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新动能的精神,规范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兼薪管理,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维护学校和教学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其中现任校级领导干部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现任处级领导干部的校外兼职活动按照《中共XX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赴我校校外研究院的兼职活动按照《XX理工大学校外研究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教学科研人员因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且在相应企业兼职获得奖酬的,按照《XX理工学科技人员校外兼职从事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现从事军工项目人员或涉密人员,兼职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全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允许校外兼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兼职指教学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为推动学校发展,在校外组织机构从事与学校学科发展和科研方向密切相关的工作。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工作为第二职业,不属于校外兼职活动。受学校委派的各项兼职活动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校外兼职。
第四条 各类校外兼职活动应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有利于提高学校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有利于促进学校相关学科发展、有利于承担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重点工程技术支撑等任务、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
第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从事校外兼职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得侵害国家、学校、校外组织机构和他人的权益。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
(一)校外兼职行为可能影响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的正常工作秩序,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二)以学校名义承担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及签署的合法合同或协议中明确不允许校外兼职或因兼职可能泄密的;
(三)近三年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存在私自挪用、私自许可、私自转让、盗取学校专利及科技成果等行为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宜从事兼职的;
(六)经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研究认为不适宜兼职的。
第二章 分类与审批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校外兼职分为以下几类:
(一)公益性学术兼职,指在各类学会、协会、学术性组织从事公益性质的学术兼职。
(二)取酬性学术兼职,指与国内外高校或科研机构签订工作合同或协议并领取薪酬的兼职。
(三)社会兼职,指在党政军机关、国际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各类非学术性组织中担任职务,分取酬和不取酬两类。
(四)企业兼职,指在企业或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中的兼职活动。
第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取酬性学术兼职、取酬的社会兼职和企业兼职,应当由本人申请,学部(学院)人员经所在学部(学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同意,通过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后实施。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的社会兼职,经二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力资源处备案。
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在具有国(境)外背景的机构兼职须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审批意见;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的企业兼职须经由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中心出具审批意见;涉密人员兼职须由保密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教学科研人员申请企业兼职,除学校委派外不得在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执行董事等关键职务,不应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以推动学科发展和成果转化为目标,在充分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对兼职申请进行集体研究、严格审批。
第三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时,不得使用学校的各类人力(包括本科生、研究生、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等)、教学科研实验场地和设备、资金等资源,不得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兼职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按照《XX理工大学专利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大工办发【2020】51号)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兼职涉及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的,须履行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或转让给兼职企业使用。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外兼职活动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校外单位使用学校名称、徽记、校训或者标志性景观等标识。不得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允许兼职单位在产品、包装以及广告、介绍等所有宣传材料上加入“XX理工大学研制(或监制)”、“XX理工大学专利产品”、“与XX理工大学或XX理工大学所属单位联合生产”等各类足以使人误认为该企业与XX理工大学有关联的内容等。不得以XX理工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的身份从事产品推销、广告等商务活动。教学科研人员本人或兼职单位因违反本条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或兼职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教学科研人员兼职期间及后续产生的,由于兼职活动导致的劳动、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纠纷,由本人和校外兼职单位负责处理,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的期限应在本人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内,公益性学术兼职和不取酬社会兼职可适度延长时间。
第十五条 兼职人员要按照学校学科发展的要求应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二级单位要把推动学科发展的成效纳入考核目标,可实时根据工作效果延长或提前终止兼职工作。
第十六条 兼职人员应当如实将兼职取酬情况报告学校,并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兼职期满后,兼职人员需按规定结束兼职工作。对于违规超期兼职者,学校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 号)对其予以处理。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如违反上述规定,或者未按要求报批擅自在校外兼职,或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或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或不按照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的,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并保留追究其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兼职人员所在二级单位须加强对校外兼职人员的考勤、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如出现未按本办法严格执行,有隐瞒或者弄虚作假等情形,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对二级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XX理工大学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工校发〔2021〕14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篇2:理工大学兼职教师岗位聘任协议
XX理工大学兼职教师岗位聘任协议
(参考模版)
甲方(聘任单位):XX理工大学
地址:辽宁省XX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乙方(用人部门):
地址:辽宁省XX市甘井子区凌工路2号
丙方(受聘人员):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理工大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岗位聘任协议。
一、 岗位聘任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按下列两种形式之一约定:
1、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结束时止。试用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聘任岗位和岗位职责
经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丙方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 ,每年工作时间 个月。
岗位职责及具体工作任务:
岗位职责:
1、教学任务:
2、科研任务:
3、学科建设任务:
4、其他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岗位纪律
甲乙丙三方都必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乙方保障丙方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防护措施。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保守有关秘密,接受乙方的考核及管理。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丙方的工作业绩为其支付报酬,标准为每月 元人民币,同时不再承担丙方基本工资及其他福利。
