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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办法

浏览:63782024-09-08

  XX学校大宗物资采购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的大宗物品采购管理,提高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从源头上杜绝违规事件发生,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的基本原则:

  1、保证质量,保证物品价格合理。

  2、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办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

  3、统一办理、批量购买,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维护学校利益。

  二、 采购的范围:

  1、行政办公类:各种办公设备及用品、印刷品及电脑耗材。

  2、图书资料类:图书馆订阅的各种杂志与图书资料、教辅资料。

  3、饮食服务类:食堂各类物品。

  4、其它大批量物资。

  三、学校大宗物资采购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监督。凡使用学校教育公用经费、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购买单件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或批量价值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教育、教学、办公、生产、生活用仪器、设备、设施、图书资料、粮油食品及各种原料材料等物资,必须先制定计划、编入学校预算,并上报中心校备案。

  2、对大型仪器、设备、设施采购项目论证工作的监督。凡单件或批量价值1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需报送局计财科备案,方可纳入招标工作程序。

  3、各学校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釆购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再由本学校不少于3人参加的采购小组进行釆购;3000元以上(含3000元)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要由本学校不少于3人参加的釆购小组进行市场调研,通过邀请招标或询价、比价等方式进行集体商谈、集体采购;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项目必须由本学校不少于3人参加的采购小组共同参与采购。

  凡纳入政府釆购的项目要按政府釆购的要求办理好有关手续,并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操作。

  4、对大宗物资采购程序的监督。凡纳入招标范围的大宗物资采购,各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能,不断完善招投标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县教育局纪工委和中心校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评标专家成员结构的合理性、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保密性、评标办法及评标过程的公正性等实行全过程监督做到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5、对釆购物品质量验收的监督。质量验收由各学校技术人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抅、县教育局纪工委和中心校参加验收,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严把验收质量关。验收人员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验收合格后方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资产登记。

  6、釆购合同需要变更时,需组织购物领导小组讨论,并将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告局纪工委和中心校备案。

  7、各学校要对每項采购的全部资料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按档案管理要求确定保存期限,从釆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同时将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送局纪工委和中心校存挡备案。

  四、采购的方式:

  1、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采购。

  2、学校自行采购。

  五、采购的组织实施:

  1、学校大宗物品采购实行计划化管理,各部门需购物品必须向校长室提交申请,由校委会审批后,总务处方可采购。

  2、购物人员应充分收集市场信息,本着节约的原则,货比三家后再定价购买。学校的日常消耗品尽可能集中到县局认可的定点采购点采购。

  3、学校采购物品后,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数量、质量的验收,物品入库前,应由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入册。

  4、物品报销结算单据上必须同时有经办人、验收人、学校负责人签字,结算经费的审批额度以财务规定为准,按财务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5、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礼金、礼卡和有价证券,所有“折款、回扣”全部通过合同或发票明示,上交学校财务。

  6、学校成立监督组织,对大宗物品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总务出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学校以一定方式对采购结果进行公示。

  7、学校大宗物品需要通过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篇2:农业大学物资采购计划申报管理办法修订

  XX农业大学物资采购计划申报管理办法(修订)

  X农大发〔2021〕12号

  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计划申报管理,确保物资采购及时、有序,根据《XX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7〕56号)及《XX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暂行)》(赣农大发〔2019〕7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物资采购遵循“无预算不采购、有预算不超支”的原则。各单位所有仪器设备(含软件,下同)、家具等物资的采购须在已核报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范围内进行申报。因不可预见等特殊原因未纳入当年政府采购预算的,须在当年截止申报后有预算结余的前提下,报经学校会议研究同意后安排采购。

  第二条 市场情况调研和可行性论证

  单台(套)价格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价格3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价格50万元(含)以上的家具,必须进行市场情况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形成《XX农业大学物资申购市场情况调研报告及可行性论证书》(附件1)。批量价格5万元(含)至50万元的家具须进行市场情况调研。

