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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浏览:88312022-05-20

  某高校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完善教学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教学督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组织的构成

  学院成立_____学院教学督导组,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教学督导组由5人组成,设组长一名。

  第二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

  3、从事过教学或管理工作,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

  4、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5、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办法

  1、教学督导员由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遴选,学院聘任,聘期为两年,合格者可以续聘。

  2、在聘期内,教学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院有权解聘。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职责

  1、对全院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

  2、深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一线检查、督导。

  3、协助学院调查、核实教学事故,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根据学院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5、参与教育改革项目的论证及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

  6、定期参加教学督导员会议,对反映上来的各种信息进行汇集、分析、研究。

  第五条 教学督导方法

  1、对各系(部)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采取听(听课、召开座谈会听取师生的反映)、看(查看教学条件和管理软件)、查(抽查教案、学生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评(对教学条件、状态、效果进行评价)等方法,客观地掌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是否符合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是否严谨、规范,是否能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

  2、召开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

  3、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到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及系(部)负责人。

  4、教学督导可以是个人单独开展活动,也可以是集体开展活动。

  5、根据学院的工作需要开展专项检查。

  6、及时将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等督查意见反馈给被督导教师。

  7、由学院规定的其它方法。

  第六条 几点要求

  1、各单位应积极支持并配合教学督导员的工作,为他们的督导工作提供方便。

  2、教学督导组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院工作重点开展活动。

  3、教学督导员要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据教学规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有关教学文件。

  4、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时数不少于30学时。平日填写听课记录,每月应撰写书面听课小结,每学期期末时,还应撰写听课总结,提出改进意见,材料送教务处。

  5、教学督导组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检查情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形成督导报告。

  第七条 其它

  督导组活动经费和督导员津贴由学院承担。督导员津贴每月200元,一年工作量按10个月计算,每年2000元,年底一次性发放。

  第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2: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院的核心竞争力,建立教学督导监督机制,是学院提升管理内涵、规范教学秩序、增强工作执行力的需要,是学院提高质量的自觉行动,是促进学院良性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主要是学院的自律行为,主要从教、学、管三个方面对教学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审议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工作有检查、评估、审议等多种方式,以评估方式最为常见,主要有过程性、总结性与诊断性等形式,并以教、学、管为评估重点。

  第四条 评教是对教师的教学过程进行质量监督、评估和指导;评学是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效果及成绩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评管是对管理文件、相关政策进行审议,对职能部门及各执行单位的管理状态、管理效果及管理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五条 评价对象是高职教育、中职教育和成人教育,并以高职教育为主。

  二、机构设置

  第六条 为顺利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学院设立学院、系部、学生三级教学监督机构,具体为:学院设教学督导处,负责全院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筹划与运作;系部单独设教学督导室,负责所在部门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运作;各系设教学信息站,各班设教学信息员,主要收集日常教学状态信息。

  第七条 教学督导处接受院长的直接领导,系部接受所在系部与教学督导处的双重领导;教学信息站接受所在系与教学督导处的双重领导。

  第八条 系部教学督导室主任一般由所在系部分管教学的副主任兼任;教学信息员优先从班级学习委员中选用;教学信息站站长优先从所在系学习部长中选用。

  第九条 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员一般任期2年,受聘者分别由学院、系部颁发聘书;系教学信息员一般任期一年,受聘者由所在系颁发聘书。

  第十条 教学督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公众认可度,办事公正,保密性强;

  2.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3.熟悉教学管理过程,有较强的沟通与写作能力;

  4.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责任性强,身体健康。

  三、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所需的各项评估方案、实施办法及相关的管理文件;

  2.组织实施评教、评学、评管活动,并就活动结果提出建议与整改措施;

  3.负责全院教学质量监控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

  4.负责教学质量管理政策、成就的宣传与经验的传播;

  5.对各系部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6.负责对全院教学过程进行具体评价;

  7.组织教学评价结果争议的具体仲裁;

  8.组织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研究。

  第十二条 院聘教学督导员应履行的职责:

  1.参与制定学院的各项评估方案及有关文件;

  2.参与学院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

  3.参与学院组织的随堂听课及专题评价活动;

  4.对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5.对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

