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列表 导航

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浏览:26932024-09-30

  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20**年10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各部门积极主动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优先录用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园内、宿舍内营销商品,张贴招聘广告和商业广告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各系书记等组成。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配合勤工助学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院系成立相应的勤工助学管理小组,由院系书记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和班主任等组成。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学校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1、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院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各有关单位、群众团体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个人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大力宣传我校勤工助学工作,积极开拓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4、在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5、调解各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6、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校内外各单位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7、经常对用工部门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8、每年组织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年度考核,表彰和奖励先进个人和单位。

  9、组织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与用工部门签订《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维护学校、学生和用工部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10、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建议学校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二条各院系全面负责本院系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1、做好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申请、审核、调查登记工作,建立贫困生档案。

  2、做好勤工助学学生思想教育、日常管理等工作。

  3、积极配合各用工部门选拔学生,且优先推荐特困生竞聘上岗。

  4、调解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5、积极为学生开拓勤工助学岗位。

  6、经常对上岗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协助用工部门做好上岗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各院系、各部门、物业管理公司等应积极配合,不断增设文化、技术型勤工助学岗位,加大勤工助学岗位的科技含量,将勤工助学与教学、科研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让贫困家庭学生参加到教学和科研实践活动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综合能力。凡学生能够承担的工作应优先提供给学生勤工助学,如清洁卫生、校园绿化、图书整理、网络维护、办公室助理、实验助学、教学设备管理、宿舍管理、商店服务及其他工作等。同时,要主动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指导、培训、服务和安全保障,积极推动我校勤工助学工作朝着规范化、系统化的方向发展。

  第十四条用工部门全面负责在岗学生的管理与教育工作:

  1、制定用工计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职责等,报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

  2、根据勤工助学中心的安排,在各院系推荐的学生中选拔上岗学生。

  3、要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岗位培训、安全保障和服务,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

  4、要关心、教育和管理在岗学生,发现问题及时与学生所在院系和勤工助学中心联系,及时处理。

  5、学生上岗后、使用人员有变化时应及时将录用的学生名单和岗位安排情况送学校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6、做好在岗学生考勤记录、检查督促和考核验收,并把考核结果报送勤工助学中心,由中心每月发放酬金。

  7、为保证学生的学习时间,用工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确定工作量较大时应及时增加人员,否则超时部分产生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不给予支付,且追究用工部门责任。

  第十五条校内外用工部门招聘我校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均须在勤工助学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招聘活动;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严禁身份不明人员和单位擅自来校招聘学生和张贴广告。一旦发现,学生处、勤工助学中心、保卫部门、学生监察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工作,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工部门的有关情况及工作性质,对协议以外的要求有权拒绝。

  3、有权拒绝参与可能影响学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害大学生身心健康、有碍社会公德等勤工助学活动。

  4、有权获得必要的劳动报酬和优秀奖励。

  5、有权要求所在系或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工部门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或假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勤工助学管理小组和院勤工助学中心调查、核实、审批后方可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3、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工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荣誉,尊师重教、诚实守信、敬岗爱业。

  5、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积极参加必要的岗前培训。

  6、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在院勤工助学中心备案,接受院勤工助学中心的指导,并与用工部门签订《用工协议》。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中心依据本条例,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 和“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每年进行一次。对支持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一等奖200元/人,每年奖励5名;二等奖150元/人,每年奖励10名。

  2、“勤工助学先进组织奖”:300元/单位。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

  1、劳动态度不端正,不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每次扣发5元或不发劳动酬金。

  2、无故旷工者每次扣15元或不发劳动酬金。

  3、工作不负责任,丢失或故意损坏劳动工具及公共财物者,要按价赔偿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取消勤工助学资格,并根据《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校纪处分:

  1、未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2、盗用勤工助学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参加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如宣传、参与传销活动者。

  4、签订《用工协议》后不履行义务、不愿参加劳动者。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勤工助学资格:

