  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聘任或任用。聘用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各自法律或者章程规定产生或任用。

  2. 教职工的聘用实行人事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被聘任从事学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的工作,原则上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3. 参与全员聘用的教职工的基本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师德良好。

  (2) 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但属紧缺学科或新考录的教师可适当放宽。

  (3) 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4) 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5) 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

  4. 教职工聘用的基本程序:

  (1) 成立教职工全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聘用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

  (2) 制定教职工全员聘用方案。

  (3) 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等相关事项。

  (4) 教职工根据公布的工作岗位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应聘。

  (5) 聘用单位对应聘教职工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6) 聘用单位对通过初审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7) 聘用单位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8) 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

  5. 聘用单位在岗位聘用过程中,一般按照中层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教辅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顺序进行聘用。

  6. 聘用单位的中层干部,由聘用单位负责人根据核定的职数,在充分征求学校党组织、工会、教师代表意见后,确定学校中层干部聘用人选,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教育局或中心学校审核后予以公布。也可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按程序择优聘用。

  7. 岗位有空缺的聘用单位,经区教育局批准,可通过公开招聘或考核的方法从本系统、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本系统、本单位应聘人员。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另行执行。

  8. 教职工聘用情况分为正式聘用、缓聘和待聘三种。缓聘和待聘人员的比例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 支教或交流任教的教师由受援学校直接聘用;当年考录的教职工,由聘用单位按规定直接聘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

  1. 聘用单位应当在决定聘用之日起15日内与受聘教职工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 订立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文本采用人事部门统一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具体见附件1)。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业务档案。

  3. 聘用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聘用合同期限;

  (2) 岗位内容及职责要求;

  (3) 岗位工作条件;

  (4) 岗位纪律;

  (5) 工资待遇;

  (6) 聘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7) 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与继续教育、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内容。

  4. 聘用单位正、副职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中层干部可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直接聘用,也可由其授权实行逐级聘用。

  5.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历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试用)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6. 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上岗的教职工,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五、聘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1. 聘用合同依法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原聘用合同自然有效,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2. 聘用单位应当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实行年度(学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优职)、合格(称职)、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4个等次,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3.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聘用单位继续履行;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方要求变更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2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4.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单位可以在教职工聘用期内,经受聘人员同意或提交校务会讨论通过后,变更其工作岗位和任务。

  六、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2.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逾期不归的;

  (4) 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违法乱纪和违背职业道德,对聘用单位利益或名誉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

  (5)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期缓刑以上刑罚的。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第3点内容解除聘用合同:

  (1) 受聘人员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 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 患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1) 在试聘期内的;

  (2) 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 依法服兵役的;

  (5) 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 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又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受聘人员应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合同。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 聘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 聘用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4) 受聘人员退休、退职的;

  (5) 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7. 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受聘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变更)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单位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

  聘用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个人应当按照单位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公共财物归还等手续。

  8. 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七、违约和纠纷处理

  1. 教职工在聘用过程或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顾全大局的原则,以协商调解为主。聘用单位应成立由党、政、工、教师代表组成的调解小组,对争议事项首先进行基层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心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 聘用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八、妥善做好未聘人员的管理

  1. 未被聘用单位聘用上岗、未向聘用单位提出应聘要求、无正当理由拒聘的为待聘人员。

  2. 待聘人员在待聘期内,不再保留原岗位的工资待遇,其待遇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 待聘人员的待聘期一般为1年,在此期间,单位应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本人可以联系调离,也可以到人才市场择业或自谋职业。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或调离的,聘用单位可办理辞退手续,其人事关系转到区人才交流中心。

  4. 对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聘人员,在规定的治疗期间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九、其他事项

  1. 本实施意见中受聘人员的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按照事业单位病假期间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后,适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辞退的有关规定。

  3. 本实施意见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准。

  4. 本实施意见由南坎小学校长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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