  6.参与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的研究。

  第十三条 系部教学督导室主要职责:

  1.组织对所在部门的评教、评学、评管活动;

  2.组织对所在部门的教学工作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配合教学督导处在本部门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十四条 系部聘教学督导员应履行的职责:

  1.参与本部门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及各项评估活动;

  2.参与本部门组织的随堂听课及专题评价活动;

  3.对本部门的教学工作开展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配合院教学督导员在本部门开展的督导活动。

  第十五条 教学信息站的主要职责:

  1.协助系教学督导室进行教学信息员的日常管理;

  2.配合院、系部督导部门在本系开展相关调查;

  3.配合学院、系部督导部门开展各项教学评估活动;

  4.收集整理学生意见,按信息类别反馈至相应督导部门。

  四、教学督导信息的收集与反馈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信息是改进教学与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信息的收集、整理,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为日常教学纠偏提供参考。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信息主要通过学院、系部、学生三级监督组织采集,基本为教学过程的教师信息、学生信息和管理信息等。此外,为搭建更为广阔的信息渠道,还在校园网上设立“督导处处长信箱”,在处内设立教学督导员接待日与“教学情况反馈”热线电话。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处对收集到的有关教学工作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归类,并对其中的重要信息进行必要的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后尽快反馈到相关管理部门、系部和教师个人。若遇重大问题,将由学院向相关部门下达《教学信息处理意见书》限期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向院长室汇报。

  五、教学督导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教学督查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教学督导员若在执行公务时存在与被督导部门或个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向相应督导组织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1.向被督查部门发出督查通知书与督查方案(或提纲);

  2.指导被督查部门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自评报告;

  3.组织人员对被督查部门进行督查评估或检查;

  4.向被督导部门通报督查结果,出具督查书面报告。

  (二)随访督查

  随访督查一般在教学督导处的安排下进行;若是院教学督导员自行随访,则应当在事后向教学督导处补办督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学督查开展工作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被督查部门负责人的情况汇报;

  2.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等;

  3.参加有关会议和具体教育、教学活动;

  4.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和个别访谈。

  第二十二条 院教学督导员可以列席被督查部门的有关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找有关人员谈话,进行测试或者问卷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表册等。

  第二十三条 教学督导处及督导员完成督查任务后应向被督查部门或教师通报督查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督查部门和教师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督查报告之日起1周内向教学督导处申请复议,经教学督导处组织有关专家研究认为必要时予以复议。教学督导处一般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1周内对被督导部门或个人作出答复。被督查部门和教师对教学督导处的答复仍有异议者可向院长室提出,进入行政程序。

  第二十五条 被督查部门和教师应主动配合各项督查,理性分析督查组织或人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凡遇重大问题的督查,被督查部门或教师应在收到督查结果1周内将改进情况或计划用书面报告形式送教学督导处。

  第二十六条 教学督导处将建立督查信息通报制度,并将教学督查信息作为部门与个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被督导部门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或部门负责人按照学院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在督导过程中,无理拒绝向教学督导处和教学督导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报告的;

  2.阻挠、抗拒教学督导处和教学督导员照章行使职权的;

  3.弄虚作假、蒙骗教学督导处和教学督导员的;

  4.对教学督导员或者向教学督导处和教学督导员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5.对教学督导处提出的督查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6.其他妨碍教学督查工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督导部门或个人可向教学督导处申诉,教学督导处负责查清事实,由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教学督导员身份,并予以通报批评:

  1.因渎职贻误工作的;

  2.在督导工作中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3.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4.利用工作之便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的;

  5.泄露督查信息,影响督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6.其他滥用工作职权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教学督导队伍的自身建设

  1.坚持用人标准,结合专业特长,择优选聘教学督导人员,系统组建督导团队;

  2.坚持业务培训,充分考虑工作特点,通过多种方式与途径,不断提升教学督导工作起点;

  3.坚持带岗培养,强化过程监督,注重工作质量,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督导团队的整体内涵;

  4.坚持绩效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开拓督导内涵,精心打造教学督导团队的工作品牌;

  5.坚持广开言路,虚心听取意见,及时进行工作反思,不断提高工作效能。

  七、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学督导处负责解释。原温职院〔20**〕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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