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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教师讲课竞赛实施办法

浏览:53902024-09-28

  XX设计学院教师讲课竞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切实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全面提升育人质量,学校决定每两年举行一次教师讲课竞赛。为使教师讲课竞赛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竞赛组织

  第二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部)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教师讲课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竞赛的组织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三章 参赛资格

  第三条 从事教学工作(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验课教学)两年及以上的专任教师可报名参加比赛。

  第四条 政治立场坚定,严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课程思政;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内容条理清晰、重难点突出;教学方法深入浅出,注重能力培养;教学态度严谨端正,备课认真充分,且近两年未发生教学事故。

  第五条 参赛者在近两年综合评教中均列本学院(部)前50%。

  第六条 以往参加过教师讲课竞赛的教师无论获奖与否,均可再次参赛,但所参赛的课程不得重复。

  第四章 竞赛内容

  第七条 教师讲课竞赛采用公开讲课的方式进行,授课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由教师自选。

  第八条 评委根据教师公开讲课中的教学方案设计、教学理念、教学内容、教学组织、语言教态、教学效果和教学反思等内容进行评价。具体评分标准见《XX设计工程学院教师讲课竞赛评分标准》。

  第五章 竞赛程序

  第九条 教师讲课竞赛分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进行,预赛一般在3月至9月举行,决赛一般在10月至11月举行。

  第十条 各学院(部)负责预赛组织工作,预赛安排报教务处备案,预赛评分标准参照《XX设计工程学院教师讲课竞赛评分标准》执行,评委不少于3人。各学院(部)采取随机分散听课或集中评讲方式进行预赛。预赛结束后,各学院(部)应按照教务处分配名额选拔推荐参加决赛的教师。

  第十一条 决赛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决赛由教学方案设计、课堂教学和教学反思三部分组成,采取查阅材料、集中听课、评阅反思的方式进行。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三者权重分别为15%、80%和5%。

  第十二条 参赛教师需准备5个不同教学节段内容,并于竞赛之前通过抽签决定比赛顺序和讲课节段。竞赛当天讲课时间为20分钟。课堂教学环节结束后现场进行10分钟的教学反思。

  第十三条 决赛评委组成由教师讲课竞赛工作领导小组赛前议定。评委对教学设计、课堂教学和教学反思分别进行评分,合并计算成最终成绩,现场计分,现场公布,报学校审定。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教师讲课竞赛设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奖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XX设计工程学院教师讲课竞赛实施办法》(*设院[2019]17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设计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设计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广大教师和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的积极性,保障竞赛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学科竞赛,旨在激发学生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提升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供平台支撑。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三条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学科竞赛分为四类:

  A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中国学科竞赛排行榜》认定的重要赛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高水平学科竞赛。

  B类: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各部委或国家一级协(学)会等主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赛事;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由省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市级政府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等。

  C类: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协(学)会等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知名企业(世界500强)组织的影响力较大的学科竞赛等。

  D类: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实施

  第四条学科竞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协调管理,主要工作包括收集、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单位;审批竞赛所需经费;审定获奖及奖励金额;整理、归档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等。

  第五条学科竞赛工作由相关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赛事宣讲、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选拔与培训、竞赛报名、参赛师生竞赛服务保障、经费预算与报销、宣传等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列支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各类竞赛项目。

  第七条学科竞赛经费使用本着节约、统筹兼顾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报实销。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参赛报名费;

  (二)竞赛期间学校领队、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的差旅费(按有关竞赛文件规定的参赛人数基本要求执行);

  (三)比赛所有的邮寄费、耗材费、作品制作费等杂费;

  (四)对参加A类、B类学科竞赛项目,如需对学生进行赛前集中培训的,赛事组织单位拟定培训大纲,按A类学科竞赛5-30学时/项目、B类学科竞赛5-20学时/项目,同一项目参加A类、B类两类竞赛的,只按A类标准计一次;

  (五)对参加A类、B类学科竞赛的集体参赛项目,比赛期间需要现场设计及制作项目的指导教师,交通及餐饮补助参照《XX设计工程学院各类费用报销及借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用学校资助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原则上由学校集中保存、展示。

