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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市金秋助学活动方案

浏览:55582021-12-12

  永乐市“金秋助学”活动方案

  为协助各级党委、政府解决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不让一名困难职工子女因生活困难而上不起学,在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根据市总工会统一部署,区总工会决定,今年继续开展“金秋助学”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秋助学”活动资助对象及原则

  “金秋助学”活动的主要对象是国家助学体系暂时没有覆盖,或者已覆盖但需要进一步资助的就读高中(含职业中专)、应届和往届大学生,资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其家长所在单位为区属建会企事业单位。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家庭成员患大病、残疾等特殊原因造成困难的低保边缘职工子女。

  (三)低保职工家庭中,经过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家庭子女。

  (四)遭受天灾人祸等突发性灾害的困难职工子女。

  (五)在城市上学的困难农民工子女。

  今年,“金秋助学”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重点资助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的特困职工子女。有困难学生的各机关事业单位、生产经营较好的企业单位要组织自行资助。已得到社会其他资助的,工会将不再重复资助。

  二、“金秋助学”活动时间安排

  “金秋助学”活动从7月1日开始,到8月底前结束。活动共分三个阶段:7月1日至8月12日为职工个人申请、单位工会审查上报阶段;8月13日至8月19日为区总调查审批阶段;8月底前举行助学金发放仪式。

  三、“金秋助学”活动要求

  (一)做好摸底调查,建立健全档案。各级工会接到通知后,要尽快摸清本地区、本单位20**年参加高考的和就读高中的困难职工子女的具体情况,要一个不漏上门走访,做到学生考试情况清、家庭收入清、困难状况清,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子女上学待助档案。对曾获得工会资助的往届学生,要搞好跟踪调查,有针对性的做好帮扶工作,尽力帮其完成学业。

  (二)整合助学资源,丰富助学内容。各级工会要将摸底调查的情况及时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政的支持。要积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好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助学优惠政策,使符合条件的家庭困难的学生能够享受到国家助学政策的资助。要动员社会各界向困难职工献爱心,主动与教育、民政、慈善机构、新闻单位等联合开展助学活动,扩大助学范围。要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帮困助学机制,积极推动整合各方面助学力量,要把金秋助学活动与区总开展的“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结对帮扶、对口帮扶等方式进行资助。要利用自身组织健全、联系社会广泛的优势,引导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和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向特困职工子女献爱心。通过帮扶中心职业介绍平台,积极为贫困生提供勤工俭学的机会。

  (三)加大助学力度,打造助学品牌。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金秋助学”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成效。努力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帮助困难职工子女的良好氛围,使“金秋助学”活动成为工会围绕大局、履行职责,为困难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的知名品牌。

  (四)严把审核关口,明确工作要求。各级工会主要负责同志要对申请助学对象的家庭困难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召开相关会议进行讨论审核,条件符合者要张贴到本单位宣传栏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区总工会提出申请,做到既不漏报、错报,也不虚报、瞒报。要严格按照要求,健全急需资助的困难学生档案,严格执行实名制,被资助对象要符合规定手续。区总工会将对申请助学对象家庭困难情况进行调查,发现虚报困难、瞒报收入等情况的,不予助学,并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各镇、办总工会,局(办)、区直单位工会于8月12日前,将《20**年应届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情况调查表》、《往年接受市总或区总资助困难大学生情况调查表》和《接受高中教育的困难职工子女情况调查表》及电子文档报送区总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表格填写要保证准确、完备,漏填或错填一律无效。20**年考入高校、高中的困难职工子女需提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往届生需提交在校学生证明。

  联系人:z

  联系电话:z

  电子邮箱:z

  地址:z

  附件:20**年应届困难职工子女上大学情况调查表

篇2: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优化农村牧区干部队伍结构,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农村牧区就业创业,减轻家庭困难学生还款负担,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51号)和《z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教育厅、共青团z自治区委员会<关于印发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内组通字〔20**〕3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选聘到z村任职,满两年并经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国家代为偿还(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符合《通知》中选聘对象和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含专科和高职生)并选聘到z村任职,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四条 本办法中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是指由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发放的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国家助学贷款;开发银行学籍地国家助学贷款;20**年开始实施的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不含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所需资金,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财政和盟(市)财政分别承担。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定向和委培生除外),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毕业时自愿到z村任职,服务期满两年。

  (三)任职期间遵守地方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爱岗敬业,服从管理;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任职期满经考核为优秀、称职。

