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文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文和中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 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 记过或记大过
(三) 留校察看
(四) 劝其退学
(五) 开除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警告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 受过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两次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一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 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 携带管制刀具等。
(九) 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一) 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二) 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 策划他人打架。
(2) 纠集他人打架。
(3) 持械打架。
(4)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5) 动手打人者。
(二) 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 挑起事端。
(2)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 一旁助威。
(4) 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 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殴打他人或聚众斗殴,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八条 中学生不得吸烟、喝酒,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四)第四次,给予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九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外出上网,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
(一)1-10课时,给予批评教育。
(二)10-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21-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41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二)辱骂教职工,给予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因使私接电源或点蜡烛,吸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中午和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 有偷窃行为。
(1) 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 ,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二) 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 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学生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宿舍楼阳台等行为,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
(二) 学生无学生证、准假证而出入校园,经教育不改者。
(三)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
第十五条:凡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0天;返校时写好保证书由家长送回。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配合年级德育副组长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政教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文字资料。
(二)组织调查
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升旗仪式上全校公布,或及时通过广播系统全校公布。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二)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 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三)被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十九条 在施行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篇2:二中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二中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贯彻和落实目前学校开展的成功教育,营造一种求真务实的氛围,创设一种良好的学习环境,使每位学生通过在校三年的勤学苦读,都能走向成功。为此,学校严肃整顿校风校纪,加强对学生的管理,规范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使之有章可循,真正体现有理、有力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订本处理规定。
一、严重违纪
1、打架
(1)两人打架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两人打架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3)团伙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携带或使用凶器,纠集外来人员或团伙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赌博、吸烟、酗酒
(1)发现一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2)发现两次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学习时间进网吧上网和进游戏室打游戏
(1)发现一次的,给予记过处分;
(2)发现两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发现三次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故意损坏公物
(1)照价两倍赔偿;
(2)造成一般损失的,给予警告处分;
(3)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盗窃
(1)一般盗窃,给予记过处分;
(2)金额较大或造成较大影响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侮辱、恐吓老师
(1)有其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7、私自下河、塘、水库等处玩水
(1)发现一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发现两次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一般违纪:
(1)迟到、早退。
(2)影响课堂、自习纪律,任课教师及同学反映较大的。
(3)测验、考试有作弊动机的,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给予口头警告;考试舞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抄袭作业、作业不认真或不交,经教育无明显改正的。
(5)无故不做广播操的。。
(6)课间在教学区大声喧哗、追逐打闹、说脏话、叫同学绰号等,在非活动场所踢、打各类球,跑跳打闹。
(7)男生留长发、怪发、女生烫发、穿高跟鞋、染色发、涂口红、涂指甲、男女生留长指甲、穿拖鞋、戴饰物、在教学区内衣着不整等不良行为的,经教育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故意破坏校园环境,爬墙、践踏草坪、损坏公物情节较轻的。
(9)自行车乱停放。
(10)在校内燃放擦炮、鞭炮。
(11)乱写乱画、乱扔果皮、渣壳,乱撕通告。
(12)顶撞值勤人员的,不尊重师长和同学,并造成不良影响。
(13)出入校门不戴胸卡或佩带假胸卡、谎报班级、姓名的。
(14)看不健康作品。观看黄色书籍、影碟,经教育不改正者,视为思想道德不合格,不予毕业。
(15)旷课:(包括自习)。旷课达35节以上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16)早恋:①有早恋倾向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②有早恋倾向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7)其他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z第二中学学生一日常规》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三、处理程序
1、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班主任提出,经年级会讨论核实,给予该生相应处分,处分表交保卫处存档。
2、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保卫处核实,年级主任配合,提出合理建议,提交校长书记办公会议讨论。
四、撤销处分程序
1、凡受学校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明显的进步,本人要求撤销处分,一般应从宣布之日起到一定日期(警告:1个月;记过:3个月;留校察看:6-12个月)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各科任教师和家长签名,然后交班主任签名,再由班主任交年级主任签名,同意后交保卫处。
2、撤销留校察看处分须经分管校长审批。
五、档案管理
1、受处分学生档案及撤销处分材料,一律存入保卫处。
2、班主任负责将受处分学生情况通报家长。
3、受记过以上处分,到毕业时未提出撤销处分者,视为放弃撤销处分,属品德不合格者,不予毕业。由保卫处将受处分未撤销处分学生名单交教务处,教务处扣发该生毕业证书。
本处理规定从20**年9月1日起执行。
注:未成年人违反校纪参照本处理规定。
篇3:第一实验小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实验小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学习考勤
上课、自习、*、扰乱课堂(会场)秩序,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公共秩序
1、言语不文明,出口伤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校,更严禁在教学区拨打、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违反 一次给予警告处分,违犯两次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严禁在楼梯、护拦、窗口等危险处拥挤、打闹,违犯一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禁止在校园内化妆(涂口红、染指甲、染发)、佩带首饰(耳环、项链、脖饰)、穿奇装异服,违犯一次给予通报批评,违犯两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公共卫生
1、禁止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抹、乱刻、乱画,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限期复原,并视同损坏公物予以赔偿。
2、严禁故意损坏公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学校规定予以赔偿。
四、严重违纪
1、严禁私自外出或翻门出入,违犯一次给予记大过处分,违犯两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2、严禁在校内吸烟、喝酒、赌*博,看、听、传不健康书籍、光碟,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及其他凶器来校,违者没收凶器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不服从管理者,勒令退学。
4、严禁打架斗殴,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勒令退学。
5、严禁结伙滋事,打群架,违者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严禁勒索他人财物,违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7、严禁盗窃公私财物,违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8、不服从学校管理,顶撞、辱骂、殴打教职工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9、严禁出入网吧、游*戏*机室、营业性舞厅等场所,违者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10、确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传讯者,勒令退学,注销学籍。
五、处分工作程序
1、由违纪学生本人写出违纪说明书、检讨书各一份,交班主任。
2、班主任核实后,依据《违纪学生处理规定》拿出初步书面处理意见,填写《学生违纪处分意见表》,经学校审批签字后生效,连同违纪说明书和检讨书一并交政教处备案。
3、政教处根据学校处分决定作出“处分通知单”,通知班主任,并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及家长。
六、撤消处分程序
1、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时(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分别为一、二、三、四、五个月),由学生本人写出撤消处分申请书交给班主任。
2、班主任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情况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政教处。
3、政教处填写《撤消处分意见表》,上报学校予以研究,经学校同意后作出撤消处分决定。
4、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违纪学生,学校将考虑提前予以撤消处分。
z市第一实验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