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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浏览:84272024-07-23

XX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农大发〔2018〕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公众的身体健康及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标准、条例及《XX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6〕5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责

  1.XX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审议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目标、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审定实验室生物安全重要事项。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的挂靠单位,是实验室生物技术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二级单位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3.教务处负责指导本科教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4.科技处负责指导学校科研平台及依托学院做好科研机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5.实验室依托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依托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6.实验室主任为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生物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要求,评估实验室生物材料、样本、药品、化学品和机密资料被丢失或不正当使用的危险,并对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负责督促本实验工作人员参加并完成生物安全的有关培训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分类

  根据国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分类管理规定,各单位须对实验室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类进行确认,并根据类别制订相应的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生物安全要求

  1.受聘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获得相应部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2.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操作程序。

  3.进入实验室从事涉及生物安全性试验的工作人员(含客座研究人员、特聘研究人员、经批准进入实验室试验的临时工作人员等)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试验操作。

  4.各学院、直属单位、公共科研平台应该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意外事故的应对程序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5.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人有责任监督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进行确认、分类管理、安全存放,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6.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应记录实验室危害评估的结果及所采取措施,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所在单位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7.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本实验室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和记录,以提供生物安全指导。

  8.对于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应严密控制,专人管理,并有采购、使用记录等,防止丢失或遗失。

  9.所有废弃物应使用可靠的方法处理。

  10.不得擅自改建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实验室或改动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实验室设置。确需改建或变更设置的,要对生物安全影响进行论证评估,经相应部门批准后,报所在单位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生物安全检查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须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实验室所在单位每年安排对实验室进行一次生物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实验室),检查项目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执行情况;生物安全事故记录及处理情况;可燃、易燃、可传染性、放射性和有毒物质的存放情况;废弃物处理程序及记录;实验室设施、设备、人员的状态。

  第六条 相关实验室应建立生物安全防护标准操作程序(SOP)文件。实验室一旦因违规操作发生突发性事件(包括突发性传染病、化学品及辐射毒害、基因泄漏或导致生物遗传毒性、环境污染等),应立即报所在单位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条 责任追究

  1.实验室所有从事实验活动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技术标准,出现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生物安全事故的处理,视事故发生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实验室所在单位进行处理与善后工作。

第二章 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

  第八条 分类和分级

  1.生物安全防护是指避免生物危险因子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措施。

  2.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则指通过规范的实验室设计、实验设施的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等建造的实验室。

  3.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io­sefety Level Laboratory,BSL)分为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不使用实验脊椎动物和昆虫)和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两类。

  4.每类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又根据实验室操作技术、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组合的不同而构成四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1、BSL­2、BSL­3、BSL­4)。BSL­1和BSL­2实验室又称为基础实验室,具有BSL­3防护水平的实验室称为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达到BSL­4 水平的实验室称为高度生物安全实验室。

  第九条 一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1)

  一级生物安全水平是实验室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应于从事具明确生物特征的、已知在健康成人中不引起疾病的、活的微生物菌(毒)株研究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适用于我国第四类危害的微生物(见后面表BST­4)。一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不需要特殊的一级和二级屏障,除需要洗手池外,依靠标准的微生物操作即可获得基本的防护水平。

  第十条 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2)

  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是实验室的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用于操作我国的第三类(少量二类)危害的致病微生物(见后面表BST­3)。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适合从未知病原的人或动物身上取血、体液和组织。接触这些致病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感染性材料的偶然的皮肤或粘膜破损、或吞食感染性食物。必须强调对污染的针头或利器的使用要非常谨慎。对未知的可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的微生物、具有可以增加工作人员暴露的可能气溶胶或高度飞溅物的危险。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微生物操作必需在一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基础之上,增加生物安全柜、高压火菌器、安全离心机罩帽、防溅罩或面罩等。

  第十一条 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3)

  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是指实验室的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用于操作我国第二类(个别第一类)病原微生物(见后面表BST­3)。这些致病微生物对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自身接种(自伤)、吞服和暴露于感染性气溶胶。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有严格的一级防护屏障和二级防护屏障的要求,以防止相邻区域的工作员、社会和环境暴露于可能的感染性气溶胶。所有实验室操作应该在生物安全柜或其它密闭容器中进行,诸如气密型气溶胶发生柜。这一水平的二级屏障包括实验室的控制入口以及为减少感染性气溶胶从实验室释放的特殊通风系统。

  第十二条 设施要求

  1.BSL­1实验室(P1实验室)

