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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编辑:234范文网2022-03-22

  方南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20**年6月5日)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条 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方案,单位教育教学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校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等。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如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等。

  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单位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五、评议、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领导人员述职和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代表大会根据民主评议结果,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民主评议干部的情况和结果要向职工公开。

  六、选举或更换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

  七、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校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校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八、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有关政策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根据《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教职工在201至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25%”。职工代表的组成比例: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行政领导干部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2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由工会制定选举方案,征求行政意见,报党委审定。各选区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当选代表必须获得选区全体教职工的过半数同意。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后,由工会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照《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职工代表在单位内转岗,原则上应保留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20**年6月5日)执行。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教代会每3-5年为一届 ,大会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遇有重大事项,经过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凡需经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人选,或需经代表大会表决事项,要经过应到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组建教代会主席团,负责组织领导大会期间的各种活动,包括:主持大会;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讨论审议的意见;研究大会议题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的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提出和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组建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包括教书育人和科研工作委员会、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

  第十七条 组建教代会代表团,由相关年级的年级、科室或分校分别组成,一般应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担任团长或副团长。代表团的只要任务是,组织本团代表出席大会;组织好本代表团代表讨论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积极反映教职工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征集大会提案;想本单位教职工传达教代会大会精神等。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进行宣传教育,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具体思想认识问题。

  第十九条 成立筹备小组。组长由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负责筹备工作。

  第二十条 培训教职工代表,根据大会中心议题,有针对性地引导职工了解学校管理状况和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召开预备会议,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沟通思想,避免在正式会议上因思想不统一而出现僵持局面。

  第二十二条 召开正式会议,按会议议程有条不紊地隆重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决议精神。

  第二十四条 搞好闭会期间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使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方南中学

篇2:福光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福光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并遵照实行。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的权力,校长及各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职责

  第六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1、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得以落实;

  2、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的权威;

  3、民主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4、教育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第七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实施作出决议;

  2、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条例、教书育人条例、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与教职工密切有关的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交职能部门实施,教代会应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和其他事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

  4、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代会(或工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每学年进行一次评议,并提出嘉奖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校长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和工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教代会检查、评议和监督,认真采纳与实施教代会的建议、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和办理教代会的提案。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的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经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有关方案、规章、条例等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正。

  第十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能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能范围内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如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将情况报请学校党支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凡按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为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代表名额分到工会小组。教职工代表由各工会小组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或学校党政工协商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小组的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代表若调出校外、离退休、停薪留职或健康的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可规定补选。

  第十三条、教代会会议期间,应将未被选入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行政干部、条线主要负责人、校工会委员、经审委员会委员、女工委员会委员定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可将未被选入正式代表的年级组长、教研组组长定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学校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协小组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为非常任制,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 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利益,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其专门工作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召开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以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报学校党支部审核,然后在第一次会议预备会上举手表决通过。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大会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大会的召开,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综合各代表组对议题审核意见;

  3、形成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选举、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

  5、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问题。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大会,每次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需经应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大会主席团、代表组长联席会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非经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教代会以学科组为单位建立20**小组,选举产生组长、记录员。代表小组的学科组合由教代会主席团确定,通常以相当人数为组合基准。

  (一)各代表组长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1、组织本组代表按时出席会议,清点人数,协助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2、征集提案汇总上报;

  3、组织本组代表进行讨论、审议,认真汇总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选派本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4、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5、接受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二)各代表组在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1、及时向本组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协助贯彻大会决议的事项,协助做好思想工作、说明解释工作等;

  2、收集本组教职工对大会决议等的反映,归纳整理后报送工会委员会;

  3、参加本组日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4、接受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的委托做好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主席团召集代表组长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2、主持教代会的会务工作,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提出大会议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后召开大会;

  3、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政策、业务、管理知识,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建设的宣传教育,以提高代表素质;

  4、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应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教代会的条例、章程开展活动。党支部应将教代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随时给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要积极支持行政开展工作,维护行政的权威,通过的有关决议、提案等要主动积极动员教职工支持行政实施,并认真收集反映,向行政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行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的工作,主动接受教代会的检查、评议和监督,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实施细则解释权为福光中学工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实施细则若与上级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不符之处,则依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

篇3:市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市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学校民主生活的制度化、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规范化、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代会的筹备

  (一)在学校党支部(总支、党委)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

  (二)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三)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审查、归纳、整理、立案。

  (四)大会筹备小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校长协商,并报党支部(总支、党委)讨论,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

  (五)将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至少于会前10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工会委员会。

  (六)党、政、工共同研究校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确定向教代会代表公开、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和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

  (七)安排并制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方案。

  (八)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

  (九)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列入行政预算)。

  (十一)做好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二)筹备工作就绪后,由党支部(总支、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二、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及任期

  (一)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应由工会制定选举具体方案,征求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党支部(总支、党委)审定。方案的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的分配以及选举办法等。如会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此方案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或中层主要负责人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内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或离退休教职工或教职工家属等。

