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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浏览:31432024-10-17

  六中化学实验室管理制度

  1.实验室所有仪器应上账,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2.仪器器材应分类编号,分橱陈列,做到定橱、定位、定号、定组。

  3.根据仪器和季节特点,定期做好仪器保养和维护工作,保证仪器处于可用状态。

  4.实验室一切物品要保证用于实验教学,非教学使用需校长室批准。

  5.任课教师教学需要器材药品,应提前两天(演示用)或一周(分组用)通知实验室人员,实验结束应及时将物品归还实验室。

  6.如有仪器遗失或损坏,使用人要说明情况,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如属贵重或民用物品,则要具书面报告由实验室负责人确定是否赔偿。

  7.仪器报废由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填写《报批表》,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鉴定审批。《报批表》一式两份,学校和实验室各存一份。

  8.实验室应有防潮、防尘、防锈以及防毒、防火、防爆、防盗和防触电等措施。危险品应放入专柜,双人双锁保管。

  9.实验室应有仪器验收记录、仪器借还记录、损坏赔偿记录、危险品领用记录以及教师和学生分别填写的实验记录。

  10.每学年末将实验室各种资料分学科按档案管理要求保管。

篇2: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

  XX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细则

  X农大发〔2016〕5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保护环境安全,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本细则所称“危险化学废弃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弃物。凡在学校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赵小敏副校长任组长,贺浩华副校长、邱晓辉校长助理任副组长,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与校园管理处等为成员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遵循“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安全存放、定期回收、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制定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和实验室开展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保卫处: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开展剧毒、易制毒、放射性废弃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置等工作。

  后勤与校园管理处:组织开展并委托有资质的中标专业机构对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置。

  第五条产生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单位和实验室是危险化学废弃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单位下属各实验室应指定掌握化学品安全知识并经过培训的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相关信息登记档案。

  (三)组织开展本单位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师生安全与环保意识,提高相关人员工作技能水平。

  第六条降低危险化学废弃物的毒害性以及处理成本,在确保人员、环境安全前提下,各单位应努力做到:

  (一)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纯再利用;

  (二)对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等无害化处理;

  (四)对于强酸强碱废液,需先进行中和处理;

  (五)剩余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应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或置换;

  (六)不得将无毒无害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废物处理。

  第三章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收集

  第七条产生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单位和实验室负责做好废弃物收集和暂存等具体工作,依据安全特性按下列类别收集和处理:剧毒、易制毒、放射性化学品、含重金属化学品、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和其他固体化学品等。剧毒、易制毒、放射性、易燃易爆化学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化学废物中。

  第八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存放

  (一)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的盛装容器应完好牢固,封口紧密,无破损、倾斜、倒置和渗漏等现象,确保不会发生废物将容器溶解、腐蚀等异常现象。容器外应有明显清晰的标识,准确标明废物的名称、成分、规格、形态、数量、危险性等,外文标识的应加注中文注释。回收危险化学废物时,如发现盛装容器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工作人员应当拒收。

  (二)收集、存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应远离火源、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必要的安装安全锁及监控设施。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化学品特性做好个人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三)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学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弃置或堆放填埋;禁止将危险化学废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贮存和回收。

  (四)一般化学废液

  1.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桶或旧试剂瓶,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并应随时盖紧,容器外须粘贴标签标示废液种类和主要成分等信息,要求用中文全称,不可简写或缩写。不可装得过满,须保留1/10的剩余空间。

  2.一般化学废液分三类废液收集容器收集和存放,即: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容器外要贴好分类标签。

  3.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容器的签标,确认倒入后不会与容器中已有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五)实验室产生的剧毒、易制毒、放射性废弃物,应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易制毒、放射性物质混在一个容器中,必须按剧毒、易制毒、放射性化学品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须填写《XX农业大学剧毒、易制毒、放射性化学品处置转接单》,报后勤与校园管理处、保卫处按规定处置。

  (六)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用密封的原瓶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注明是废弃试剂。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试剂瓶纸箱内,箱外标明类别和净重。

  (七)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存放在相应的试剂瓶或纸箱内并外加标示。所有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容器须密封良好,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纸箱内,纸箱外要标示类别及净重。

  (八)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标明“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废弃物统一收运处置程序

  第九条学校定期收集危险化学废弃物。相关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XX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计表》,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后勤与校园管理处。

  第十条收集危险化学废弃物时,相关单位应按通知的时间,将废弃物搬运至指定地点。未按时搬运至指定地点的废弃物相关单位自行收存,等待下次收集。

  第十一条学校由招标采购中心按程序确定专业机构将危险化学废弃物进行回收处置。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废弃物回收处置装运期间,要求学院(中心)相关人员在现场指导至收集完毕,以保证安全。收集完毕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与校园管理处及学院(中心)相关人员在统计表上签字确认最终的废弃物种类与数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理费用由学校、学院(中心)、实验室共同承担,学校支付50%,学院(中心)及实验室支付50%。

  第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XX农业大学剧毒、易制毒、放射性化学品处置转接单

  2.XX农业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统计表

  附件1:

  XX农业大学大学剧毒、易制毒、放射性化学品处置转接单

  品名

  物质形态

  物质含量

  总重量/容量

  数量

  包装情况

篇3:SZ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SZ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以及《SZ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鉴别和分类以国家最新公布目录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四条 凡申购危险化学品的用户,必须提交“购买危险化学品申请报告”,须经用户单位主管领导、实验设备处、派出所审核、审批。

  第五条 实验设备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申购网上报备。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并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制度。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必须具有自治区公安机关核发的资格证。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纸质及电子管理台账,全过程记载危险化学品购进、入库、库存、出库的详细情况;每学期末封存纸质台账,保留期不少于5年,并将电子管理台账报备实验设备处。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规程,完备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发生丢失、被盗时,及时上报学校保卫部,并报备实验设备处。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地点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完备通信报警、监测、监控、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静电、防腐、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使用专用存放柜储存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分项保管,专用存放柜安放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超量储存。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禁止在同一柜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双人领取”制度,遵循“按需领用、即领即用”原则,严禁超量领取和私自存放。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必须接受安全使用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分类、理化特性、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安全使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应坚持“替代、减少”原则使用有毒物,必须由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验全过程安全事项,实验技术人员负责领取、分发和回收残余量。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做好剧毒化学品每次使用记录,包括:用途、使用人、监督人、用量、残量、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第十八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SZ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SZ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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