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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浏览:90102024-10-07

  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职业学院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学校和校园网接入、使用单位和个人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络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校园网入网计算机对校内外非特定个人所提供的信息检索、查询、获取、发布、传递、转发、交换、存储、代理、广播等信息服务。比如校内单位或个人在校园网申请开设网站、域名、管理信息系统、搭建服务器等。

  第三条 校园计算机网络是互联网的组成部分,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于营利目的,不得包含违法内容,不得影响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网络信息服务的审批和备案

  第四条 凡在我校校园网内开辟的网络信息服务中包括电子公告栏、聊天室、匿名或变相匿名FTP上传和下载等交互式网络信息服务的,应当进行审批。不含上述交互式服务内容的,应进行备案。

  第五条 利用动态IP地址开设、仅用于个人中转文件用途、每次开放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非匿名或变相匿名FTP服务,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变相匿名,是指虽设有密码,但密码已经向不特定的用户进行了公布的FTP信息服务。

  第七条 图文信息中心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审批、登记、备案管理部门。

  第八条 利用学生宿舍开辟的网络信息服务,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登记并报图文信息中心备案。需要审批的,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报图文信息中心审批。

  第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备案的内容包括:名称、类型、IP地址、域名、服务范围、主要内容、管理人员和措施等。备案表应由信息服务的负责人签字。

  第十条 拟开辟电子公告栏、聊天室、匿名或变相匿名FTP上传和下载等交互式网络信息服务的,在提交审批材料时,还应由所在单位盖章。

  第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网络服务停止后,应及时进行注销。

  第十二条 图文信息中心收到开辟交互式信息服务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在审批、备案过程中,如果发现网络服务中存在反动、色情、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等违法内容,应当由图文信息中心中断其联网权限,并交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登记、备案的网络信息服务,在依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应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 XX**职业学院的单位或个人利用校外IP地址开辟网络信息服务的备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网站自我管理制度,并确保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积极、健康。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学校保卫处(安稳办)和图文信息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网站管理者应当建立上网用户日志记录留存制度,记录提供信息的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日志应当保存至少60天,并在学校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条 电子公告、支持上载的FTP等交互式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巡查。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服务用户发现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中存在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该信息服务主管单位,或直接向学校保卫处(安稳办)举报。保卫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二条 对于利用校园网开辟的非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网络信息服务,因流量过大等原因,已经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网正常运行的,图文信息中心可以限制其服务范围或通知其控制流量;影响严重的,可以中断其联网权限。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校园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中断连网权限、取消联网权限、取消静态IP地址使用权、封禁端口、关闭网站等方式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职业学院授权图文信息中心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2:小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XX小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校园网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校园网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应用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校园网系统的安全运行和所有网络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管理中心负责。网络管理中心是校园网网络系统的职能部门,必须在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中起到核心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校园网网络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网络设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它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五条 除网络管理中心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不得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六条 校园网中对外发布信息的WWW服务器中的内容,必须经发布信息的部门负责领导审核后,由网络管理中心或负责人从技术上开通其对外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校园网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八条 校园内凡是从事施工、建设工作,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第十一条 校园网及子网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信息资源分不同的保密等级对学校各部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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