  (三)代表名额根据教职工人数按比例确定

  1.教职工总数不足50人的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

  2.教职工总数在50人~1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不低于30%。

  3.教职工总数在101人~2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25%~30%。

  4.教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名额为20%~25%。

  教代会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领导干部、职工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也应占适当的比例。

  (四)各选区、各部门根据所分配的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工会委员会对教代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将审查后的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六)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选区,并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七)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八)教代会代表的资格问题

  1.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2.教代会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因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因上述情况造成代表缺额的要按程序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三、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理论和“20**”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20**。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三)努力学习政治、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提高教育教学技能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四)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和各项民主管理活动。能正确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五)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能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能向教职员工宣传和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大会的精神。

  四、教代会主席团

  (一)工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建议人选经与行政协商确定后,报党支部(总支、党委)审查。主席团应有党、政、工、团和教师代表等5~25人(根据代表人数确定)组成。教师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50人以下单位可不设主席团。

  (二)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应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主持会议、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会议期间的其它重要问题。

  (四)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工会领导担任)。

  主席团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不行使大会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

  五、教代会的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正式代表参加。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预备会议内容应有:

  (一)工会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通过决定大会的议程和议题。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六、教代会议程和日程

  (一)由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宣布大会议程。

  (三)由校长做工作报告。

  (四)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

  (五)由工会主席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和提案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出报告。

  (六)以代表团(或小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进行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讨论、酝酿。汇总后由主席团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八)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九)进行大会总结。

  七、教代会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群众就学校的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奖金、生活福利、奖惩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工作。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

  2.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注意:一事一案)。

  (二)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立案的原则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是否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是否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纯属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

  (三)提案的办理: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校长; 由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个人; 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

篇4:乐从市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余乐市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学校民主生活的制度化、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规范化、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教代会在学校民主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代会的筹备

  (一)在学校党支部(总支、党委)领导下,成立有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

  (二)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三)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审查、归纳、整理、立案。

  (四)大会筹备小组将议题内容整理、审议后与校长协商,并报党支部(总支、党委)讨论,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

  (五)将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至少于会前10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工会委员会。

  (六)党、政、工共同研究校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确定向教代会代表公开、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和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

  (七)安排并制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方案。

  (八)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

  (九)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列入行政预算)。

  (十一)做好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二)筹备工作就绪后,由党支部(总支、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二、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及任期

  (一)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应由工会制定选举具体方案,征求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党支部(总支、党委)审定。方案的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代表名额的分配以及选举办法等。如会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此方案还应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或中层主要负责人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内有影响的民主党派人士或离退休教职工或教职工家属等。

  (三)代表名额根据教职工人数按比例确定

  1.教职工总数不足50人的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

  2.教职工总数在50人~1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不低于30%。

  3.教职工总数在101人~200人的单位,代表名额为25%~30%。

  4.教职工总数在200人以上的单位,代表名额为20%~25%。

  教代会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教师、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领导干部、职工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也应占适当的比例。

  (四)各选区、各部门根据所分配的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工会委员会对教代会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程序。将审查后的教职工代表登记表存档。

  (六)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代会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选区,并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

  (七)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撤换本单位的教代会代表。

  (八)教代会代表的资格问题

  1.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单位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2.教代会代表退休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3.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因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

  因上述情况造成代表缺额的要按程序增补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增补情况。

  三、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理论和“20**”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20**。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任务,做好本职工作。

  (三)努力学习政治、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提高教育教学技能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四)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和各项民主管理活动。能正确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

  (五)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能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能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能向教职员工宣传和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大会的精神。

  四、教代会主席团

  (一)工会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建议人选经与行政协商确定后,报党支部(总支、党委)审查。主席团应有党、政、工、团和教师代表等5~25人(根据代表人数确定)组成。教师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50人以下单位可不设主席团。

  (二)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应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三)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主持会议、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处理会议期间的其它重要问题。

  (四)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工会领导担任)。

  主席团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不行使大会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

  五、教代会的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正式代表参加。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预备会议内容应有:

  (一)工会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通过决定大会的议程和议题。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六、教代会议程和日程

  (一)由执行主席核实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宣布大会议程。

  (三)由校长做工作报告。

  (四)由行政有关负责人做专题议案的报告。

  (五)由工会主席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落实和提案处理等情况向大会作出报告。

  (六)以代表团(或小组)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进行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讨论、酝酿。汇总后由主席团向大会作出说明。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结果。

  (八)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

  (九)进行大会总结。

  七、教代会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群众就学校的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奖金、生活福利、奖惩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工作。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

  2.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注意:一事一案)。

  (二)提案工作小组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立案的原则看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是否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是否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纯属个别人的问题一般不予立案。

  (三)提案的办理:提案工作小组将提案处理表送交校长; 由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个人; 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

篇5: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和《z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二级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考核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 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本单位事务公开。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教职工总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和党政负责同志如未被选为代表,可列席二级教代会。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分党委(党总支)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四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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