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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实验学校危险刀具检查收缴制度

浏览:12152022-06-15

  城新实验学校危险刀具检查收缴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学生携带危险刀具,严格控制危险刀具进校园,坚决杜绝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努力构建平安校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必须从维护全校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进一步认识加强对危险刀具管理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严格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把检查收缴危险刀具工作落实到位,负责到底,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留后遗症。

  第四条 学校要利用校会、班会等方式在学生中大力宣传携带危险刀具是违纪、违法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促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携带危险刀具的严重危害性。

  第五条 危险刀具的检查收缴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1、每天早晨,由值班校干在校门口进行随机检查收缴,并将检查情况记载于值班记录。

  2、每天早自习之前,由班主任在教室内进行检查收缴,并将检查情况记录。班主任将每天情况及时上报年级主任。年级主任汇总本年级当天的危险刀具检查收缴工作情况于每天中午报安保处,并上交档案室。

  3、学生宿舍,由宿管员每周负责检查收缴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载于宿舍管理记录。

  4、检查收缴方式主要由学生自行解开书包,由班主任、值班干部或其他管理人员查看,也可以由同桌互相查看。

  5、学校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险刀具的突击检查收缴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携带或私自保存危险刀具而主动上缴者,将给予从轻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携带和私自保存危险刀具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携带和私自保存危险刀具且不服从学校管理者,由公安机关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刀、双刀、三棱尖刀等。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新城实验学校危险刀具检查收缴制度

  城新实验学校危险刀具检查收缴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学生携带危险刀具,严格控制危险刀具进校园,坚决杜绝校园暴力案件的发生,努力构建平安校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必须从维护全校稳定大局的高度,以对广大师生生命安全极端负责的精神,进一步认识加强对危险刀具管理的特殊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严格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把检查收缴危险刀具工作落实到位,负责到底,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留后遗症。

  第四条 学校要利用校会、班会等方式在学生中大力宣传携带危险刀具是违纪、违法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促使学生充分认识到携带危险刀具的严重危害性。

  第五条 危险刀具的检查收缴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1、每天早晨,由值班校干在校门口进行随机检查收缴,并将检查情况记载于值班记录。

  2、每天早自习之前,由班主任在教室内进行检查收缴,并将检查情况记录。班主任将每天情况及时上报年级主任。年级主任汇总本年级当天的危险刀具检查收缴工作情况于每天中午报安保处,并上交档案室。

  3、学生宿舍,由宿管员每周负责检查收缴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载于宿舍管理记录。

  4、检查收缴方式主要由学生自行解开书包,由班主任、值班干部或其他管理人员查看,也可以由同桌互相查看。

  5、学校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危险刀具的突击检查收缴工作。

  第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携带或私自保存危险刀具而主动上缴者,将给予从轻处理。

  第七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携带和私自保存危险刀具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携带和私自保存危险刀具且不服从学校管理者,由公安机关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危险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刀、双刀、三棱尖刀等。

  第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枫山中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心天中学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每月20日,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25日前将党费汇总后转交学校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学校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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