  第五章 奖 励

  第九条获奖者除获得竞赛主办单位的奖励外,学校对于获奖的集体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额度见下表。如获得国家特等奖和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学校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会商决定。

获奖类别 奖励金额(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类 参赛学生(团队) 2000 1200 800
指导教师 1500 1000 600
B类 参赛学生(团队) 800 600 500
指导教师 400 300 200
C类 参赛学生(团队) 400 200 100
指导教师 150 100 50

  第十条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的,按最高奖项计算;集体项目获奖的,教师奖金由第一指导教师分配,学生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作者)分配。

  第十一条以排名为竞赛结果的项目,第1-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的一等奖,第4-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10名等同于三等奖。金奖等同于一等奖,银奖等同于二等奖,铜奖等同于三等奖。B类特等奖按A类的二等奖标准奖励,A类优秀奖、入围奖等按B类二等奖标准奖励,B类和C类优秀奖、入围奖等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师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如有违反者,学校将追回奖励,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所有申报的奖励需由教务处核实认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奖励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商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体育竞赛奖励参照本标准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XX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是培养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重要载体和有效手段,对培养应用型创新人才,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学校“四大观”办学理念,推进大学生素养提升“五个一”工程深入开展,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竞赛分级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包括:各级各类科技创新竞赛、学科竞赛、创业大赛等竞赛活动。

  第三条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综合考虑竞赛排名、行业背景和高校参与情况,将竞赛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三个级别,其中Ⅰ、Ⅱ级竞赛由高到低细分为A、B、C三个等次,Ⅲ级竞赛不分等次。学校对Ⅰ、Ⅱ级竞赛项目实行年度复审、动态调整和更新。具体分级如下:

  1.Ⅰ级竞赛

  由国家部委及其司局主办,权威性高、影响力广,且有利于提升学校知名度、影响力及相关排名的大型综合性及基础性竞赛可认定为Ⅰ级A等竞赛。由国家部委司局发文主办或资助,或具有明显行业特色且业内认可度高、对学生培养具有明显积极作用的竞赛可认定为Ⅰ级B等、C等竞赛。Ⅰ级竞赛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2.Ⅱ级竞赛

  除Ⅰ级竞赛外。由教育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科技部、团中央等政府部门和国际学术团体组织主办有较大影响力的综合性大学生竞赛,可认定为Ⅱ级A等竞赛。由教育部委托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类大学生竞赛,可认定为Ⅱ级B等竞赛。由省政府及其各厅、局、委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竞赛、国家级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竞赛由省教育厅委托各学科省级学会主办的全省范围的大学生竞赛其他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范围的大学生竞赛国家级社会力量竞赛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大学生竞赛,可认定为Ⅱ级C等竞赛。其中,Ⅰ级A等竞赛的江苏赛区选拔赛均认定为Ⅱ级A等竞赛;Ⅰ级B等竞赛的江苏赛区选拔赛均认定为Ⅱ级B等竞赛;Ⅰ级C等竞赛的江苏赛区选拔赛均认定为Ⅱ级C等竞赛。其它Ⅱ级竞赛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3.Ⅲ级竞赛

  由市级部门或国内高校组织的校际竞赛,可认定为Ⅲ级竞赛。经学校批准开展的,面向全校学生的校内竞赛均认定为Ⅲ级竞赛。

  第三章竞赛组织

  第四条Ⅰ、Ⅱ级竞赛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和管理,相关学院负责具体实施;Ⅲ级竞赛由相关学院或职能部门自行组织管理并负责具体实施。Ⅰ、Ⅱ、Ⅲ级竞赛均纳入学校教学工作目标考核评估体系。

  1.相关部门职责

  (1)负责竞赛信息收集、通知发布、校内协调、过程监控等工作;

  (2)负责年度竞赛项目审定及资助经费审核工作;

  (3)负责竞赛获奖项目的奖励认定工作;