  1、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者。

  2、考试作弊者。

  3、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4、不按时到岗或不按要求完成任务,且屡教不改者。

  5、本人因学习压力过大、身体疾病等特殊原因,自愿申请终止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二十二条对于有机会参加而拒绝参加、不积极主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愿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拒绝履行学生应尽义务,企图以“等、靠、要”的方式获得资助的困难家庭学生,酌情减少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奖学金、减免学费、企业助学奖学金等资助项目的申请和评审资格。

  第六章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我校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无违纪行为。

  2、学习刻苦认真,成绩合格,有充沛的精力,充足的课余时间。

  3、诚实守信,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4、身体健康,无严重的疾病,热爱劳动,能胜任工作。

  5、经核查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并建立贫困生档案,持有《居民生活最低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具有生源所在地村、镇、县三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书原件。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程序:

  1、要参加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必须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原则上每年九月份统一接受申请,审批合格方可聘用上岗,聘用期一年。

  2、符合以上条件者可凭所有申请资料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辅导员初审合格后方可领取《XX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申请表》。

  3、申请人务必用黑色钢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再交给辅导员审批。

  4、辅导员根据学生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填写意见,并由本院系书记审核、签署意见,再统一送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备案。

  5、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合格后学生方可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的工作。

  第七章校内岗位设置

  第二十五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七条各用工部门应在每年11月做好下一年的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工资标准和经费预算等工作,交人事处、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报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经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勤工助学中心组织下一年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会。

  第二十八条各院系在招聘期间,应将勤工助学各岗位信息和录用条件向学生公布,在优先推荐特困生上岗的基础上实行公平竞争。经用工部门面试合格,签订《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校内)》后录用。

  第八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用工部门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二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由学校直接划拨,并设立扶贫助学专门帐户,由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学生从事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勤工助学工资标准,由用工部门视任务的简单复杂,难易程度,完成任务质量的不同及工作量的大小进行申报,经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由勤工助学中心严格按标准发放。

  第三十五条勤工助学考核、工资发放和工资标准:

  1、用工部门项目负责人将本月份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认真核对后,用12号宋体填好此表,用A4纸打印,经学生本人、项目负责人和部门领导签名,部门盖章后,于下月份第5个工作日内,报勤工助学中心(电子表发到学生处郑展鸿的办公自动化中)。

  2、勤工助学中心统计、核实,经院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发放工资。

  3、校内勤工助学的工作标准为:不超过8元/小时、320元/月。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篇2:职业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X职院发〔20**〕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一名院级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相关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四条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设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贷中心),学贷中心常设在学生处,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在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学生处

  1、 统一部署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及时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新精神传达给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

  2、 负责与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 在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各项管理工作。

  4、 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年度结算工作。按要求及时对我校学生贷款、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备案。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贷款的发放、还本付息、违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省助学中心、贷款银行进行年度结算。

  5、 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各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6、 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生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7、 在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将各院系提供的贷款学生的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

  (二) 财务处

  1、 负责对贷款银行和省助学中心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我校国家助学贷款专用帐户和结算帐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建立档案。

  2、 根据相关规定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财务预算,并按时、足额、准确地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拨付到省助学中心在贷款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

  3、 负责以多种方式收取贷款学生的学费。

  4、 负责在每月20日后1个工作日内向代理银行提供转款支票,以便于代理银行从学校助学贷款专用帐户上划拨贷款学生归还的本息至助学中心在国开行开立的助学贷款专户。

  5、 及时提供学生欠费信息。

  (三) 教务处

  1、 及时将贷款学生学籍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学贷中心,协助学贷中心和贷款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未经通报学贷中心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不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2、 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须经贷款银行和学贷中心组织借款人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帐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借款人联系方式之后,方可为借款人办理离校手续。

  3、 负责管理未全部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毕业证。

  (四) 招生办公室、就业指导中心

  应及时向学贷中心和贷款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方式(包括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名单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由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按有关要求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1、 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报送学贷中心审批、建档。

