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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学院水电气使用管理办法

浏览:73082024-10-16

  XX医学院水电气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确保学院教学、科研、生活所需水电气的正常供应,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由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学院水电气。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教学为中心,以服务为宗旨,以质量保安全,以管理增效益。

  第四条 工作原则:高效、安全、优质、节约。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五条 运行管理范围:

  1、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中心专门从事水电气的管理,负责对外业务联系,对内(学院东、西校区)高低压配电设备、主供水、供电、供气网络运行的管理。

  2、独立配电计量交费使用水电气的楼宇,由各楼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运行监管。

  3、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生公寓的水电气运行,由各使用部门负责监管。

  4、教职工住宅的水电气运行,由各用户负责管理。

  5、学院房屋租赁户的水电气运行,由各租赁户负责管理。

  6、学院所有值班室及临时工住宅的水电气运行,由使用者负责管理。

  7、维修、装修施工队进入学院施工前必须与能源管理中心联系,做好用水、用电、停水、停电等工作,如施工工程涉及水电设备、设施改造,职能部门将派专业人员进行监督施工流程。

  第六条 水电气维修管理:

  1、办公、实验教学、科研、辅助教学等独立使用部门,需维修由各使用部门报修,修复完善后由使用部门现场签字确认。

  2、综合使用楼幢、校园、家属区等公共区域由物管部门(或其他人员)报修,修复完善后由物管部门现场签字确认。

  3、学生宿舍水电维修由宿舍管理部门(或学生自主)报修,修复完善后由宿舍管理部门现场签字确认。

  4、天然气用户维修可自行向天然气公司申请报修或转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中心代向天然气公司申请报修。

  第七条 水电气计量管理:

  1、学院所安装的水电气总表运行使用总量及交费总金额,由学院所设立的水电气管理部门与市水电气主管部门严格的核对起止读数及金额数量,及时的向市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并随时掌握水电气单价的变动情况,根据变动情况对用户回收单价作相应的调整,以减少水电气回收的损失。

  2、教学实验、科研、行政办公以及公共场所的水电气使用,应安表计量,随时掌握使用情况,以降低教学成本,减少浪费。

  3、校园绿化,清洁卫生用水用电安表计量,严格掌握使用情况。

  第八条 水电气全额收费管理:

  1、学院饮食服务中心餐厅以及下属各经营服务部门,均应安表计量,按月结算,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全额交纳费用。

  2、学院各部门下属经营服务单位,均应安表计量,按月结算,按居民生活用水、电价格全额交纳费用。

  3、学院所有出租的经营性用房使用水电气应安表计量,按市水电气主管部门当月收取的商业价格标准计算收费,并按各自用量总价的10%的比例收取变损、线损、管损费用。

  4、学院所有的基建项目、大型维修、装修等施工使用水电应按市水电主管部门收取的商业价格标准计算收费,并按各自用量总价的10%比例收取变损、线损、管损费用。

  5、学院教职工住宅水电气使用的管理:

  1)、学院所有教职工住宅使用水电气一律实行安表计算,按月结算。依照市水电气主管部门收取当月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的价格标准收取教职工住宅水电气费,由学院水电气主管部门负责抄表计算并汇总,计财处从教职工工资中扣除,学院离退休职工每月底到水电气主管部门缴纳水电气费;

  2)、各用户每月15日前,应将当月实际所用的水电气数量填入用户门外的水电气消耗登记卡上,以便管理部门抄表人员抄取并计算,凡到时不填报数据的用户,抄表人员可按该用户本月用水15吨,用电80度,用气50立方的方式预收费用。抄表人员可不定期进户核对数据,实行多退少补。

  3)、各用户水电气表发生自然故障时,应及时报修,造成无法计量的,其用数量可参照该用户上月正常使用数量计费,凡表具损坏不报继续使用者,按上月费用加倍计费。

  4)、凡不是学院领取工资而使用水电气的用户,每季度应预交水电气费300元,每季度末结算一次,实行多退少补,凡逾期不交者,停止水电气的供应。

  5)、教职工住宅出租使用的水电气费用应向房屋产权者收取,并按照我院教职工水电气费计算标准加收10%的变损、线损费用。

  6)、学院临时工宿舍应安表计量,按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全额收取费用。

  第九条 水电气超定额收费管理:

  1、学生公寓所使用水电按楼宇所住学生人数,核定使用水电总量指标,以学生实际在校天数计算,按楼宇为核算单位,实行节约提奖,超支缴纳的管理方式。

  2、学院所有计算机室用电,均要安表计量,扣除教学开机用电数量以外,超出部分按非居民用电价格收取费用。

  3、学院各值班室(含自行车棚)所用水电应安表计量,严格掌握使用情况,每人每月核定照明用电15度,生活用水3吨。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收取费用。

  第三章 违章违规管理

  第十条 学院各用户应爱护使用水电气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报修,如因未及时报修所造成事故和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各用户严禁在表前使用水电气,现已经安装好的各种计量装置用户不得擅自变动和拆换,凡在表前或变动拆换计量装置违规使用水电气的,一经发现,按窃用水电气论处,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金200—1000元不等。

  第十二条 用户的计量器发生故障不计量时,用户及时的报告学院管理部门及时的更换,如不计量而继续使用水电气的,按照该用户上年度相同月份的水电气的两倍收取当月水电气费。

  第十三条 凡未安表使用水电气的基建工程、维修装饰施工;均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水电气费用。

  第十四条 学院房屋所有租赁户的水电气费,在接到学院管理部门水电气费的通知五天内,必须结清当月水电气费。如不按时结清者,学院管理部门按照每日所交费用的2%收取滞纳金,超出十日后不结清者,将停止供电。

  第十五条 学院房屋所有租用户,水电气管理部门可根据该用户使用水电气的用量核定,要求各用户一次性向学院计财处缴纳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水电气使用保证金,待解除租用合同时,结清水电气费用后,全额退还。

  第四章 奖惩办法

  第十六条 在顺利保障学院水电气供应及比上年增加回收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总回收职工宿舍总金额的2%,总回收对外门面总金额的5%,提取奖励水电气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凡一年中发生一次重大责任事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XX医学院水电气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2:医学院水电气使用维修规定

  医学院水电气使用维修规定

  1、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学生公寓以及教职工住宅共用部分的水电气设施,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其费用由学院支付。

  2、学院各公司下属经营部门以及学院承包性经济实体的水电气设施的维护,由各管理部门负责,其费用自行解决。

  3、教职工住宅的水电气设施维修,已经出售的个人住房,均由住户负责;教职工租用学院房屋的,其水电气设施的维修由学院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4、学院所有出租房的水电气设施的维修,均由租赁户负责维修,其共用管线由学院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5、学院附属医院实习生住房的水电设施,由学院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6、学院各部门在安装使用大功率(1KW以上)的电器时,必须报送学院水电气管理部门认证该设备前端线路是否可负荷给设备的用量。凡未报送就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所引起的线路故障以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安装使用部门承担一切后果。

  7、水电设备(器具)维修一律要填写报修单,写明维修地点、维修项目、申报人签名交能源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8、新增用水用电设备,局部管线路更改,使用单位先填好申报单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加具意见报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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