  (4)组织竞赛的总结、宣传与交流工作。

  2.相关学院职责

  (1)负责竞赛项目的具体实施,制定培训方案;

  (2)做好学生动员、报名、选拔、培训及参赛工作,组建竞赛指导教师团队,指定竞赛项目教师负责人,组织竞赛并按时收送竞赛作品等;

  (3)提供竞赛必需的场地、材料、仪器、设备等,保障学生竞赛取得好成绩;

  (4)做好竞赛的报备、证书等资料整理归档以及竞赛总结工作。

  3.竞赛工作机构

  根据竞赛具体情况,可成立竞赛工作组。竞赛工作组由相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相关学院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竞赛工作组负责制定竞赛计划,组建指导教师队伍,组织开展报名、选拔、培训、参赛等,并指定一名教师担任项目负责人及指导教师组负责人。

  第四章竞赛资助

  第五条学校对I级竞赛项目给予不超过2万元、Ⅱ级竞赛项目不超过1万元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参赛报名费和差旅费。Ⅲ级竞赛原则上不给予经费资助,对于涉及学院较多,参赛学生面较广的校级竞赛(主要指英语、高等数学、物理等),可由相关学院申请不超过3000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条学校对入选I级A等和I级B等竞赛项目的国赛、省赛及校级选拔赛,给予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补贴。具体标准为:校级选拔赛获奖的给予30个工作量/项;省赛未获奖的给予40个工作量/项,获奖的给予50个工作量/项;国赛项目的给予60个工作量/项。同一项目多个级别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计。

  第七条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承办I、Ⅱ级竞赛,承办I级竞赛可向学校申请经费支持,学校酌情给予经费补贴。

  第五章竞赛奖励

  第八条学校对获奖的竞赛项目实行奖励。

  1.奖励原则

  学校对I、Ⅱ级竞赛按照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参见附件3和附件4。同一竞赛项目获不同层次奖项的,以最高奖项标准进行奖励;对Ⅲ级竞赛不进行物质奖励。

  2.奖励形式

  (1)I级竞赛项目奖励由师生奖励、项目后续培育两部分组成。师生奖励部分用于奖励在最终决赛中获奖的师生,其中学生奖励不低于30%;项目后续培育部分用于竞赛项目培育建设及其它各类经费支出。师生奖励部分由学校以奖金形式发放给获奖学院或部门,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项目后续培育部分以单列账户形式划拨给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或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两部分的分配比例见下表:

  I级竞赛项目奖金结构表

  竞赛类别

  师生奖励

  项目后续培育

  Ⅰ级A等

  50%

  指导教师团队建设20%

  成果孵化30%

  Ⅰ级B等、C等

  70%

  30%

  说明:项目后续培育部分指导教师团队建设费主要用于教师讲课、讲座、培训、指导及外聘专家评审费等;成果孵化费主要用于参赛宣传、组织、会议及软硬件平台建设、资料与相关设备购置、实验耗材费等。

  (2)Ⅱ级竞赛项目奖励以奖金形式发放至获奖学院或部门,用于奖励在最终决赛中获奖的师生,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分配,其中学生奖励不低于30%。

  第九条学生在各类竞赛中获得省级及以上三等奖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创新创业学分奖励,奖励学分可以冲抵部分选修课学分。学校及学院制定的奖学金评定及综合素质测评细则中,要将学生参赛成绩作为重要加分项目。在各类学生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获得 I 级学科竞赛奖项的学生。

  第十条对于指导学生参加I级竞赛项目获奖的教师,学校在年终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和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其中,教师指导学生在I级竞赛项目中,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省级前两个等级奖项的,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可视同在中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不享受相关科研奖励)。教师指导学生获多个奖项的,仅按照最高获奖等级计算一次。

  第六章竞赛成果

  第十一条学校资助参加的竞赛,其作品所有权归属学校,其它竞赛作品所有权归属指导教师或参赛学生。为营造良好的竞赛文化,激发学生参加竞赛的热情,学校鼓励学院部门以合适的形式公开展示优秀竞赛作品。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XX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徐工院行教[2016]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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