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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创建知识问答

浏览:49092022-04-21

  “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创建知识问答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是党的**大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今后一个阶段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主导方向。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两个率先”,促进 “教育强县”的奠基工程,是政府工程,更是民生工程。经过不懈努力,今年,我县将接受“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国家督导认定,现将相关知识介绍如下:

  一、何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答:简而言之,是指在义务教育阶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教师整体素质,缩小学校、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二、推进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意义?

  答:20**年,我国全面普及了城乡免费义务教育,从根本上解决了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问题,为提高全体国民素质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还存在明显差距,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高质量教育需求与供给不足的矛盾依然突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着力提升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实现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上好学”,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解决义务教育深层次矛盾、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提升国民素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

  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努力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

  四、教育部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标准是什么?

  答: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督导标准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县域内所有公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达到省定办学标准;二是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要达到总分不低于85分;三是校际之间8项差异系数小学小于等于0.65,初中小于等于0.55;四是公众满意度达到85%以上。

  五、满意度调查主要涉及哪些内容,怎样开展?

  答:满意度调查的主要内容有: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

  县级满意度调查的方式为问卷。问卷调查的数量按县域常住人口数的0.15%抽样,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数量不少于600份。调查机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所辖县(市、区),委托市级以上专业调查机构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查的满意率要达到85%以上的方可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

  六、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政府出台了哪些文件?

  答:近年来,我县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了不懈努力。县政府出台了《滨海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滨海县教育事业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滨海县创建江苏省教育现代化县实施方案》、《关于成立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领导小组的通知》、《滨海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实施方案》、《滨海县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滨海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实施方案》、《滨海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滨海县农村中小学运动场地塑胶化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走访农村学校、关心农村教师、支持农村教育”实施意见》等文件,把发展教育,尤其是提升薄弱学校办学水平列为教育均衡发展重中之重之大事。

  七、为加快教育均衡发展,我县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加快教育均衡发展,我县主要采取了六大措施,一是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改善办学条件;二是全面实施农村学校改薄工程,促进校际均衡;三是实施教师素质提升工程,优化教育队伍;四是实施教育质量提升工程,提高办学水平;五是实施义务教育关爱工程,推进教育公平;六是实施均衡发展督导工程,推进依法治教。

  八、我县学生择校情况?

  答:我县以“办人民满意教育的教育”为宗旨,认真实施《义务教育法》,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均衡发展工作,教育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学籍规定要求,出台《滨海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并认真执行,按施教区规范招生,严控择校生。

篇2:区中心幼儿园教育发展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

  区中心幼儿园教育发展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

  “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

  为贯彻落实党的**大和区委三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及区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暨惠山教育发展大讨论“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活动精神,引导全园党员干部和广大教工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凝聚发展共识,抢抓发展机遇、破解发展难题,谋划发展举措、争创发展佳绩,又好又快推进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进而带动z幼教育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我园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20**”重要思想、20**为指导,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为指针,突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目标,牢牢把握科学发展第一要务,以“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为主题,着眼于“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着眼于“凝心聚力、攻坚克难、争先进位”,着眼于“提炼、培育、弘扬惠山精神”,围绕“有什么、缺什么、怎么干”三个核心话题,深入开展立足实际、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成效显著的教育发展大讨论活动,为办好人民满意的z幼教育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舆论氛围和智力支持。

  二、组织机构

  从利于工作推动出发,幼儿园决定成立“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z幼教育发展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z

  三、总体安排

  立足园情实际,“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z幼教育发展大讨论活动总体上分为动员部署、推进实施、总结提升三个阶段,时间从20**年2月底开始,至20**年6月底基本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2月初)

  根据区教育局和镇宣传办“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发展大讨论活动精神,组织党员和全园教工理论学习,认真学习区委《关于在全区深入开展 “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惠山发展大讨论活动的实施意见》,深刻领会大讨论活动精神,正确把握大讨论活动导向;制定z幼教育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成立大讨论活动领导小组,明确大讨论活动工作安排;围绕解放思想、推进改革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园领导班子深入班级,深入家长,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在z幼兴起大讨论活动的热潮。

  (二)推进实施阶段(20**年3月--5月)

  综合运用座谈研讨、专题调研、领导访谈、建言献策、教师论坛等平台和载体,重点围绕z幼教育“有什么、缺什么、怎么干”三个核心话题,分步骤、递进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立足实际、广泛参与、形式多样、互动热烈、效果明显的大讨论活动。

  1、学习讨论阶段(3月-4月)

  (1)认真组织学习。邀请镇**大宣讲团老师来园对全体教工进行**大学习心得交流,并集中时间学习党的**大和两会、省、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及区委三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在学习提高的基础上,并以召开学习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群众交流学习体会,畅谈学习收获。

