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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浏览:73922024-09-29

  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求实创新、严谨治学的优良学风,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XX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MZD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xxxzsj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品德、能力和学业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荣誉称号和参加国内外学术文化交流的机会,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学分后,获得学历证书;

  (四)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或学费减免;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申请转专业、休学、复学、留级、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遵守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恪守学术道德;

  (四)勤于学习实践,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砥砺品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按入学须知的要求办理有关的入学前准备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资料,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应征入伍、休学创业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的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个人申请、家长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学校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其中入伍者学校可为其保留至退出现役后二年内。患有疾病的新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之前,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患有疾病的新生需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治愈的诊断证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报到日期,凭学生证和缴费证明,到所在二级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期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学院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不到学校注册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

  (二)故意拖欠或未在规定期限内交齐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又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所规定的学分。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公共课程和专业课程又分必修、限选、任选三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为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学生必修的各类课程和实验、实训等环节。必修课分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学生必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全部修读。

  (二)限选课:是为了加深理论基础和扩大专业知识,能反映专业方向而开设的课程。限选课分公共限选课和专业限选课,由各二级学院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时,在学校提供的限选课程模块中进行选课;专业限选课由学生在各专业教学计划所提供的课程中来选课。

  (三)任选课:是为学生拓宽知识面,提高人文修养,发展个性特点和爱好,形成特长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个性发展和兴趣爱好,自主选定任选课程,但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下限。

  第十二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程学分的计算,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学分数为依据,以学期为计算单位。

  (一)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每16-18学时为1学分。

  (二)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普通全日制专科毕业生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和各类课程学分的比例:

  (一)二年制专科生在校期间的总学分大约为90~100学分。

  (二)三年制专科生在校期间的总学分大约为140~145学分。

  选修课教学时数占总学时的比例应当不少于10%。

  第十四条 课程如有先修后续的关系,学生必须在取得先修课程的学分,才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可按正常选课的办法选重修的课程。因教学计划调整等原因,需要重修的课程已不再开设或难以安排,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备案后,则由开课二级学院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协商,为学生指定一门同一大类、教学要求相当,且该生以前未修过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批后进行修读,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求修读规定的课外学分。课外学分的计算方法按照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为了有利于人才成长,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学校校内和校外其他高校,以及社会的教学资源,对学生已修读了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的某些课程(含实训、考证课程),可申请办理免修(免听)或免修免考。

  第五章 奖励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和省级以上科技文化竞赛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分折算方法参照《XX职业技术学院学分认定与替换管理办法》)

  第六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课程成绩以总评成绩计算,总评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必修课和限选课应以考试方式进行考核,考试成绩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操作考核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定;选修课可以通过考查方式进行考核,考查成绩可以通过提问、作业、测验、实验、答辩等综合评定。学生须按规定选课,选课结束后,不得退选、补选和换选。凡未按规定选课者,不得上课、考试。

  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成绩评定

  (一)成绩评定要坚持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更注重形成性评价;

  (二)理论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有实验的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由平时作业成绩、课堂表现成绩(或实验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三)各类成绩所占比例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由二级学院的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并写入课程教学大纲;若需更改成绩比例,由课程建设负责人或任课教师申请,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不论何种原因,当学期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4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但可以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当学期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2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和“第一次补考”,成绩以零分计,只能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的考核资格,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4者;

  (二)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到该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总量1/3者;

  (三)学生因病、因事假未能参加实习(训),达到规定实习(训)时间1/3者;

  (四)校外实践教学期间,未经校内指导老师和企业指导老师同意,擅自离岗或换岗者。

  (五)故意欠交学费者。

  第二十四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视为旷考,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舞弊(包括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或无故缺考。凡违反考试纪律、作弊或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表中注明该门课程“作弊”或“旷考”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毕业补考违反考试纪律者,取消该门课程所有补考资格,以结业论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重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所有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输入学校的教务管理系统,学生可登录系统查询成绩。学生如对成绩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和开课部门同意后,由开课部门组织查阅。

  第七章 补考、缓考

  第二十七条 课程补考规定

  (一)必修课和限选课正考成绩不合格者,在校期间给予2次补考机会,分别为补考、重修重考。

  (二)正考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补考(即正考后下一学期初安排的第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可报名参加重修重考(即参加下一级相同课程的补考,重修重考自愿报名)。经两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在学籍有效期内,可以往届生身份回校参加补考,直至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

