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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徒高中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规定

浏览:95872022-06-14

  徒丹高中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减少各类教学事故的出现,使事故能得到及时、严肃和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过程中因本人主观过错而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

  学任务造成较大影响,或其教学语言及行为违背国家及学校有关法规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不同,分三个级别:

  Ⅰ、重大教学事故;

  Ⅱ、较大教学事故;

  Ⅲ、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五类:

  A、课堂教学;B、考试管理;C、成绩管理;D、教学管理;E、教学保障。

  A.课堂教学:

  序号 事故内容 级别

  1-1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I

  1-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I

  1-3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上课期间擅离岗位20分钟以上。I

  1-4教师上课迟到(意外事故除外): 1、10分钟以内 2、10分钟以上 Ⅲ Ⅱ

  1-5教师提前下课: 1、5-10分钟 2、10分钟以上 Ⅲ Ⅱ

  1-6因工作失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300元以下或学生受轻伤 2、财产损失300-1000元或学生受重伤 3、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或使学生终生致残 Ⅲ Ⅱ Ⅰ

  1-7未经教务处主管领导同意,教师随意删减教学内容达学期教学计划总学时1/4及以上 。II

  1-8未经学校职能部门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无法监控。II

  1-9确系教师要求不严,在教学进程中,致使学生出现违纪事件或安全事故。II

  1-10教学不负责任,备课敷衍了事,没有教案,教学效果差,学生反映强烈。II

  1-11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布置作业、不收作业、不阅作业、对学生学习情况不闻不问、放任自流。III

  1-12任课教师衣冠不整,如穿背心、拖鞋或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服装上课(必须穿背心或拖鞋上课的场合除外)。III

  1-13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III

  1-14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委托他人代课。III

  1-15教学进度与授课计划(教学日历)无故相差4学时及以上。III

  1-16教师在课堂上不关闭BP机(或移动电话)并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教学秩序。III

  B. 考试环节:

  序号 事故内容 级别

  2-1任课教师考前泄露或变相泄漏试题。I

  2-2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或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I

  2-3任课教师未对试题认真审查,从而导致试题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I

  2-4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或擅自请人代监考 Ⅲ

  2-5监考教师监考时,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Ⅲ

  2-6监考教师缺席 Ⅱ

  2-7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Ⅲ

  2-8考试结束时主、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考卷,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造成学生成绩无法确定。I

  2-9主考、监考教师迟到20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 。I

  2-10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I

  2-11不按要求将试卷管理归档造成试卷丢失。I

  2-12由于试卷短缺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II

  2-13不按命题原则命题,题量偏少或试题偏易致使50%学生在规定的1/2考试时间内答完交卷。II

  2-14由于教学原因,或命题原因造成一次考试所涉及的学生有40%以上(含40%)人数不及格。II

  2-15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学生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不上报。 II

  2-16未经教务处同意随意变更考试时间 。III

  2-17监考教师迟到10分钟以上或监考期间擅离岗位,时间在10分钟以上。III

  2-18考场安排违反单人隔行就坐规定,或者监考人数少于规定要求 。III

  2-19考试结束后,就个别学生成绩问题找相关人员说情,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III

  2-20试卷评分、复核不认真造成一份试卷分数误差在5分以内。III

  C. 成绩管理:

  序号 事故内容 级别

  3-1教师不按评分标准私自故意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 I

  3-2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习改学生成绩。I

  3-3考试成绩上报后,任课教师私改成绩。I

  3-4考分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份数超过5%。 II

  3-5考试评分后,试卷遗失: 1、成绩已登录 2、成绩未登录 Ⅲ Ⅱ

  3-6对学生学习成绩评定: 1、成绩严重偏差1-5份;应不及格而评为及格 2、成绩严重偏差5份以上;应及格而评为不及格 Ⅲ Ⅱ

  3-7考试结束后4天内未向教学管理部门报送成绩。II

  3-8对学生进行学籍处理的决定做出后,未通知或通知后未及时执行的。III

  D. 教材管理与教学管理:

  序号 事故内容 级别

  4-1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II

  4-2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使用自编或参编教材。II

  4-3未经教务处审批,擅自向学生发放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或向学生兜售质量低劣的辅导材料。II

