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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浏览:61432022-01-24

  华晶学校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格纪律,整顿考风,净化学风,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树正气,压邪风,齐抓共管,特作以下规定:

  一、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5分,并对该生班主任通报批评:

  1)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二、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5分,该生在班内做书面检查,记班主任工作失误一次,学校对班主任通报批评,任课教师的教学成绩按0分计算。

  三、考生不按规定填涂班级、姓名、考号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3分,属于考生自身问题,学生在班内做检查,属于班主任没有讲清,学校对班主任进行通报批评。

  四、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除该生班级量化分10分,学校对该生进行通报批评,并责其交书面检查:

  1)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2)夹带的;

  3)接传答案的;

  4)交换答卷的;

  5)抄袭他人答案的;

  6)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7)无故不交卷(卡)的;

  8)在评卷中被认为雷同卷的。

  五、学生两科以上考试中,违反上述第四条中所列情况之一的,班主任做检查,给违纪生警告处分,做书面检查。

  六、因考试引起打架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篇2:C阳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阳邵二中考试违纪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和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生在考试中的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扣除该科考试所得分的20%。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纪行为:

  (1)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进入考场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在考场附近喧哗及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

  (4)开考半小时内交卷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室的

  (7)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用红笔或铅笔答卷(绘图、涂答卷除外),使用计算器的;

  (9)在试卷上乱涂乱画,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的;

  (10)在考室内吃东西的。

  第四条 对考生考试中的舞弊或严重违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该学科成绩记为零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及品德考核降级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1)抄袭他人答案的;并视其情节,学校可根据“学籍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2)有意为他人抄袭答案提供条件;

  (3)夹带并偷看书本、资料、纸条等以及类似行为(无论已遂或未遂);

  (4)互相校对试卷答案的;

  (5)交换试卷或帮助他人做题的;

  (6)考场内传接纸条或答案的;

  (7)带走试卷或答卷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或答卷的;

  (9)顶撞辱骂监考人员,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

  (10)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无线电工具查看信息者;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者,取消考生学习期间的各门课程成绩,并视情节给予退学处分。

  (1)由他人代考或者替他人考试的;

  (2)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它考生且认错态度差者;

  (3)已查清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4)在一次考试期间内,舞弊记零分累计二次(含二次)以上者;

  (5)凡期中、期末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

  第六条 考生违纪情况的处理程序

  (1)凡属违纪、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应掌握其违纪、舞弊证据,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科审核,经校行政研究决定,予以公布。

  (2)凡因违纪、舞弊使得该科不及格者,在下期开学前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补考,若补考不及格者,认识态度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认识态度差者给予退学处分。

  阳邵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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