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路小学党内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山中路小学党内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为深入持久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第二章 通报的内容
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党总支委员会议议决事项;
4、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5、党总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
2、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3、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4、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总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党总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八条 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
(一)属于党内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条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总支部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五条 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中山路小学党内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山中路小学党内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为深入持久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切实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实现对党内的有效管理和积极监督,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以合法、平等、公开、及时、真实为原则,增强党组织和党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党内监督的效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要情况是党内的重大部署、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和情况。
第四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对象是全体党员;党内重要情况报告的对象是党员大会或上级党组织。
第二章 通报的内容
第五条 党内重要情况通报的内容:
(一)党务工作方面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作指示情况;
2、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3、党总支委员会议议决事项;
4、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党务、政务活动进展和完成情况;
5、党总支部负责人每年的述职述廉情况;
6、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
7、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情况;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组织人事方面
1、公开招聘、录用干部,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以及调整、任免干部情况;
2、对党员干部实施奖励和惩诫的情况;
3、党员干部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处理的情况;
(三)与党员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部署,以及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2、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3、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结果;
4、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其他应通报的重要情况。
第六条 涉及党员干部和党组织重大利益或对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通报制度,党总支部要充分听取党员干部的意见后再做出决定。
第七条 党总支部对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第八条 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免予通报
(一)属于党内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通报后可能会影响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其他免予通报和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 通报的形式及程序
第十条 通报采取召开专门会议和发文、简报、信息公开栏、网络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党内重要情况一般每半年通报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每半年向党员大会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通报和报告的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党总支部要在每年年底前对上年度党内情况通报和报告工作进行总结,并在党总支部工作总结大会上向全体党员通报。
第十五条 本工作接受党员的监督,党员有权要求通报有关情况,如应通报而未通报的,可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党总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小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小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1、学校应将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以及身体和心理异常情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共同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
2、每天早晨由班主任负责进行班级学生的晨检工作,把学生到校情况及时上报学校。课堂期间学生出勤情况,由班长记考勤,下课后向班主任通报。
3、严格学校学生请假制度,凡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学生或家长应及时书面请假。教师要及时了解学生缺勤原因,如没有书面请假一时联系不上,可以先报告学校,由学校安排人员联系。学校和班级认真记录,及时汇总,建立档案。
4、班主任或上课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进行沟通,以书面文字材料上交存档。
5、如学生在一天内无故不到校,班主任要上报学校。及时以电话或其它快捷方式将学生非正常缺席或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6、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刑事事故、学校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7、学生在校一旦发生了安全事故,学校、班主任应及时向学生监护人通报,不得隐瞒。并以书面文字材料将通报的内容、时间、监护人反馈的意见等上交存档。
8、学生在校期间离开校园,必须有班主任或级部主任签字的请假条,并及时告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