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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实施细则

浏览:40432024-08-09

  XX大学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和《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大设〔2013〕8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且已经获得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含家具,下同)的处置。

  未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报废仪器设备处置由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前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第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学校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活动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处置工作中,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六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政策。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报废仪器设备堆放在过道或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报废仪器设备资产残值评估专家等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 审核报废仪器设备处置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2. 研究报废仪器设备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和处置流程。

  3. 审定潜在竞标人、竞标文件、评标办法。

  4. 负责竞标信息发布,接受竞标报名。

  5. 负责组织看样现场踏勘、答疑。

  6. 组织报废仪器设备资产残值评估工作。

  7. 组织开标、评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九条 学校成立报废仪器设备处置监督小组,负责报废仪器设备处置的监督工作。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由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等单位工作人员(含特邀监察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1. 有关资产处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处置范围、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的执行情况。

  3. 处置招标文件的审定工作。

  4. 处置清单与处置实物抽查核对工作。

  5. 处置过程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6.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7. 应当监督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处置方式与形式

  第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方式包括调剂、对外捐赠、环保无偿回收,变卖等几种方式。

  (一)调剂,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将有二次利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调拨到相关需求单位的资产处置行为。调剂是我校报废仪器设备处置优先考虑的方式。

  (二)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我校的报废仪器设备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环保无偿回收,是指依照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无偿将我校部分须环保处理的报废仪器设备无偿交予政府部门指定的回收企业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变卖,是指出售报废仪器设备的所有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其中变卖又分为公开招标拍卖、邀请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单一收购变卖等几种方式。

  1. 公开招标拍卖,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投标。公开招标为我校报废仪器设备变卖处置的主要方式。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原值100万以上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

  2. 邀请招标拍卖,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废仪器设备变卖处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 具有特殊性,只能选择有限范围的收购商进行变卖处置的。

  (2) 其它适宜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拍卖的。

  3.竞争性谈判,是指出让人通过与不少于2家收购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收购商的变卖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变卖:

  (1) 招标后没有收购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收购商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资产使用部门紧急需要的。

  4.单一收购变卖,是指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小组向唯一收购商直接出售的处置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可以采用单一收购变卖:

  (1)因收购资质限定等原因只能选择唯一收购商进行变卖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选择其他收购商变卖的。

  (3) 变卖内容与原有招标内容完全一致,招标时间不超过1年,且变卖原值总额不超过原招标处置资产原值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可采用跟标方式进行单一收购变卖。

  以上第3点至第4点的各种情形中,报废仪器设备原值30万元以上的须经处置工作小组与处置监督小组共同认定。

  第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分为报废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现场集中处置和报废仪器设备的库存集中处置两种形式。对于体积较大、质量较重、搬运成本较高的报废仪器设备在使用部门所在地进行现场集中处置。其它仪器设备回收至学校废品仓库进行调剂使用,确无使用价值的集中进行处置。集中处置为我校报废仪器设备应采用的主要处置形式,一般不采用零散处置形式。

  第四章 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报废仪器设备采用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应先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学校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第十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原值不超过200万的,资产评估小组由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成员组成;报废仪器设备原值在200万以上且小于800万元的,资产评估小组由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成员以及2至3名以上相关专业资产评估专家组成;以上资产评估小组成员中,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不少于3人(其中报废仪器设备原值200万以上的处领导不少于1人),后勤与资产管理处不少于1人。

  报废仪器设备原值800万元以上的, 应当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章 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台账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建立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台账,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五条 报废仪器设备处置监督小组有权根据公示文件上公示的处置账目清单在处置全过程中介入抽查其账物相符情况。

  第十六条 为了防止在变卖处置过程中,与成交收购商在标的物移交环节产生处置清单与标的物一致性的纠纷,允许处置工作小组在资产处置公告文件上声明“所列资产信息只供参考,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资产信息不作为中标人向拍卖人取走标的物之凭据, 实际标的物以现场看样为准。”

  第十七条 处置清单应作为相关资产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之一。

  第六章 收购商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购商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资格要求的单位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和个人,并且取得相关报废仪器设备回收处理资格。收购商报名时应提供营业执照等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文件。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从历次成交商家中,按照处置类别的不同分别建立“优质商家库”。

  第七章 处置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报废仪器设备调剂工作流程

  (一)需求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调剂申请。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

  (三)报废仪器设备实物转移到需求单位。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相关报废资产调剂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报废仪器设备对外捐赠工作流程

