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 导航

兴化中专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浏览:36512022-04-30

  化兴中专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人员管理必须坚持统一定编、分类定资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明确职责、部门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培结合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按章奖惩的原则。

  第三条 外聘人员由校长室集体讨论确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用人部门负责。

  第二章 外聘人员适用岗位

  第四条聘用人员适用岗位:

  1、准军事化管理员岗位。

  2、教学辅助岗位:实验技术、培训管理、网络管理等教辅技术岗位。

  3、行政协管岗位:管理部门的协管性岗位。

  4、持证技术岗位:教学人员、驾驶员、电工、司炉工、医务人员等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岗位。

  5、工勤岗位:保安、维修、宿舍管理等工勤岗位。

  6、保洁、绿化和其他须聘岗位。

  第三章 聘用岗位的核定

  第五条 聘用岗位、职数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校长室予以核定。凡擅自超编聘用人员的,一律不得核发工资及其它相关待遇。

  第六条 有关部门因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聘用人员编制时,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十天,书面报校长室,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增编。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对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招聘工作由用人部门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编制、工资标准、聘用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开招聘,必须做到条件公开、工资公开、招聘公开、程序公开。拟聘用人员报经学校批准后,签订用工合同。

  第八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持执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岗位,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特殊岗位最多可放宽1-3周岁。

  4、不得聘用本部门正式人员亲属亲戚在本部门工作。

  第九条 应聘岗位条件,职责、工资待遇等由聘用部门拟定报校长室研究确定。

  第五章 聘用程序及试用规定

  第十条 外聘人员的主要程序:

  1、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数,聘用条件和工资待遇。招聘文件由用人部门拟稿、学校审核并在校园网、劳务市场或有关媒体公开。

  2、审查考核。聘用部门依据条件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各用人部门进行业务考核,并提交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名单,填写《化兴职教中心校外聘人员登记表》

  3、审核试用。由校长室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定,审核合格的由聘用部门试用1-3个月,签到试用合同。

  4、签订合同。试用合格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聘用部门与受聘人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能,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聘用期限

  聘期一年,特殊岗位可适当延长。符合续聘条件的报经学校同意后可续签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以前已在岗工作的外聘人员,用人部门依据聘用条件对其重新审核,在岗位职数限定范围内经聘用部门考核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的继续聘任,签定聘用合同。不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的予以辞退。对重新考核聘用上岗的,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按用工合同执行。由用人部门负责按月制表发放。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不享受编制内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法定假日、寒暑假待遇按聘用方案和用工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司炉工、电工、等特殊岗位可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用人部门必须建立外聘人员聘期内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履行合同和岗位职责的情况,主要分为日常工作表现、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技术水平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凡聘期内不合格的,聘用部门应解除聘用合同,报校长室审核后辞退。

  第十九条 在聘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合同外,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不经审批擅自用人的部门,学校不予办理用工手续,不发工资。如出现违章用人、违章辞退,冒领聘用人员工资、奖励等违纪现象,由学校追究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考勤和病事假审批、辞退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月向学校人事考核部门上报外聘人员的考勤情况,负责在每月规定时间前上报当月工资方案,并将本部门实际聘用的人员及变化情况及时上报校长室。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履行职责、岗位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在试用期满时将考核结果和是否聘用意见报校长室。

  第二十三条 聘用纪律:

  1、用人部门招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亲属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直接隶属的部门受聘。

  2、用人部门必须实行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的审查考核由各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用人部门不得超编招聘人员,不得在招聘工作中隐瞒受聘人员真实情况。

  4、用人部门辞退人员必须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合同规定或学校减员要求进行,不得随意辞退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部门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合同服从指挥的;

  2、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一学期逾期不归累计超过3天;

  5、被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6、其他法定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

  2、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有权提出解除聘任合同,除二十四和二十五条规定之外,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部门: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3、受聘人员家庭直系亲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无法适应岗位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受聘人员达到学校规定解聘年龄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

  3、聘用部门与受聘人员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4、因政策原因,聘用单位聘用条件丧失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聘用部门和受聘人员均可单方面解除合本同。

  第二十八条 外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接受学校和聘用部门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按着合同的约定为外聘人员改善工作环境与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外聘人员合同书由学校统一制订。合同一式三份,聘用部门、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学校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相违背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篇2:兴化中专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化兴中专学校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外聘人员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聘人员管理必须坚持统一定编、分类定资的原则,坚持合同管理、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明确职责、部门管理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培结合的原则,坚持规范管理、按章奖惩的原则。

  第三条 外聘人员由校长室集体讨论确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用人部门负责。

  第二章 外聘人员适用岗位

  第四条聘用人员适用岗位:

  1、准军事化管理员岗位。

  2、教学辅助岗位:实验技术、培训管理、网络管理等教辅技术岗位。

  3、行政协管岗位:管理部门的协管性岗位。

  4、持证技术岗位:教学人员、驾驶员、电工、司炉工、医务人员等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岗位。

  5、工勤岗位:保安、维修、宿舍管理等工勤岗位。

  6、保洁、绿化和其他须聘岗位。

  第三章 聘用岗位的核定

  第五条 聘用岗位、职数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校长室予以核定。凡擅自超编聘用人员的,一律不得核发工资及其它相关待遇。

  第六条 有关部门因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聘用人员编制时,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二十天,书面报校长室,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增编。

  第四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对聘用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招聘工作由用人部门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编制、工资标准、聘用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开招聘,必须做到条件公开、工资公开、招聘公开、程序公开。拟聘用人员报经学校批准后,签订用工合同。

  第八条 应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1、自觉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有一定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应聘岗位的工作。

  2、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应聘持执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岗位,须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具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特殊岗位最多可放宽1-3周岁。

  4、不得聘用本部门正式人员亲属亲戚在本部门工作。

  第九条 应聘岗位条件,职责、工资待遇等由聘用部门拟定报校长室研究确定。

  第五章 聘用程序及试用规定

  第十条 外聘人员的主要程序:

  1、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人数,聘用条件和工资待遇。招聘文件由用人部门拟稿、学校审核并在校园网、劳务市场或有关媒体公开。

  2、审查考核。聘用部门依据条件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者由各用人部门进行业务考核,并提交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名单,填写《化兴职教中心校外聘人员登记表》

  3、审核试用。由校长室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核定,审核合格的由聘用部门试用1-3个月,签到试用合同。

  4、签订合同。试用合格后正式签订聘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立聘用部门与受聘人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劳动纪律、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聘用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能,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 聘用期限

  聘期一年,特殊岗位可适当延长。符合续聘条件的报经学校同意后可续签用工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以前已在岗工作的外聘人员,用人部门依据聘用条件对其重新审核,在岗位职数限定范围内经聘用部门考核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的继续聘任,签定聘用合同。不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的予以辞退。对重新考核聘用上岗的,在签订聘用合同时,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六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三条 外聘人员工资待遇标准按用工合同执行。由用人部门负责按月制表发放。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不享受编制内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法定假日、寒暑假待遇按聘用方案和用工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按有关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司炉工、电工、等特殊岗位可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用人部门必须建立外聘人员聘期内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履行合同和岗位职责的情况,主要分为日常工作表现、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技术水平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奖励、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八条 凡聘期内不合格的,聘用部门应解除聘用合同,报校长室审核后辞退。

  第十九条 在聘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合同外,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于不经审批擅自用人的部门,学校不予办理用工手续,不发工资。如出现违章用人、违章辞退,冒领聘用人员工资、奖励等违纪现象,由学校追究用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的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核、考勤和病事假审批、辞退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每月向学校人事考核部门上报外聘人员的考勤情况,负责在每月规定时间前上报当月工资方案,并将本部门实际聘用的人员及变化情况及时上报校长室。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履行职责、岗位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在试用期满时将考核结果和是否聘用意见报校长室。

  第二十三条 聘用纪律:

  1、用人部门招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亲属回避制度,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或直接隶属的部门受聘。

  2、用人部门必须实行公开招聘,聘用人员的审查考核由各部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用人部门不得超编招聘人员,不得在招聘工作中隐瞒受聘人员真实情况。

  4、用人部门辞退人员必须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合同规定或学校减员要求进行,不得随意辞退聘用人员。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部门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1、在聘用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合同服从指挥的;

  2、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一学期逾期不归累计超过3天;

  5、被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6、其他法定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

  2、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有权提出解除聘任合同,除二十四和二十五条规定之外,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部门:

  1、在试用期内;

  2、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3、受聘人员家庭直系亲属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无法适应岗位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受聘人员达到学校规定解聘年龄的(男55周岁,女50周岁);

  3、聘用部门与受聘人员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4、因政策原因,聘用单位聘用条件丧失的;

  5、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聘用部门和受聘人员均可单方面解除合本同。

  第二十八条 外聘人员在聘期内应自觉接受学校和聘用部门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安排,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严格按着合同的约定为外聘人员改善工作环境与条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外聘人员合同书由学校统一制订。合同一式三份,聘用部门、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学校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相违背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篇3:高校后勤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四川省高校后勤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省高校后勤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能,促进我省高校后勤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14〕137号)有关要求和《四川省高校后勤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领域工作的代表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等。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第三条 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和理事会决议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协会相关业务领域的工作;协会按省民政厅规定每年将分支机构名称、负责人、住所、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的成员由会员单位和本工作领域专业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协会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研究中心等。