  4-4教学计划应开课无故未排入课表或错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Ⅰ

  4-5在新生开学前,仍未书面制定或确定学制内的教学计划 Ⅰ

  4-6因对考试成绩管理有误,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I

  4-7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I

  4-8在规定的成绩保管时间内,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I

  4-9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II

  4-10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明。II

  4-1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又未能在接到报告后15分钟内及时处理。II

  4-12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III

  4-13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教学活动安排或有关教学文件传达和落实不及时或不明确,致使有关工作受影响。III

  4-14未经教务处同意并备案,擅自出借、使用教室。III

  4-15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课程表)。III

  E. 教学保障:

  序号 事故内容 级别

  5-1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卫生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学校医护人员不能及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I

  5-2上课时间已到,值班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实验室、机房或电教设备的门,致使无法使用,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II

  5-3采购伪劣教学用品,影响教学 Ⅰ/Ⅱ/Ⅲ

  5-4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影响教学 Ⅲ

  5-5教学用表格、材料供应、分发不及时,影响教学 Ⅲ

  5-6在教学场所周围故意制造噪音,影响教学 Ⅱ/Ⅲ

  5-7因责任人失职而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停水、,影响1个教室或1个楼层教学工作 (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 l天或校区教学工作中断半天为二级教学事故;影响整幢楼教学工作中断l天以上,为一级教学事故)。III

  5-8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或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III

  5-9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III

  5-10各部门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 Ⅱ/Ⅲ

  5-11各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教学仪器设备未履行报废手续,擅自处理 Ⅲ

  注:1.教学保障方面其他未尽事宜,由于出现工作失误直接影响教学的,按我校有关部门制定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执行,此处不再单列。

  2.上述未列出的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确定并参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和教务处报告。其他发现人或知情人也可在事故发生发现后3天内向相关部门和教务处报告。

  第六条 相关单位和教务处接到报告后,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由事故责任人所在教研组调查取证,查实后,需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附事故责任人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责任人所在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主管校长或教务处核定。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Ⅱ级较大教学事故和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主任核定。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 Ⅰ、Ⅱ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教务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室作出处理决定。Ⅲ级教学事故教务处由作出处理决定,报校长室备案。

  处理程序:

  1.事故报告与受理:对以上所列的各类教学事故,听课领导以及广大师生都有权利与责任予以报告,受理部门为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及教务处。

  2.一经发现教学事故,教务处即签发《徒丹高中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此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发给事故当事人,一份留教务处备案。

  3.申诉与最后确认: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通知书》之日起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接到申诉后,在一周内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将核实情况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汇报,提出最后确认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处分

  第八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直至待岗处分;

  2、Ⅱ级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较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重大教学事故。

  3、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为一次较大教学事故。

  4、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当事人遇到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不承担责任。

  5、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职,则对旷职的各种处理均不能包括对教学事故的处理中。

  6、扣发当事人奖金,每次数额为:

  一级教学事故:100元/次;二级教学事故:50元/次

  三级教学事故:25元/次

  第九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作为学校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称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人员的申诉和对已认定与处理但有异议的教学事故进行仲裁。其常设机构设在校长办公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教职员工、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学校行文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篇2: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试行)。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与管理各个岗位的各类教职员工。

  第二条 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包括课堂教学、作业(实践教学)、考试管理、成绩管理、教学管理等六类。本文所指教学事故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二个等级。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型与等级的界定

  第三条 课堂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的影响。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教学计划或不执行教学计划;

  3、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提前一周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

  4、在课堂上体罚学生;

  5、无论何种原因,教师酒后上课;

  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课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二)一般事故

  1、未经系部同意,变动上课时间;

  2、未经系部同意,由他人代课;

  3、未携带任何教案或点名册进入课堂执教;

  4、上课迟到或早退在5分钟以内;

  5、教师已事前请假,而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导致无人上课;

  6、教师穿背心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

  7、教师在上课时打手机或发出信号;

  8、教师上课抽烟。

  第四条 作业、辅导与答疑

  (一)严重事故

  1、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

  2、整个学期中无一次批改学生的作业;

  (二)一般事故

  1、遗失教学班学生作业;

  2、未按既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或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

  第五条 实践教学

  (一)严重事故

  1、实验准备未做好,致使实验无法完成;

  2、实习准备未做好,致使实习工作无法正常安排;

  (二)一般事故

  1、未严格按实验教学计划要求,开出实验项目;