  (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得补考,须随下一年级重修。

  (四)通过补考(缓考的除外)、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须在学生学业成绩系统和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二十八条 任选课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补考,需通过重新选修来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任选课学分。任选课同一课程选修多次的,该课程成绩只记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能生效,任课教师在教务管理系统中登记缓考学生的成绩时,应登记为“缓考”。缓考学生可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作为正考成绩计入。

  第三十条 凡计算学分的课程,不论是必修课、限选课或任选课,都应实行考勤。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向二级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在校生不论何种原因,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4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一条 已离校的结业学生,对未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可在学籍有效期内回校参加补考或重修重考,补修够学分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向原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毕业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规定办证时间办理毕业证书。结业生回校补修学分,应按规定报考,报名后方可安排参加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自行参加选修课学习者,不予登记成绩和学分。

  第三十三条 各课程的考核、试卷、成绩记载、考务管理等,均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该诚信做人,学校将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将作出惩戒。

  第八章 绩点制

  第三十六条 课程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对每门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

  (一)90—100分 折合4绩点(优秀折合4绩点);

  (二)80—89分 折合3绩点(良好折合3绩点);

  (三)70—79分 折合2绩点(中等折合2绩点);

  (四)60—69分 折合1绩点(及格折合1绩点);

  (五)不足60分 绩点为0(不及格折合0绩点)。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经补考、重修重考后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0分记,给予规定学分,绩点为“1”。

  第三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每门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是将该课程的成绩按前述规定折合为绩点数,然后将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课程的学分,即得出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即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该课程的学分数。

  第三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每学期结束,应计算学生的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学期修读∑学分数;

  (二)学生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累积平均学分绩点。累积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学分数;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和量的重要依据,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推荐就业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各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学业成绩单。

  第九章 学习年限

  第四十条 各专业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普通专科生正常学习年限为二或三年,最长可延续三年;延续学习年限包括休学和留级时间,但不包含应征入伍的时间。提前修完本专业的所有课程,修满最低毕业总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即学籍有效期。

  (一)二年制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即学籍有效期为5年。

  (二)三年制专科生最长学习年限,即学籍有效期为6年。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即学籍有效期内,未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的学生,不能取得大专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凡是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学生,在延长期内应服从学校安排编入新的班级学习,按新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按新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标准缴纳学费和做毕业审核。

  第十章转专业、转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一次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就读的;

  (三)休学期满复学时,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止招生,无法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退伍后复学者;

  (五)休学创业,复学后发现其他专业更适合其发展者;

  (六)各类教学改革(包括:大类招生培养分流、创新班选拔、学分制管理、对外交流合作、参与创新创业等)。

  (七)凡需转专业者,一般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中接受学生申请,先由转出学院审批、拟转入学院统一组织考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复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省教育厅备案,逾期不予办理。一般情况下入校超过一学年者,不接受办理转专业申请。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含学校单独招生、自主招生、三二分段招生、五年一贯制招生等招生形式),免试入学的学生;

  (二)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状态异常者;

  (三)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

  (四)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五)毕业班的学生;

  (六)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校制定《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规定》严格规定转专业的具体程序。

  第四十六条 获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及时到转入专业进行注册并按当年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办理转专业一次,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得放弃转专业,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转回原专业。

  第四十八条 获批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籍异动前所学课程已取得的学分,若属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全相同(名称和学分相同)的课程,学分有效,不需确认;若属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近的课程,该课程的学分需经确认方能有效。

  第四十九条 获批准转专业学生所缺课程应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补修,学生补修课程与其它课程若时间冲突,可按规定申请自修,考核通过方能获得学分。

  第五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十二条 获批转学学生按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转学后按转入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转学前按转出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转学前所获得学分有效。

  第十一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停课治疗和休养时间达到学期总学时1/4者;

  (二)请假时间达到学期总学时1/3者;

  (三)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因家庭困难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五)因创业需要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的一般程序:

  (一)因病或家庭困难而提出休学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创业需要而提出休学的,应说明创业方向、创业计划和资金来源等;

