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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浏览:18422024-10-16

  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学校校园网络管理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用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并与国际互联网相联接,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我校的教学、科研、行政单位与教职工、学生个人。

  第四条 校园网包含教学、科研、管理和图书情报等方面的综合应用信息系统,同时是一个包括数据、语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处理和通信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目前,校园网使用两条通路,一条通过专线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联通;第二条通过电信宽带网与中国公用计算机网(CHINANET)互联。此外,通过光纤南北校区相连;使之成为对内形成教、研信息高速公路,对外与国际互联网(Internet)高速联接,共享信息资源,加强我校与社会各界的信息沟通和联系,促进我校教育科研水平的提高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校园网的安全管理执行机构是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学校其他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配合学校网络信息中心做好校园网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校园网络建设和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校园网的所有接入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并备案,各接入单位应该建立以主要领导负责的单位计算机安全组织机构,并设立网络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八条 校园网接入单位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络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第九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侵入情况。

  第十条 校园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及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和已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局域网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校园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学校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制定校园网管理、网络信息资源建设和信息发布的基本政策,推进智慧化校园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校园网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校园网主干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为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平台服务,为校园网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对外代表学校参加与校园网有关的活动;负责保障校园网运行安全;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删除网络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声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意诽谤他人的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宣传部负责学校主页上信息审核与发布、部门二级站点信息的审核与发布由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受学校宣传部指导监控。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子网络建设与管理。各单位可视实际情况成立网络安全管理小组,但至少要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网络管理员(或联络员)。其职责是:熟悉本单位的网络状况,负责本单位接入的计算机系统或接入网络的运行、管理并保存本单位子网建设、运行的有关记录和文档,负责校园网主干网设置在本单位设备的日常维护,对本单位的校园网用户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咨询,及时向网络中心反映网络使用情况并收集反映本单位用户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或联络员)名单须报网络中心备案。

  第三章 主干网与子网

  第十六条 校园网主干网是指校园网中连接各校区、各建筑物、大型建筑物内楼层之间的部分以及校园网向上连接至互联网的部分。子网是指各单位内部的局域网络。

  第十七条 主干网的所有设备,包括通信介质(如光缆、双绞线等)及其附件、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无线网络等设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和发展规划,保障主干网的畅通。

  第十八条 各入网单位应在网络信息中心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对其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网络信息中心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子网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对于不符合建设和管理要求的子网,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拒绝或中止其加入主干网。

  第十九条 各子网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需要扩充网络的部门应向网络信息中心提交申请和规划。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连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如有此类事情发生,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加以制止,并拒绝其加入校园网络。各部门网络如连接除校园网外的其它出口,必须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四章 IP地址与用户

  第二十一条 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用IP地址动态分配策略,需要固定IP地址做特定用途的部门,由部门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分配,由网络信息中心按需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网络信息中心及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如有违反,网络信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校园网络使用的管理采用用户实名认证方式,凡使用校园网络的人员,必须到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为XX学院校园网络用户,可以以单位集体申请或个人申请。确认后的用户可以在接入校园网的任何一台计算机上登录上网。

  第五章 信息发布暂行办法与规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发布由校宣传部统一负责、审核。凡属可以公开的各类行政宣传信息、教学信息、科研信息及各类通知、公告、招聘等信息均可上网,以提高办公效率、及时交流信息。具体内容有:

  1.行政宣传信息包括各单位或部门、各附属机构介绍性的图文资料、机构设置和职责范围、管理规章制度,招生、毕业生分配信息,各项重大宣传资料,校内教学、科研、后勤、产业、文娱、体育、学术、外事、校友等各方面的重要情况、全校性或部门性的一般会议及活动通知等。

  2.教学信息包括专业介绍、重点课程、重点实验室、学分制管理系统、教学研究成果及获奖资料、多媒体教学课件、网上教学等。

  3.科研信息包括有关研究所、研究中心、重点学科、编辑部等资料、科研成果及获奖资料,学术交流,成果转让及招商信息等。

  4.公告及招聘、广告类:有关机构改革及教育管理公告、人才交流及招聘信息,单位及个人获奖及表彰信息等。

  第二十五条 凡不宜公开发表及国家有关法规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内部通知、通报、汇报材料、涉及政治或技术机密的材料等)一律不得上网。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网上发表或转载违反国家法律、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和消息,不允许利用网络传播小道消息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二十七条 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1.凡需由校宣传部制作和发布的信息,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和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打印稿件各一份,并注明属校内发布(不上INTERNET)还是校外发布信息,才能上网发布。对不提供电子文档的信息,不给予发布。

  2.各二级单位、部门的主页由各单位自行制作、上传并更新。主页内容在发布前须经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或加盖公章),所有上网信息必须做到“先审后发”,遵循“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3.各单位、部门需指定一名网络与信息安全员(可由网络管理员兼任),负责本部门主页的上下传送、上网信息的收集、登记、更新和维护、办公信息的收发等工作。网络与信息安全员应注意本单位上传信息后台用户账号及密码的保密工作,要经常更换密码,不得转告他人。

