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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浏览:64522024-09-27

  设计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校(院)教学、科研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3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XX设计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规范》(武设院〔2023〕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医疗用毒性药品目录》等目录中的所有化学品。在本条涉及目录中,易制毒(爆)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统称为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其余危险化学品统称为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校内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学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按照“谁购买、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校内运输、存储、使用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主要职责是: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联络和沟通工作;协助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一)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三)实验室负责人、指导教师为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经常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负责实验室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制定相应操作规范。

  (四)实验室工作、学习(含实习、参观等)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实验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对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储存、台账登记等管理过程和自身安全承担相关具体责任。

  (五)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人员培训与应急演练,做好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督检查与安全防护,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

  (六)做好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分类、存储、台账登记等过程管理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集中收集、集中存储和集中处置。

  (八)监督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与整改落实工作。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供应商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

  第十条 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教务处审批。采购“非管制类”危险化学品,由二级单位负责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按需采购、随用随买,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购买数量,不得在实验室内大量囤积。

  第十二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保卫处批准、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服从校园管理。需单独运输的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应装入安全器具。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实验室指定专人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并记入管理台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确保具备符合要求的储存场所,配备相应安防技防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范。危险化学品使用量及存储量较大的单位应建设符合标准的试剂库,试剂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同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六条 “管制类”危险化学品中的剧毒化学品须统一集中保管,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制度;其他“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应遵守“双锁保存、双人领取”的双人双锁制度;民用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专人管理。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严格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要放置于专用存储柜,严格按类别分类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八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实验室每个房间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公斤(升)/平方米,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1公斤(升)/平方米,且单一包装不得超过20公斤(升)。

  第十九条 盛装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钢瓶应按照规范安全存放,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固定。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并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安全周知卡,对危险化学品购置、领取、使用、储存、处置进行登记备案,定期盘点,定期对台账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科学研究,应按量取用,需要临时存放的,应指定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可靠的存放地点,严禁随意摆放在实验台或试剂架上。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放入专用储存柜,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实验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实验人员在实验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注意事项,熟悉紧急应变措施及逃生路线,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以源头减量化为原则减少危险废弃物产生,按照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相关管理办法规范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只可用于审批范围内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危险化学品。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危险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2:SZ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SZ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以及《SZ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鉴别和分类以国家最新公布目录为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

  第四条 凡申购危险化学品的用户,必须提交“购买危险化学品申请报告”,须经用户单位主管领导、实验设备处、派出所审核、审批。

  第五条 实验设备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申购网上报备。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并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把锁、双本账”制度。

  第八条 各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保管员必须具有自治区公安机关核发的资格证。

  第九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纸质及电子管理台账,全过程记载危险化学品购进、入库、库存、出库的详细情况;每学期末封存纸质台账,保留期不少于5年,并将电子管理台账报备实验设备处。

  第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规程,完备安全保障措施;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核对,发生丢失、被盗时,及时上报学校保卫部,并报备实验设备处。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地点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完备通信报警、监测、监控、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静电、防腐、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使用专用存放柜储存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分项保管,专用存放柜安放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严禁超量储存。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禁止在同一柜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领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双人领取”制度,遵循“按需领用、即领即用”原则,严禁超量领取和私自存放。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人员必须接受安全使用培训,包括:危险化学品分类、理化特性、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安全使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应坚持“替代、减少”原则使用有毒物,必须由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验全过程安全事项,实验技术人员负责领取、分发和回收残余量。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做好剧毒化学品每次使用记录,包括:用途、使用人、监督人、用量、残量、使用日期等详细信息。

  第十八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SZ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SZ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高校的实验室化学品储存

  科技学院实验室安全常识之化学物品存储

  实验用的化学品送到了学校就算完事了?等等,送到哪里是个问题。高校的实验室化学品储存

  储存

  ●危险化学品仓库●

  有的高校存在自建的储存场所,所谓的“危险化学品仓库”,我们暂且不论这个储存场所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在既成事实的现状下,校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仓库”要满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除了最基本的存放化学品的通风、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基本要求外,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这可能是绝大多数高校从未注意的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

  ●实验场所●

  除了学校自建的仓库外,绝大多数的高校实验室都会储存化学品。小编此处特别提醒的是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公安部2018年发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511-2018)将储存场所分为四类,其中“小剂量存放场所:教学、科研、医疗、测试等单位使用的,所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总量不超过50 kg的储存室或储存柜。”

  高校实验室就属于规范中的小剂量存放场所,就必须符合治安防范要求。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20)》要求:“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单个实验装置存在10公升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公升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公升以上丙类物质储罐,需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可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察。” 此处又出现了“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概念,并不是仅仅指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这个概念可参考GB 6944-2012《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或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中的定义。从严格管理的角度出发,“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已经包含了“易燃易爆性化学品”。 另外,甲类、乙类和丙类物质的概念,则需要参考GB 50016-2014(2018年修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里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以实验室内常见的丙酮为例,属于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存放总量不超过50公升,但其闪点-20℃、爆炸下限低于10%,属于甲类物质,如实验室内有10公升一桶的丙酮,就需要加装泄漏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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