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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浏览:78332021-12-28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条 出入校门制度

  1、自觉遵守门卫制度,进入校门一律佩带校徽或主动出示证件。未带证件者,必须接受门卫查询,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

  2、校徽、证件不得转借,作废证件不得使用。

  3、不准爬墙、翻门出入学校和冒充他人混入学校。

  4、联系工作应主动出示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并登记。

  5、来客来访必须严格履行会客登记手续。上课时间及晚上9:30后学生一律不会客。

  6、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内。

  7、携带建筑材料、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物资离校者,一律凭部门证明放行。私人物品凭本校证件登记,如有必要,门卫有权查询。

  8、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活动,接待部门应事先向保卫科办理登记手续,校外单位和个人凭联系单进入学校。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1、学生宿舍内不准留宿校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系学生直系亲属,经分院领导同意,并报保卫科、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办理临时住宿手续后,给予一天临时住宿。

  2、学生在学生宿舍内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寝室无人时要锁好门,房门钥匙不得转借。

  3、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严禁起哄闹事、斗殴,严禁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4、严禁酗酒,严禁赌博。上课、自修时间不得在宿舍内下棋、打扑克和进行其他一切娱乐活动。校园内一律禁止搓麻将。

  5、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已获准经营的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

  6、校园内及公共场所,男女之间应举止文明,不得有盯梢或用流氓语言挑逗妇女的行为。

  7、严禁在校内观看、出售、传播**秽物品及违禁出版物。

  8、举办舞会及其他文化娱乐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手续,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并向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得举办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9、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10、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上级部门和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11、在校内举行*、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演、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公民的权利。

  12、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教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13、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14、违反本条例第11款、第12款、第13款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15、临时工和外来人员应按规定在三天内申报临时户口和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暂住证,并遵守学校的一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的人员。临时工宿舍不得留校校外人员。

  16、分院、各系部的联合办班、培训班、短训班等须按学校规定,在学生来校三日前向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学生来校后,凭报到手续,三日内到保卫处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住校的学员要申报临时户口(除州温市户口外)。

  17、建筑施工队、工程承包队,从进驻校内施工工地开始,必须在七天内由施工队负责人到保卫处签订施工工地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缴纳治安押金,上报施工队人员名单,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和暂住证。不得使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的人员。

  18、获准进行营业的校内公共娱乐场所,要制定规章制度,不准对校外开放,按时缴纳治安押金。

  19、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及分院各单位的布告、通告等。

  20、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树木或公共场所随意张贴广告、布告和标语。不得在建筑物墙体上任意刻划涂抹。

  21、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22、校园内不得存放、使用汽、****等。

  23、校园内禁止养犬、鸡、鸭等家禽(畜)。

  第四条 校内公私财物管理

  1、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2、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3、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4、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草坪。

  5、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

  6、严格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违反制度而造成被盗或事故发生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校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1、各部门应经常性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报结果报保卫处备案。

  2、消防器材和设施要定点设置,定期维修、保养、禁止移用,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3、任何人在火警时不准擅自动用、破坏消防器材,否则赔偿一切损失,造成后果者追究其责任。

  4、各部门在要害部位制定有效的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的管理制度。

  5、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要做到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量领取,工作人员要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发生火情要迅速报警并全力扑救。

  6、重点安全放火部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部门要指定专人加强管理。

  7、危险物品仓库,应设立明确的禁火标志,严禁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8、液化气瓶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经常检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液化气钢瓶内的残液。

  9、对于模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处分。

  第六条 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

  1、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辆在校内禁止鸣喇叭及高速行驶。严禁骑自行车带人。

  2、严禁自行车私自交易。允许携带的自行车必须牌证齐全。

  3、校门内外十五米内禁止违章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摊等。

  4、校外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任意停放或过夜。允许停放的必须锁好车门,保管好贵重物品。

  5、自行车均不得在宿舍、办公室、教学楼、餐厅、田径场(馆)内停放,必须依次停放在停车区内。

  6、不得在校内教练机动车辆。

  7、不得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驾驶无证牌照及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

  8、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如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当事人不得远离或破坏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由公安保卫部门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查获或扭获违章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2:WZ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管理条例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秩序,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全校师生员工、家属、外来人员均应自觉遵守。

