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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浏览:50212024-09-03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第五章 规章制度

  二十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 凡在景区内的住户、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景区内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

  (二)景区环卫队要确保旅游道路沿线、停车场和主要景点随脏随扫,全日保洁。严禁在景区内抽烟,景区工作人员见到抽烟等不文明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并将垃圾或烟头熄灭后放到垃圾箱内。

  (三)所有在景区内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景单位、当地居民等,必须保持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整洁,严禁养猪、养狗,乱排污水、乱倒垃圾。

  (四)景区内的道路和公共场地上,不准违章堆物、私搭乱建。施工场地要围栏作业,工完场清。

  (五)不准乱摔玻璃酒瓶,不准乱扔果皮、纸屑、食品袋、饮料瓶等废弃物,严禁随地大小便。

  (六)厕所必须每天冲洗,粪便及时清运,做到“四无”(无臭味、无蚊蝇、无蛆虫、无随地便溺)。

  (七)宾馆、饭店内的各类用具要有清洁消毒制度或卫生保洁措施,被单、褥单、枕巾等必须做到一客一换。

  (八)凡进入景区内的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要保持整洁,无漏油、抛弃垃圾等现象。保证景区道路干净畅通,严禁任何单位、农户在道路、停车场打麦、晒粮、焚烧秸杆,堆放杂物。

  (九)凡违犯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30—300元的罚款。

篇2:医学院实验训室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医学院实验(训)室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实验室环境和安全管理,保证本实验室的安全、有序运行,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不准在实验室内做饭、聚餐等一切与科研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 未经实验室批准,不准擅自改装实验室电路、增加大功率仪器设备。

  第三条 未经实验室批准,各实验室基本设施、设备和仪器放置地点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各实验室的各种设施、设备和仪器。运行中的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如遇仪器损坏应及时报告,检查原因,登记损坏情况,按规定报修。

  第五条 正确使用化学药品。不得将易燃、易爆药品靠近明火,剧毒药品应严格管理。各类药品用后及时收回,并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第六条 不得将固体物、胶体物、酸、碱及腐蚀性、毒性药品倒入下水道中。实验废液、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储藏,统一安排处理。

  第七条 晚间最后离开的人员,断电关水,关好门窗,确认无误时方可离开。烘箱,水浴设备等危险设备一般不得过夜,如确实必须过夜,需得到负责人的批准,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保证绝对安全。

  第八条 实验室钥匙由负责人统一管理, 不得自行配制。如遇钥匙丢失需再次配制时,须经负责人同意。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值日人员负责实验室地面、门窗的日常清洁工作。仪器设备、实验台的清洁工作由实验人员及时完成。

  第十条 实验室必须消防器材置于指定出,并有明显标识,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实验室全体人员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火险隐患及时报告处置,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扑救,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到课后每次清扫,每月大清扫1次,每学期彻底清扫1-2 次。

篇3:旅游景区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制度

  第五章 规章制度

  二十一、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 凡在景区内的住户、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景区内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垃圾。

  (二)景区环卫队要确保旅游道路沿线、停车场和主要景点随脏随扫,全日保洁。严禁在景区内抽烟,景区工作人员见到抽烟等不文明行为时应予以制止,并将垃圾或烟头熄灭后放到垃圾箱内。

  (三)所有在景区内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驻景单位、当地居民等,必须保持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整洁,严禁养猪、养狗,乱排污水、乱倒垃圾。

  (四)景区内的道路和公共场地上,不准违章堆物、私搭乱建。施工场地要围栏作业,工完场清。

  (五)不准乱摔玻璃酒瓶,不准乱扔果皮、纸屑、食品袋、饮料瓶等废弃物,严禁随地大小便。

  (六)厕所必须每天冲洗,粪便及时清运,做到“四无”(无臭味、无蚊蝇、无蛆虫、无随地便溺)。

  (七)宾馆、饭店内的各类用具要有清洁消毒制度或卫生保洁措施,被单、褥单、枕巾等必须做到一客一换。

  (八)凡进入景区内的车、船等交通运输工具要保持整洁,无漏油、抛弃垃圾等现象。保证景区道路干净畅通,严禁任何单位、农户在道路、停车场打麦、晒粮、焚烧秸杆,堆放杂物。

  (九)凡违犯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30—3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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