(二)在聘期内,丙方的人事关系,养老、医疗等社保关系均不变,由丙方自行负责,出现医疗、工伤等事故时由丙方及其人事所在单位办理认定等相关手续。
五、考核及结果使用
(一)根据学校管理规定,甲方每年按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对丙方进行年度考核,由乙方具体负责实施。
(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思想政治、师风师德、履行职责情况。
(三)乙方应成立相应考核组织,包括党政领导(含纪检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教师代表,按照考核内容,对兼职教师做出实事求是的考核意见,意见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备案,作为发放报酬和续聘的依据。
(三)丙方在思想政治、师风师德方面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未能完成岗位任务,即为考核不合格,予以解聘。
六、聘任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乙方应提前30日将续订或终止本协议的意向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和丙方。经甲方批准续订本协议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二)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中止)本岗位聘任协议。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的;
2、甲乙丙三方约定的协议终止条件出现的;
3、丙方的工作岗位已招聘工作人员并上岗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违反聘任协议的责任
1、丙方在聘期内因有特殊原因提出辞聘的,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解聘,并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三方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约定解除(中止)本协议,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八、争议处理
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丙方在与甲方签订聘用协议之前所发生的各种纠纷均由其本人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应友好协商确定,并订立书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章): 乙方负责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 2024年 月 日
篇3:XX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XX理工大学兼职教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积极利用和共享社会优秀人才资源,发挥兼职教师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满足学科建设及教学需要,补充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教师空岗,规范兼职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及学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用原则
兼职教师是学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学部(院)(以下称用人部门)在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有迫切需求,或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有教学科研空岗岗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聘用兼职教师。
二、聘用条件及分类
聘用兼职教师要符合学校建设特色鲜明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思路,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加强学科建设为导向,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一般要求学科相符、专业对口。
(一)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
3、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具备胜任高等学校教师的基本素质,自愿遵守我校师风师德规范、教学工作规范、科研工作规范等有关规章制度。
4、满足受聘岗位工作需要,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能胜任岗位职责中要求的课程讲授、学生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任务。承担课程讲授及指导学生任务的还应符合我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要求。
5、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兼职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二)兼职教师的分类
1、补充空岗兼职教师(付酬兼职教师)
该类教师(以下称付酬兼职教师)占用用人部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中的教学科研空岗岗位,按照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学校不接收其人事组织关系,通过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务报酬由学校承担。
2、非补充空岗兼职教师(兼职教授)
该类教师(以下称兼职教授)由用人部门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国内外交流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需要申请聘请。该类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聘期一般为三年,学校不承担劳务报酬。
对于该类教师中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等方面起到支撑作用的国内外知名学者,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可参照付酬兼职教师签订相关协议给付劳务报酬。
三、工作职责及任务
1、熟悉受聘岗位的工作职责,遵守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规章制度。
2、参与人才培养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为师生开展学术讲座或专题讲学,促进知识更新和科学研究,为师生的实验、实习提供机会和条件;根据工作职责在本科教育或研究生教育中承担教学或论文指导工作。
3、与我校教师合作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项目,在聘期内以我校名义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以我校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申报科研奖项。
4、指导相关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协助新专业的开发和建设,开展我校与国内外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等的交流与合作。
5、积极推进校企合作,为学校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提供中介和帮助,推动建立各种友好的科研合作关系;
6、完成约定的其它工作任务。
四、聘用程序和要求
1、申请。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申请,按照拟聘用类别填写《XX理工大学付酬兼职教师审批表》(附件一)或《XX理工大学兼职教授审批表》(附件二)(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拟聘对象有效的身份、学历、经历、现任职务、学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2、审查。用人部门人事小组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对拟聘人的思想政治、专业技术水平及胜任岗位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查,做出明确的评价意见,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同意聘用后,将材料提交人事处。
3、审批。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聘用国外及港澳台兼职教师,还应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
4、聘用。学校颁发聘书,可以根据情况由学校或用人部门组织举行受聘仪式。聘用付酬兼职教师需签订三方协议,由用人部门与受聘人员商定具体内容,签订后报学校批准后生效(参考模版见附件三)。
五、相关待遇及聘后管理
1、付酬兼职教师的酬金由用人部门根据其承担任务情况比照我校同类教师与受聘人协商,经学校批准后,由学校承担。
2、付酬兼职教师来校工作有关事宜由用人部门负责安排,特别是承担教学任务的兼职教师应编入相应教研室,各教研室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对兼职教师提出要求。
3、用人部门应积极主动地与兼职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并指派专人负责兼职教师的聘用和后续管理服务工作。人事处负责建立兼职教师信息库和档案,相关信息均应登记入库,相关表格、协议及各种证书复印件均应存档。
4、兼职教师在聘期内经许可后可以“XX理工大学兼职教师”或“XX理工大学兼职教授”的名义参加学术活动。
5、兼职教师在学校工作期间完成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由学校和教师本人共有,所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等,作者单位或申报单位必须是XX理工大学。
6、用人部门按要求对付酬兼职教师和兼职教授进行考核。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任资格。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用人部门在每年年底对本单位付酬兼职教师思想政治情况、师风师德情况及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思想政治和师风师德考核实施一票否决制,考核结果与待遇发放及续聘等事宜挂钩。兼职教授考核由用人部门和兼职教授协商,选择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两类形式之一(年度考核每年年底之前完成,中期考核在聘期执行过半以前完成,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完成),采取中期考核+聘期考核形式的,每年仍需思想政治考核,不需要填表,结果由用人部门留存。
7、兼职教师有违约行为或者发生教学事故,用人部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人事处和相关教学业务管理部门反映。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和索取赔偿。
六、其他
1、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解释。
2、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兼职教授(不包括付酬兼职教师)的申请及审批流程已于20**年10月10日上线我校网上办事大厅,请用人部门线上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