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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浏览:48022024-09-12

  Xh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省总工会部署,现就开展Xh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加的范围和对象

  1、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为: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的基层工会。未缴或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原则 上不列入参加范围。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的在职职工。

  二、报名的时间和要求

  3、报名时间: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由基层工会团体一次性向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报名(报名须知见附件 1),不得分批报名, 不受理个人报名,每人限报一份。

  (1)单位职工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下的,全部参加;

  (2)单位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原则上全部参加;因特殊原因,参加人数不少于 90%。

  4、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

  (1)《Xh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见附件 2),纸质版材料经所在单位工会审核盖章;

  (2)《Xh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见附件 3,电子版为 excel 格式),纸质版材料经所在单位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5、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收到完整报名材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给基层工会。

  三、经费的筹集和缴纳

  6、医疗互助金每人每年 60 元。其中,原则上个人缴纳 20元,基层工会 20 元;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补助 20 元。

  7、基层工会按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审核同意的人数、标准,15 日内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账户(见附件 1)。

  8、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不返还,剩余资金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

  四、活动的期限和权利

  9、医疗互助活动每期期限为 1 年。因特殊原因延迟报名的

  (延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缴费标准、截止日期不变。10、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本办法

  规定的住院护理补助和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补助权益延续到期满为止,补助申请由报名的基层 工会负责办理。

  五、补助的类型和标准

  11、住院护理补助。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住院治疗的,每 天补助 30 元,一个互助活动周期内累计最高补助 60 天。住院当天记入住院天数中,出院当天不记入住院天数中。

  12、住院医疗费用中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补 助。互助活动周期内,工会会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符合 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人员住院结算单”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按以下比例分段 累计核算补助费用:

  (1)10000 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助 25%;

  (2)10000 元—50000 元(含)的部分,补助 35%;

  (3)50000 元—100000 元(含)的部分,补助 40%;

  (4)100000 元以上的部分,补助 45%;

  (5)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医保目录外、门诊就医及工伤、生育、职业病等医疗费用,不计入个人自付范围,不享受本办法 规定的补助;

  (6)因意外造成伤害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不计入个人自付范围,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一个互助活动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累计补助总 额不超过 5 万元(含住院护理补助)。职工跨年度住院的,按各年度分开核算补助。

  13、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补助,已发放的补助予以 追回:

  (1)通过伪造、篡改病历文书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或者开具虚假证明的;

  (2)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住院的;

  (4)醉酒、自伤或自残的;

  (5)一般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6)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7)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认定不宜补助的其他情形。

  六、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14、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由单位工会每月下旬集中统一申报,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受理。

  15、申请住院补助应在出院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因特殊

  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在出院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基层工会向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提出书面报备,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超过规定时限且未提出书面报备的,一般不给予补助。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审核后,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16、申请住院护理和住院费用自付部分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Xh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住院护理和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4), 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患病职工本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3)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结算单等(使用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

  (4)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在单位工会应对职工提交的身份证、住院结算单等申请材 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严格比对核验,原件电子扫描件随申请材料 一并提交省教科文卫体工会。

  17、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补助款转入职工个人帐户。

  七、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18、医疗互助活动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统一组织管理,各基 层工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服务工作,分头抓 好落实。

  19、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确保活动资金专款专用。当期结余结 转下期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全额补贴。互助 资金一年一结、一年一清,并向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常委会、经审会报告,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互助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监督。

  20、医疗互助活动资金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省总 工会的审计审查。

  21、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负责解释。

篇2:Xh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Xh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省总工会部署,现就开展Xh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医疗互助活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参加的范围和对象

  1、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范围为: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的基层工会。未缴或欠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原则 上不列入参加范围。

  2、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对象为: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的在职职工。

  二、报名的时间和要求

  3、报名时间:每年在规定时间内由基层工会团体一次性向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报名(报名须知见附件 1),不得分批报名, 不受理个人报名,每人限报一份。

  (1)单位职工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下的,全部参加;

  (2)单位职工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原则上全部参加;因特殊原因,参加人数不少于 90%。

  4、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

  (1)《Xh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报名表》(见附件 2),纸质版材料经所在单位工会审核盖章;

  (2)《Xh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花名册》(见附件 3,电子版为 excel 格式),纸质版材料经所在单位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5、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收到完整报名材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结果反馈给基层工会。

