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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浏览:97542024-09-27

  设计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课外学分指学生课外参加各类学习、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等获得的学分。为规范课外学分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引导学生自主学习,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类课外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

  第三条凡在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学科竞赛、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团及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积极参与、开拓进取、做出一定成绩者,按一定程序审核认定,可获得课外学分。

  第二章 课外学分项目与认定标准

  第四条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文化体育竞赛项目,获得奖项。

获奖 等级 获得学分 要 求
A类 B类 C类 D类 1.获奖类别参照《XX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竞赛的,按最高类别标准计一次。
2.团队项目中,所有成员按获奖等级标准同等加分。
3.排名赛中,第1-3名以一等奖计,第4-6名以二等奖计,第7-10名以三等奖计,第11-15名以优秀奖计。
4.校体育运动代表队、大学生艺术团成员考核合格,每年可加1学分,上限2学分。
5.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负责人记1学分,成员记0.5学分。
特等奖 7 6 4 -
一等奖
(金奖)
6 5 3 2
二等奖
(银奖)
5 4 2 1.5
三等奖
(铜奖)
4 3 1.5 1
优秀奖
入围奖
3 2 1 -

  第五条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完成既定研究内容并结题。其中,国家级项目主持人记4学分,成员记2学分;省级项目主持人记3学分,成员记1.5学分;校级项目主持人记2学分,成员记1学分。参加大学生综合性实训项目,成绩合格记1学分。

  第六条完成的论文、作品、专利等成果。

项目 级别/类别 获得学分
第一作者 作者排名递减 最低学分
论文或作品 SCI、SSCI、EI、A&HCI 8 1 1
核心期刊、CSSCI、CSCD,或在省级及以上电视台播出 5 1 1
一般刊物、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 2 0.5 0.5
专利 发明专利 5 1 1
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 4 1 1
外观设计专利 3 1 1

  第七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证书等。

项目 类别 获得学分
职业资格证书 准入类 注册类证书5学分,非注册类2学分。
水平类 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分别记1、2、3、4、5学分。
等级
证书
语言类
(普通话)
非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二级乙等及以上记1学分,一级乙等及以上记2学分;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一级乙等记1学分,一级甲等记2学分。
语言类
(英语)
非英语专业CET4达到500分,记1学分,CET6达到425分,记2学分;英语专业TEM4达到70分,记1学分,TEM8成绩合格,记2学分。
语言类
(日语)
通过大学日语CJT4记1学分,CJT6记2学分。
计算机 通过一级考试记1学分,二级记2学分。
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C照记1学分。
其它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证书,各学院根据证书获得难易程度予以认定0.5-2学分。

  第八条参加课外学术讲座、学术会议、观展等,提供签到记录或学院证明材料,每次记0.2学分,上限2学分。

  第九条完成课外阅读,上限2学分。

方式 要求 获得学分
线上答题 1.借阅20册图书(其中专业类图书不少于10册)。
2.阅读推荐图书并答题。
每本书设置10题,读完1本书并答完10题满80分以上,记0.2学分。
线下阅读 1.借阅20册图书(其中专业类图书不少于10册)。
2.撰写借阅图书的读书心得或报告。
阅读一本图书并撰写200字以上的内容概要,每篇记0.1学分。或阅读三本及以上图书并撰写3000字以上的读书报告,每篇记0.5学分。
读书活动 参加图书馆组织的相关活动。 一等奖记2学分,二等奖记1.5学分,三等奖记1学分,参与奖记0.2学分。

  第十条参加创业、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等。

方式 要求 获得学分
创业 工商注册记2学分,获得创业基金资助1万元及以上记4学分。
社会
实践
参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等表现优异,获得奖励。 国家级表彰奖励记3学分,省(部)级记2学分,市(厅)级记1.5学分,校级记1学分。
青年志愿者 提交3000字以上的总结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 活动时长累计30小时记1学分,上限2学分。
学习
交流
赴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短期学习或交流,提交3000字以上的总结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 短期学习或交流时间达10天,记1学分,上限2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聘请的学生助理,如学生教学信息员、学长班主任、教学科研助理等,考核合格,每年记1学分,上限2学分。

  第三章 课外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课外学分由教务处归口管理,图书馆、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和各学院(部)负责相关活动的组织、实施与课外学分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生课外学分认定程序:

  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学生课外学分申请表》,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所在学院审核;课外阅读材料报图书馆审核。

  审核:学院及图书馆对学生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将符合课外学分认定要求的信息汇总,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学生课外学分认定汇总表》,报教务处审核认定。

  认定: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对审核材料予以复核,由教务处统一认定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者,取消该课外学分,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外学分。超过的课外学分可用于替代通识教育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最多不得超过4学分,与专业相关的可替代专业选修课程学分,但替代学分最多不得超过6学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形式课外研学活动,由教务处组织相关单位予以认定相应课外学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2:设计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设计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加强计划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教高函〔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级别,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个类别。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团委、学生工作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产学研中心、资产管理办公室、各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对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审批立项、监督检查和成果鉴定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学技术处。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导、初审、立项答辩和推荐工作;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中期检查,学术交流、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面向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原则上要求项目负责人在毕业前完成项目。学生需组成团队申报项目,鼓励学科专业交叉和年级交叉组成团队,申报“创新训练项目”的团队一般不超过3人,申报“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的团队一般不超过5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的项目。每个项目需配备1-2名校内导师,其中“创业实践项目”还需聘请1名企业导师。

