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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学公务卡实施管理办法

浏览:32072024-04-05

  XX小学公务卡实施管理办法

  一、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意义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文件号20**年52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校公务卡实施的管理办法。

  二、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范围

  1、单笔金额200元以上(含200元),且列入强制目录的支出。

  2、强制结算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还有所有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3、使用现金和支票的原则

  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且只能在不具备刷卡条件场所消费的公务支出;

  按规定需用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具体包括:发放的慰问金或者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等;

  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公积金等目前只能用现金或支票结算的支出。

  4、除上述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使用现金的,应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必须一事一批,并随同发票、清单等单据一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和入账凭证。

  三、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后的报销审批程序

  1、审批程序:

  (1)需购买的东西,经办人应填写申购单交与校长室,经审批予以购买方可用公务卡结算购买。

  (2)除上述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的,应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必须一事一批,并随同发票、清单等单据一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和入账凭证。

  2、报销要求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校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5)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6)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财务,并由单位财务及时退回单位专用账户。

  (7)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

  一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

  一一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一一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一一其他不符合本校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8)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四、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内部管理

  1、责任科室、责任人

  校长室:XX

  工会:XX

  教导处、科研室:XX

  大队部:XX

  总务处:XX

  2、内部监督:

  公务卡用于本校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务性支出,能满足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篇2:XX小学公务卡实施管理办法

  XX小学公务卡实施管理办法

  一、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意义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文件号20**年52号文,《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校公务卡实施的管理办法。

  二、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范围

  1、单笔金额200元以上(含200元),且列入强制目录的支出。

  2、强制结算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还有所有适合采取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

  3、使用现金和支票的原则

  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且只能在不具备刷卡条件场所消费的公务支出;

  按规定需用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具体包括:发放的慰问金或者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支付给非本单位职工的一次性费用、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等;

  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公积金等目前只能用现金或支票结算的支出。

  4、除上述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况,确实使用现金的,应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必须一事一批,并随同发票、清单等单据一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和入账凭证。

  三、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后的报销审批程序

  1、审批程序:

  (1)需购买的东西,经办人应填写申购单交与校长室,经审批予以购买方可用公务卡结算购买。

  (2)除上述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外,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的,应由经办部门经办人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必须一事一批,并随同发票、清单等单据一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和入账凭证。

  2、报销要求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4)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校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5)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6)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交回财务,并由单位财务及时退回单位专用账户。

  (7)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

  一一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内容不符的;

  一一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一一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一一其他不符合本校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8)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四、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内部管理

  1、责任科室、责任人

  校长室:XX

  工会:XX

  教导处、科研室:XX

  大队部:XX

  总务处:XX

  2、内部监督:

  公务卡用于本校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日常公务性支出,能满足刷卡条件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篇3: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XXDH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XXDH学院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立更加科学、合理、完善的教师管理体系,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指导意见(试行)》(鄂教人〔2013〕8号)的相关要求实施教师岗位分类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科学分类、明确职责、注重考核和动态调整,优化师资结构、增强人才培养的计划性和针对性,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力支持和智力保障。

  第三条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涉及教师的录用、考核、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及调整等多个环节,是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用人环境、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建立教师岗位科学考评体系的系统工程。要以学校宏观统筹、教学单位具体实施为推进方式一抓到底、确保落实。

  第二章 岗位分类、条件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指导意见(试行)》(鄂教人〔2013〕8号)相关精神,普通高校教师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四类。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所有专兼职教师均应根据教师自愿、工作需要及择优聘用的原则,确定现有岗位分类,并与人事部门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或协议。

  第五条 教学为主型岗位

  (一)教学为主型教师主要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主讲基础课程、开发精品课程、编写适用教材、改进教学方法等),同时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具体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与所在单位共同商定,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教学为主型岗位设置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岗位。

  (三)聘用到教学为主型岗位的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课程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教学为主型教师的考核重点是教学态度、教学效果、教学工作量、教研工作以及学生培养质量等。

  第六条 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

  (一)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须同时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具体教学、科研工作量由教务处、科研处与教师所在单位商定,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设置教授、副教授、讲师岗位。

