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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外聘教师兼课协议书

浏览:19552024-08-15

  XX学院外聘教师兼课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聘请乙方担任 课程的教学任务,聘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了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及时向乙方提供人才培养方案、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任务书、教材。

  (二)甲方应听取乙方对本门课程使用教材、参考书及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甲方根据乙方实际授课时数,按照每课时 元人民币/折合课时(含交通等所有费用)的标准按学期支付课时酬金(包含批改作业、考试命题、课后辅导等),支付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代扣税款(平均到月)。

  (四)甲方如发现乙方不胜任有关课程的教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关系,并按实际工作量支付乙方课时酬金。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按要求编写教案,在甲方规定时间上交有关教学资料包括授课(实验)计划、教学进度表、试卷、学生成绩记分册、课程考核成绩等。

  (二)乙方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拟订的授课计划授课,完成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命题、监考、阅卷、指导实习、实训等教学工作;参加聘任单位的有关教学研究活动。

  (三)乙方应认真听取学生及教务处、聘任单位的反馈意见,保证教学质量,接受甲方的教学监督、检查和考核。如果考核不合格,或有迟到、早退、空堂等教学事故发生,甲方将酌情扣减乙方的课时费。

  (四)乙方在接受聘任后,一般不得中途提出辞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要辞聘时,需提前两周向甲方提出,征得同意后方可解除聘约。

  (五)乙方在被聘用期间,从事本协议内容之外的工作,发生纠纷或违反法律、法规,一切后果由乙方本人负责。

  三、因工作性质属于外聘兼课,故甲方不为乙方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如乙方发生任何意外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由XX学院院(系)聘用单位负责人代为签署。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保证遵守执行。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教务处备案。

  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2:XX学院非专任教师兼课暂行规定

  XX学院文件

  XX院[2011]052号

  签发人:XX

  XX学院非专任教师兼课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规范非专任教师兼课工作,特制定此规定。

  非专任教师包括:管理岗工作人员;在党政机关、教辅及直属单位、院(系)、研究机构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执行专业技术系列工资的其他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一、管理岗人员兼课

  (一)管理岗人员兼课的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4.所授课程与高校教师资格证书认定的方向以及所学专业相关。

  (二)申请与审批

  1.第一次申请兼课需填写兼课审批表(见附表1),经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教务处、人事处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后,教务处、人事处会同相关院(系)组织试讲考核。参加试讲考核评审的专家不少于5名,且至少有3名专业相同或相近、教学经验丰富、具有高级职称的院(系)教学委员会成员参加,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兼课。

  2.已经具有兼课资格的教师,每学期需填写兼课申请表(见附表2)。

  3.根据拟任教课程的归属,相关院(系)进行审核,签署聘任兼课意见。

  4.教务处汇总,交分管教学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正式开课。

  (三)管理及考核

  1.管理岗人员兼课的审批工作每学期末进行一次。

  2.管理岗人员每周兼课原则上不得超过4课时,或每学期兼课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同级专任教师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的一半,超出部分不付给课时费。(①安排在双休日或晚间的课除外;②一门课程的总课时或两门课程总课时累计超过同级专任教师应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的一半的,经教务处认定,可适当放宽,发放课时酬金。)

  3.管理岗人员兼课必须在不影响本部门日常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方可承担教学任务;在教学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南京晓庄学院教学工作规范》,保证课堂教学质量,并接受教学质量检查。

  4.管理岗人员受聘兼课后,课程所归属管理的院(系)应对其进行教学业务指导,兼课教师须详细了解教学大纲的要求,按时制订并上交有关教学材料,认真备课、授课、辅导和批改作业;兼课教师要主动参加教研活动,学期末应对教学工作进行总结。

  5.管理岗人员兼课的课堂教学质量按照专任教师的考核办法和标准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兼课资格。任课中途如果影响本职工作或出现严重教学事故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双肩挑”人员兼课

  1.按照南晓院委[2009]055号、南晓院[2009]13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在党政机关、教辅及直属单位、院(系)、研究机构担任处级领导职务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双肩挑”人员,每学期应完成学校规定的同级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一半,不另计发课时酬金;对其承担的管理工作,考核合格后,学校发放行政补贴。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从学校发放的行政补贴中按规定标准扣除;超出同级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一半的课时,不另计发课时酬金。(①.安排在双休日或晚间的课除外;②.一门课程的总课时超过或两门课程总课时累计超过同级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一半的,经教务处认定,可适当放宽,发放课时酬金。)

  2.按照南晓院委[2009]055号、南晓院[2009]1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其他处级以下人员,在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绩效工资后,原则上应执行所在岗位绩效工资;若选择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绩效工资,其教学工作量与同级教师系列人员减半考核。原则上每周兼课不得超过4课时,或每学期不得超过同级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一半,超出同级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一半的,不另计发课时酬金。(①.安排在双休日或晚间的课除外;②.一门课程的总课时超过或两门主干课程总课时累计超过同级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一半的,经教务处认定,可适当放宽,发放课时酬金。)未完成教学工作量要求的,应从其绩效工资中扣除。

  三、其他

  1.未按专任教师考核的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兼课参照管理岗人员兼课规定执行。

  2.本规定自2011年2月起实施。

  3.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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