  2、 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信息,及时掌握本院系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贷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 按要求及时对本院系学生贷、还款情况进行年度统计、分析、总结,报学贷中心备案。

  4、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宣传工作,使学生能及时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与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及要求。

  5、 要在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并将这项工作贯穿于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毕业就业教育的全过程,提高贷款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6、 要教育和监督贷款学生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贷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

  7、 催缴和清收本院系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定期与贷款毕业生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8、 及时完成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贷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标准和还款期限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八条贷款学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发放对象的20%以内,每人贷款额不超过6000元,且只贷当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不得对贷款学生以前未交学费等进行追贷。

  第九条借款学生的第一个合同的还款时间为毕业后第三年的10月20日一次性还清。其他合同还款时间以此类推。

  第四章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有效身份证。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积极参加勤工助学。

  3、 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无补考现象,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5、 保证毕业后认真履行还清义务,并在未还清贷款前向贷款银行和母校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6、 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1、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并提供如下材料(一式两份):

  (1)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村(委)、镇(街)及县(区)三级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的《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和家庭全体成员户口本复印件。

  (3)贷款申请人在校期间的学业成绩单。

  (4)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5)其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如,直系亲属的伤残证明、下岗证明及疾病诊断证明等)。

  2、 各院系对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公示和审批。

  3、 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和《学生贷款承诺书》,并报送学贷中心。

  4、 学贷中心对审批后的《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学贷中心根据省助学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院系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院系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贷中心。

  第十三条学贷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助学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学贷中心接到贷款通知后,要及时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学生在贷款到帐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等。

  第六章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其中正常学制内的利息由省财政支付,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学生自付借款利息回收日为每年12月20日,借款学生按还款计划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应支付利息划至在经办支行开立的银行卡账户,不得有变动。

  第十六条对正常学制内国家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贷中心、财务处根据省助学中心的通知,于每年年底将本院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上报省助学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贷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出现违约本息时的风险补偿。目前风险补偿金计提比例为以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0.9%计算,省财政和学校各承担50%。

  每年10月30日前,财务处根据助学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把风险补偿金划拨到省助学中心指定的帐户。

  第十八条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与贷款学生违约率紧密挂钩。根据规定,贷款学生进入还本期后,如我校贷款学生还款违约率总体低于10.9%,剩余部分国家开发银行退回给我校;如我校贷款学生还款违约率总体高于10.9%,高出部分的60%则由各院系支付本院系高出部分的风险补偿金给国家开发银行。

  第七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九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原所在学校审查同意后,由助学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贷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省财政继续贴息。助学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条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未还清贷款本息者,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2、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贷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校必须在学贷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3、 学校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银行经济损失的,由所在部门赔偿,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院系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院系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报学贷中心备案。

  第九章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四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各院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各院系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六条学贷中心鼓励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七条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贷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各院系贷款工作小组对本院系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及时提醒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九条学贷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 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 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 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 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各院系的助学贷款管理、违约率、机构建设等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通报。贷款学生还款率、违约率等与各院系的部门经费和考核挂钩,与各院系贷款工作小组成员的考核挂钩。

  第三十一条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与奖励,根据贷款学生违约率对所在院系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违约比例扣发部门经费等。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此前已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贷中心负责解释。

篇3:设计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设计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课外学分指学生课外参加各类学习、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等获得的学分。为规范课外学分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课外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

  第三条凡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团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二章 课外学分项目与认定标准

  第四条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文化体育竞赛项目,获得奖项。

获奖 等级 获得学分 要 求
A类 B类 C类 D类 1.获奖类别参照《XX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的,按最高类别标准计一次。
2.团队项目中,所有成员按获奖等级标准同等加分。
3.排名赛中,第1-3名以一等奖计,第4-6名以二等奖计,第7-10名以三等奖计,第11-15名以优秀奖计。
4.校体育运动代表队、大学生艺术团成员考核合格,每年可加1学分,上限2学分。
5.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负责人记1学分,成员记0.5学分。
特等奖 7 6 4 -
一等奖
(金奖)
6 5 3 2
二等奖
(银奖)
5 4 2 1.5
三等奖
(铜奖)
4 3 1.5 1
优秀奖
入围奖
3 2 1 -

