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导航

桂林中学关于教学事故、差错处理预案

浏览:88332022-01-29

  为了加强我校的教学管理,保持良好的教学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增强教职员工对教学工作的责任感,保证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差错的发生,并使事故、差错一旦出现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差错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差错的认定

  (一)教学事故是指由人为因素所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教学效果受到严重损失等类似情况。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教学事故:

  1.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散布违背章程国法的言论或淫秽内容,或讲课内容有严重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极坏影响。

  2.教学主管部门在开学前还没有制定好教学计划、校历,使教学受到严重影响和损失。

  3.教学主管部门没有按时订购教材,影响正常上课;违规订购学习资料,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4.教学主管部门在学籍管理和证书管理中不严肃认真,违规发放毕业证书、出具学历、成绩证明。

  6.教师使用实验室、阶梯教室、多媒体教室、机房等不按规定提前预约,造成教学秩序混乱,耽误上课。

  7.实验员准备实验不及时或错误,致使学生实验或教师演示无法正常进行。

  8.教师误课、擅自停课,私自找人代课、代监考,代人上课、监考等。

  9.不按时上交命题试卷(含答卷、答案以及听力磁带等)。

  10.未按要求布置考场、发放试卷、装订试卷或遗漏试卷。

  11.监考不负责任,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玩忽职守(如看书看报、做题改卷、拨接电话等)等。

  12.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因试卷印刷、保管不当造成试题丢失泄密;在阅卷评分中不按评分标准评分、任意更改成绩。

  13.无故不参加市、校教研活动(开会、听课、学习、集体备课等)。

  14.不上交教学计划、总结、各种报表、登记簿、教案、听课记录本等。

  15.其它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情况。经学校领导研究认定为教学事故的。

  (二)教学差错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使教学活动受到影响、教学效果不好的情况。

  1.教务员排课不当,造成场地、时间冲突,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

  2.教学管理人员在工作安排或协调管理上明显疏漏或失误,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3.教师无正当理由,上课期间(含早读、补课、培优)擅自离开教室,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拖堂影响教学效果。

  4.教师上课不管课堂纪律,造成课堂纪律松懈,影响教学效果。

  5.教师上课接、拨电话或携带手机发出有声讯号,影响上课。

  6.教师请假未及时通报教务处或不按时回校销假,不能按时上课或开展工作。

  7.年级统一测验、考试试卷命题粗制滥造,出现三处以上错漏。

  8.未按规定布置、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不及时批改作文(1周)、作业(1天)、试卷(3天),讲评不认真,有明显疏漏和错误。

  9.年级测验、考试命题试卷(含答卷、答案以及听力磁带等)出现错误3处以上(含3处)。

  10. 学生考试成绩评定和登记有错,不按时上交学生考试成绩,影响成绩统计、上报。

  11.参加教研活动(开会、听课、学习、集体备课等)迟到或早退。

  12.不按时上交教学计划、总结、各种报表、登记簿、教案、听课记录本等。

  13.教学仪器设备使用不当,造成损坏不及时报修;借用仪器设备不按规定登记、归还。

  14.其它一切违反学校规定,对教学造成影响或损失的情况。经学校领导研究认定为教学差错的。

  二、教学事故与差错的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发生后,经调查了解、查清情况,写出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报告与处理意见,并由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一并报教务处交学校认定,最后由主管校长签署处理意见。

  (二)个人原因造成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追究责任人个人的责任;属集体工作失误造成的教学事故或教学差错,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凡属教学差错,扣除本月纪律考核奖,并根据后果与责任者的态度,按情况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四)一学年内发生一次以上(含一次)教学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教学差错的年终目标管理奖降等,不能参加各类评先评优。对事故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停职检查。

  (五)凡因教学事故造成的学校财产损失的,应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凡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追究其本人及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全校通报批评。

  三、本办法即日起执行,由教务科研处负责解释。

  咨询、举报电话:28zzzz3

  林桂中学

篇2: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试行)。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与管理各个岗位的各类教职员工。

  第二条 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包括课堂教学、作业(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学管理等六类。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二个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型与等级的界定

  第三条 课堂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3、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提前一周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4、在课堂上体罚学生;

  5、无论何种原因,教师酒后上课;

  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二)一般事故

  1、未经系部同意,变动上课时间;

  2、未经系部同意,由他人代课;

  3、未携带任何教案或点名册进入课堂执教;

  4、上课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

  5、教师已事前请假,而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导致无人上课;

  6、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

  7、教师在上课时打手机或发出信号;

  8、教师上课抽烟。

  第四条 作业、辅导与答疑

  (一)严重事故

  1、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2、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学生的作业;

  (二)一般事故

  1、遗失教学班学生作业;

  2、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或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

  第五条 实践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实验准备未做好,致使实验无法完成;

  2、实习准备未做好,致使实习工作无法正常安排;

  (二)一般事故

  1、未严格按实验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项目;

  2、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

  3、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第六条 考试

  (一)严重事故

  1、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教师监考旷监;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或丢失;

  5、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6、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

  (二)一般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含无故中途擅自离开)在5分钟以内;

  2、事先未通知考试组织管理部门,找人代替自己监考;

  3、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A、B卷和标准答案;

  4、试卷或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5、监考教师监考期间随意离开考场,出现考场监考不力;

  6、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一些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7、没有按规定填写考场记事单。

  第七条 成绩管理

  (一)严重事故

  1、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2、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3、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考试者;

  4、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不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5、丢失整班试卷。

  (二)一般事故

  1、成绩单填写不规范,或未按要求折算学生成绩;

  2、成绩单与试卷成绩不符;

  3、上报成绩后,对个别成绩进行更改;

  4、丢失个别试卷。

  第八条 教学管理

  (一)严重事故

  1、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

  3、整班丢失学生成绩单;

  4、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隐瞒教学事故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6、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财产损失或教学秩序混乱;

  7、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二)一般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3、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4、审查不认真,错发或漏发学生毕业证书;

  5、没有及时通知到位,造成监考人员迟到;

  6、没有及时转发或布置宣传上级教学文件,给局部工作造成影响的。

  7、执行教学计划不严格,致使个别课程漏开;

  8、隐瞒教学事故不报。

  9、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督导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其中关于教学工作的教学事故报教务处,关于行政后勤的教学事故报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十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教务处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主管领导委托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有:1、批评教育;2、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年评优资格;5、扣发部分或全部课时津贴;6、其他。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纪检监察审计室或教务处。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纪检监宗审计室牵头,会同办公室、教务处、有关人员及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认定,并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一个学期内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系部及相关部门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和上报。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后,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九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常设机构为纪检监察审计室。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3: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健全中学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三条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类:A类--教学组织事故;B类--教学管理事故;C类--教学考核事故;D类--教学保障事故。

  第四条 依据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Ⅱ级-- 较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中学部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委托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附件2),对事故级别和事故责任人提出认定与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应在受委托后一周内作出处理意见与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教学事故处理小组留存一份。

  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对各类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二条 成立有分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决定即认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立即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仲裁。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50元/次。严重情况,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取消特级教师、优教工程等的评选资格;扣除年终奖金的10%-20%。责任人必须在学校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扣除年终奖金的30%-50%,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第。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校长室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范文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234范文网 234fw.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