  第二条 出入校门制度

  1、自觉遵守门卫制度,进入校门一律佩带校徽或主动出示证件。未带证件者,必须接受门卫查询,同意后方可出入校门。

  2、校徽、证件不得转借,作废证件不得使用。

  3、不准爬墙、翻门出入学校和冒充他人混入学校。

  4、联系工作应主动出示介绍信和有效证件并登记。

  5、来客来访必须严格履行会客登记手续。上课时间及晚上9:30后学生一律不会客。

  6、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同意不得驶入校内。

  7、携带建筑材料、设备器材、行李物品等物资离校者,一律凭部门证明放行。私人物品凭本校证件登记,如有必要,门卫有权查询。

  8、校外单位或个人来校活动,接待部门应事先向保卫科办理登记手续,校外单位和个人凭联系单进入学校。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1、学生宿舍内不准留宿校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确系学生直系亲属,经分院领导同意,并报保卫科、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办理临时住宿手续后,给予一天临时住宿。

  2、学生在学生宿舍内必须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寝室无人时要锁好门,房门钥匙不得转借。

  3、公共场所严禁寻衅滋事,严禁起哄闹事、斗殴,严禁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

  4、严禁酗酒,严禁赌博。上课、自修时间不得在宿舍内下棋、打扑克和进行其他一切娱乐活动。校园内一律禁止搓麻将。

  5、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内设摊营业,兜售物品。已获准经营的不得任意扩大经营范围或擅自变更营业地点。

  6、校园内及公共场所,男女之间应举止文明,不得有盯梢或用流氓语言挑逗妇女的行为。

  7、严禁在校内观看、出售、传播**秽物品及违禁出版物。

  8、举办舞会及其他文化娱乐活动,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手续,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并向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不得举办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

  9、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部门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10、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经上级部门和学校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11、在校内举行*、讲演、讲座、报告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演、讲座、报告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公民的权利。

  12、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教研、生活和其他活动。

  13、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14、违反本条例第11款、第12款、第13款规定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15、临时工和外来人员应按规定在三天内申报临时户口和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暂住证,并遵守学校的一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的人员。临时工宿舍不得留校校外人员。

  16、分院、各系部的联合办班、培训班、短训班等须按学校规定,在学生来校三日前向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学生来校后,凭报到手续,三日内到保卫处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住校的学员要申报临时户口(除州温市户口外)。

  17、建筑施工队、工程承包队,从进驻校内施工工地开始,必须在七天内由施工队负责人到保卫处签订施工工地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缴纳治安押金,上报施工队人员名单,办理校内临时出入证和暂住证。不得使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的人员。

  18、获准进行营业的校内公共娱乐场所,要制定规章制度,不准对校外开放,按时缴纳治安押金。

  19、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正在发生效力的学校及分院各单位的布告、通告等。

  20、不得在校内建筑物、树木或公共场所随意张贴广告、布告和标语。不得在建筑物墙体上任意刻划涂抹。

  21、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

  22、校园内不得存放、使用汽、****等。

  23、校园内禁止养犬、鸡、鸭等家禽(畜)。

  第四条 校内公私财物管理

  1、爱护公物。教室、寝室、实验室等公共场所设施,不得擅自拆迁损毁。

  2、严禁偷窃、挪用公私财物。

  3、不得购买赃物或来历不明的物品。

  4、爱护花木,不得攀折花木或损坏校内绿化、草坪。

  5、不得撬拆信箱、私拆毁弃公私信件及书报杂志。

  6、严格财物管理制度,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防因疏忽大意造成防范上的漏洞。违反制度而造成被盗或事故发生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五条 校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校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校园消防安全。

  1、各部门应经常性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报结果报保卫处备案。

  2、消防器材和设施要定点设置,定期维修、保养、禁止移用,周围不准堆放其它物品。

  3、任何人在火警时不准擅自动用、破坏消防器材,否则赔偿一切损失,造成后果者追究其责任。

  4、各部门在要害部位制定有效的安全责任制,严格遵守用火、用电的管理制度。

  5、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要做到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量领取,工作人员要懂得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发生火情要迅速报警并全力扑救。

  6、重点安全放火部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部门要指定专人加强管理。

  7、危险物品仓库,应设立明确的禁火标志,严禁在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8、液化气瓶必须存放在指定地点,经常检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在校园内倾倒液化气钢瓶内的残液。

