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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浏览:39072024-08-08

  XX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发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坚持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逐步用现代化技术和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各独立设课实验课及各门课程实验部分的教学大纲,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础实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验的学风,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养成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开设新的实验项目,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和应用性实验比例,并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要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安排好所承担的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的科研任务,保障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维修,努力提高利用率。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对实验用的仪器设备,特别是用于科研工作的仪器设备,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例如: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等),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和管理。在协作和涉外工作中,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单位机密。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实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以有效的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正式建制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和环境;

  3. 具有有完成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4. 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具有三人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5. 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要经由院(系)提出申请、资产管理处审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还须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校务办公会议批准;如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则应报国务院侨办审批。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需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房舍、设施及贵重仪器设备根据规划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员计划。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须将收入的一部分投入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及校级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拥有贵重仪器设备、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凡具备申请法人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法人资格,服务于社会。

  第四章 实验室体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除各中心及重点实验室外,均实行院(系)级管理。学校由一名校领导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院(系)由一名院(系)行政领导主管院(系)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在分管领导指导下管理、协调各实验室工作。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的实际,制度贯彻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拟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5.按照《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XX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主管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低值品及材料等物资,提高起使用效益。

  6.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助人事处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视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进行技术安全认定。不合格的须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检查认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应按照《XX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X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XX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XX大学物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具备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科研处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合格的,可向福建省技术监督局申请计量认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等,并据此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物资、经费等信息实施计算机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有关实验室的各种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实验室评估工作,认真学习和对照《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经常开展自查、自评、自纠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实验室工作。各类人员明确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必须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院(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系确定人选,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聘任;各中心及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直接任命。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院(系)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各高等学校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教育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印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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