  2、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

  3、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第六条 考试

  (一)严重事故

  1、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3、教师监考旷监;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泄密或丢失;

  5、教职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6、监考过程中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

  (二)一般事故

  1、监考教师迟到或早退(含无故中途擅自离开)在5分钟以内;

  2、事先未通知考试组织管理部门,找人代替自己监考;

  3、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A、B卷和标准答案;

  4、试卷或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

  5、监考教师监考期间随意离开考场,出现考场监考不力;

  6、监考教师在考场内做一些与监考无关的工作;

  7、没有按规定填写考场记事单。

  第七条 成绩管理

  (一)严重事故

  1、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2、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3、教师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考试者;

  4、教师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不提高或压低某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5、丢失整班试卷。

  (二)一般事故

  1、成绩单填写不规范,或未按要求折算学生成绩;

  2、成绩单与试卷成绩不符;

  3、上报成绩后,对个别成绩进行更改;

  4、丢失个别试卷。

  第八条 教学管理

  (一)严重事故

  1、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材料,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2、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任务书、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

  3、整班丢失学生成绩单;

  4、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隐瞒教学事故不报,造成严重影响的;

  6、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财产损失或教学秩序混乱;

  7、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而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二)一般事故

  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接报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

  2、因排课表失误造成无教师到课,致使学生空等;

  3、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上述通知未及时发放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4、审查不认真,错发或漏发学生毕业证书;

  5、没有及时通知到位,造成监考人员迟到;

  6、没有及时转发或布置宣传上级教学文件,给局部工作造成影响的。

  7、执行教学计划不严格,致使个别课程漏开;

  8、隐瞒教学事故不报。

  9、违反各种上班、值班规定而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未按规定提供或维修教学设备(设施)影响教学秩序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由督导组或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附件),在事故发生后三日内报告,其中关于教学工作的教学事故报教务处,关于行政后勤的教学事故报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十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相应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教务处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由学院主管领导委托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方式有:1、批评教育;2、书面检查;3、通报批评;4、取消当年评优资格;5、扣发部分或全部课时津贴;6、其他。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纪检监察审计室或教务处。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由纪检监宗审计室牵头,会同办公室、教务处、有关人员及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认定,并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一个学期内出现3次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为1次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有效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各系部及相关部门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任组长,具体负责本系部及相关部门教学事故的核查、处理和上报。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查实,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按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后,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重大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系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十九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受理常设机构为纪检监察审计室。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学院教学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后的复核结论,并将复核处理决定通知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院内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篇3: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外国语学校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实施素质教育,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健全中学部教学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预防并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职员工在教学管理及教学活动中,因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引起的,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或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教学语言或行为。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与等级

  第三条 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四类:A类--教学组织事故;B类--教学管理事故;C类--教学考核事故;D类--教学保障事故。

  第四条 依据性质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三级:Ⅲ级-- 一般教学事故;Ⅱ级-- 较大教学事故;Ⅰ级--重大教学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中学部成立教学事故处理小组。教学事故由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在发现后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报告,由教务处委托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负责调查、取证、核实,按一事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附件2),对事故级别和事故责任人提出认定与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事故责任人只能是个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单位或集体代替。

  第八条 教学事故处理小组应在受委托后一周内作出处理意见与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九条 各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与决定应有书面记录,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如实填写《教学事故记录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存档一份、事故责任人一份、教学事故处理小组留存一份。

  第十条 相关部门在对各类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降低事故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与仲裁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对事故的初步认定、处理不服的,有权申诉。

  第十二条 成立有分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参加的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在接到事故初步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申诉,初步处理决定即认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申诉后,学校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立即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认真进行调查、核实,然后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仲裁。学校依据仲裁决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第五章 教学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经学校最终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须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视事故级别、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般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批评教育,并处罚款50元/次。严重情况,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较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取消特级教师、优教工程等的评选资格;扣除年终奖金的10%-20%。责任人必须在学校会议上,做出书面检查。

  重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扣除年终奖金的30%-50%,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第。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各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不是由当事人造成的,或系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经查实后当事人对教学事故可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如果教学事故的产生原因是当事人旷工,对当事人除按旷工进行处理外,还要按教学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结果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对教职员工考核奖惩、职务评聘、晋职加薪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需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处理或按规定要求上报的事故,校长室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上报;重大教学事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凡隐瞒不报或延误报告的,视校长为事故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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