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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镇三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浏览:15082022-05-15

  江镇三中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学校应建立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第二条 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参与教育改革,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新人,把学校办成特色鲜明的人才的摇篮。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发展、建设、改革等重大问题。包括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中层干部和培养任免和财务预算决算等。上述方面在决策前都应提交教代会审议,由教代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改革方案、重要机构、如聘用合同制、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奖惩条例、校务公开实施方案、争创文明学校规划以及聘任工作小组、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献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建立,都要经过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学校教职工福利费使用原则及教职工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奖励优秀骨干教师方案应由教代会审议决定,付诸实施。

  (四)评议监督权。学校教代会每年对学校党政正副职实行民主评议。

  (1)评议的内容:以干部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评议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2)评议的程序:由评议对象向教代会作述职报告;教代会代表对评议对象进行测评;将测评结果送交教育局有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出色完成校长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由各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的名额约占教职工的三分之一。代表的构成要兼顾老中青的比例、男女的比例、各工会小组人数的比例,其中教师代表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学校党政工领导、工会委员可作当然提名代表。教代会主席团应公布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可邀请若干列席代表。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因退休、调动、除名等原因代表不能任职的,选举单位可依据规定程序撤换、免职或补选代表,并作出决议备案。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且有一定的参政议政的能力;

  (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工办事,作风正派,公道公正;

  (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遵章守纪,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是: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各项议程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 教代会每三~五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会议。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要问题,可提前召开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选举时,应建立筹备小组,制定筹备工作计划,确定主要议题,广泛征集提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领导、工会委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三条 教代会主要议题,应根据学校改革发展的目标和中心工作、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四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和立案的提案,要认真落实,并由大会主席团将执行结果向下次会议提出报告。

  第十五条 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必要时可召开代表小组组长会议,听取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江镇市第三中学第五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各项规定的修订权在教代会全体会议。

篇2: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和《z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二级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考核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 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本单位事务公开。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教职工总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和党政负责同志如未被选为代表,可列席二级教代会。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分党委(党总支)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四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篇3:福光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福光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依据《江苏省中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并遵照实行。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的权力,校长及各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职责

  第六条、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1、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得以落实;

  2、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与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的权威;

  3、民主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4、教育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第七条、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实施作出决议;

  2、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条例、教书育人条例、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与教职工密切有关的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交职能部门实施,教代会应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和其他事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

  4、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代会(或工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每学年进行一次评议,并提出嘉奖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校长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和工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教代会检查、评议和监督,认真采纳与实施教代会的建议、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和办理教代会的提案。

  第九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的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经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有关方案、规章、条例等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正。

  第十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能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能范围内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如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将情况报请学校党支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凡按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岗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为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代表名额分到工会小组。教职工代表由各工会小组直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方式或学校党政工协商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小组的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代表。代表若调出校外、离退休、停薪留职或健康的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可规定补选。

  第十三条、教代会会议期间,应将未被选入正式代表的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行政干部、条线主要负责人、校工会委员、经审委员会委员、女工委员会委员定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可将未被选入正式代表的年级组长、教研组组长定为列席代表,出席会议。

  学校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协小组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出席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为非常任制,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正式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 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利益,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其专门工作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召开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工会提出建议名单,建议名单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以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报学校党支部审核,然后在第一次会议预备会上举手表决通过。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工会主席担任。大会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大会的召开,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综合各代表组对议题审核意见;

  3、形成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选举、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

  5、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问题。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二次大会,每次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需经应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大会主席团、代表组长联席会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非经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必须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二十条、教代会以学科组为单位建立20**小组,选举产生组长、记录员。代表小组的学科组合由教代会主席团确定,通常以相当人数为组合基准。

  (一)各代表组长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1、组织本组代表按时出席会议,清点人数,协助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2、征集提案汇总上报;

  3、组织本组代表进行讨论、审议,认真汇总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选派本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4、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5、接受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二)各代表组在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1、及时向本组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协助贯彻大会决议的事项,协助做好思想工作、说明解释工作等;

  2、收集本组教职工对大会决议等的反映,归纳整理后报送工会委员会;

  3、参加本组日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4、接受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的委托做好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主席团召集代表组长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

  2、主持教代会的会务工作,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提出大会议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后召开大会;

  3、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政策、业务、管理知识,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建设的宣传教育,以提高代表素质;

  4、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应自觉接受党支部的领导,在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教代会的条例、章程开展活动。党支部应将教代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随时给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要积极支持行政开展工作,维护行政的权威,通过的有关决议、提案等要主动积极动员教职工支持行政实施,并认真收集反映,向行政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行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的工作,主动接受教代会的检查、评议和监督,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实施细则解释权为福光中学工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实施细则若与上级颁发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有不符之处,则依照规定程序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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