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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浏览:49862024-07-22

  XX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4〕71号 签发人:XX

  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经2014年12月18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XX科技大学

  2014年12月29日

  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增强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等级

  教学事故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教学管理、后勤保障五类。教学事故依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级。

  二、教学事故的核定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务处会同相关单位对事故进行核实。一经核实,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向教务处提交认定材料,据实填写《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并附事故责任人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识的书面材料及事故等级的初步认定意见,于事故发生后一周内提交教务处。教务处依据事故初步认定意见及性质,最终核定教学差错或一般教学事故。对建议核定的重大教学事故,教务处报主管教学校长审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最终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教务处依据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及性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教学差错:视其情节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在本单位内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处理文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行文。

  2.一般教学事故:视其情节在单位通报批评或全校通报批评,处理文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教务处行文。

  3.重大教学事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重大教学事故的认定和事故处理建议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管理干部会同组织部)等有关部门提出,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定,处理文件由学校行文。

  4. 对一般教学事故以上的责任人,其本人当年评优、评先及上岗资格等,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5.重大教学事故记入责任人个人档案。

  6.一学年内第二次出现教学事故加重一级处理。

  7.对于一学年内累计发生1起(含)以上重大教学事故或3起(含)以上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关于印发《XX科技大学行政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2014—2016年)》的通知》(河科大政[2014]7号)文件处理。

  8.事故责任人及相关单位在发生教学事故后,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的副面影响。对故意瞒报和拖期处理教学事故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加重一级处分,同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或由学校直接处理。

  四、异议申诉

  事故责任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者,可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号令,向原处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五、附则

  1.本办法未列的其它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精神作相应处理。

  2.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的计划内教学活动。

  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件: 1.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标准

  2.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

  附件1:

  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认定标准

  课堂教学类(A)

  序号 教 学 事 故 情 况 级 别

  A1 非不可抗力因素的上课迟到或无故提前下课 10分钟以下 教学差错

  10-20分钟 一般教学事故

  20分钟以上或旷教 重大教学事故

  A2 未办理手续,私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停课或由他人代课 2-3学时以下 教学差错

  3-7学时 一般教学事故

  7学时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A3 上课未携带教案 教学差错

  A4 没有按教学进度计划上课 拖延或提前4-6学时 教学差错

  拖延或提前7学时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未制订教学进度计划 重大教学事故

  A5 没有按要求保存教学资料造成不良影响 一般教学事故

  A6 教师已调课,而受理者未按规定通知 致使学生等待时间20分钟以下 教学差错

  致使学生等待时间20分钟(不含)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致使课程停上 重大教学事故

  A7 未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舍弃学期课程内容 2学时以下 教学差错

  2-6学时 一般教学事故

  6学时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A8 提前结束课程 2学时以下 教学差错

  2学时-6学时 一般教学事故

  6学时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A9 学生作业在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评卷不按评分标准评阅 一般教学事故

  A10 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党的方针政策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淫秽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重大教学事故

  A11 教师在上课、监考时非教学原因使用通讯工具 教学差错

  A12 教师未按要求时间交考试成绩、成绩分析表和教学进度表,影响后续工作 教学差错

  A13 未按要求上交、保存教学资料,造成不良影响 一般教学事故

  实践教学类(B)

  B1 实践教学上课学时不足 2学时以下 教学差错

  2-7学时 一般教学事故

  7学时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B2 指导教师对毕业设计(论文)选题把关不严,出现多人一题现象 教学差错

  B3 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设计、实习等实践环节指导过程中,无故擅自脱离岗位。本条由学校对指导教师指导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累计计算。 累计脱岗2次以下 教学差错

  累计脱岗2-5次 一般教学事故

  累计脱岗5次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B4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学生受伤(含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教学环节) 受轻微伤 教学差错

  受轻伤 一般教学事故

  受重伤 重大教学事故

  B5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含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教学环节) 500元~1000元以下 教学差错

  1000元~5000元 一般教学事故

  5000元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考试类(C)