  第二十八条 凡上网信息底稿必须归档保存,最少保留一年,以备上级部门随时核查。

  第六章 校园网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所有校内各系、处级单位和填写了入网申请的团体和个人均为校园网使用用户。

  第三十条 校园网用户有权享用校园网平台上的共享信息资源,有权通过出口线路访问因特网资源。

  第三十一条 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如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法律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校园网络管理规定和网络用户行为规范:

  1.校园网上开设的网络服务用户帐号只为提出该项网络服务申请的个人用户所拥有,严禁账号借给他人使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更换口令,保护好帐号和IP地址。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设备、网络工具或软件技术等对他人的用户帐号及口令进行侦听、破解,IP地址盗用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资源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

  1.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2.散布计算机病毒。

  3.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

  4.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5.占用别人IP地址和校园网保留地址,盗用他人上网帐号,如经发现,将对该人实行禁用网络的处罚。

  6.利用黑客扫描和监听等软件刺探校园网和互联网其他机器信息,特别是禁止用自动机扫描服务器和端口。

  7.破坏校园网络资源设备。

  第七章 应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园网因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而严重影响系统运行并产生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事件为紧急事件。

  第三十五条 在发生紧急事件时,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和影响,网络信息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拆除可能影响安全或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或部件;

  2.隔离相关的服务器或网络;

  3.关闭相关的服务器或网络。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六条 对破坏校园网络设备的单位和个人,网络信息中心对其进行警告,停止其网络使用,情节严重者,由学校有关部门依照校纪、校规处理,如触犯国家法律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破坏网络信息面板、网络端口。

  2.破坏网络交换设备。

  3.破坏校园网线路和光纤。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网络信息中心可对其提出警告,删除帐号、停止其使用网络。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1.利用网络传递不利于国家安定团结的信息;

  2.利用网络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信息;

  3.查阅、复制或传播淫秽、色情资料;

  4.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或诽谤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5.破坏、盗用网络信息资源,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6.蓄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盗用他人IP地址、帐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并造成危害;

  8.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联网,擅自接纳网络用户;

  9.对已发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延误时间迟报;

  10.对网络信息中心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置之不理,限期内拒不改进;

  11.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

  12.利用黑客扫描和监听等软件刺探校园网和互联网其他机器信息。

  13.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网络上传播病毒和垃圾包堵塞网络,和妨碍网络正常运行的机器,网络信息中心追查和清除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全力配合网络信息中心的工作。对于由于疏忽和大意传播病毒的机器和个人,或者不协助配合网络信息中心工作的事件相关人员,可以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

  1.情节恶劣者,上报情况给校方领导和保卫处处理。

  2.禁止病毒传播,屏蔽联网机器相应的网络端口。

  3.删去破坏网络的用户相应的帐号,关掉已开通的端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篇2:职业学院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目的在于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互联、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和资源共享,并为师生提供丰富的网上资源。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充分发挥校园网宣传交流的传媒优势,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而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网信息,是指利用学校校园网及环境,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发布等处理的各类信息及软件,对外发布建立的各类网站(包括链接的网页)、接收和传送的电子邮件(E-mail)以及制作的各类电子文档、图片、视频、语音类信息等。

  第三条 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和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范围包括信息发布的审查、信息的日常巡查、网络攻击的监测、预防、网络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清除、有害信息的清理、记录、备份以及上报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图文信息中心(数字校园办公室)负责全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的整体规划和推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审查入网资源。

  第五条 图文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技术保障。党委宣传统战部负责校园网络舆情管理、保卫处负责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监查工作,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其依本办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相关部门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第六条 各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由本单位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网络安全管理员。该负责人主要负责对本单位内的网络安全进行监督,网络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内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若发现安全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并备案。

  第三章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条 校园网的出口由图文信息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开设校园网的其它出口。

  第八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未经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校外提供校园网的任何资源。

  第九条 校园网的设备及其网络设施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校园内的各类工程施工不得损坏网络设施。

  第十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和互联网安全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攻击、侦听、盗用和端口扫描活动;不得利用校园网攻击、入侵和危害校内外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和工作站等。

  第十一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及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未经允许,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六)在校园网BBS、留言版、聊天室、QQ等交互式栏目和一些网站、个人主页中张贴、传播各种有害信息。

  第十四条 校园网由图文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及维护。连入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严格使用由图文信息中心分配的IP地址。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使用者进行实名登记,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任何人不得更改IP及网络设置,不得盗用IP地址及用户帐号。

  第十五条 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账号被他人盗用,造成损失和责任由该账号的用户自己负责。

  第十六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校园网各类服务器中开设的帐户和口令为个人用户所拥有,服务器系统管理部门对用户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二条 校内各站点(包括BBS站点、信息系统)必须有专人负责信息安全工作,要对所有网上信息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网内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或文件;对于外来光盘、优盘、软盘上的文件应使用合格的杀毒软件进行检查、杀毒。