  三、经费的筹集和缴纳

  6、医疗互助金每人每年 60 元。其中,原则上个人缴纳 20元,基层工会 20 元;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补助 20 元。

  7、基层工会按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审核同意的人数、标准,15 日内将互助金转(存)到指定账户(见附件 1)。

  8、互助金缴款后不退款,期满不返还,剩余资金结转下年度滚存使用。

  四、活动的期限和权利

  9、医疗互助活动每期期限为 1 年。因特殊原因延迟报名的

  (延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缴费标准、截止日期不变。10、在医疗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本办法

  规定的住院护理补助和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在有效期内退休、调动的,补助权益延续到期满为止,补助申请由报名的基层 工会负责办理。

  五、补助的类型和标准

  11、住院护理补助。经定点医院确诊患病并住院治疗的,每 天补助 30 元,一个互助活动周期内累计最高补助 60 天。住院当天记入住院天数中,出院当天不记入住院天数中。

  12、住院医疗费用中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补 助。互助活动周期内,工会会员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符合 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人员住院结算单”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按以下比例分段 累计核算补助费用:

  (1)10000 元(含)以下的部分,补助 25%;

  (2)10000 元—50000 元(含)的部分,补助 35%;

  (3)50000 元—100000 元(含)的部分,补助 40%;

  (4)100000 元以上的部分,补助 45%;

  (5)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医保目录外、门诊就医及工伤、生育、职业病等医疗费用,不计入个人自付范围,不享受本办法 规定的补助;

  (6)因意外造成伤害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不计入个人自付范围,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一个互助活动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累计补助总 额不超过 5 万元(含住院护理补助)。职工跨年度住院的,按各年度分开核算补助。

  13、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补助,已发放的补助予以 追回:

  (1)通过伪造、篡改病历文书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 或者开具虚假证明的;

  (2)在定点医院挂床,但实际并未住院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导致住院的;

  (4)醉酒、自伤或自残的;

  (5)一般性健康检查、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的医疗行为;

  (6)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以及因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7)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认定不宜补助的其他情形。

  六、补助的申请和发放

  14、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补助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由单位工会每月下旬集中统一申报,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受理。

  15、申请住院补助应在出院后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因特殊

  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应在出院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基层工会向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提出书面报备,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超过规定时限且未提出书面报备的,一般不给予补助。

  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审核后,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16、申请住院护理和住院费用自付部分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Xh省教科文卫体系统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住院护理和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申请表》(见附件 4), 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审核盖章、主席签名;

  (2)患病职工本人身份证(提供复印件);

  (3)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结算单等(使用加盖医院印章的复印件);

  (4)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在单位工会应对职工提交的身份证、住院结算单等申请材 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严格比对核验,原件电子扫描件随申请材料 一并提交省教科文卫体工会。

  17、省教科文卫体工会收到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后,一般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补助款转入职工个人帐户。

  七、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18、医疗互助活动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统一组织管理,各基 层工会实行主席负责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服务工作,分头抓 好落实。

  19、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确保活动资金专款专用。当期结余结 转下期滚动使用,不足部分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全额补贴。互助 资金一年一结、一年一清,并向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常委会、经审会报告,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互助资金收支情况,接受基层工会和广大职工监督。

  20、医疗互助活动资金收支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省总 工会的审计审查。

  21、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科文卫体工会负责解释。

篇3:医院职工福利及休假规定

  医院职工福利及休假规定

  1. 目的

  为了适应卫生事业单位XX发展的需要,完善和改进医院职工福利及休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在原有职工休假规定的基础上重新制订医院职工福利及休假制度,使各科室在人员休假管理等方面有所依据。

  2. 范围

  适用范围全院职工。

  3. 内容

  1 职工带薪年休假

  (1)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次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其他福利待遇除按出勤日计发(保健费、误餐费、降温费等)的以外都不变。

  (2)具体休假时间为: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者,年休假5天;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者,年休假15天(以上休假天数均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上半年满的当年可以享受应休假期,下半年满的从下年度起享受;上半年调入的职工,当年可享受年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下年度享受年休假。

  (3)各部门、各科室对工作人员的休假安排,要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前提下,统筹考虑,妥善安排,不得影响工作。休假时间原则上在当年内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经本科室领导批准,可在当年内分次休完,休假时间一律不得跨年度使用。