  (一)校外需求单位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或校内相关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对外捐赠申请。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审批。

  (三)报废仪器设备实物转移到校外接收单位。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相关报废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废仪器设备环保无偿回收工作流程

  (一)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确定报废仪器设备环保无偿回收处置清单、处置方式、处置形式、处置时间等。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起草报废仪器设备环保无偿回收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并报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会签意见。处置形式为现场处置的还须先报送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会签意见。

  (三)会签通过后,报废仪器设备实物无偿交予政府部门指定的环保回收企业,环保回收企业在处置清单的签章。

  (四)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依据环保回收企业签章的处置清单完成相关报废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报废仪器设备变卖工作流程

  (一)公开招标拍卖工作流程

  1.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确定报废仪器设备处置清单、处置方式,处置形式,处置时间、收购商资质和保证金额度等。

  2.起草资产拍卖公示文件,并报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会签意见。处置形式为现场处置的还须先报送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会签意见。

  3.在网络等媒介上发布资产拍卖公告与公示文件,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日历日,其中报废仪器处置原值在800万元以上还须在当地报纸发布资产拍卖公告。

  4.处置工作小组从“优质商家库”中邀请不少于5家竞标单位参与投标。

  5.处置工作小组接受收购商报名,并对报名者进行投标资质审查。

  6.报名通过的收购商到财务处缴纳投标保证金。

  7.组织看样:为防止竞标单位现场串标、围标等现象的发生,在处置时间允许的情况,拍卖处置小组可安排竞标单位逐一到现场看标的物,由竞标单位自己填写好含竞标价格的竞价书后封存于信封中,信封封口处用胶水封牢,并在封口处由本人签名后立即交予处置工作小组。

  在处置时间紧张的情况下,拍卖处置小组可安排竞标单位统一到现场看标的物。

  8.在临近开标前或者收到3个以上投标商竞价书后,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成立报废仪器设备资产评估小组,对本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残值评估。在残值评估价的基础上,商定拍卖保留价(草案)。

  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对外泄露残值评估价与拍卖保留价。

  9.到达开标时间且收到3个以上投标商竞价书,处置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处置工作小组与处置监督小组共同审议拍卖保留价(草案)并最终确定拍卖保留价。

  评标规则一般为:最高竞标价格者中标。如竞标价格低于保留价,此次投标宣布为流标,处置工作小组重新组织处置直至处置工作完成。

  10.中标单位须在学校财务处交清所有款项(提货前须提交交款发票提货联),并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订相关拆运设备的安全协议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报废仪器设备的拆运工作。处置形式为库存设备集中处置的由仓库管理单位负责拆运协调工作;处置形式为使用部门现场处置的由原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现场拆运的协调工作。

  11. 公示招标结果。

  12.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相关报废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工作。

  (二)邀请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单一收购变卖工作流程

  1.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确定报废仪器设备处置清单、处置方式、处置形式、处置时间和保证金额度等。

  2.起草资产拍卖公示文件,并报送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会签意见。处置形式为现场处置的还须先报送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会签意见。

  3.在网络等媒介上发布资产拍卖公告与公示文件。其中:

  邀请招标拍卖: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日历日。其中报废仪器处置原值在800万元以上还须在当地报纸发布资产拍卖公告。

  竞争性谈判与单一收购变卖: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日历日。处置时间紧急的情况下公示时间可酌情减少或事后公示。

  4.收购商选择

  邀请招标拍卖:处置工作小组从“优质商家库”中邀请不少于5家竞标单位参与投标(处置报废仪器设备数量较少的商家可不少于3家),同时接受其它收购商报名,并对报名者进行投标资质审查。

  竞争性谈判:处置工作小组从“优质商家库”中邀请不少于2家符合要求的竞标单位参与谈判竞购,同时接受其它收购商报名,并对报名者进行投标资质审查。

  5.报名审查通过的收购商到财务处缴纳投标保证金。

  6.组织看样:为防止竞标单位现场串标、围标等现象的发生,在处置时间允许的情况,拍卖处置小组可安排竞标单位逐一到现场看标的物,由竞标单位自己填写好含竞标价格的竞价书后封存于信封中,信封封口处用胶水封牢,并在封口处由本人签名后立即交予处置工作小组。在处置时间紧急的情况下,拍卖处置小组可安排竞标单位统一到现场看标的物。

  7.资产评估

  邀请招标拍卖:在临近开标前或者收到3个以上投标商竞价书后,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成立报废仪器设备资产评估小组,对本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残值评估。在残值评估价的基础上,商定拍卖保留价(草案)。