  (2)开展骨干教师讲坛。根据幼儿园的发展所需,骨干教师开展教师论坛讲课,为幼儿园的发展建言献策。

  (3)广泛开展讨论。组织干部教师围绕“解放思想、整顿作风、强力推进教育改革”这一主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讨论。对照“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在工作措施上、工作方法上、各部门配合协调上、领导干部自身水平上等方面,认真查找、深入剖析,有针对性的提出破解方法。

  2、查摆、整改问题阶段(5月)

  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认真调查研究,揭摆存在问题,深入剖析原因,理清发展思路。以查摆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精神状态、自身素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总结提升阶段(20**年6月)

  通过经验交流会、成果展示会、活动图片展、工作意见箱、发展建议表等形式和渠道,认真总结大讨论活动经验,精心汇编大讨论活动成果,全面展示大讨论活动成效。

  四、主要活动

  1、专栏专题:在《z幼校园网》开设“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z幼教育发展大家谈”专栏,持续编发开展大讨论活动动态信息,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2、座谈讨论。分层次开好一系列讨论会:领导班子学习讨论会、党员、中层教师座谈会、教师座谈会、家长座谈会等,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汇集真知灼见。

  3、教师论坛。组织开展“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z幼教育发展论坛,引导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园领导干部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凝聚发展共识,抢抓发展机遇、破解发展难题,谋划发展举措、争创发展佳绩。

  4、专题调研。4月份起,深入开展“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专题学习调研活动。各层次领导结合分管工作,每人至少撰写1篇有质量的调研报告或专题论文。

  5、建言献策。4月份起,在广大教职员工中深入开展“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我为z幼教育发展献一计”活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引导广大教职员工积极建言献策,共谋z幼教育发展。

  6、领导访谈。积极参与教育局、镇宣传办举办的“一把手”谈发展系列访谈活动,幼儿园负责人结合z幼教育实际,通过谈优势(“有什么”)、谈不足(“缺什么”)、谈思路(“怎么干”),进一步坚定发展信心、增强忧患意识,明确今后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7、交流展评。6月,召开大讨论活动经验交流暨成果展评会,以PPT形式深入交流活动经验,全面展示活动成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以“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为主题,深入开展z幼教育大讨论活动,是贯彻落实区委三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积极响应区教育局开展惠山教育发展大讨论活动的有力抓手,是新形势下凝聚人心、振奋精神、激励创优的重要举措,是今年幼儿园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形成整体合力,??保大讨论活动按照时序进度扎实推进。

  2、牢把导向,有序推进。

  开展大讨论活动,要始终牢把鼓劲激励的正确导向,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鲜明指针,广泛讲、深入讲、放开讲,不回避问题、不回避矛盾、不回避困难,不空谈妄说、不牢骚满腹、不以偏概全。坚持分阶段推进、抓重点落实,使各阶段各步骤工作落到实处。

  3、积极发动,广泛参与。

  大力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和广大教职员工参与大讨论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着力畅通交流渠道,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使大讨论活动在广大教职员工中落地生根、经脑入心。

  4、抓好结合,务求实效。

  联系实际、立足当前、谋划长远,既着眼z幼教育发展全局,又突出自身发展实际,把开展大讨论活动与全面贯彻落实区委三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全面落实教育年度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推进幼儿园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双争双创”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大力倡导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开展学习调研,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重大问题前瞻性、对策性研究,不断深化z幼教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总体思路,使大讨论活动真正成为z幼教育“重振雄风、再创辉煌、赢得未来”的思想引领、精神推动、舆论保障和智力支持。

篇3:永兴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z省兴永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兴永一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提高一线教师的待遇,缩小与可比学校教师的待遇差距,留住、吸引优秀教师,重点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以及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特困教师和困难学生等,提高兴永一中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推动兴永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兴永一中校友和社会自愿赞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兴永县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兴永县第一中学。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兴永县z。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兴永一中校友、政府、组织及其他个人提供的资金、财产捐赠;

  (二)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三)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四)资助特困教师;

  (五)资助困难学生;

  (六)发放一线教师津贴,以提高一线教师的待遇,留住、吸引优秀教师;

  (七)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9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

  (三)能够尽职尽责,确保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五)对本基金会有实质性的支持,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和协调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阐明授权范围。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热心基金会事业;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辅助执行;

  (三)敦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七)执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所有决议,组织实施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三)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四)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五)向理事会推荐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由理事会决定,组成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凝聚机构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负责与理事沟通,配合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兴永一中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二)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兴永一中校友捐赠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奖励在教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资助特困教师;

  (四)资助困难学生;

  (五)发放一线教师津贴;

  (六)本基金会的日常运转费用;

  (七)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捐赠活动;

  (二)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非常规类即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

  (三)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5%。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转入兴永一中财务部门,用于支持兴永一中发展建设,奖励优秀教职工和品学兼优的在校学生;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年 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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