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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一中干部、党员、教职工谈话制度

浏览:57162022-02-07

  根据市教育局党筑教党通字(20**)19号文件《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和〈阳贵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干部、党员、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实行干部、党员、教职工谈话制度,是关心、爱护、帮助、教育、提醒干部、党员、教职工提高政治素质的重要工作方法,是把组织监督,增强自省、自警、自励,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及时了解和把握思想动向的重要措施。

  二、谈话的对象

  与干部、党员、教职工谈话,要按照干部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级分工负责。学校的校级正职干部由上级领导负责谈话;学校的校级干部副职由书记和校长负责谈话;学校的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由分管的校级领导负责谈话;党员由各党支部书记或党委书记负责谈话。必要时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谈话。

  三、谈话内容

  1、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对学校的意见和建议。

  2、提醒(警示)谈话。对需要谈话人在廉洁、团结、作风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的;在工作中出现消极情绪、不思进取,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益不高的;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团结,群众有反映的;予以提醒(警示)谈话。

  3、反馈谈话。定期不定期的对需要谈话的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组织对其作出的综合评价,酌情适时反馈给本人,及时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正要求。予以反馈谈话。

  4、诫勉谈话。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严重,经核实问题确实存在,但又不构成违纪违法的。予以诫勉谈话。

  5、慰问谈话。干部家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较大伤害或损失时,予以慰问谈话。

  7、其他谈话。学校决定需要进行的谈话。

  四、谈话方式

  1、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

  集体谈话的方式。

  2、坚持原则,按照党性原则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谈话,既肯定成绩,又指出存在问题与不足,并提出要求和希望。诚心相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篇2:第二中学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第二中学党员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党员,应予以诫勉谈话:

  1、思想道德方面有不良反映,或理想信念不坚定,参与宗教、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党员。

  2、党性原则不强,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破坏民族团结或违法违纪现象的党员。

  3、宗旨观念淡化,服务意识不强,不愿意带领群众共同进步的党员。

  4、有反映或举报,经查有问题但不构成违纪处分的党员。

  5、连续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党支部活动,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党费,连续时间满三个月的党员。

  6、不带头履行公民义务,或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参与集体*,造成不良影响的党员。

  7、不安心工作,得过且过,缺乏进取心、责任心的党员。

  8、其它情况需要诫勉谈话的党员。

  二、诫勉谈话要求

  1、具体负责诫勉谈话的人员应提前通知被诫勉对象,约定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2、党支部根据被诫勉对象存在问题的性质和认识问题的态度,提出整改具体要求。

  3、诫勉谈话时有专人做好记录。

  三、诫勉谈话内容

  1、向被诫勉对象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应引起注意的有关事项。

  2、对被诫勉对象存在的错误进行批评教育,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3、帮助被诫勉对象明确努力方向,制定整改措施。

  四、诫勉谈话管理

  党总支安排专人负责了解被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对诫勉谈话之后有所改进、表现较好的党员,党支部要及时给予肯定和鼓励;对无明显转变的党员,党支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党总支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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