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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业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浏览:95992024-08-12

  XX农业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XX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XX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入学报到期限内书面向拟录取学院请假,报学校招生部门备案,并提供请假的原因和正当理由(生病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招生部门、拟录取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配合调查。听取学生的陈述与申辩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招生部门审核,一经查实,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学资格只能申请保留一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某种疾病不符合录取专业要求或不能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二)参军入伍;

  (三)创新创业(须有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为法人代表);

  (四)其他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等。

  其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退役后二年,创新创业保留入学资格为二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最高期限均写入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中,超过最高期限仍未申请重新入学或仍未与学校联系的学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期满,应向原拟录取学院申请重新入学,经原拟录取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重新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校医院、所在学院等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身体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等情形的,通知学生配合调查,听取学生陈述与申辩。调查后认定不合格的,一经招生部门查实,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招生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因参军入伍的我校已录取新生,须持XX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两份,按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七条 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经过一年治疗可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本人必须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核实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由教务处下发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如确认经过一年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由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经教务处核实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因健康原因符合保留入学资格条件的新生,在诊断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周内,本人必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在批准后的三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对逾期不提出申请或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所在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经教务处核实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治疗康复后,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向其原拟录取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随下一年级新生一起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由其原拟录取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经教务处核实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因自身原因未注册者不得参加任何教学活动,其课程成绩不予认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生注册相关要求具体参照《XX农业大学学生完费注册管理暂行规定》(赣农大发〔2008〕6号)执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批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退学处理。学生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获学分分别记入成绩登记表和本人学籍档案,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含实践性教学)的考核且成绩合格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四级制记分(“优秀”为90-100分,“良好”为70-89分,“及格”为60-69分,“不及格”为59分以下)。

  第十一条 大学英语课实行“分级考核,综合加权”的考核和成绩记载方法,大学英语(一)、(二)、(三)、(四)的考试成绩分别占10%、20%、30%和40%,加权测算后,总成绩在60分以上为及格。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第四十一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体质测试评定标准:90.0分及以上为优秀,70.0-89.9分为良好,60.0-6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体质测试成绩并存档。

  体质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当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并记入该年体质健康成绩并存档。

  毕业学生体质测试成绩,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体质测试综合结果达不到50分者,一律按结业处理。

  第十四条 专业主干课程考核成绩按照学分绩点记载。

  (一)换算方法。

  百分制记分,100分折算为5.0绩点,99分折算为4.9绩点,98分折算为4.8绩点……,依次类推,低于60分折算为0绩点。

  四级制记分,优秀折算为4.0-5.0绩点,良好折算为2.0-3.9绩点,及格折算为1.0-1.9绩点,不及格折算为0绩点。

  (二)课程平均成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GPA)= Σ(课程学分×成绩点)/Σ课程学分。

  (1)分上、下部分授课的课程按平均值计算该门课程学分;

  (2)《大学英语》按3学分计算课程学分。

  (三)课程考核成绩无论合格与否,均记入学生成绩单,计入平均成绩点(GPA),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四)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合格的课程,补考成绩在60-64分统一按1.0计算成绩点,65分及以上的统一按1.5计算成绩点。

  (五)60分≤考核成绩<70申请重修的主干课程,学校最多给予其两次重修考试机会(分别在该课程开设学期的下一学期和第八学期开学初),在学籍表中记载其历次考核中最高一次的成绩,但相应课程按平均值计算成绩点。

  (六)凡因旷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登记成绩时注明原因,其课程成绩为零分,成绩点为0,并计入平均成绩点(GPA)。

  第十五条 教务处每学期安排两个批次集中考试,即提前考试批次和期末考试批次。提前考试批次一般安排在第13-14周,期末考试批次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两周。所有课程考核原则上都必须安排在这两个考试批次时间范围内。

  公共课、基础课和部分涉及范围较广的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期末考试周统一考试,由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其它课程的考核时间、考核方式等均由开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组织实施,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应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闭开卷兼用;笔试、口试、口笔试兼用;技能测试、撰写论文(设计)或调查报告、综合性作业等方式进行。