  竞争性谈判与单一收购变卖:谈判前,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成立报废仪器设备资产评估小组,对本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残值评估。在残值评估价的基础上,商定谈判保留价(草案)。

  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对外泄露残值评估价与拍卖保留价。

  8.竞价或谈判

  邀请招标拍卖:到达开标时间且收到3个以上投标商竞价书,处置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处置工作小组与处置监督小组共同审议拍卖保留价(草案)并最终确定拍卖保留价。评标规则一般为:最高竞标价格者中标。如竞标价格低于保留价,此次投标宣布为流标,处置工作小组重新组织处置直至处置工作完成。

  竞争性谈判:处置工作小组组织谈判。其中报废仪器设备原值30万元以上的处置工作小组还须通知处置监督小组参加谈判,处置监督小组参与审议确定谈判保留价和监督谈判过程。谈判规则一般为:最高竞标价格者中标。如竞标价格低于保留价,此次谈判结果宣布为无效,处置工作小组重新组织处置直至处置工作完成。

  单一收购变卖:处置工作小组组织谈判。其中报废仪器设备原值30万元以上的处置工作小组还须通知处置监督小组参加谈判,处置监督小组参与审议确定谈判保留价和监督谈判过程。谈判规则一般为:成交价格应不低于保留价

  9.成交收购商须在学校财务处交清所有款项(提货前须提交交款发票提货联),并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签订相关拆运设备的安全协议后方可进入现场进行报废设备的拆运工作。处置形式为库存设备集中处置的由仓库管理单位负责拆运协调工作;处置形式为使用部门现场处置由原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现场拆运的协调工作。

  10. 公示处置结果。

  1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相关报废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八章 报废家具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 报废家具的处置参照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置方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因学校废品仓库面积有限,且近年来家具搬运的人工费用较高。对于经资产评估认定残值收益趋近于零,无变卖经济价值,且无调剂等用途的部分报废家具,在符合环保政策的条件下,可按生活垃圾进行合法遗弃或者无偿赠送校内教职工。相关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生活垃圾进行合法遗弃的工作流程

  1.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确定报废家具处置清单、处置方式,处置形式,处置时间等。

  2.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成立报废家具资产评估小组,对本批报废家具进行残值评估。

  3.确认残值评估结果符合遗弃条件后,起草报废家具遗弃的资产处置公示文件,经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会签意见后,对于处置对象为原值30万元以上的报废家具,则还须报送报废仪器设备处置监督小组会签意见。此外,处置形式为现场处置的还须先报送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会签意见。

  4.会签通过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报废家具处置申请清单提交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校园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由校园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处置,发生清运费用由校园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报销手续。清运后校园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在处置清单上签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凭校园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签章后的处置清单进行相关资产账务处理。

  5.处置形式为库存家具集中处置的由仓库管理单位负责拆运协调工作;处置形式为使用部门现场处置由原家具使用部门负责现场拆运的协调工作。

  6. 公示处置结果。

  7.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相关报废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工作。

  (二)无偿赠送教职工的工作流程

  1.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召开会议,确定报废家具处置清单、处置方式,处置形式,处置时间等。

  2.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成立报废家具资产评估小组,对本批报废家具进行残值评估。

  3.确认残值评估结果符合赠送条件后,起草报废家具遗弃的资产处置公示文件,经报废仪器设备处置工作小组会签意见后,对于处置对象为原值30万元以上的家具外,则还须报送报废仪器设备处置监督小组会签意见。此外,处置形式为现场处置的还须先报送仪器设备使用部门会签意见。

  4.会签通过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网上公布可无偿赠送校内教职工的报废家具清单。

  5.有需求的教职工自行取走报废家具,并在相关领用单据上签名。

  6. 公示处置结果。

  7.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完成相关报废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教育、培训等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建立完整的报废设备处置工作档案, 包括审批文件、公示文件、处置清单、会议纪要、竞价记录、成交确认书和交款发票(提货联)等内容,指定专人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和保管,以备核查。

  第二十八条 对工作人员在报废仪器设备处置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学校将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XX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15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我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进行合理的更新换代,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基本原则:

  仪器设备耐用期满,并确已失去效能的,可按报废处理。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申请报废。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可按报废处理。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均可申请报损、报废:

  1.电子仪器使用年限10年以上,机电类15年以上,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仪器设备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

