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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就业面试与签约管理办法

浏览:41422021-10-29

  大学毕业生就业面试与签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毕业生面试的成功率,为广大毕业生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维护我校毕业生的诚信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的依据。

  第二条 《协议书》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毕业生人数发放至学院,由学院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三条 学院要在内蒙古大学毕业生就业办公管理系统中登记每位毕业生对应的《协议书》编号,并按照编号发放协议书。

  第四条 毕业生实际使用的协议书的编号必须与学院上报的编号一致。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及协议书编号一致后方可盖章。编号不一致的不予盖章。

  第五条 毕业生每人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以原件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

  第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

  第七条 《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经用人单位、学院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校各存一份。学生本人保留的协议书,在毕业生就业方案生成前由学院保管,就业方案形成后返回学生本人。未经学校盖章认可的《协议书》无效。

  第八条 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条款内容必须明确。

  第九条 《协议书》签订后,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得同时签订多份协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书》丢失的管理办法。

  1、未签订的空白《协议书》丢失,由所在学院出具书面证明,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大学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方可办理编号更改手续,领取新《协议书》;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丢失,需由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大学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毕业生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与原单位补签协议。

  第十二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实际情况并在备注中写明双方协商后的处理意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确认已经考取后必须把已领取的协议书交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得转让给其他毕业生。

  第二章 毕业生推荐与面试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三月底以前,各学院要根据《内蒙古大学普通本专科生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对毕业生进行素质测评,按素质测评结果以专业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排队,并在学院内公布。

  第十四条毕业生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招聘宣讲,学校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素质测评结果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和面试人数推荐参加面试的学生。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时,所招聘专业为某一个学院的,由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待并组织面试,所招聘专业为两个以上(含两个)学院的,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接待并组织面试。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接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把用人单位及需求信息通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便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证面试的公正与公平,为更多的毕业生提供面试的机会,学校在推荐毕业生面试时,视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个毕业生最多推荐三次。

  第十九条 通过学校推荐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由于毕业生个人原因违约的,学校不再为其推荐单位。

  第三章 签约管理

  第二十条 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招聘笔试、面试,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两周之内送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于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笔试、面试,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而拒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同学,学校将不再向其他用人单位推荐,并于毕业时将其派遣回生源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2: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为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为中心,就业管理、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有机结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各学院相应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组长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担任,形成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就业市场建设

  第五条 建立校、院两级毕业生就业网络,立足z,面向全国,以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单位为基础,建立校、院两级用人单位资源库,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积极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认真研究就业市场状况,分析就业市场变化规律,积极主动、有针对性地开发就业市场,建立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资源库。同时,要建设好毕业生信息档案库,及时、准确地为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信息。

  第七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学院专业特点主动开发就业市场,要与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保持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建立学院用人单位资源库,以确保所提供就业岗位数与毕业生就业人数相当。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要与吸纳毕业生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广泛联系,定期走访,加强沟通,形成相对固定的毕业生就业基地。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做好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分析毕业生就业情况,听取用人单位反馈意见,提供分析报告。

  第四章 就业指导

  第十条 在日常教育的基础上,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毕业教育和文明离校活动。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努力使毕业生树立自主择业、勤奋创业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和“先就业再择业”的就业观念。

  第十二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好毕业生就业指导课,保证师资和课时。师资由学院负责安排,以党团干部为主,采取专兼职的方式,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第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组织力量,专题研究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增强就业指导的针对性,提高就业指导工作水平。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建设好就业信息网站。学院要指导毕业生利用好就业信息网,发挥网络优势,为学生提供及时、全面的信息服务,提高就业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学院要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用人单位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用人单位信息。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定期统计各学院的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实现全校用人单位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及时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报直接到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情况,以便做好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就业管理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就业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九条 毕业生一次就业率是衡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提高一次就业率。

  第二十条 学校把实际就业率和一次就业率作为评价各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实际就业率为截止每年7月1日每个专业实际落实单位人数(不包括升研的毕业生)与应就业人数(不包括升研的毕业生)的比率;一次就业率以教育厅公布的计算方法为准。学校每年10月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各学院的实际就业率和一次就业率。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减少毕业生随意或盲动违约情况出现,降低违约率,提高诚信度。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延长期就业毕业生的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篇3:大学毕业生就业面试与签约管理办法

  大学毕业生就业面试与签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提高毕业生面试的成功率,为广大毕业生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维护我校毕业生的诚信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全称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毕业生的依据。

  第二条 《协议书》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按毕业生人数发放至学院,由学院发放至学生本人。

  第三条 学院要在内蒙古大学毕业生就业办公管理系统中登记每位毕业生对应的《协议书》编号,并按照编号发放协议书。

  第四条 毕业生实际使用的协议书的编号必须与学院上报的编号一致。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及协议书编号一致后方可盖章。编号不一致的不予盖章。

  第五条 毕业生每人只能领取一份协议书,以原件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

  第六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

  第七条 《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经用人单位、学院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后生效,由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校各存一份。学生本人保留的协议书,在毕业生就业方案生成前由学院保管,就业方案形成后返回学生本人。未经学校盖章认可的《协议书》无效。

  第八条 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其他约定,应在协议书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条款内容必须明确。

  第九条 《协议书》签订后,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

  第十条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得同时签订多份协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协议书》丢失的管理办法。

  1、未签订的空白《协议书》丢失,由所在学院出具书面证明,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大学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方可办理编号更改手续,领取新《协议书》;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丢失,需由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经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内蒙古大学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毕业生方可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与原单位补签协议。

  第十二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实际情况并在备注中写明双方协商后的处理意见。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确认已经考取后必须把已领取的协议书交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不得转让给其他毕业生。

  第二章 毕业生推荐与面试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三月底以前,各学院要根据《内蒙古大学普通本专科生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对毕业生进行素质测评,按素质测评结果以专业为单位对毕业生进行排队,并在学院内公布。

  第十四条毕业生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招聘宣讲,学校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素质测评结果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和面试人数推荐参加面试的学生。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时,所招聘专业为某一个学院的,由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接待并组织面试,所招聘专业为两个以上(含两个)学院的,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接待并组织面试。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接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把用人单位及需求信息通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便做好统计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证面试的公正与公平,为更多的毕业生提供面试的机会,学校在推荐毕业生面试时,视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个毕业生最多推荐三次。

  第十九条 通过学校推荐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由于毕业生个人原因违约的,学校不再为其推荐单位。

  第三章 签约管理

  第二十条 毕业生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招聘笔试、面试,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在两周之内送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二条 对于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用人单位笔试、面试,与用人单位达成签约意向而拒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同学,学校将不再向其他用人单位推荐,并于毕业时将其派遣回生源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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