  BSL­1 实验室的设计和设施方面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为安全运行以及清洁和维护提供充足的空间。(2)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板应当是光滑、易清洁、不渗水以及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板应当是防滑的,同时应尽可能地避免管线暴露在外。(3)实验台应当密封于墙上,不渗水,可耐消毒剂、酸、碱、有机溶液的腐蚀,并能适度耐热。(4)在实验室内进行操作时应保证照明,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闪光。(5)实验室内的设备应当摆放稳定,在实验台和其他设备之间及其下面要保证有宽敞的空间以备清洗。(6)应当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来摆放物品以方便使用,从而预防在实验台和走廊内造成混乱。最好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提供其他长期使用的存储空间。(7)应当为安全地操作及储存溶剂、放射性物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提供足够的空间和设备。(8)在实验室的工作区域外应当有存放外衣和私人物品的设备。(9)每个实验室都应该有洗手池,最好安装在出口处。(10)实验室的窗子和门入口处应安装防媒介昆虫和啮齿动物的纱窗和挡板。

  2.BSL­2 实验室(P2实验室)

  BSL­2 实验室的设计和设施应在满足BSL­1 实验室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1)实验室的门应能够自动关闭,有可视窗。(2)有适当的火灾报警器。(3)在计划安装新的设备时,应当考虑要设置通风系统,使空气向内流动而不发生循环。若无通风系统,则窗户应当能够打开,同时要安装防虫纱窗。(4)应有可靠的动物保证和应急照明设施。

  3.BSL­3 实验室(P3实验室)

  BSL­3 实验室设施除满足BSL­1 和BSL­2 实验室设施的要求外,在平面布局、送排风系统等方面有其众多特殊设计,其主要设计原理是“围场效应”。主要有以下特征:

  (1)选址。BSL­3 实验室对实验室所在环境没有要求,可与其他用途房屋设在一栋建筑物中,但必须自成隔离区。

  (2)平面布局。BSL­3 实验室包括实验室的实验间(核心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以及各区之间相连的缓冲间,缓冲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并互锁;在半污染区应设供紧急撤离使用的安全门;人员必须经过缓冲间进入实验室;隔离区或隔离门入口处应采用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Ⅱ级或Ⅲ级生物安柜的安装位置应远离实验间入口,避开工作人员频繁走动的区域,且有利于形成气流由“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的单向气流流型。

  (3)围护结构。实验室(含缓冲间)围护结构内表面必须光滑、耐腐蚀、防水,以易于消毒清洁。所有缝隙必须可靠密封;实验室内所有的门均能自动关闭;地面应无渗漏,光洁但不滑;不使用地砖和水磨石等有缝隙地面;天花板、地板、墙间的交角均为圆弧形且可靠密封,施工时应防止昆虫和老鼠钻进墙脚。

  (4)通风空调。必须安装独立的通风空调系统以控制实验室气流方向和压力梯度。该系统必须确保实验室使用时,室内空气除通过排风管道高效过滤排出外,不得从实验室的其他部位或缝隙排向室外;同时确保实验室内的气流由“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进风口和排风口的布局应该是对角分布,上送下排,矢流方向较为合适,应使实验室的死空间降低到最小程度;通风空调系统为直向型,不得采用回风系统;由生物安全柜排出的经内部高效过滤的空气可通过系统的排风管直接排至大气。应确保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的压力平衡;实验室的进风应经初、中、高效三级过滤,保证实验间的静态洁净度为万级,半污染区为10万级;实验室的排风必须高效过滤或加其他方法处理后直接向空中排放。该排风口应远离系统进口位置;进风和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必须安装在实验室进风管道的末端和排风管道的前端,以免污染风道;高效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必须牢固;实验室的通风系统中,在进风和排风总管处应安装气密型密闭阀,必要时可完全关闭以进行室内化学熏蒸消毒;实验室的通风系统中使用的所有部件必须为气密型。所使用的高效空气过滤器不得为木框架和纸隔板结构;应安装风机启动自动联锁装置,确保实验室启动时先开排风机后开送风机。关闭时先关送风机后关排风机;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内不应另外安装分体空调、暖气和电风扇等。(5)环境参数。相对于实验室外部,其内部保持负压。实验间(污染区)的相对压力以(40±5)Pa 为宜,半污染区与实验间之间的缓冲间的相对压力为30Pa,半污染区的相对压力以(20±5)Pa为宜,清洁区与半污染区之间的缓冲间的相对压力为10Pa,清洁区为室外大气压;实验室内的温度以人体舒适范围为宜,相对湿度以不超过70%为宜,或根据工艺要求而定;实验室内的空气洁净度以1 万~10 万级为宜;实验室内噪声不超过65dB。

  第十三条 设备要求

  1.BSL-1实验室

  对高压灭菌器、离心机安全罩没有要求,生物安全柜要求I型生物安全柜。

  2.BSL-2实验室

  (1)生物安全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II级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柜应安装在BSL-2实验室内气流流动小,人员走动少,离门和中央空调送风口较远的地方。生物安全柜的周围应有一定的空间,与墙壁至少保持30cm的距离,便于清洁环境卫生。(2)高压灭菌器。高压灭菌器应选择立式或台式不排气(产生的蒸汽被回收)的,放置在 BSL-2实验室内或门外。(3)离心机安全罩。不需要离心机安全罩。(4)洗眼器。应根据实验活动内容,确定是否需要安装洗眼器。如果需要洗眼器,则应安装在 BSL-2 实验室内靠近出口的地方。

