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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二中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浏览:97242022-07-10

  金瑞二中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为加强教职工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程序,严格履行请假手续,经20**年4月17日校长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在继续执行原有教职工考勤(请假制度)的基础上,特制订教职工请假补充规定如下:

  1、教职工如因患病或急事确需申请请假,时间在一周内,经本人书面申请,自行协调好工作后,于年级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审批签字同意并将假条交校办备案后方可离校。

  2、教职工如因患病或急事确需申请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经本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请假材料交校办,由校办提交校长书记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是否可以请假及允假时限,如会议通过研究同意请假,须履行相关签字手续并将假条交校办备案后方可离校。凡未经学校会议确定同意请假而强行离校者作旷工处理。并按上级有关人事制度规定处理。

  3、教职工如因患病或急事确需申请请假,经学校同意后,教职工请假时间一周内的原有工作自行协调,请人代替。如出现工作空档无人接替现象,于请假人承担相关责任,接受学校有关处罚。教职工请假时间一周以上的原有工作于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协调安排,确定工作接替者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如接替者已满工作量,所接替的工作量可以按超课时津贴予以补助。对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愿意接替工作的教职工作为旷工(课)论处。

  4、以上几点补充规定,自20**年4月17日始执行,解释权在校长书记办公会议。

篇2:桥塘高中教职工请假制度及有关规定

  桥塘高中教职工请假制度及有关规定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持指定就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及病历卡,事假须有书面请假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离岗。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二、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可请婚假一周,但学期中途结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的安排需经校方同意。

  三、女职工产假及怀孕流产请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已生育妇女未实行计划生育措施造成流产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本人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叁天,外省市籍教工,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五、请假半天经分管处室同意,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中层以上干部请假一律由校长批准。请假获准后,需先告知所在教研组,年级组或部门负责人。

  六、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者,应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假,擅自离岗者或逾期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以旷工论处。

  七、迟到、早退一节课以上时间以旷课论处,到校后无故缺课,以旷课论处。每旷一节课在当月全勤奖中扣10元,旷工一天取消当月全勤奖,并另以15元/天扣除岗位奖。

  八、事假以每天5元扣除当月全勤奖,病假以每天3元扣除当月全勤奖。

  九、婚假、产假、丧假期间享受岗位奖,不享受全勤奖、课时费。

  十、函授期间享受全勤奖、岗位奖,但不享受课时费。

  十一、病、事假期间课时津贴扣发办法:事假三天以内,病假六天以内,以一学期每天平均数×病、事假天数,事假三天以上,病假六天以上按每天1/5学期课时费扣发。

  十二、病、事假期间岗位奖扣发办法:一学期事假累计一周至十天,病假累计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扣除半年岗位奖的25%,事假累计十天至一个月,病假一个半月至二个月,扣除半年岗位奖的50%,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病假超过二个月扣除半年岗位奖的80%。

篇3:运河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规定

  河运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规定

  (试行)

  为严肃劳动纪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类型与规定

  1、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若属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教职工,可增加婚假12天。

  2、父母、岳父母、公婆辞世,可请假3天;配偶辞世,可请假5天。

  3、女教工产假为90天,配偶可请假2天;若难产,增加产假15天;若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若晚婚晚育、且办理《独生女光荣证》,增加产假30天;计划生育之内的人工流产假15天。

  4、其他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请假规定,按《江苏省河运中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教职工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市(县)级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请假时间一般一次不超过3天。

  6、教职工请假期间如遇双休日或节假日,假期合并计算,不再顺延。

  7、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请假逾期不归,又未通过正当手续续假者;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安排,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故拖延到岗日期者,均以旷工论处。

  8、出差、外出参加各种会议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9、教职工请假期内的工作,由本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不得空岗。

  二、请假审批权限

  10、教职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处室主任或年级分管主任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由各部主管副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11、科室和年级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各部主管副校长审批;1天以上由校长审批。

  三、请假程序

  12、教职工必须持有市(县)级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结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有效证件,才能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

  13、教职工请假需首先填写请假审批表,待被批准同意后,将审批表送交各部校长办公室备案,办公室未收到请假手续者按旷工论处。

  14、教职工请假期满,应到各部校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15、请、销假手续原则上由教职工本人办理。

  四、请假期间的待遇

  16、教职工在规定的类型和时间范围内请假,工资和福利待遇全额发放。

  17、教职工请假若超出规定的范围,在年度考核时一律不得评定为优秀,并不得参与各级各类表彰的评选。

  18、教职工一学期内病假累计在10天以上、1个月以内,扣该学期质量奖的20%;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扣质量奖的50%;超过2个月,取消该学期的所有质量奖、福利待遇减半执行。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19、教职工请事假,一学期累计在5天以内,扣发事假天数的质量奖,按该学期个人总额除以150天计算;6-10天,扣质量奖的50%;11-15天,扣质量奖的70%;15天以上,取消当该学期的所有质量奖、福利待遇减半执行。工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20、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以旷工论处。旷工者,以其旷工的天数,按日平均工资200%的标准从月工资总额中予以扣除,超出部分依次从下月工资额中扣除。旷工7天以上,取消当学期的所有质量奖和福利待遇。

  21、教职工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者,学校予以除名。

  五、考勤管理

  22、考勤以部为单位进行,各部主管副校长为主要责任人,各部相关处室负责逐日考勤,逐月总结、公示,并于月底前汇总于校长办公室,同时呈报于校长室,经校长审核后予以扣除。

  23、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2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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