  3.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底、实验数据不准确、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要求的。

  第三条 待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账、卡、物相符,零部件齐全,并在报废后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否则不予报废。待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报损、报废,并进行固定资产和财务处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申请、审批程序:

  1.经使用单位鉴定确认符合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须填写《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单》申请报废。申请报废的设备名称、型号、台数、金额等要填写准确,附件要齐全,否则按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对于各使用单位所需留用的报废设备附件,应提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转手续后,方可申请报废。

  2.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必须组织三人以上技术鉴定小组,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技术鉴定小组一旦成立,不得随意更改,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单》经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并签字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4.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组织学校资产专家组根据《XX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单》对照设备台套、账目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估。

  5.鉴定通过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6.报主管校长审批。

  7.报废设备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内或者批量总值在30万元以内的,主管校长审批后,可直接进行固定资产、财务处理。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或者批量总值在30万元以上的报废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财务处理。

  第五条 凡经批准的报废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拆卸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确因工作需要时,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所有报废程序结束后,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六条 报损、报废设备必须做到账、卡、物一致,由使用单位妥善保存,直至学校统一处置。如发现擅自处理报损、报废仪器设备的单位或个人,除收缴全部金额外对当事人视情节轻重进行经济与行政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原文件(河科大教[2007]42号、实发[2007]9号)同时废止。

  XX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

篇3: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农业大学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处置管理办法

  *农大发〔2020〕1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仪器设备及家具管理,做好报废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7〕15号)、《XX农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7〕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处置是指学校各部门占有和使用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和家具,因丧失原有功能无法继续使用等原因而进行的产权注销行为。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废处置工作必须贯彻“物尽其用、勤俭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1.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无法继续使用的;或技术落后、能耗高、效率低,不符合国家技术环保要求的。

  2.虽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设备性能严重降低,无法继续使用的。

  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

  4.因安全问题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报废的。

  5.使用年限标准参考《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

  第四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的申报与审批。

  1.申请。由仪器设备及家具的使用人或管理人向本单位提出报废申请。

  2.初审。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汇总报废申请,核实拟报废设备、家具帐物是否相符、是否达到报废年限、标签是否完整,符合报废要求的提请单位报废鉴定小组鉴定。

  3.鉴定。使用单位组成报废鉴定小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至少三人),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及家具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意见。单台件原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设备,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自行组织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至少三名)进行鉴定,形成《XX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

  4.单位审定。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报废申请单(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如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及家具未达使用年限,还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报废理由。

  5.部门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接受各单位报废仪器设备及家具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认定。

  6.学校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初核通过后的报废处置清单,定期报校长办公会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合计2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报废处置。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合计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再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规处置。处置完成后,按相关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以下原则负责报废仪器设备及家具的回收。

  1.一般仪器设备及家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认定同意报废并回收;大型仪器设备、特种设备等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回收。原则上每月统一回收一次。

  2.少量的或体积小的拟报废仪器设备及家具,由使用单位搬运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暂存仓库;批量较大、单台件较重以及在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安全隐患的,由使用单位协助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回收。

  3.报废涉密仪器设备的回收。由使用单位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理且达到保密要求后,予以回收。

  4.报废有放射源仪器设备的回收。经有放射性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将放射源回收后,予以回收。放射源处置费用在设备残值收入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原则上各负担50%。

  5.报废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等)的回收。在取得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予以回收。

  第六条 车辆、特种设备、含放射源设备的报废处置,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注销、备案等手续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使用单位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报废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牵头,按照上级部门规定进行残值评估,委托符合上级部门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处置。

  第八条 仪器设备及家具报废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学校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处理报废仪器设备及家具中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资产残值评估费、交易手续费、搬运费等相关费用,在报废残值收入中予以支出。

  第九条 实物处置完毕后,根据资产处置批文、处置资产明细清单,使用单位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置。

  第十条 设备家具报废处置工作实行严格追责问责机制。使用单位为主体责任单位,审核单位负监管责任;使用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报废鉴定小组成员负直接责任。责任追究实行终身制。出现以下情形的须追责问责:

  1.报废的申请和审批未尽到责任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

  2.涉密仪器设备的报废,未按国家保密规定处理,导致信息泄露的。

  3.特种设备(如电梯、锅炉等)和含有放射源仪器设备的报废,使用单位未提供相关资料,导致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注销手续而无法报废处置的,或处置后产生不良后果、造成学校损失的。

  4.其他依法依规须追究责任的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学校现行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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