  (四)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向学校递交《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和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原件一份)。

  (二)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八条 高校在每年的9月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任职毕业生提交的《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等材料,审查申请资格,逐笔核对贷款金额。

  2.代偿资助申请资格审查完成后,填报《z自治区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

  3.直属高校将符合代偿资助条件毕业生提交的《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和《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一式两份)等相关材料集中报送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核,由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最终审核备案。

  4.盟(市)属高校将符合代偿资助条件毕业生提交的《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原件一份)、《z自治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z村任职合同书》(复印件一份)和《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汇总表》(一份)等相关材料报送盟(市)财政局审批备案。

  5.直属高校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提交当年需支付的代偿资助资金额度,盟(市)高校向盟(市)财政部门提交当年需支付的代偿资助资金额度。财政部门对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盟(市)属高校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批无误后下拨资金,由学校负责向申请学生通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情况。

  第九条 国家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采取一次性代偿资助的办法,即任职期满经考核合格后一次性代偿资助完毕,并由获得代偿资助的学生向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一次性偿还剩余全部本金及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如果未及时向经办银行偿还,造成的违约后果由学生自负。每人代偿资助总额以该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全部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为限。

  第十条 对已确定为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毕业生,进入自付利息和还本付息期后,为避免造成违约,按照原还款计划正常偿还本息,由本人先垫付,并妥善保存所有还本付息收据,待任职期满、考核合格后,通过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结算,并一次性支付。

  第十一条 符合代偿资助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请支付,并向高校完整提交以下材料供高校审核:

  (一)旗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对其履行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等年度考核情况、任职期满综合考核评价书面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出具的自付利息和还本付息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学校收到以上材料审核无误后,指导学生填报《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申请表》一式三份,逐份加注审核意见,一次性支付;每年的支付工作完成后,向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盟(市)财政部门提交《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汇总表》,并附年度考核情况、任职期满综合考核评价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复印件一份、《z村任职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支付申请表》一份。

  第十二条 代偿资助资金由在校期间获得的全部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学生已支付的利息、全部贷款偿还之前剩余利息构成。

  第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第十四条 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任职基层单位,仍按本办法实行代偿资助;因入伍、升学、考取公务员和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等原因未满两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任职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资助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全部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盟(市)财政部门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五条 高校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助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相关下载:z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

篇3:小学阳光早餐一元捐赠万人助学活动倡议书

  小学“阳光早餐 一元捐赠 万人助学”活动倡议书

亲爱的同学们:

  早餐是一天中最重要的一餐,对同学们的学习和身体健康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在我区对口帮扶的贵州省兴仁县一些偏僻山区,那里的一些贫穷学生每天要走几公里的山路去上学,他们早上空着肚子赶到学校,到了学校也没有早餐可吃,等到中午再吃由政府提供的免费午餐。早餐得不到保证,致使相当部分正处于生长发育期的学生身体健康受到了影响。为了解决这些贫困孩子的早餐问题,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联合区扶贫办、团区委、区工商联、区教育局、区慈善总会、新区时刊、z区广电中心共同发起“阳光早餐”活动。

  活动将在z募集善款,由区扶贫办归集全区捐款,以学校为单位发放至受助学校,由受助学校向学生免费提供早餐。区扶贫办将和贵州省兴仁县相关对口单位一起监督善款落到实处,以确保每个贫困学生能够在受助期内吃上早餐。

  同学们,z是一座“爱心城市”,z更具有扶贫济困、爱心助学的传统美德,20**年我区发起的“温暖午餐·万人助学”活动就是因为得到了大家的大力支持,才取得了圆满的成功。“积小步而至千里,汇细流而成大海”,正是大家一颗颗爱心的闪耀,正是因为有了“众人拾柴火焰高”的良好氛围,才使得z的帮扶工作得到不断深化!

  “中国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之梦,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国兴,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广大青少年的接力奋斗才能实现。现在学校大队部向全校所有同学发出倡议:伸出你的双手,奉献你的爱心,你的一份爱心将给和你一样的同龄人带去一年的快乐、你的一份爱心将让阳光永远的灿烂,捐出你的一元钱,让贵州贫困同学吃上一顿早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放飞少年梦想!

  学校大队部将在1月9日、10日(周四、周五)早上在校园门口“走好每一步”石雕前安放一个爱心箱,同学们可以自愿将一元钱投入其中,用自己的关爱为这些需要帮助的同龄人送上一份温暖吧!

  z小学大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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