  学生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由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和课程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一般课程考核的平时成绩均按20分计算(实行四级记分制的课程按20%的比例掌握),专业主干课程考核的平时成绩按课堂学习成绩10分、作业成绩10分和随堂测试成绩20分(合计40分)计算,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经开课单位申请、教务处批准,其平时成绩比重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40分。

  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的依据、范围及方法等参照《XX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凡一门课程缺课课时达1/3以上,或平时成绩得分低于课程平时成绩总分60%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结束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

  第十八条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参加课程结束考核的,须申请缓考。办理程序如下:

  (一)本人在考前三天(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但必须及时补办)提交申请书;

  (二)出具事因证明或病因证明(由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

  (三)所在学院院长审查并签署意见;

  (四)教务处核定批准。

  已办理缓考手续者参加考核,其成绩无效。必须在下一学期参加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的缓考课程考核,其成绩以考核实得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凡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及格记。学生违反考核纪律(考核违规或者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课程计入留级测算门次。

  第二十条 凡每学期新开课程第一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学校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合格后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旷考者、考核违纪者、取消考核资格者等不符合学校规定而参加补考的,其考核成绩无效。补考课程按考核实得成绩进行记载。未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的课程、放弃补考机会而不进行补考的课程一律列入留级测算门次。

  学生补考工作的组织与安排由课程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但需在考试前一周报教务处备案。补考不合格及缓考不合格的课程,在最高学习年限内可申请2次重修(具体办法见《XX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学生根据《XX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双学士学位专业教学管理办法》等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课程;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为学生开设创新创业课程,设置创新实践学分。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折算标准参照《XX农业大学深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赣农大发〔2015〕38号)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予以记录。学生在中止学业四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对其已获得的公共课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该课程可免修。对其已获得的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学分,必须与正在修读专业紧密相关才能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五条 坚持以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以多种形式开展诚信教育与培训,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指导。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获得学位、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 学习年限、留级与升降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的标准年限为四年,实行学年学分制,留级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高年限可在学校所规定的标准学习年限外延长二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含留级、由同一层次的上一年级转入下一年级等)。如因应征入伍等原因可顺延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按学年逐级升入高年级学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留级处理:

  (一)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考核不合格(含旷考、考核违纪、取消考核资格课程)的;

  (二)学生本人要求留级的。

  第二十八条 凡单独设置课程编号的课程、单独进行考核的实践性课程或具有独立课程名称的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算,计入留级测算门次。大学英语课按一门课程计算。公共体育课、公共选修课不计入留级测算门次,但计入重修门次。

  第二十九条 留级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核查。

  (一)因课程考核不合格门数达到留级条件的学生名单,由学生所在学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并由教务处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下文。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留级文件下发后的一周内为留级学生办理学籍档案异动手续。

  (二)学生因学业跟不上进度等原因主动要求留级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和学生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留级手续。

  留级学生成绩合格的已修课程可免修,也可申请重新选读。重新选读者必须参加课程考核,其课程成绩以重新选读的考核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 留级学生必须按所留同班级学生学杂费标准的100%交纳学杂费。

  第三十一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修读双学士学位或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业成绩跟不上进度,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降入低一年级学习,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其学杂费按同班级学生学杂费标准交纳。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录取后,一般不得随意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专业。

  (一)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确因某种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仅限于同层次间互转或高层次往低层次转。经本人申请、考核合格、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办理转专业手续。申请转专业并参加考核的时间为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转专业手续时间为第二学期开学初。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要求办理转专业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委托培养而要求转专业;

  (三)单独招生专业与非单独招生专业学生要求互转的、三校生生源专业与非三校生生源专业学生要求互转的;

  (四)软件工程专业要求转入其他本科专业的;

  (五)跨高考录取科类或不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转专业政策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应予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学校认为不应转专业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具体参照《XX农业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8〕62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转出学院班主任和院长同意,拟转入学院考核且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对于学业跟不上进度,难以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且对本专业不感兴趣的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转入低一年级学习,并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被批准转专业者,不得申请转回;