  9、对于模范遵守消防安全制度、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将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于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处分。

  第六条 校内交通秩序的管理

  1、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辆在校内禁止鸣喇叭及高速行驶。严禁骑自行车带人。

  2、严禁自行车私自交易。允许携带的自行车必须牌证齐全。

  3、校门内外十五米内禁止违章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摊等。

  4、校外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内任意停放或过夜。允许停放的必须锁好车门,保管好贵重物品。

  5、自行车均不得在宿舍、办公室、教学楼、餐厅、田径场(馆)内停放,必须依次停放在停车区内。

  6、不得在校内教练机动车辆。

  7、不得无证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驾驶无证牌照及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

  8、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如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当事人不得远离或破坏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由公安保卫部门予以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查获或扭获违章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篇3:博物馆志愿者工作条例

  博物馆志愿者工作条例

总则

  为了推进XX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的建设,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公众,弘扬中国博大精深的历史与艺术理念,发扬志愿者精神,给在校师生及所有具有奉献精神的社会志愿者朋友提供实现社会价值和展现个人才能的综合平台,本馆特制定此章程。

志愿者服务宗旨

  一、志愿者是指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不为物质报酬、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二、本馆所指的志愿者是指在XX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留档的志愿者,即经过培训,通过志愿者考核,并在本馆建立档案的志愿者。

  三、志愿工作应以服务公众为己任,以无私奉献为原则,通过自身对社会的服务,传播历史与艺术知识,丰富公众体验,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志愿者服务范围

  一、向观众提供咨询、免费讲解服务。

  二、协助工作人员进行展览相关工作。

  三、协助工作人员进行与公众相关的工作。

  四、协助工作人员进行活动的策划和具体实施。

  五、协助工作人员进行与藏品相关的工作。

  六、协助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办公相关工作。

  七、协助博物馆网站、微博等电子平台的运营等。

  (本馆会依据实际工作情况设置其它的临时岗位或长期岗位。)

志愿者招募

  一、招募条件

  (一)热爱博物馆事业,有志于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愿意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

  (二)身心健康,有爱心、责任心,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三)能够流畅的使用普通话或者外语,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志愿工作报名者与被推荐者必须经过本馆的考核,合格者才可接受聘任。

  (五)有固定的可自由支配时间,能够按时完成志愿工作。

  (六)严格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本馆工作人员的工作。

  1. 大学生志愿者

  (1) 大专及以上学历。

  (2) 品貌端正、身心健康、普通话发音纯正、吐字清晰(有特殊才能的除外),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2. 社会志愿者

  (1) 本馆直接面向社会或通过有关单位、社会团体的推荐,招聘志愿工作者。

  (2) 年龄在18-65周岁,大专及以上学历,身心健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3) 品貌端正、身心健康、普通话发音纯正、吐字清晰(有特殊才能的除外),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二、招募流程

  (一)根据招募条件直接寄送报名简历、现场投递简历,或在XX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官方网站上报名。

  (二)应聘者须出示身份、学历证明。

  (三)应聘者须参加本馆组织的面试。

  (四)每期通过考试的应聘者参加本馆组织的为期一周的“新志愿者岗前培训”。

  (五)完成培训的应聘者参加“实地讲解”或其他形式的相关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上岗。

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使用本馆提供的业务书籍及学习资料。

  二、优先参观本馆的陈列展览。

  三、对本馆举办的教育活动及其他活动,有优先参与权或一定程度的优惠。

  四、参与并协助我馆进行相关方面的专题研究和讨论。

  五、参加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

  六、就志愿者服务工作对志愿者管理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有权对博物馆其他方面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其它规定。

  三、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围绕博物馆藏品管理实务提供各种相关服务。

  五、围绕博物馆展陈实务提供各种相关服务。

  六、围绕博物馆宣传教育实务提供各种相关服务。

  七、围绕博物馆公众需求提供各种相关服务。

志愿者管理办法

  一、志愿者必须按时在岗,按时签到,以便记录每次活动情况,并经过本馆的确认作为工作考核的依据。

  二、本馆向志愿工作者发放胸卡式名牌,志愿工作者工作时必须佩戴此胸牌。

  三、志愿者凭证(胸牌、志愿服务吊牌)出入本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取消志愿者资格。志愿者胸牌、志愿服务吊牌等若遗失,应及时来馆补办。

