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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后勤管理处外聘员工管理办法

浏览:98282024-10-05

  医学院后勤管理处外聘员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后勤管理处外聘员工队伍的管理,规范外聘员工用工程序,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及后勤管理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入职管理

  (一)外聘员工录用条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思想品行端正,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愿意从事后勤服务工作。

  2、有责任感,身心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3、遵守学校和后勤管理处的各种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具有较高的纪律性。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

  5、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具有岗位需要的身心素质。

  6、男性年龄控制在18-55岁之间,女性年龄控制在18-50岁之间,如确有特殊情况,年龄可适当放宽,但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岁(含60岁),女性不得超过55岁(含55岁)。

  (二)外聘员工录用程序

  1、外聘人员由学院人事处会同后勤管理处用人部门一同招聘。面试合格者到校医院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体检费用个人自理。

  2、工资于外聘员工到部门上岗当日起计发。

  3、后勤管理处办公室负责合同管理,用人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

  (三)新招外聘员工报到时,应向后勤管理处办公室出示下列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员工登记表。

  2、体检表。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4、近期1寸免冠彩照2张。

  需提供专业技术岗位或特殊岗位的资格证书按各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条 外聘员工的管理及劳动合同的签订

  1、外聘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中,明确聘用期限、聘用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劳动合同(劳务协议)一式叁份,员工个人、用工部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各一份。

  2、外聘员工签订合同后,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即为不符合用工条件,集团可以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①向后勤管理处提供虚假信息(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工作履历、劳动关系、保险购买等情况),或个人填写内容不真实。

  ②考核不合格。

  ③不能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④工作态度消极、缺乏团队合作精神,沟通能力不强。

  ⑤违反后勤管理处及部门的规章制度。

  ⑥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第三条 外聘员工的离职

  (一)离职情形

  1、外聘员工辞职:合同期内,外聘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后勤管理处与外聘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外聘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学院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外聘员工存在下列情形,后勤管理处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学校和后勤管理处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③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拘留或处理的。

  ④道德品质败坏、盗窃、打架斗殴或有其它不道德行为的。

  ⑤由于工作失职,出现责任事故,对后勤管理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后勤服务处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后勤服务处提出拒不改正的。

  ⑦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⑧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或者经过培训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⑩符合提前辞退的其它情况。

  4、劳动合同期满或外聘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外聘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二)离职程序

  1、向部门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在申请中注明离职理由等相关事项。

  2、归还后勤管理处或部门的各种文件、资料、通讯设备、劳动工具、等财产。如有遗失、损坏应予赔偿。

  3、按照用工部门要求完成工作交接。

  若外聘员工拒绝按照后勤管理处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4、由学院人事处出具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证明。

  第四条 外聘员工的劳动报酬

  1、外聘员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其它三部分组成。

  2、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底。其中,不足一月者按实际工作天数支付。

  第五条 社会保险与福利

  1、员工经后勤管理处正式聘用后,符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情形,需缴纳社会基本保险的,学院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具体缴纳标准按照南充市社会保险规定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基本保险部分由后勤管理处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2、外聘员工在合同期间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费用按照南充市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自行报销。

  3、外聘员工在合同期间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章造成的工伤、伤亡事故后果自负。

  第六条 外聘员工的劳动纪律

  1、外聘员工应遵守后勤管理处和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①严格遵守后勤管理处的考勤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有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需提前1天向所在部门领导递交请假条。

  ②严格遵守后勤管理处及用工部门的上班时间,特别是寒暑假后开学报到的时间。若外聘员工无故迟到或不到,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③服从后勤管理处和部门的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④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非后勤管理处安排的工作;

  ⑤不得向后勤管理处和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比如身份证、个人简历等问题。

  ⑥不得有违法和违反社会道德规范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⑦外聘员工结束在后勤产业务处的工作时,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交清后勤管理处的各类文件及财物。

  ⑧外聘员工不得损害部门和后勤管理处名誉和利益。

  第七条 外聘人员合同期满,根据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或因故中止聘用关系的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XX医学院后勤管理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职业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办法试行

  职业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加强组织发展的计划性,推进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建设,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根据“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三年级有党支部”的学生党建工作目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有计划发展原则。

  2.质量和数量相统一原则。

  3.入党自愿原则。

  4.个别吸收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

  第四条 要求入党者必须向党组织自愿递交入党申请书。

  1.本人自愿向党支部提出申请。

  2.对于团组织推荐的入党对象和未提出入党申请,但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学习、工作骨干,应吸收他们参加一些党的活动,使其逐步提高认识,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3.各党总支(支部)要从学生入校时起,利用入学教育、军训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提高大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及时谈话,及时鼓励,为其指明入党的努力方向,建立档案并填写登记表,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

  第六条 对于已向党组织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同志,党总支(支部)应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确定1至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七条 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迅速指定培养联系人为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建党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此表由党总支(支部)统一保存,发展入党后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MZD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明确党员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常用形式和方法有:

  1.培养联系人应经常对所联系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个别帮助和指导。

  2.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或参加培训班学习。

  3.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发展党员的支部大会、新党员的宣誓仪式及一些党内生活与实践教育。

  4.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受锻炼。

  5.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书面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第九条 党总支(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进行考察,由培养联系人每季度考察汇报一次,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如实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和建党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并由培养联系人签署意见。