  (四)转专业学生原专业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计入留级和补考测算门次,达到退学规定的,按退学处理。学生转专业后可申请补修有关专业基础课程(不含公共课),并可申请将补修考核合格课程的学分(学时)充抵原专业考核不合格课程(不含公共课)的学分(学时);

  第六章 转 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一)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要求转学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九条 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填写转出学校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并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在转学完成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工作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强制性休学:

  (一)患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需要较长时间(六周以上)停课治疗的;

  (二)经诊断患有甲乙类等传染病的;

  (三)根据考勤,因病、因事请假累计缺课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以校历为准,一般为六周);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对于必须强制性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向学生下达休学通知书,劝其休学。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同时报教务处备案。休学通知书下达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学生必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否则由学院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学杂费的;

  (二)要求休学创业的;

  (三)因其它特殊原因要求休学的。

  第四十二条在校学生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军入伍;

  (二)根据校际合作办学协议,在合作办学的学校学习的出国学生。

  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期限和次数

  (一)一般休学期限为一年;

  (二)休学创业期限单独规定为二年;

  (三)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期限为退役后二年;

  (四)出国学习的学生保留学籍至协议期。

  (五)休学最多只能申请二次;

  (六)保留学籍只能申请一次。

  第四十四条休学、保留学籍的程序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休学、保留学籍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要有病历和校医院的诊断意见,创业应提交创业方案和相应工商证书,参军入伍须提交入伍通知书)。符合条件的学生经班主任和所在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复核。按《XX农业大学学生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后,由教务处发给学籍变动通知单。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任何形式的奖学金和其它在校生生活待遇;

  (四)学生休学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五)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公费医疗按《XX农业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执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考核等教学活动,学校也不认可其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所取得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对其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复学工作以学院管理为主。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期满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递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书,经校医院复查,由校医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班主任和学院院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休学期满,超过两周仍未来校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者,由学院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作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经学生所在学院复查,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和学籍。

  (三)复学的学生,将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年限,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暂停招生,则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明确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批后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复学的学生必须按《XX农业大学学生离(返)校手续单》办理返校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已留级二次后又达到留级条件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制报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已作强制性休学的学生逾期不按学校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报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非本人申请)达到退学条件,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特殊情况可由教务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则在校内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同送达。

  退学学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由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明确意见,教务处审核,可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发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经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退学学生,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接回。

  (三)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退学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以下办法进行申诉。

  (一)学生应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可延长十五日。经复查确认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自退学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二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或学校、学院组织的学生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凡未请假、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旷课学时按活动的实际时间计算(一小时计一学时);必须参加的活动,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迟到早退十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旷课一天按五学时计。

  第五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报学院备案;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下同)一周以内,由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意见,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和学工处备案。请假期满,学生应及时向批准单位和备案单位销假。

  第五十四条 学生考勤由班长、副班长或学习委员负责(选修课由课代表负责),实行点名制度,登记缺席名单。每天上课,必须向任课教师汇报缺课学生名单及事由。对学生的考勤情况应当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

  第五十五条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不定期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对旷课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五十六条 各学院应当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其重点应放在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七条 毕业时,学生学籍表(含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籍表)、毕业生登记表和历年体检表均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要对具有学籍的学生作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学院自主进行,教务处汇总,报学校审批。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凡德、智、体合格,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所有教学环节,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经学院自主审核(提出具体名单),学校审批后,发给毕业证书。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又同时修读双学位并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发给双学位证书,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因未修满规定课程或学分、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等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按结业处理。

  (二)因未修满规定课程或学分而结业者,可以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修,考试合格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因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等原因而结业者,如其在离校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超过一年)违纪处分得到解除,经其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后可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四)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五)对学习期满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可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得回校参加任何教学活动。