  四、志愿工作者接受所属服务部门的指导及其所安排的岗位和工作,并按时按量的完成,如有特殊要求可向所属服务部门提出,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志愿工作者应参加本馆的业务培训,掌握博物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本馆将在每个学期内不定期举办再学习,以巩固业务知识。

  六、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主动联系本馆工作人员,求得更好处理。

  七、服务期间,志愿者上午8:20到岗,下午16:00离岗。不迟到、不早退。无故迟到、早退者,3次以下予以口头提醒,达3次以上者,本馆将取消志愿者服务资格。

  八、参加志愿者服务应准时到岗,预定的服务时间一般不作变更,如需请假,应提前一天向志愿者团队负责人申请,由该负责人及时安排好人员调剂工作。申请请假方式如下:

  (一)可自行找人替换,但必须上报志愿者团队负责人备案,被委托志愿者应按时到岗服务。工时和履约情况记入被委托者名下。

  (二)如自行替换无法实现,可以通过志愿者各小组负责人进行调班。如组内仍无法实现,组长需上报志愿者团队负责人,进行统一协调安排。

  九、志愿工作者的工作时间由有关部门与志愿工作者本人协商确定,一般每周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除特殊情况外,商定的工作时间不予变更。

  十、入馆服务时应佩带好志愿者胸牌到咨询台报到并进行登记,服务完毕后离馆时,须登记离馆时间,并由志愿者负责人如实确认志愿者当天的工作内容及服务时间。

  十一、本馆针对在校学生的志愿工作期限为一学期,针对社会志愿者的志愿工作期限为一年,时间从注册之日起计算。服务期满后,如本人希望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须重新提出申请。

  十二、学生志愿者一学期内累计服务时长满20小时者,即为合格。本馆将向其开具具体服务时长证明。对于工作满50小时的志愿者予以★★★星级荣誉,满60小时的予以★★★★星级荣誉,满70小时及以上的予以★★★★★星级荣誉。所得荣誉将在志愿服务时长证明或荣誉证书中予以体现。

  1. 对于参与讲解的志愿者,一般讲解的(服务于零散观众的),每次增加1小时志愿服务时长;带团讲解的,每次增加5小时志愿服务时长。

  2. 对于参与值班的志愿者,遇节假日(元旦、元宵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志愿服务时长按照双倍计算累计,登记方式为“基本服务时长×2”。

  (二)对连续为博物馆服务3年以上(学生志愿者服务时间达210小时、社会志愿者服务时间达270小时),或有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获得本馆“博物馆之友”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十三、对学生志愿者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累计服务150小时以上,社会志愿者连续工作三年,且累计服务330小时(约三年)以上者,本馆将会适当予以奖励。

  十四、作为公众服务岗的志愿者,应做到以下几点:讲解时间应保证30分钟为宜,观众流量较大时,为避免拥堵,时间不宜超过20分钟。

  (一)讲解时不能接听电话或携带与讲解无关的物品,并将手机调成振动或静音。

  (二)不得索取或接受观众的任何实物酬劳或小费。

  (三)定期搜集、整合观众参观信息,做好统计、整理工作。

  (四)以自身力量积极通过口头宣传、大众传媒等宣传途径向社会推介本馆。

  (五)遵守公众服务部规章制度。

  十五、作为藏品管理岗的志愿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遵守藏品部规章制度。

  (二)注意保密藏品信息,对于藏品信息保证不做备份、不外泄,不携带移动存贮设备。

  (三)注意藏品安全,不随便进入库房区。

  (四)接触藏品时,要小心谨慎,避免一切有损于藏品的潜在危险。

  (五)在志愿服务时,不接待外来人员。

  十六、作为展陈策划岗的志愿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思维活跃,积极思考,有创新意识,乐于接触新鲜事物。

  (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外联能力。

  (三)有团队精神,能良好的与他人沟通、合作。

  (四)以本馆馆藏为基础,以公众需求为出发点,提出展陈方案。

  十七、发生以下情况将视为自动退出志愿者组织:

  (一)学生志愿者1个月内没有到馆服务,并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或无故缺席3次以上者。

  (二)社会志愿者3个月内无特殊情况,并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一年内服务时间未达到60小时,无故缺席3次以上者。

