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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上网信息宣传纪律与规定

浏览:15002024-10-04

  学院上网信息宣传纪律与规定

  第一条网站宣传要坚持党的宣传方针和政策,遵守宣传纪律,以正面宣传为主,弘扬正气,兴利除弊。

  第二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上网单位及个人必须保守国家机密的各项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发布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内容;严禁链接有关政治、宗教等方面的违法信息;不得查阅、复制、传播各种有碍社会稳定、校园秩序和伤风败俗的种种信息。

  第四条严禁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严禁传送具有威胁性、不友好、有损国格和人格、有损学院声誉的信息。

  第五条各上网单位主管负责该单位上网内容的审查,网络信息宣传要遵守有关纪律法规和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并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六条一经发现网上有内容反动、不健康、不真实以及涉密信息等情况,要及时报告院党委办公室和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的网络管理人员有监管、备份和删除的权力。

  第七条因各单位对上网信息审查不严,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网络信息员的责任。若违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记录备案,规范对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管理,以方便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信息审核单位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

篇2:职业学院考场纪律

  职业学院考场纪律

  1.考生必须凭学生证或准考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在指定的座位入座,保持安静。迟到超过三十分钟者,不准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前向系、院二级教学管理部门提交的书面请假报告,并经批准,否则,按旷考论处。

  2.开考前,考生须认真听监考员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并将有关证件放在自已桌面的左上角,无有效证件不能参加考试。

  3.闭卷考试时,除考试必须的文具用品以外,不允许携带任何物品和自备的草稿纸进入考场,书包及其它物品应放置在指定位置。

  4.进入考场后,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应立即关闭,并放置在指定位置,通讯工具不能作计时器使用。

  5.不得使用有编程和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考试时不得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和图表等。开卷考试也不得互相借用课本、笔记本、作业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资料。

  6.学生应认真、诚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不得偷看、夹带、传递、交换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违者,除试卷作废、成绩按零分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参阅《XX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学生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7.在考试时间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一律不准带出考场。

  8.考生必须保持考场的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如遇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学生可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处理。

  9.考生提前交卷时,将考卷按顺序整理好,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并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后方可离开。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有关考试的内容,不听劝告者,按作弊论处。

  10.当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迅速整理好,并将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站立在自己的座位旁安静地等待监考员收取试卷后方可离场。

  11.监考教师的义务是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应提出处理意见。

  12.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共同遵守考场纪律。对于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篇3:设计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设计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体现育人为本和重在教育的教育理念,给受纪律处分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激发其学习热情和自我管理意识,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三条 解除处分的范围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第四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6个月以上的考察期;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至少经过12个月以上的考察期;

  (二)考察期内,受处分学生能够深刻反省违纪错误,确有悔改进步的;

  (三)在考察期内再无违纪现象,表现良好;

  (四)受处分学生已达第四条第(一)项之考察期满,且同时满足第四条第(二)、(三)项条件的,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五条 提前解除处分的条件

  受处分学生考察期未达到第四条第(一)项之考察期限,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除在满足第四条第(二)(三)项必备条件外,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满6个月后,申请提前解除:

  1.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10%;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本学科领域专业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3.学生受处分后,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资格线并通过复试,或通过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

  4.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国家、省部级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及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获得前三名的;

  5.学生受处分后,为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如见义勇为、抗灾救灾等),并获得市(区、县)级及以上党委或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或奖励。

  (二)受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内申请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条件之一的;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40%;或获得学校单项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等奖励;

  3.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在学术研究、科研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在市级、校级(含学校职能部门)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文体竞赛、专业竞赛及教师职业技能相关竞赛等)获得前三名奖励的。

  (三)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内申请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或记过处分条件之一的;

  2.在处分生效后至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之日,至少有一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含选修课程)列班级前50%;

  3.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竞赛5次(含)以上,并有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证明的。

  (四)受警告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考察期内申请提前解除:

  1.符合解除留校察看、记过或严重警告处分条件之一的;

  2.学生受处分后,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科技、文化、艺术、体育活动,各类比赛、竞赛3次(含)以上,并有学生所在学院相关证明的。

  第六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列举解除处分所具备的条件,并附有关证明、证书等原始材料和复印材料。

  (二)学院审查。学院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查,通知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解除学生处分审批表》,提交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批。

  (三)学校审批。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对照解除处分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七条 受理时间

  学校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实行集中受理制,受理时间一般为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

  第八条 毕业生受到相应处分未解除的,应推迟毕业,直至解除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xx设计工程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修订)》(武设院[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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