  第十九条 图文信息中心应当掌握用户的入网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图文信息中心和保卫处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所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网络上发现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有关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扩散,保存相关记录,在24小时内向学校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有义务向图文信息中心和有关部门报告网络违法行为和有害于校园网络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的有关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络安全以及网络文明公约的宣传教育,不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和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机房、公共场所要建立完善下列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

  (二)建立安全保护制度,保障信息安全,保障计算机网络设施、信息系统、设施和运行环境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正常发挥;

  (三)建立安全操作制度,规定信息网络系统的操作权限和程序;

  (四)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经常检查信息网络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建立安全审核制度,开设电子公告版及公共留言版等公共网络交流平台的单位,要完善登记备案及信息审核制度。

  (六)建立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上网信息实行分类审核。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全校性重要信息及在学校主页的公共信息必须经学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单位发布的信息或本单位的网页由该单位负责信息安全的领导审核。未经审核的信息或网页不得在网上发布。

  加强对校园网设立的BBS、留言簿及聊天室正面引导和信息监控。各单位要通过网络,了解师生思想动态,关注热点、难点,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加强舆论引导,保障校园网信息安全,堵塞有害信息,及时解决信息安全漏洞问题。

  第二十五条 图文信息中心必须采取安装正版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等多种技术及行政措施保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强校园网络安全技术防范研究,加强网络安全监控,防止黑客入侵,积极预防计算机病毒;对有碍社会稳定和一些不健康的网站进行屏蔽和隔离,保障学校园网络健康、稳定向前发展。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程序,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职业学院内所有联网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图文信息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专科学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专科学校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园网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以及计算机信息保密工作, 促进校园网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校园网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信息化中心具体负责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四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都有义务和责任认真执行本管理规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使用的计算机的管理、使用行为与所提供的网上信息负责。

  第五条 将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与法规的变动情况,适时修改本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 各处室及有关单位应有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信息与网络管理工作,并指派一名人员(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网络信息的日常事务处理。

  第七条 校园网信息网络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八条 信息网络安全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设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网络安全组与信息安全组,网络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由网络中心负责,信息安全的日常工作由信息安全组负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信息网络安全的领导工作,制定各项管理政策和整体规划,讨论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设立信息安全组由网络中心,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参加人员称为网络安全人员。

  第十二条 信息安全组由各个业务部门负责网上信息的发布、监督与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组成,参加人员称为信息安全人员。

  第十三条 各部门的网络安全员受权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系统与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与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信息安全员受权负责本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网上信息的检查、监督与监控等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立校级网络安全员、信息安全员各一名,分别负责、协调全校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的日常工作以及对外联系的工作。人员分别由负责日常工作的网络中心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网络安全实行责任人制度,各部门主要领导为部门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网络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主干网网络线路和设备的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八条 校园网安置在各单位设备间内的网络设备由信息化中心负责安装、调试和系统维护,由各属地部门负责设备的安全及清洁,并提供所必需的电源和环境条件,以保证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安排一名专门管理人员(信息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配置的网络设备和线路由信息化中心负责维护、维修。

  第四章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及运行环境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定的有关条例,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信息化中心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其他校园网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严禁利用网络从事商业活动,严禁在网络上发布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的信息,不允许在网络上进行未经授权的活动,任何校园网用户必须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非法改动或盗用网络地址及用户账号。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及有关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校园网设施(包括网络设备、线路、线槽等)的安全管理,由于管理不当造成的校园网设施损坏及其它损失由负责管理的单位修复。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设施属学校公共资产,全校师生有义务和责任保护校园网设施,任何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校园网设施的行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安置在各部门内的校园网设备、设施和线路,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移动的,由信息化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产生的费用由申请移动的部门承担。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主要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检索、公文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教学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信息服务统一在学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管理下进行。学校利用校园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信息化中心负责建立和维护,其他处室及部门利用校园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服务器由信息化中心统一建立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信息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网页信息的更新、制作和发布,并负责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宣传部总体负责全校网页信息的审查,全校性的信息发布统一归口宣传部管理。学校主页信息建设由宣传部和信息化中心共同承担,宣传部负责信息内容的规划与建设,信息化中心负责具体的技术实施。凡涉及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

  第三十条 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网公共信息建设,承担域名解析、电子邮件、万维网、OA、视频点播、数据库等服务器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保证公共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负责全校公共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有关在校园网上进行图书情报检索、学术资源访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由图书馆负责。

  第三十二条 严禁输入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校园网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校园网信息的监控由宣传部负责,有害信息的清除由信息化中心负责。

  第六章 处罚条例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给予警告或暂停上网的处罚,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由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三十五条 非法改动、盗用IP地址,或非法将设备接入校园网,干扰和破坏校园网正常运行,除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外,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依法处治。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构成刑事犯罪的网络用户,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给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信息化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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