  C1 试卷泄密 重大教学事故

  C2 未办理手续,私自变动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 一般教学事故

  C3 未办理手续,私自停考 重大教学事故

  C4 非不可抗力因素,主、监考教师在开考后5分钟以下未到,或考试期间无故擅离考场10分钟以下 教学差错

  非不可抗力因素,主、监考教师在开考后5-10分钟未到,或考试期间无故擅离考场10分钟到30分钟 一般教学事故

  非不可抗力因素,主、监考教师在开考后10分钟以上未到或考试期间无故擅离考场30分钟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C5 主、监考教师监考不力,考场内学生作弊行为被巡视人员发现 2起以下 教学差错

  2-5起 一般教学事故

  5起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C6 教师出试题内容和份量不当,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 一般教学事故

  试卷未准备好或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重大教学事故

  C7 考试结束后5天内,网上报送成绩(教师原因) 任课教师逾期报送成绩10天以下 教学差错

  任课教师逾期报送成绩10天(不含)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C8 成绩上报后15个工作日之后,更改学生成绩(教师原因) 任课教师逾期更改成绩10天以下 教学差错

  任课教师逾期更改成绩10天(不含)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C9 漏报或补报或多报学生成绩者(教师原因) 同一位教师对同一门课程漏报或补报、多报成绩人次数达到3人次以下 一般教学事故

  同一位教师对同一门课程漏报或补报、多报成绩人次数达到4人次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C10 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四六级监考迟到 监考教师在考试资料领取规定时间后到达考务办 教学差错

  监考教师在考生开始入场后到达考务办 一般教学事故

  监考教师在开考后到达考务办 重大教学事故

  教学管理类(D)

  D1 教学计划下达失误(一学期内) 漏课或重课6门次以下 教学差错

  漏课或重课7门次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大教学事故

  D2 课表、考场安排冲突(一学期内) 漏排6门次以下 教学差错

  漏排7门次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重大教学事故

  D3 考试漏排主、监考或未通知到主、监考教师 4门次以下 教学差错

  5门次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造成较大范围停考(1个学院以上或6个教学班次以上(跨学院)) 重大教学事故

  D4 对应届毕业生审查不认真,错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重大教学事故

  D5 教师已调课,而受理者未按规定通知 致学生等待时间20分钟以下 教学差错

  致学生等待时间(不含)20分钟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致使课程停上 重大教学事故

  D6 各种考试名单漏报、误报影响学生正常考试的 教学差错

  D7 对各种检查、评价结果公布有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教学差错

  D8 单科教材错购或错订而导致报废 金额1000元~2000元以下 教学差错

  金额2000元~5000元 一般教学事故

  金额5000元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D9 在教材征订过程中漏报、漏订 致学生在开课2周内得不到教材 教学差错

  致学生在开课3周后得不到教材 一般教学事故

  致学生在课程过半后得不到教材 重大教学事故

  后勤保障类(E)

  E1 实验教学设备未准备好,对正常上课造成影响 造成推迟上课15分钟以下 教学差错

  造成推迟上课(不含)15分钟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造成停课 重大教学事故

  E2 在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含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内,因值班人员疏忽导致教室断电 3个以上教室断电 教学差错

  10个以上教室断电 一般教学事故

  20个以上教室断电 重大教学事故

  E3

  已到上课或考试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门 10分钟以下 教学差错

  10-20分钟 一般教学事故

  20分钟以上 重大教学事故

  E4 因管理不善,出现多媒体等教学设备故障,造成不能正常上课 2次以上 教学差错

  5次以上 一般教学事故

  E5 在正常上课时间内,铃声乱响或不响 教学差错

  E6 教学班车未按规定时间运行而导致教学工作不能进行的直接责任人 一般教学事故

  E7 除不可抗拒原因,20个工作日(以保修日期计)不能修复教学设施(如黑板、电灯、广播、水、电、铃声、音响等),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和学习效果。 一般教学事故

