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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学用实验动物发放与回收的暂行规定

浏览:65812024-08-19

  大学教学用实验动物发放与回收的暂行规定

  一、教学用动物的发放

  1、使用部门将普招学生和成教学生教学使用的实验动物学期计划,分别送教务处和成教学院审核。教务处和成教学院统一于上学期末送交实验动物部。使用时,使用部门提前一周把按学期计划填写的周报表送交实验动物部。在周报表上详细注明实验动物的种类、数量和规格以及领用时间。无特殊原因,使用部门不得随意更改计划;更改的计划必须经教务处或成教部签字同意,并提前三周送交实验动物部,否则,因计划变动造成的供应事故和经济损失均由使用部门承担。

  2、实验动物部收集并核实周报表后,及时制订实验动物供应周计划,并通知实验动物供应室提前做好供应准备。

  3、使用部门必须在使用动物前到实验动物部开取发货单并持发货单到实验动物供应室领取动物。

  4、饲养员按发货单上注明的品种、数量及规格,发放动物;经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饲养室抓取动物。

  5、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派人领取动物,但对领用数量较多的部门,实验动物供应室可派人协助运送动物。

  二、实验后动物的回收

  1、实验后的动物,由实验动物部统一回收处理。使用部门应将领取的动物如数交还实验动物部,不得擅自留用或出售。

  2、回收后的动物,如可以食用,则由实验动物部定价出售,所得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能食用的实验后动物,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实验动物部,并如实书面说明动物用药情况及其他不能食用的理由,由实验动物部统一负责焚烧或掩埋。

  3、实验后的活动物,应尽量重复利用。经有关部门论证能重复利用的,使用部门不得拒绝使用,也不得将活动物处死食用或出售,否则由责任人按购入动物的金额赔偿。能重复利用的动物,按该动物购入金额50%提成。奖励给领用动物部门合相关人员;实验后死动物亦按出售金额的50%提成,奖励给相关人员,奖励经费由实验动物部掌握从动物回收费中开支。

  4、实验动物部对回收动物的种类、数量、出售价格、应收金额等开出三联单,一联给交款人,一联交财务处,一联由实验动物部保存备查,不能出售的动物,应在三联单上注明。

  5、使用单位及院内教职工,如要购买少量的实验后可食用动物,应先到实验动物部登记,经同意后,才能按动物回收的统一价格购买,使用部门擅自留用或出售的,则处以规定价格的150%罚款,由使用部门负责追缴。

  三、本规定子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2:XX大学教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办法

  XX大学教学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要求,使实验动物事业的发展,保证教学科研的需要,使实验动物管理规范化,解决购买、饲育、供应与教学、科研单位之间使用的矛盾,结合近年来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暂行办法:

  1、因教学用动物数量大,目前主要采取购买式供应,饲育仅作补充。

  2、每年动物部要与学校签订“实验动物生产供应责任目标管理协议书”。各实验中心认真填写下学期的实验动物使用计划,经各院(部)审核后送教务处审批。

  3、为减少室内存留时间,每月中旬,各实验中心填写下月的周计划,并执行《教学用实验动物发放与回收的暂行规定》,年度及月计划表由动物部统一印制。

  4、领取动物必须是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前一天到动物室开写领取单并签字后于第二天由动物部将动物送到各实验中心。年终动物部凭存根与教务处、财务处核算使用的实验经费。

  5、动物使用数不能超计划,根据教学实际需要变更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主管同意提前两周通知实验室。

  6、为了提高动物利用率,兔、犬使用后一律交还动物室,动物室力保成活。一次性实验未死动物,使用单位统一返还动物室并填写回执单,注明处理意见、用药情况、管理要求、实验室签字,死亡动物由动物室统一处理。

  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3:大学教学用实验动物发放与回收的暂行规定

  大学教学用实验动物发放与回收的暂行规定

  一、教学用动物的发放

  1、使用部门将普招学生和成教学生教学使用的实验动物学期计划,分别送教务处和成教学院审核。教务处和成教学院统一于上学期末送交实验动物部。使用时,使用部门提前一周把按学期计划填写的周报表送交实验动物部。在周报表上详细注明实验动物的种类、数量和规格以及领用时间。无特殊原因,使用部门不得随意更改计划;更改的计划必须经教务处或成教部签字同意,并提前三周送交实验动物部,否则,因计划变动造成的供应事故和经济损失均由使用部门承担。

  2、实验动物部收集并核实周报表后,及时制订实验动物供应周计划,并通知实验动物供应室提前做好供应准备。

  3、使用部门必须在使用动物前到实验动物部开取发货单并持发货单到实验动物供应室领取动物。

  4、饲养员按发货单上注明的品种、数量及规格,发放动物;经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饲养室抓取动物。

  5、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派人领取动物,但对领用数量较多的部门,实验动物供应室可派人协助运送动物。

  二、实验后动物的回收

  1、实验后的动物,由实验动物部统一回收处理。使用部门应将领取的动物如数交还实验动物部,不得擅自留用或出售。

  2、回收后的动物,如可以食用,则由实验动物部定价出售,所得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能食用的实验后动物,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实验动物部,并如实书面说明动物用药情况及其他不能食用的理由,由实验动物部统一负责焚烧或掩埋。

  3、实验后的活动物,应尽量重复利用。经有关部门论证能重复利用的,使用部门不得拒绝使用,也不得将活动物处死食用或出售,否则由责任人按购入动物的金额赔偿。能重复利用的动物,按该动物购入金额50%提成。奖励给领用动物部门合相关人员;实验后死动物亦按出售金额的50%提成,奖励给相关人员,奖励经费由实验动物部掌握从动物回收费中开支。

  4、实验动物部对回收动物的种类、数量、出售价格、应收金额等开出三联单,一联给交款人,一联交财务处,一联由实验动物部保存备查,不能出售的动物,应在三联单上注明。

  5、使用单位及院内教职工,如要购买少量的实验后可食用动物,应先到实验动物部登记,经同意后,才能按动物回收的统一价格购买,使用部门擅自留用或出售的,则处以规定价格的150%罚款,由使用部门负责追缴。

  三、本规定子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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