  第五条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既定研究内容并结题。其中,国家级项目主持人记4学分,成员记2学分;省级项目主持人记3学分,成员记1.5学分;校级项目主持人记2学分,成员记1学分。参加大学生综合性实训项目,成绩合格记1学分。

  第六条完成的论文、作品、专利等成果。

项目 级别/类别 获得学分
第一作者 作者排名递减 最低学分
论文或作品 SCI、SSCI、EI、A&HCI 8 1 1
核心期刊、CSSCI、CSCD,或在省级及以上电视台播出 5 1 1
一般刊物、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 2 0.5 0.5
专利 发明专利 5 1 1
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 4 1 1
外观设计专利 3 1 1

  第七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等。

项目 类别 获得学分
职业资格证书 准入类 注册类证书5学分,非注册类2学分。
水平类 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分别记1、2、3、4、5学分。
等级
证书
语言类
(普通话)
非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二级乙等及以上记1学分,一级乙等及以上记2学分;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一级乙等记1学分,一级甲等记2学分。
语言类
(英语)
非英语专业CET4达到500分,记1学分,CET6达到425分,记2学分;英语专业TEM4达到70分,记1学分,TEM8成绩合格,记2学分。
语言类
(日语)
通过大学日语CJT4记1学分,CJT6记2学分。
计算机 通过一级考试记1学分,二级记2学分。
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C照记1学分。
其它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证书,各学院根据证书获得难易程度予以认定0.5-2学分。

  第八条参加课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观展等,提供签到记录或学院证明材料,每次记0.2学分,上限2学分。

  第九条完成课外阅读,上限2学分。

方式 要求 获得学分
线上答题 1.借阅20册图书(其中专业类图书不少于10册)。
2.阅读推荐图书并答题。
每本书设置10题,读完1本书并答完10题满80分以上,记0.2学分。
线下阅读 1.借阅20册图书(其中专业类图书不少于10册)。
2.撰写借阅图书的读书心得或报告。
阅读一本图书并撰写200字以上的内容概要,每篇记0.1学分。或阅读三本及以上图书并撰写3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每篇记0.5学分。
读书活动 参加图书馆组织的相关活动。 一等奖记2学分,二等奖记1.5学分,三等奖记1学分,参与奖记0.2学分。

  第十条参加创业、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等。

方式 要求 获得学分
创业 工商注册记2学分,获得创业基金资助1万元及以上记4学分。
社会
实践
参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表现优异,获得奖励。 国家级表彰奖励记3学分,省(部)级记2学分,市(厅)级记1.5学分,校级记1学分。
青年志愿者 提交3000字以上的总结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 活动时长累计30小时记1学分,上限2学分。
学习
交流
赴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短期学习或交流,提交3000字以上的总结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 短期学习或交流时间达10天,记1学分,上限2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聘请的学生助理,如学生教学信息员、学长班主任、教学科研助理等,考核合格,每年记1学分,上限2学分。

  第三章 课外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课外学分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图书馆、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和各学院(部)负责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与课外学分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课外学分认定程序:

  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申请表》,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所在学院审核;课外阅读材料报图书馆审核。

  审核:学院及图书馆对学生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将符合课外学分认定要求的信息汇总,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认定。

  认定: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审核材料予以复核,由教务处统一认定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课外学分,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外学分。超过的课外学分可用于替代通识教育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最多不得超过4学分,与专业相关的可替代专业选修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最多不得超过6学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形式课外研学活动,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单位予以认定相应课外学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范文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 电脑版

© 234范文网 234fw.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