  (三)聘用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的新进人员,一般应具有国内外重点高校或著名科研院所的博士学位;目前在编教师聘用教学科研并重型岗位者,除能完成学校要求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外,还应曾经或正在主持或参与相应的科研项目等工作。

  (四)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考核的重点是高质量教学效果、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七条 科研为主型岗位

  (一)科研为主型教师,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具有发表高水平论文和承担国家、省重大或重要研究项目的能力,且要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具体科研和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科研处与所在单位共同商定,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科研为主型岗位设置研究员(教授)、副研究员(副教授)、助理研究员(讲师)、研究实习员(助教)岗位。已有教师或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聘用科研为主型岗位后可保留原职务名称。

  (三)聘用科研为主型教师一般应具有国内外重点大学或知名研究机构博士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同时,应具有发表高水平论文、承担国家重大(或重要)研究项目的能力。

  (四)科研为主型岗位人员考核重点是高质量的论文、专利、专著、科研成果获奖、科研经费到款额等内容。

  第八条 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岗位

  (一)社会服务与推广型教师,主要承担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任务,且要承担一定的教学工作量。具体工作任务由科研处、教务处与所在单位商定,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岗位设置正高级经济师、副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岗位。已有教师或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聘用为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型岗位后可保留原职务名称。

  (三)聘用为社会服务与推广型人员者一般应具有大学硕士以上学位(或本学科最高学位),并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为丰富的技术转化工作实践经验。

  (四)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岗位考核的重点是研究开发成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第三章 岗位总量、比例与奖惩

  第九条 学校结合教师人员队伍现状,依据国家规定生师比以及全校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的教学工作量核定学校四类岗位总数、各教学单位基本岗位数以及调节岗位数。

  学校预留一定的机动岗位,用以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各重点学科、特色专业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教师岗位总量和结构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当岗位核算依据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经人事部门提交校行政审核、董事会批准,可对相关教学单位的岗位数量、结构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在对教师实施岗位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学校继续现有的工资体系和各类单项奖励制度。如需出台新的薪酬标准及奖励办法,经人事部门提交校行政审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岗位分类管理要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对聘期内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师风、扰乱正常教学和工作秩序以及其它违法乱纪问题的,学校可依据国家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教师的解聘及辞退由所在单位或教务督察部门提出处理理由、经人事部门审核并与相关部门会商处理意见后提交校行政讨论、报董事会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岗位聘用与考核

  第十三条 教师岗位分类及聘用,按照学校核定的岗位总数及比例,通过教师个人申报和教学单位统筹安排,确保所有称职教师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现有职务职称分别科学合理入轨到四类教师岗位。

  第十四条 所有专兼职教师明确岗位分类后必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或协议。聘期一般为四年,实施岗位分类前的聘期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教师岗位聘用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教师正常转岗制度。转岗可分为“自主转岗”和“组织统筹”两种方式。转岗去向为四类岗位内调整或转出教师序列。转岗一般在一个聘期期满之后,情况特殊的可经本人申请或部门提出、人事部门审核、报校行政批准后实施。转岗后的薪酬待遇按新定岗位确定。

  教师四类岗位调整原则上统一在每年年初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人员的引进或补充以不同类别岗位出现空缺为依据。学校可根据学科建设和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的需要每年引进10名博士作为骨干师资力量的储备。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引进和聘用按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教师的考核以岗位分类为依据,由人事部门参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定标准、根据各类岗位教师工作的特点和各学科之间的差异,分别制定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经校行政审定、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考核业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及续聘或解聘、辞退、转岗、奖惩、评先(优)、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应低聘,或转聘非教师岗位,或不再续聘。受聘人员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考核,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禁止本校各类岗位专职教师在校外兼实职(不包含学术组织兼职、社会公益兼职、学术荣誉性兼职以及由学校派遣的兼职等)。确因工作需要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报学校人事处审核,提交校行政批准。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和制度;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校人事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相关日常工作的开展、督办和检查落实。

  第二十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各类教师岗位数,结合学科(专业、课程)建设、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与教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实施细则,报校人事部门审核、校行政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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