  第六十条 学生因留级在校学习年限超过6年(不含休学、保留学籍)无论毕业、结业或肄业均必须离校,学校不再为其注册,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六十一条 本科生取得毕业资格且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XX农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规定条件的,经学院自主审核(提出具体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非外语专业本科生取得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专业主干课程”成绩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标准,但由于在标准学习年限内大学英语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标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外语专业本科生取得毕业资格,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合格,“专业主干课程”成绩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标准,但由于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通过外语专业四级(TEM-4)考试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按学校规定时间申请学位外语课程重修,成绩达到学校学位评定标准并通过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者,学校核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四条 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仍未达到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者,学校不再为其核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登录学信网(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籍信息,确定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如发现信息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主动向学校进行确认,如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申请更正。学生毕业离校后才发现证书信息与学籍信息不符的,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第十九条,学历已注册并提供网上查询后,学校不得变更证书内容及注册信息,学校不再受理学生学籍信息变更事宜。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先向学校咨询,提出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供学校进行审查。同时申请变更多项信息的,必须提供更加详细的自证材料:

  (一)XX农业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基本信息修改审批表

  (二)修改后的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两种证件的复印件;

  (三)招录时填写的各类档案原件或档案保存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四)学生生源地高考报名学校的证明;

  (五)涉及跨省情况的学生应提供生源地省级招办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学校认为必要时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生,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现的作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处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在学生离校后发现的,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九条学校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依法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条 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回校参加考试舞弊者,一律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6级及以后学生。原《XX农业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赣农大发〔2017〕63号)同时废止。

篇2:阳江市第一中学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本市中小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形成科学、完善的学业评价和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中学及经市政府登记同意开设的以接受本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为主的学校。

  第三条 (主要内容)

  本校中学学制、入学、转学;考核与评价、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奖励、处分和学籍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学制

  第四条

  本市普通高中学制为3年,即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入学与注册)

  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新生发出入学通知。新生须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注册者,应向学校请假并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拒的正当理由外,高中学生视作自动放弃学籍资格。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为每一位在籍学生编制学籍号。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高中学生作旷课处理。

  学校应主动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指导学生家长按有关帮困助学规定,申请属地政府给予的资助,办理注册入学手续。

  第六条 (班级学额)

  本市高中年级班级学额不得超过60人。

  第四章 转学

  第七条 (适用对象)

  全家迁居(本市迁往外省市、或由外省市迁回本市;本区县迁往外区县、或外区县迁回本区县)生。

  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高中学生申请回本市就读,学校在有学额的前提下,经测试后,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落实,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高中学生一般不转学。

  学生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转学。

  第八条 (申请时限)

  申请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第一周。若因特殊情况(须提供相关证明)中途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方可办理中途转学。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转学须提供学生的户籍证明、原校开具的转学申请表、学生成长记录册、健康卡、中学生档案和学籍卡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申请手续)

  学生或监护人应先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并由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申请表”,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手续。转学申请经转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核准并安排落实后,再到原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责任)

  接收学校不得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因班级学额原因无法接纳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学生联系转学未落实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转学证明,对未申请转学的学生不得迫使其转学。

  本市学生转学,接收学校应将其编入原就读年级。外省市转入的学生,学校可按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要求)

  学生应参加学校课程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学生成长记录册。

  评价要体现对学生的全面素质进行发展性评价的导向和要求,要有利于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学生整体素质提高和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内容)

  考核评价内容应包括学生的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社会实践表现,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研究型课程学习及担任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考核评价方法)

  考核评价要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变化、进步,重视对学生的日常评价,全面、准确、科学的评价学生。评价结果不张榜、不排名次。

  学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不同年级学生根据学科要求进行形式灵活多样的考查。

  中学阶段学生的期中学业考核,学校可根据本校实际,确定需考试或考查的学科。期末评价具有阶段总结性评价功能,每个学科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科目按《课程标准》规定执行。

  学期总评按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综合评定。

  学年总评按两个学期考核评价综合评定。

  学生学年总评不及格学科在4门及以下的,应准予补考。补考时间应事先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学生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采用学生自评、互评和教师、家长、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记录方式)