  1.市场情况调研是根据实际需求及经费情况,使用单位对不同厂家的同类产品进行性能、市场价格、市场现状及售后服务等进行充分调研选型,初步确定申购物资技术参数(不含评审依据或评分办法,下同)。参与调研人员(分管物资采购领导及台账管理员必须参加)、调研时间、调研方式、调研对象(三家或三家以上)、价格情况、厂家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均需记录备查。

  2.可行性论证是在市场情况调研选型的基础上,以“立足需求、注重效益”为原则,从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求出发,对拟申购物资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共享性以及技术参数的合理性、排他性等进行论证,确保配置合理、经济适用、公平公正。

  3.可行性论证分为使用单位论证和主管部门论证。

  (1)单台(套)价格10万元(含)至40万元的仪器设备、批量价格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家具,由使用单位邀请校内专家三至五人进行论证,形成具体的采购清单、预算价格和主要技术参数。

  (2)单台(套)价格4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价格3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批量价格100万元(含)以上的家具,经使用单位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邀请校内外专家三至五人进行论证,形成具体的采购清单、预算价格和主要技术参数。

  (3)单台(套)价格4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价格300万元(含)以上的校园信息化应用系统及网络公共基础设施(教学、实验和具体科研项目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及设施设备除外,下同),具体包括:各类党政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中心、存储服务器、无线网络通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固定电话通信系统、校园通信线路和校园通信管道等与校园网络运行相关的仪器设备,经使用单位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邀请校内外专家三至五人进行论证,形成具体的采购清单、预算价格和主要技术参数。

  (4)论证专家应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该领域公认的专家;熟悉该领域仪器设备的规格型号、熟悉主要性能与技术参数知识;无违法、违纪记录。

  (5)论证专家相关费用由组织论证的相关单位或部门按相关规定标准在各自的项目经费、业务费或工作运行经费中负责解决。

  第三条 物资采购计划的申报。

  1.年度采购计划原则上须在学校年度预算经费下达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整体提出,填写《XX农业大学物资申购计划单》(附件2),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设备管理科。每年10月份以后不再受理当年的采购计划申报,可批量集中采购、协议采购、网上商城和学校分散采购等除外。

  2.计划采购物资的主要技术参数只能提供公共技术参数,所提供的主要技术参数指标及配置符合政府采购法规的相关要求,须满足三个(含)以上品牌产品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指标不应存在倾向性、排他性的描述。

  3.校园信息化应用系统及网络公共基础设施类仪器设备统一由信息中心负责,主要技术参数需经信息中心审定后方可上报。

  4.各单位办公设备、家具的采购计划严格按照《XX农业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8〕38号)有关配置标准执行。

  第四条 物资采购计划的审批。

  计划采购项目必须有相应的经费项目和金额用于列支,申报时经费负责人须签批并负责。

  1.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采购计划,由科技处按课题预算书要求审批。

  2.学科建设经费列支的采购计划,由研究生院审批。

  3.业务费或工作运行经费列支的采购计划,由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4.学校各类专项经费列支的采购计划,由各专项经费管理部门或财务处审批。

  5.空调等大型用电设备的采购计划,由校长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五条 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还须使用单位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等相关材料(附件3)。

  第六条 采购计划审批通过后,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采购清单、预算价格和技术参数进行审定和汇总,并按政府采购目录分类,报招标与采购中心审批采购。

  第七条 经费负责人须对相应经费项目和金额的真实性负责。申购物资技术参数的提供者和审核者须对各自提供和审核的内容负责。申请购置仪器设备、家具的单位须对市场调研的真实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论证专家意见”的结论负责。

  第八条 物资采购计划的实施。

  招标与采购中心将采购计划录入政府采购系统,将审批结果反馈给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审批结果制作需求及服务方案。招标与采购中心按政府采购流程实施采购。

  第九条 不按计划采购、未报先购、自购自用的物资,学校一律不予办理入库及报支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赣农大发〔2008〕31号文同时作废。如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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