  (二)工作委员会和专业专委会设正副主任、理事、正副秘书长。正副主任、理事、正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主任、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三)分支机构理事会由该业务领域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正副主任、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正副主任、理事和秘书长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分支机构理事会聘任,协会理事会核准。

  (四)各分支机构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补充理事会成员,吸收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质的会员代表进入理事会,建立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发挥各方作用、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分支机构主任、秘书长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秘书长。

  第七条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时在其他行业组织中成立与本协会及其分支机构职能相同的组织,或在该组织中担任主任、秘书长。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日常工作进行联系和指导。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

  (一)分支机构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撤销动议。

  (二)分支机构的撤销须经分支机构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权利:分支机构可根据协会《章程》制定内部组织规则;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经协会的授权和委托,代表协会或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独立或联合组织有关专业活动,代表协会发展协会在该分支机构工作或业务领域的会员。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协会合法权益;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协会积极发展会员,壮大分支机构队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第四章 印章和发文管理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由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保管。未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刻制和擅自使用印章。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要健全收发文制度,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和资料的归档工作。分支机构发文由本机构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换届时,上一届主任单位须及时、完整地将本会印章、文件、资料(章程、会议纪要、先进申报材料)等移交至下一任主任单位。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及各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在分支机构组织规则确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会议、研究、规划、培训、评估、评优、咨询、会展等有偿服务活动。各分支机构理事会针对不同的工作特点和业务范围,加强对行业共性问题的研究,制定相关行业规范、评价标准,指导会员单位有关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另行制定《章程》,必须完整准确使用名称开展活动(如:四川省高校后勤协会xxxx工作委员会、四川省高校后勤协会xxxx专业委员会等),不得任意简化、缩写或更改名称。各根据工作内容和专业特点制定《管理办法》(如:四川省高校后勤协会xxxx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四川省高校后勤协会xxxx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未经协会授权,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对外签订合同,不得办理财务资金贷款、担保等业务;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以其他组织名义开展本行业职能范围内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理事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主管部门和协会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工作会议,每次会议要有明确的主题,并及时将议题告知理事会成员。会议结束后形成的会议纪要或书面总结,要及时通报各会员单位。

  第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每年12月20日前向协会秘书处报送当年工作总结和次年工作计划;各分支机构召开理事会、年会、培训会等,须事先向协会秘书处报告、备案,会议结束后将相关材料报协会秘书处。会议期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分支机构从严控制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确需外出学习考察的,须有明确的学习考察内容,严控学习时间和人数规模,经分支机构理事会研究,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方能出行。外出学习考察坚持学习为主、学有收获、观有所思、厉行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学习考察结束后,两周内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表彰工作按照《四川省高校协会关于印发协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川高后〔2009〕13号)要求,各分支机构于应表彰当年12月20日前完成本业务、行业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工作。申报学校及推荐对象须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至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备案,由协会审定后,于应表彰当年12月底前发文表彰。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其中企业会员所交的会费的30%转到推荐分支机构的账户上。

  第二十三条 协会财务按协会财务管理办法统管各分支机构财务,对各分支机构分别立账,实行分户管理、做到收支分清、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二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的理事会、专项活动费用和日常办公费用由协会划拨到各分支机构账户,由各分支机构独立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片区活动经费由协会按每年会费收入的30%额度下达各协会片区,各片区分设管服、思政、伙食、公寓与物业、园林与绿化、动力与节能、幼儿教育活动组,各活动组组长单位由各分支机构商大协会片区组长确定,片区活动经费使用由协会片区活动组组长统筹管理,在额度范围内当年使用,未用完的年底统一收到协会财务。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年会采用以会养会的方式召开,会议按成本收取会务费或赞助解决会议经费问题,如出现亏省,由该分支机构结余经费补足,若年会出现结余,其结余经费留在该分支机构账户。

  第二十七条 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收到的企业赞助费、咨询费统一交到协会财务,进入各分支机构账户,由各分支机构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应完善管理办法,明确经费支出的内容、标准,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协会财务根据各分支机构的经费收支内容和标准,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协会各分支机构经费开支,需严格按照《四川省高校后勤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内的由各分支机构秘书长审核,主任审批后交协会财务审查确认后支出;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由各分支机构秘书长初审,主任复审,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审核,协会秘书长审批,协会财务审查确认后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由于分支机构工作任务的调整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协会理事会批准,分支机构可以更名、合并或分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通过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范文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234范文网 234fw.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