  第六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应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基于浓厚的兴趣爱好,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成选题。选题应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立项依据充分,方案和技术路线可行。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原则上须在项目负责人毕业前完成。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组织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并统一向学校推荐申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项目组织集中评审,确定立项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行导师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指导教师应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监管,全程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组织学生讨论交流及审查学生的训练结果。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项目不超过2项。

  第九条 项目启动。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报书和合同要求及时启动项目,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实施、自主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认真填写项目进展情况和体会,做好有关记录,导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

  第十条 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交中期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第十一条 结题验收。项目到期后,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结项材料包括总结报告,支撑材料包括论文、设计作品、专利等,学校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发放结题证书。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在项目进行中,原则上不准许变更,如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填写《XX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情况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项账户。项目经费由教育部拨款、学校配套经费和社会捐助组成。除教育部拨款和社会捐助外,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为国家级5000元/项,省级2000元/项,校级1000元/项。

  第十四条 经费由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严格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主要用于实验耗材、实验用品、样品测试、制作费、资料费、文印费、调研、学术交流、论文发表、专利申报、社会实践活动相关的差旅费等支出。不得用于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学院为各项目免费提供实验场地、设备、技术指导等方面支持,各类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工作室按需面向项目组开放。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可申请课外学分认定和学年综合测评奖励加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创新创业训练成果属于XX设计工程学院所有,发表论著或申报其他成果时须标注“XX设计工程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资助”。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涉及经营方面的行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设计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设计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大学生学科竞赛组织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广大教师和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的积极性,保障竞赛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学科竞赛,旨在激发学生创新意识,培养学生团队合作精神,提升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培养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供平台支撑。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三条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学科竞赛分为四类:

  A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中国学科竞赛排行榜》认定的重要赛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高水平学科竞赛。

  B类: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各部委或国家一级协(学)会等主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赛事;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由省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市级政府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等。

  C类: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省级协(学)会等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知名企业(世界500强)组织的影响力较大的学科竞赛等。

  D类: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实施

  第四条学科竞赛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协调管理,主要工作包括收集、审核各类竞赛文件,确定竞赛实施单位;审批竞赛所需经费;审定获奖及奖励金额;整理、归档竞赛相关档案资料等。

  第五条学科竞赛工作由相关学院(部)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工作包括赛事宣讲、指导教师和参赛学生选拔与培训、竞赛报名、参赛师生竞赛服务保障、经费预算与报销、宣传等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六条为确保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列支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各类竞赛项目。

  第七条学科竞赛经费使用本着节约、统筹兼顾和专款专用的原则,实报实销。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参赛报名费;

  (二)竞赛期间学校领队、指导教师及参赛学生的差旅费(按有关竞赛文件规定的参赛人数基本要求执行);

  (三)比赛所有的邮寄费、耗材费、作品制作费等杂费;

  (四)对参加A类、B类学科竞赛项目,如需对学生进行赛前集中培训的,赛事组织单位拟定培训大纲,按A类学科竞赛5-30学时/项目、B类学科竞赛5-20学时/项目,同一项目参加A类、B类两类竞赛的,只按A类标准计一次;

  (五)对参加A类、B类学科竞赛的集体参赛项目,比赛期间需要现场设计及制作项目的指导教师,交通及餐饮补助参照《XX设计工程学院各类费用报销及借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用学校资助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原则上由学校集中保存、展示。

  第五章 奖 励

  第九条获奖者除获得竞赛主办单位的奖励外,学校对于获奖的集体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奖励额度见下表。如获得国家特等奖和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学校给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会商决定。

获奖类别 奖励金额(元)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A类 参赛学生(团队) 2000 1200 800
指导教师 1500 1000 600
B类 参赛学生(团队) 800 600 500
指导教师 400 300 200
C类 参赛学生(团队) 400 200 100
指导教师 150 100 50

  第十条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励的,按最高奖项计算;集体项目获奖的,教师奖金由第一指导教师分配,学生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作者)分配。

  第十一条以排名为竞赛结果的项目,第1-3名等同于相应竞赛的一等奖,第4-6名等同于二等奖,第7-10名等同于三等奖。金奖等同于一等奖,银奖等同于二等奖,铜奖等同于三等奖。B类特等奖按A类的二等奖标准奖励,A类优秀奖、入围奖等按B类二等奖标准奖励,B类和C类优秀奖、入围奖等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师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须遵守相关章程、严守学术诚信,如有违反者,学校将追回奖励,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所有申报的奖励需由教务处核实认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奖励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商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体育竞赛奖励参照本标准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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