  E8 教室、实验室卫生存在问题影响正常教学 教学差错

  E9 擅自占用教室,影响正常上课和考试 一般教学事故

  备注:表内关于“以上”、“以下”的表述均含本数

  附件2:

  XX科技大学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

  事 故

  责 任 人 责 任 人

  所在单位 初 步

  认 定 教学差错 ( )

  一般教学事故 ( )

  重大教学事故 ( )

  事故发生

  时 间

  教学事故情况

  事故责

  任人所在单位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

  意 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 管

  校 长

  审 批

  签 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3份,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各存1份

  XX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篇2: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试行)。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与管理各个岗位的各类教职员工。

  第二条 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包括课堂教学、作业(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学管理等六类。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二个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型与等级的界定

  第三条 课堂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3、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提前一周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4、在课堂上体罚学生;

  5、无论何种原因,教师酒后上课;

  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二)一般事故

  1、未经系部同意,变动上课时间;

  2、未经系部同意,由他人代课;

  3、未携带任何教案或点名册进入课堂执教;

  4、上课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

  5、教师已事前请假,而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导致无人上课;

  6、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

  7、教师在上课时打手机或发出信号;

  8、教师上课抽烟。

  第四条 作业、辅导与答疑

  (一)严重事故

  1、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2、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学生的作业;

  (二)一般事故

  1、遗失教学班学生作业;

  2、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或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

  第五条 实践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实验准备未做好,致使实验无法完成;

  2、实习准备未做好,致使实习工作无法正常安排;

  (二)一般事故

  1、未严格按实验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项目;

  2、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

  3、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第六条 考试

  (一)严重事故

  1、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教师监考旷监;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或丢失;

  5、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6、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

  (二)一般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含无故中途擅自离开)在5分钟以内;

  2、事先未通知考试组织管理部门,找人代替自己监考;

  3、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A、B卷和标准答案;

  4、试卷或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5、监考教师监考期间随意离开考场,出现考场监考不力;

  6、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一些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7、没有按规定填写考场记事单。

  第七条 成绩管理

  (一)严重事故

  1、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2、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3、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考试者;

  4、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不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5、丢失整班试卷。

  (二)一般事故

  1、成绩单填写不规范,或未按要求折算学生成绩;

  2、成绩单与试卷成绩不符;

  3、上报成绩后,对个别成绩进行更改;

  4、丢失个别试卷。

  第八条 教学管理

  (一)严重事故

  1、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

  3、整班丢失学生成绩单;

  4、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隐瞒教学事故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6、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财产损失或教学秩序混乱;

  7、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二)一般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3、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4、审查不认真,错发或漏发学生毕业证书;

  5、没有及时通知到位,造成监考人员迟到;

  6、没有及时转发或布置宣传上级教学文件,给局部工作造成影响的。

  7、执行教学计划不严格,致使个别课程漏开;

  8、隐瞒教学事故不报。

  9、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督导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其中关于教学工作的教学事故报教务处,关于行政后勤的教学事故报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十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教务处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主管领导委托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有:1、批评教育;2、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年评优资格;5、扣发部分或全部课时津贴;6、其他。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纪检监察审计室或教务处。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纪检监宗审计室牵头,会同办公室、教务处、有关人员及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认定,并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一个学期内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系部及相关部门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和上报。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后,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九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常设机构为纪检监察审计室。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3: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健全中学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三条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类:A类--教学组织事故;B类--教学管理事故;C类--教学考核事故;D类--教学保障事故。

  第四条 依据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Ⅱ级-- 较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中学部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委托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附件2),对事故级别和事故责任人提出认定与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应在受委托后一周内作出处理意见与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教学事故处理小组留存一份。

  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对各类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二条 成立有分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决定即认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立即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仲裁。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50元/次。严重情况,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取消特级教师、优教工程等的评选资格;扣除年终奖金的10%-20%。责任人必须在学校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扣除年终奖金的30%-50%,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第。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校长室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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