  (二)学生休学必须由本人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并按程序依次完成审批手续,才能休学;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四)休学申请批准后,应在两天内办理离校手续,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

  第五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学生应征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五十七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学校指定的)健康诊断证明,由学校复查合格后,在教务系统中申请复学,并按程序依次完成审批手续,方可复学;

  (二)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编入专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如原专业不再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复学后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及毕业审核;

  学生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章 退学

  第五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籍有效期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入校以来,经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及以上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因上述情况办理的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及有关部门,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本人申请退学的除外),并由学校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七天后,即视为送达本人。

  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学校停止退学学生的一切待遇,学生须按规定归还欠费和国家助学贷款,并在三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寄回生源所在地人社局,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合格课程的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不发肄业证书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六十条 对已注销学籍或作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

  第十三章 辅修专业

  第六十二条 为有利于人才成长,培养出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实行专业辅修制。

  第六十三条 参加辅修的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达到辅修专业条件的,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学生可以按辅修专业就业。学生未达到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其已修课程学分,可作为任选课程学分纳入学业管理。

  第十四章 提前毕业

  第六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提前毕业。凡提前进入毕业班学习者,须提前一年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学生工作部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批,并经省教育厅批准,方可提前毕业。

  第六十五条 凡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学分。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的要求;

  (二)必修课程、限选课程总评成绩平均达到75分或“中等”成绩以上;

  (三)完成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第十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六十六条 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籍有效期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总学分,学生综合测评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读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

  (一)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学分者;

  (三)未达到体能测试合格标准者;

  (四)毕业前未撤消纪律处分者。

  第六十八条 结业生可在学籍有效期内通过返校参加重修重考,补修满所缺学分;因未撤消纪律处分的结业生,在离校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等鉴定材料,表明其确实有显著进步,经学校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签发时间按准予毕业之日填写。

  第六十九条 有本校学籍的学生,没有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只发所修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十六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制订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进行注册。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七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应征入伍学生的学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有关事项,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XX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顺职院发〔20**〕167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设计学院学籍预警实施办法

  设计学院学籍预警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强化育人过程管理,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设计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籍预警是指学校针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出现的不良情况,及时提示、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并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通过学校、学生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沟通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籍预警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指导检查与督办,各学院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籍预警分为课程重修预警和退学预警两类。

  (一)课程重修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施课程重修预警:

  1.在全程考勤的情况下,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学时数1/4的;

  2.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旷课累计达2次的;

  3.未上交作业、实验(设计)报告累计达规定次数1/2的。

  (二)退学预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施退学预警:

  1.每学期结束时,不及格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累计达到20-30(不含30)学分的;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35学时及以上的;

  3.对擅自离校或请假逾期不归达到7天的;

  4.临近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时,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0-40(不含40)学分者应予留级,达到40学分及以上者应予退学,开学后办理。

  第七条 预警工作程序

  (一)确定学生名单

  1.课程重修预警名单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程学习情况,将达到预警情况的名单及时反馈至学生所在学院。

  2.退学预警、留级、退学名单由教务处在每学期结束时发到各学院,各学院教学秘书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预警学生名单。

  (二)下达《学籍预警通知书》

  教学秘书或辅导员向被预警学生下达《学籍预警通知书》(附1),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三)谈话

  1.对于受到学籍预警的学生,由辅导员和教学秘书开展谈话,了解分析学生学习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协助其制定学习计划,并将学生的情况告知家长。

  2.对应予留级的学生,学院通知家长到校了解学生学习情况,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开展谈话,同时通知家长办理留级手续。

  3.对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院书记或院长对学生及家长开展谈话,同时通知家长办理退学手续。

  以上情况的学生谈话须做好谈话记录,填写《学生谈话记录表》(附2),记录确切的时间、地点及谈话内容,经学生或家长确认签字后存档。

  第八条 建立学籍预警管理档案

  (一)预警教育过程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当事人签字存档。

  (二)各学院归档保存每个预警学生的《学籍预警通知书(学生回执)》《学生谈话记录表》、学生成绩单等材料。

  第九条 学院领导、班主任、教学秘书和辅导员应加强对被预警学生的关心和教育,帮助学生调整学习状态,服从学校管理规定,并做好沟通和心理辅导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设计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设计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设计工程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因患有疾病、创业、国(境)内外游学等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五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的,应当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九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本科学制4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1年毕业或者延期毕业。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二年制为4年,四年制为6年。学生参军入伍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二年制为6年,四年制为8年。