  各党总支(支部)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深入的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要求。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调出单位党总支(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到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条 对于经过培养、教育、考察的积极分子,党总支(支部)要组织他们参加业余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学习,接受党的基本知识短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没有经过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原则上不能发展。

  第十一条 党总支(支部)对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培训成绩合格,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为建党对象,经党总支审查通过后,报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党支部确定的建党对象要分别进行公示和政治审查。

  1.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建党对象时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增强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

  2.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本人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和现实表现;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活动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3.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必要的外调与函调。

  4.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政审结论,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和建党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

  5.凡没有经过公示和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对已上报待批的建党对象,党支部要向党总支报告近期建党对象情况,包括:本人简历、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和建党对象培养考察登记表》、考察综合意见、支委会讨论意见、入党申请书、党小组意见和建党对象的思想汇报、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是团员的应有《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以及学生各科成绩总体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党总支要对建党对象进行严格审核:

  1.上报预审的建党对象材料(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是否齐全。

  2.着重考察建党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学习态度等情况。防止只重视学习成绩、工作实绩而忽视政治素质的倾向。

  3.在政治考察合格的同时,学生建党对象的学习成绩必须在中等以上,当年发展的学生不得有不及格或补考科目。

  4.经审查,合乎上述各种程序要求的发给《入党志愿书》。

  5.经审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入党志愿书》。

  (1)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2)表现不突出的;(3)群众有不良反映的;(4)对党的认识模糊的;(5)没有明确认识自己的缺点并认真加以改正的;(6)教育、培养、考察的时间不足一年的;(7)其它不符合入党条件的。

  党总支审核批准后,将确定建党对象情况报党委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向建党对象解释《入党志愿书》中的各项内容,由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指导申请人亲自填写《入党志愿书》。具体要求如下:

  1.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建党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2.《入党志愿书》填写要书写规范,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支委会要对建党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符合条件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主要程序有: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

  2.介绍人介绍培养经过并发表意见。

  3.支委会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在会上,主持人要善于引导,让大家充分发表意见。

  5.党员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上报党总支和院党委。具体要求如下:

  1.填写支部决议时应注明应到和实到会议的正式党员数、预备党员数,同意和不同意的人数,通过决议的日期,主要优缺点及今后努力方向,并由支部书记签名盖章。

  2.党支部表决同意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通过。

  3.党支部通过后专门报告党总支,经党总支审议签署意见后,上报院党委。

  第十八条 党委、党总支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和建党对象谈话,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党委委派各党总支(支部)书记负责谈话。

  1.谈话要着重了解建党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现实表现,并对党的基本知识进行抽查,然后将座谈情况和意见向建党对象反馈并提出要求和希望。

  2.谈话人应认真负责地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党委定期开展预备党员发展的审批工作,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把关,并做到及时审批,两个月内完成审批。党委会上审批两个以上新党员入党,需逐个审查通过。

  第二十条 对审批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党委办公室要填写党委审批意见。其主要内容是:

  1.应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2.审批预备党员由党委书记签名(签章)并加盖党委印章。

  3.上述手续完备后,党委办公室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与预备党员谈话,其内容是:

  1.向预备党员介绍党支部情况,提出要求;

  2.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不足和弱点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其内容包括:

  1.说明入党、预备期满的时间。

  2.对自己在预备期中的表现作出全面的总结,说明成绩、不足及今后努力方向。提出按期转正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并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要求)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报党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公示;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总支审查,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总支(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一般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委办公室对学生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一般在一个月内审核。审批与审核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与审核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政审材料和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组织档案。学生毕业离校或教职工调出时根据组织关系管理规定迁往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环节,各级党组织要将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基层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举措提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前瞻性和计划性。要在认真调查和分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年度发展计划,坚持质量与数量相统一,分期分批进行,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

  第三十条 各级党组织要重视对党务工作人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程责任追究。对发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党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3:XX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实现我校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效益,打破封闭、单一的师资引进模式,建立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结合的师资管理模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外聘教师是指各学院(直属系)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的承担一定教学任务且不列入我校正式编制的兼职教师。

  第二条 外聘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熟悉相应学科知识结构体系,知识广博,重视知识更新,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实践工作能力;

  (三)服从工作安排,履行相应职责,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顺利完成,保证教学质量;

  (四)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紧缺专业,可适当外聘优秀大学本科毕业生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五)身心健康,能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

  (六)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

  第三条 外聘教师审批程序

  (一)各学院(直属系)每学期期中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下一学期外聘教师计划;

  (二)外聘教师由学院(直属系)考察,经学院(直属系)研究同意后,填写《XX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并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交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三)用人单位和外聘教师签订《XX大学外聘教师协议书》,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交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外聘教师的考核

  外聘教师由用人单位根据协议书以及《XX大学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办法》、《XX大学教学(管理)违规及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外聘教师的有关待遇

  外聘教师的酬金按工作量由用人单位在其包干经费中支付,酬金标准按协议约定。

  第六条 外聘教师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终止聘用。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有反党、反社会言论或行为者;

  (二)师德、道德败坏者;

  (三)发生教学事故三次及以上者、严重教学事故一次者;

  (四)工作不负责任,教学效果差,难以完成教学任务;

  (五)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六)在横向协作中(或科研开发中)给学校造成损失者。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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