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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编辑:234范文网2022-08-06

  教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一、为了切实做好本校教职工义务献血工作,学校依据《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 和《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学校建立义务献血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工会主席等有 关人员任组员。由党支部负责对教职工进行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增强教职工义务献血的 意识,提高教职工义务献血的自觉性。由校工会依据教育局献血计划,具体组织献血人员 体检和义务献血工作。

  三、义务献血的对象,凡本校在编的、适龄、健康的公民,均有履行献血的义务。女 性20-55周岁,体重在45公斤以上的;男性20-55周岁,体重在50公斤以上的。新进教职 工符合献血条件的,应于当年报名参加献血。

  四、学校在接到区献血办与区教育局共同下达的“献血指标”后,工作小组根据献血 原则确定义务献血名单,并以书面或其它形式通知其本人。

  五、经体检合格并参加义务献血者,学校给予一次性营养补贴费。为了不影响学校的 教学工作,原则上尽量安排在假期义务献血。如果在非假期期间献血,给予一周的休养时 间。

  六、参加义务献血后的教职工,学校五年内不再安排其重复献血,学校保留所有献血 者献血档案。

  七、为了提高本校教职工义务献血的积极性,对于多次义务献血者的营养补贴费逐次 递增,递增金额每次500元。

  八、按照《上海市公民献血条例》规定,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单 位应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1.两年之内不能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

  2.职称评定或认定推迟一年报送,理由是不履行应尽义务,师德不合格:

  3.不发一年基本奖金;

  4.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且其所在组室不得参加当年文明组室的评比活动。

  九、试行“献血在单位,用血到家庭”管理办法。凡是公民本人或家庭成员:同一户 口簿内,在五年内,未献过血的用血者,均要付用血量三倍的输血费押金。如在规定的三 个月内还血者或家庭成员体检均不及格者可全部迟还其用血押金。如规定期限内不能还血 ,则押金全部上交国库。

篇2:天山中学教职工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山天中学教职工义务献血实施办法

  一、学校依据《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和《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二、学校建立义务献血领导小组,由支部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工会主席等有关人员任组员。由党支部负责对教职工进行义务献血的宣传发动,增强教职工义务献血的意识,提高教职工义务献血的自觉性。由校工会依据教育局献血计划,具体组织献血人员体检和义务献血工作。

  三、义务献血的对象,凡本校在编的、适龄、健康的公民,均有履行献血的义务。女性20一55周岁,体重在45公斤以上的;男性20一55周岁,体重在50公斤以上的。

  四、实施办法。学校采用义务献血计划编号制。

  1、按符合义务献血条件的对象数额统一编号,然后交叉分配到各组室,由各组室组织公开拍号,或由组室自定顺序,与全校序号衔接,依次确定全校参加体检及义务献血人员的顺序。

  2、凡前五年中己参加义务献血者不参加组室抽号,按献血年次的先后,编排在全校编号后尾。

  3、调离本校和超龄教职工的编号自动作废,新调入本校的教职工及时编入全校序列。

  4、大力提倡自愿义务献血,经本人提出口头申请,体检合格者即可提前或多履行献血义务。

  五、奖励

  1、本校教职工一律实行无偿义务献血制,无偿献血费用由学校承担。

  2、学校补贴营养费,数额由校务委员会每年决定。

  3、给予七天公休。

  六、处罚

  按照《上海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规定,有工作单位的公民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单位应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1、两年之内不能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

  2、职称评定或认定推迟一年报送,理由是不履行应尽义务,师德不合格;

  3、不发一年基本奖金;

  4、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七、试行“献血在单位,用血到家庭”管理办法。凡是公民本人或家庭成员:同一户口薄内,在五年内,未献过血的用血者,均要用血量三倍的输血费押金。如在规定的三个月内还血者或家庭成员体检均不及格者可全部返还其用血押金。如规定期限内不能还血,则押金全部上交国库。

  八、本办法经支委会、校务委员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无特殊情况,任何人均不能作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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