  第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年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GPA)达到3.0及以上,没有不及格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于第三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与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拟延期毕业的学生,应当在预计毕业当年5月提出书面申请与修读计划,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生延长修业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学生可以申请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四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的,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学时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社会实践、实习、军事训练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或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事请假应当附有关说明材料。请假3天以内由学院辅导员批准;3天至2周由学院负责人批准;请假2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在校外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假、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当由学院留存备查。学生一学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当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备案,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学院报到,逾期2周以上(含2周)未返校报到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学校真实、完整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等级制分为合格、不合格;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和A、A-、B+、B、B-、C+、C、C-、D、F等。课程成绩在60分或者等级为D以上者,视为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成绩一律记载为60分或者D。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成绩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考核要求,采取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结业考核一般在课程结束2周内进行,结业考核成绩为0分的,不予评定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成绩。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中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申请体育保健课,应当有校医院或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院审核,开课单位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评审与答辩小组根据评阅、答辩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后,取得课程修读资格。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国(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课程成绩无效: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三分之一的;实验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教学总时数达五分之一的。

  (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旷课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

  (三)未上交作业、实验(设计)报告累计达规定次数三分之二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缓考应当提供校医院或同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原因缓考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经任课教师同意和学生所在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提出缓考申请不予受理。

  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根据学校或者学院的缓考安排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缓考成绩采取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无故缺考、参加考试不交答卷的均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该次考试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相应课程补考资格:

  (一)不具备课程考核资格或者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

  (二)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

  (三)旷考的;

  (四)学期结束时,已达到留级或退学程度的。

  第二十六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衡量学生学习质量

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学分绩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4~67

C

1.5

60~63

及格

D

1.0

60以下

不及格

F

0.0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一)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所获学分绩点;

  (二)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六章 自修与重修

  第二十七条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或者选修、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冲突时,可以申请自修。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2周内填写《**设计工程学院免予跟班听课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凡经批准自修的学生应当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等,不能申请自修。

  第二十八条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不及格的,应当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的,可以重修或者选修人才培养方案中同类的其他课程。已及格课程可以自愿申请重修,1门课程原则上限重修2次。因教育教学计划调整而无法重修的课程,经学校审批学生可以选修相关课程进行认定。

  学生重修课程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否则成绩无效。重修成绩和重修次数据实记载并予以标注。重修成绩纳入修读学期的GPA计算。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经国家招生统一考试,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专长(须提供报刊文章、学术研究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四)休学创业或者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五)符合学校发布的转专业相关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前四项所列情形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转入学院审核,报学校审批;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五项情形的,由学校发布转专业的有关信息,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由转出学院审核,转入学院组织考核,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转专业的学生一般转入同年级学习。若拟转入专业需补修(含重修)课程学分达20个及以上时,应当转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三条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在获批后2周内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其学费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已取得的学分按学校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一般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出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予以办理。

  学生转入本校,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对拟转入学生信息公示5日,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学生因创业、社会实践、国(境)内外游学需要休学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九条学生休学,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学院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送学校审批。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时间不超过2年。学生因创业休学的可在此基础上延长2年。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境)内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若发生违纪,应当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在1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二)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学生若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若有违纪行为的,按《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处理。

  (五)休学学生不得在校参与任何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1周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二)因病休学学生应当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三)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理复学手续;

  (四)复学学生依其课程修读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当年未招生,则由学校指定编入相近专业的相应年级。复学学生应当按其入学当年相关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原则上按编入年级专业教育教学计划完成学业。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

  (一)每学期结束时,必修课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40学分的;

  (二)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学生达到退学条件,由学院填写学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六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学生退学后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将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学学生的财务结算,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二)对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三)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武汉设计工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九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承认。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少数课程(一般为1-2门)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的;

  (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定应结业的。

  第五十二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三条学生结业后在1年内,若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获取时间按换发日期如实填写。学生结业1年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返校修读课程若有违反学校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符合《**设计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规定条件的毕业生提出学位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校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或证明。证明书(或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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