  学业评价结果根据《课程标准》规定和《江阳市一中学生成长手册》中的具体要求进行记录,日常评价、期中评价和期末评价的记录方式要一致,便于学期、学年总评。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六条 (毕业)

  1、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总评及格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实施学分制年级的学生修满规定学分,且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即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5、应届高中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统一颁发高中毕业证书,并报市教育行政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结业)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修业期满,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肄业,证书遗失)

  高中学生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中途退学或休学期满未复学的,发给肄业证书。

  毕业证书遗失,可向原证书颁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核实后可为其出具学历证明。

  第七章 休学复学

  第十九条(休学适用对象)

  1、学生因伤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的;

  2、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二十条(休学申请)

  由学生和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一条(休学时限)

  因伤病休学的,一般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的须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经学校批准,即可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经核准提前复学的,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业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休学延期手续)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其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继续休学。

  第八章 退学

  第二十四条(适用对象)

  1、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附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

  2、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4、年满16周岁,并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5、经司法部门判刑或送劳动管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第三十一条(退学手续)

  学生及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自动退学)

  高中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或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的,经学校报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学历证明,证明上要注明“自动退学”字样。

  第九章 奖励处分

  第三十三条(奖励对象和形式)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及参加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章)、授予荣誉称号等形式。

  第三十四条(奖励程序)

  凡授予市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者,均需学生民主评议推选,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和社区张榜公示。

  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处分类别)

  处分一般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

  高中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六(处分程序)

  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须经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三十七条(教育帮助)

  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

  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

  第十章 学籍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学籍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及时将学生各学段德、智、体诸方面的情况(包括入学注册、学科学习评价,拓展型探究型学习成果,社会实践鉴定,社会工作表现,红领巾争章活动,奖惩记录,体质健康状况和学籍变更等)完整、正确的分类归档,并要落实信息安全措施。

  学校应允许学生查阅本人的学籍档案,保障学生对自己学籍信息的知情权。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保学籍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信息采集,指导学生填写学籍卡。

  第四十条(学生成长记录册)

  《学生成长手守》是学生升学、转学的依据之一,学校要有专人负责指导实施,具体记载工作由班主任牵头管理,每学期分若干次组织有关教师、班级同学对有关的栏目作出评价并记载,定期发给学生、家长交流,每学年结束,发还学生保管。

篇3:华士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士华高中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江苏省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本人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务处注册,编列正式学号,报县教育局审批。学生学号长期不变,休学一年后一律使用原学号。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填写好新生花名册。

  4、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普通高中教育学籍卡,并由学校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5、学生的学籍卡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填写,所有栏目要填齐。学籍卡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事实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班主任变换时,应予移交。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卡归档以备查考。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变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监护人)申请,学校审查后,办理有关转学手续,并送交上级教育部门审批备案,由所在学校发给转学证明书,连同本人学籍卡一并转出(原学校保留学籍卡副本)。

  2、个别学生确有特殊情况要求借读的,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借读学校申请,取得同意后,经当地教育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准予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并负责向该生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已入学的证明。

  3、借读生中途借读的,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校保留,学习成绩由借读学校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考核评定;借读生离校时,借读学校须出具借度证明将学习成绩、在校表现、借度年限等情况转给原学校登记入册;毕业时由原学校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借读手续。

  三、休学、复学、辍学、退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学校审查属实后,由江阴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准其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休学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校长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

  5、高中阶段学习因学生个人原因不能完成学业,可允许学生退学。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四、毕业

  高中阶段实行学分制,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三年中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在选修Ⅱ中至少获得6学分,总学分达到144分,操行在及格以上,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省统一的毕业文凭。

  五、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文化课考试一般在期中、期末进行。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记入学籍档案,填写《学生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籍卡和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发给奖状的由教务处主任审核、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称号的,需经校务会议或全体教师会议审查通过,由校长予以公布。

  六、处分

  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欧、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并依据士华高中违纪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七、因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发生人员变动时,各年级部均需向教务处及时上报,由教务处向校长室汇报,经教学校长和校长审核确认。在此过程中各项费用(学费、书代费等)需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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