  十八、有以下情况者,将取消其志愿者资格:

  (一)口头提醒警告3次无效者。

  (二)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机关处罚者。

  (三)言行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博物馆及志愿者形象者。

  (四)工作态度消极,多次受到观众投诉者。

  (五)违反本章程者。

  十九、志愿工作者在本馆的服务活动中必须使用规范用语,注意礼节礼貌,仪态端庄、大方,不穿奇装异服。

  二十、表现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有损本馆形象的志愿者,将予以辞退;表现优秀者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十一、本馆将为志愿者建立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有不良记录的志愿者,将不能再次进入本馆的志愿者队伍。

  补充:公众服务部负责对志愿者上岗服务的监察、抽查和巡查工作。主要监察志愿者是否符合上岗要求,讲解内容是否规范,是否按时到岗服务等,并定期对监察、抽查和巡查工作出现的问题进行公布。

志愿者培训办法

  一、培训时间:2-7天。

  二、培训方式及内容:

  (一)培训方式:通过业务讲座、视频教学、实地讲解示范、自我练习等方式逐步熟悉工作内容。

  (二)培训内容:

  1. 博物馆业务知识(大二以上考古及博物馆学专业学生除外)。

  2. 服务礼仪(大二以上播音主持专业学生除外)。

  3. 讲解技巧(大二以上播音主持专业学生除外)。

  4. 历史、文物、美学等知识讲授(大二以上历史专业、艺术类专业、考古及博物馆学专业学生除外)。

  5. 陈列、展览现场讲解示范。

  (三)志愿者通过上岗实地讲解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志愿者考评办法

  为了更好地掌握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对志愿者的工作有一个规范合理的考核,将定期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定。

  (一)各岗位的负责人将会在每次志愿者服务后对志愿者做出评定,并记录在案。

  (二)每年志愿者组织将结合各方面所得的信息,对各岗位的志愿者做出最终工作评定,将所得结果记录在本馆志愿者档案内,对表现优秀者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

  (三)考评依据:统计全年的工作量、出勤情况、参加培训记录、观众留言等各方面情况。

  一、志愿者业务技能讲解考核

  (一)考核内容及要求

  1. 内容:仪表仪态、讲解内容、语言表达、其他。

  (1)仪表仪态

  ①.着装正式规范,干净整齐,并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②.注意站姿站位,不要背对观众,尽量不遮挡观众视线。

  ③.手势要简洁、明晰。

  ④.表情真实自然,庄重不呆板。

  ⑤.在讲解过程中保持微笑,亲切自然。注意引导观众和与观众的交流互动。

  (2) 讲解内容

  ①.知识点掌握准确,没有硬伤。对史料的应用,应注意严谨性。

  ②.历史线索清晰,讲解内容流畅。

  ③.理解展陈意图,注意史物结合,在介绍具体文物时应该突出重点。

  ④.在每部分之间应注意加入适当的连接语,单元结尾处注意总结,讲出通史陈列每个历史时期的特点。

  ⑤.尽量避免讲解在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

  ⑥.尽量避免使用绝对的表述,如最、所有等。

  ⑦.不应加入与展陈无关的内容,如个人经历、个人对文物和历史的品评。

  (3)语言表达

  ①.用词恰当准确,避免啰嗦表达,避免过多口头语或象声词。

  ②.吐字清晰、语速适当。

  ③.讲解语应当深入浅出,避免过于书面的语言。

  (4)其他

  ①.根据考核人员的要求,严格把握考试的时长,并具有一定的概括总结能力,随时调整讲解内容。

  ②.如展厅内还有其他讲解员、志愿者正在进行考核或讲解,应注意避让。

  2. 要求:能熟练掌握讲解词内容,并在本馆确认及符合历史事实的前提下,作适当的延伸与补充;普通话较为标准,语言通俗易懂,表达平易近人;服务礼仪,讲解态势比较到位,能恰当运用讲解技巧。

  (二)考核方式:现场讲解,随机问答

  二、非讲解工作考核

  非讲解岗位的志愿者,按照所提供服务类型的不同,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其他形式的考核。

  本章程自即日起生效

  最终解释权归XX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所有

  XX大学考古与艺术博物馆

  公众服务部

  附则(讲解礼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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