  (4)我院职工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25天,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年休假时间,或者病、事假累计超过35天,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在当年休假后病、事假超过本条规定,下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5)凡脱产1年以上(含1年)参加各类学习、进修的职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毕业或进修结束后回医院工作,上半年回院的,当年安排年休假,下半年回院的,从下年度起享受年休假。

  (6)我院职工按照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2 病假

  (1)请假程序及批准权限:职工因病请假,须经专科医生开具诊断证明,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一般情况下急性病1次开假1—3天,慢性病一次开假不超过2周,出院带假不超过1个月。病假1周以上者,无论住院与否,都需报主管科室和人事科审批备案。

  (2)病假待遇:职工病假一律在人事科备案,病假3个月以上者交人事科统一管理。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基础性补贴、保健费、误餐费等。职工因病停止工作时间1年内累计超过6个月者,停发工资及其他费用,改发疾病救济费(社保不变),发放标准视其工作年限而定。具体如下:工龄10年以下者发给其本人岗位工资(工资表第一项,以下同)的60%;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发给其本人岗位工资的70%;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发给其本人岗位工资的80%;工龄满30年者发给其本人岗位工资的100%。

  (3)其他有关规定:

  a)法定甲类传染病、恶性肿瘤、精神分裂症或经医院医务科、有关专家会诊认定的为重病症,经院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可酌情发给津贴补助,符合国家因病提前退休条件者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b)职工长期病休后,身体恢复健康而要求复工时,须由人事科及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给予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因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或旧病复发而重新停工休养者,病假应与复工前累计计算。试工期间恢复原工资,但不享受绩效工资,试工合格后按聘任岗位享受福利待遇;

  c)职工因病长休期间,应按医院有关规定定期复查身体,通报人事科,不得私自从事其他营生,若有违犯规定者,停发工资。停发工资3个月内未到医院办理有关手续者,医院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d)按上级劳动部门文件规定,长休期间不计算工龄,遇职称晋升、工资调整等时均以扣减长休时间的实际工龄为准;

  e)休假超过批准时限后,未办理有关续假手续,擅自离岗休息者,均按旷工对待,旷工15日以上医院有权按人社局相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3 探亲假

  (1)休假范围:凡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连续时间达一年以上的,经配偶单位给医院人事科出具证明,且分居地点符合探亲假休假路程距离者,可享受探亲假;与父亲、母亲都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经父母居住地出具证明且距离限定者,亦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母任何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够在公休假期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科室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可2年给假1次,假期为45天。以上为探亲假指与对方团聚的时间,另外可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来回路程假合计最长不超过6天。

  (3)探亲假期间待遇及其他规定:

  a)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工资照发,不享受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及其他按日计发的福利;

  b)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指火车硬座票或一般长途汽车费,下同),由医院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30%,由个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医院报销,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

  c)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必须事先给人事科提供有关证明和备案,并在每次休假前到人事科领取探亲假条,在不影响科室工作并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基础上,由科室协调,统一安排,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人事科审核并签署意见,方可按规定时间离岗休假。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d)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e)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当中任何一年,经科室同意即可休探亲假。

  4 职工婚、丧假

  (1)职工本人结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3天,符合国家晚婚年龄的可享受晚婚假共23天,休婚假需在医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由科室随当月考勤表报人事科;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院长和人事科审批,酌情给予丧假1至3天;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外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4)在医院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部分由科室按照二级考核规定发放,婚丧假期间车船费等费用由职工本人自理。

  5 职工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3个月,年满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增加产假30天,剖腹产及难产在以上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

  (2)职工因生育需休产假时,应事先到医院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并办理请假手续,因急产来不及当时请假,应在住院期间委托亲属或科室计划生育员代办请假手续。产假每月由科室随考勤报人事科,若因身体原因需继续休假应及时办理病假请假手续;

  (3)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凭专业科室诊断证明,经计划生育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的,可享受计划生育假,具体休假规定如下:上节育环休假3天;取、换节育环休假1天;人工流产术后休假2周;

  (4)职工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工资不变,绩效工资基础性补贴部分不变,绩效工资奖励性津贴部分由科室根据内部二级考核发放,其它按日计发的福利待遇按实际出勤日发放;

  (5)职工产假期满回院上班,直至孩子满1周岁以前可每日给予哺乳假1小时,由科室和职工协商具体休假时间,原则上科室不安排值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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