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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

浏览:74642024-08-16

  生物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

  (2019年4月经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保证议事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吉林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学院的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 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该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定的事项,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章 组成原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组成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工程仿生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主任。

  第六条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发生变动的,新任领导班子成员自然为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原领导班子成员离任后,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有议事与表决权。议题在涉及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等工作时,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参加;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时,系(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等可列席参加。一般情况下,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撰写会议纪要。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研究确定需要列席人员。

  第三章 议事原则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商定。涉及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有关党的建设事项的,由院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事项的,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议题主持人。特殊情况下,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也可委托其他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主持会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1-2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工作,可随时召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到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情况下不得临时动议。遇有紧急事项需临时增加议题时,须征得参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列入议题。会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议题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须获得应到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

  (一)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二)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同意、不同意或弃权。

  (三)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双方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和征求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当回避。负责会议记录的列席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在坚持回避制度的前提下参会。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向学院党委书记、院长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的,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 正确区分党政联席会议与院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院党委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五条 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学院总体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学院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四)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内部管理、社会服务等重要事项;

  (五)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使用(5000元人民币及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办学资源调配和教职工福利及奖(酬)金的分配方案;

  (六)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设置及调整,教职工聘用、考核、晋职晋级、奖惩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学院学术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组建、换届等重要事项;

  (七)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学生工作、离退休工作、保密工作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置;

  (八)通报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在内的有关党的建设工作;

  (九)需要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的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一般应先由院党委会议研究把好政治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 涉及学院干部任用工作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先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再提交院党委会议决定。

  第五章 议事保障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前协商确定议题。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事先提出,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事先提交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会上讨论研究。会上由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三)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组成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吉林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由议题提出人就相关事项作说明,有关列席人员可作补充汇报,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一)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二)未到会人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三)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以及采取除无记名投票外的其他表决方式时,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记录在案,对不同意见也应当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由专人如实记录,会议记录要过程完整,发言要点清晰,须明确记录与会人员对重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态度。会后,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查,须于次年交学校档案馆存档,学院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由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或决定的需办理事项,应明确负责人和办结期限,办理情况要及时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规则的议事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按照《吉林大学信息公开办法》,适合公开的应在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时通过邮箱向系主任、党支部书记等有关师生通报或通过学院网页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实施,2015年3月30日制定的《生物与农业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篇2:基础医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基础医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基础医学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班子整体功能和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础医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研究决策。

  第三条 基础医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基础医学部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及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研究制定实施意见;

  (二)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或重要措施;

  (三)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研究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研究决定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监控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研究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外出进修、攻读学位等重要事项;

  (七)研究决定本部门奖惩和学校要求本单位审核或推荐的教学、科研等重要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名单;

  (八)审定本单位财务预算方案,仪器设备申购计划,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量计算及考核办法等;

  (九)讨论通过本部门重要规章制度;

  (十)其他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包括战略规划制定、重要政策措施出台、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引进、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等,由教学单位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六条 在教师引进、考核聘用、晋职晋级、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由基础医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严格把握党政联席会与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教学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书记、主任或其他副职领导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会议议题最终由书记、主任共同商定。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根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主任主持,也可由书记或主任根据研究事项内容,指定其他班子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包括:书记、主任、分工会主席。部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应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和主任共同商定。涉及本单位工作规划、干部人事、年度考核、提职晋级、评奖评优等重要事项,应当吸收教师代表参与讨论决策。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议题提出人报告情况和方案,讨论时要围绕中心议题,发表意见要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出席会议人员意见,做出结论;或经出席会议人员表决做出决定,表决时,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到会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部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完整详细记录、存档,并按要求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 执行和督办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单位党政领导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人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校党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新情况、发现新问题,需要对原决议或决定做出修改时,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建议提请复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基础医学部直属支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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