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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浏览:95402024-08-06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使用,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专账记录

  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三、专区存放

  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使用有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篇2: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

  为规范食品添加剂安全管理使用,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专店购买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专账记录

  应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三、专区存放

  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四、专器称量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除外。使用有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最大使用量”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精准称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篇3: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校区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活动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受学校委托,由z大学团委(学工处)管辖的学生服务中心二楼南侧的学生活动中心;

  第三条 活动中心用于我校学生学术交流及文化娱乐活动,面向我校各学院、学生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或学生等开放;

  第四条 申请单位或组织须至少提前3天向校团委提交申请表(可在校团委网站:zz下载,一式两份),申请活动时长不得超过3小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按要求填写表格,保证活动内容合法守规,并加盖公章。经批准,交纳200元押金后,方可使用,活动结束后,如工作人员清点财物无异常、损坏,将全额返还押金;

  第六条 申请单位如需熟悉场地和检查设备,应提前一天与活动中心管理人员联系。调试时间为(周一至周日下午4点至5点),人数为1人,时长不超过半小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在活动举办前方可进行会场布置。器材移动须服从管理人员统一安排,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

  第八条 活动中心内不得使用双面胶粘贴物品,不得将液体倒在地板和地胶上。如造成损坏,视其破坏程度按物品原价的1-2倍赔偿;

  第九条 活动中心所有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如发现违规行为,第一次予以警告处理,再次发生则视具体情况处以50元至200元不等之处罚;

  第十条 申请单位实际举办活动须与申请的内容相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变更。若有不符现象,管理人员有权立即终止活动,并给予50元至200元不等的处罚,并取消该单位本学期活动中心的使用权;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必须做好活动中心的清洁卫生工作,恢复其使用前原貌,门、窗全部关好,如果发现未达到要求,禁止此部门在本学期再次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活动时间如超出其申请时间,应及时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本中心所有器材未经允许一律不外借。经批准同意借出后,须保障设备的安全与完好。使用结束后应立即归还,经工作人员检查无误方可入库。如遇损坏,一律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使用活动中心的单位要做好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本中心。必须防止骚乱、斗殴等事件的发生,保证活动中心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五条 禁止在活动中心内吸烟,饮酒,使用明火。一经发现,处以肇事者50元至200元不等的处罚,并取消该单位本学期活动中心的使用权;

  第十六条 自填写申请表开始,一个星期有效,过期作废.并且每个学院和学生组织一个星期只能申请使用一次(如遇特殊活动可适当多申请一次);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以上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团委(学工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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