  3.BSL-3实验室

  (1)生物安全柜。BSL-3 实验室必须安装和使用生物安全柜,应根据病原微生物试验活动的内容的不同,选择不同型别的生物安全柜。(2)高压灭菌器。在BSL-3实验室的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之间,宜安装双扉生物安全型高压灭菌器,即高压灭菌器跨墙安装,双门互锁结构,且对高压产生的蒸汽具有回收再高压的性能。高压灭菌器的安装,必须确保高压灭菌器与墙体之间的密封,不能有一点泄漏。污染区内应设置不排蒸汽的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他消毒装置。(3)离心机安全罩。是否需要离心机安全罩,取决于离心机的类型。如果是传统型的离心机,最好安装离心机安全罩。如果离心机是新式生物安全型的,即负压离心机或有离心杯帽的离心机,则不需要离心机安全罩。离心机和安全罩宜靠近排风口。(4)洗手装置。应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出口处设洗手装置。洗手装置的供水应为非手动开关。供水管应安装防回流装置。不得在实验室内安设地漏。下水道应与建筑物的下水管线完全隔离,且有明显 标识。下水应直接通往独立的液体消毒系统集中收集,经有效消毒后处置。

  第十四条 个人防护

  1.个人防护要求

  个人防护的内容包括防护用品和防护操作程序。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经过个人防护的必要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资质,熟悉所从事工作的风险和实验室特殊要求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应按照分区实施相应等级的个人防护。实验室操作必须严格遵守个人防护原则。不同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要求如下:

  (1)BSL­1实验室

  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工作服,实验操作时应戴手套,必要时佩戴防护眼镜。离开实验室 时,工作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区内。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办公区等清洁区域。用过的工作服应定期消毒。

  (2)BSL­2实验室

  BSL­2 除符合BSL­1的要求外,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进入实验室时,应在工作服外加罩衫或穿防护服,戴帽子、口罩。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为防止感染性材 料溅出或雾化危害,必须使用面部保护装置(如护目镜、面罩、个体呼吸保护用品或其他防溅出保护设备)。

  (3)BSL­3实验室

  BSL­3 实验室的个人防护除符合BSL­2的要求外,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时必须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包括两层防护服、两层手套、生物安全专业防护口罩(不应使用医用外科口罩等),必要时佩戴眼罩、呼吸保护装置等。工作完毕必须脱下工作服,不得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可再次使用的工作服必须先消毒后清洗;在实验室中必须配备有效的消毒剂、眼部清洗剂和生理盐水,且易于取用。实验室区域内应配备应急药品。

  2.个人防护装备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实验室所用任何个人防护装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危害评估的基础上,按不同级别的防护要求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实验室对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应有明确的书面规定、程序和使用 指导。个人防护装备主要包括眼睛、头面、呼吸、手部、躯体、足部和听力防护装备等,以下对 常用的装备的原理、使用原则和要求进行简要的介绍。在具体使用时,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以及产品的说明进行。

  (1)眼睛防护装备。在所有易发生潜在眼睛损伤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工作时,必须采取眼睛防护措施。眼睛防护设备主要包括安全眼镜和护目镜。所选的 眼睛防护装备的类型取决于外界危害因子对眼睛危害程度。在大多数情况下,佩戴侧面带有护罩的安全眼镜就可以达到防护的目的。当在进行有可能发生化学和生物污染物质溅出的实验时,必须佩戴护目镜。当在进行更为危害的实验时,如进行有潜在爆炸的反应和使用或混合强腐蚀性和强酸溶液时,必须佩戴面罩或同时佩戴面罩和护目镜或安全眼镜。

  (2)洗眼装置或淋浴设施

  BSL­2 和BSL­3实验室内应配备紧急洗眼装置或淋浴设施。洗眼装置应安装在室内明显和易取的地方,并保持洗眼水管的通畅,便于工作人员紧急时使用。工作人员应掌握其操作方法。BSL­2 实验室在必要时应有应急喷淋装置。BSL­3 实验室应在清洁区设置淋浴装置,必要时在半污染区设置应急消毒喷淋装置。这些装置应保持管道的通畅。必须告知工作人员应急消毒喷淋装置的摆放位置并培训其操作方法。

  (3)头面部防护装备

  口罩:外科口罩仅可以保护部分面部免受生物危害物质如血液、体液、分泌液以及排泄物等喷物的污染,适用于 BSL­1 或 BSL­2 实验室中使用。一般在使用时可同时佩戴面罩,以组合使用的方法保护整个面部。值得注意的是,外科口罩在设计上只能保护病人,而单独使用不能对工作人员提供呼吸保护。

  防护面罩:为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免遭脸部碰撞或切割伤、血液、体液、分泌液、排泄物或其他感染性物质的飞溅或滴液接触至脸部和/或污染眼睛、鼻子以及口的危害,要求工作人员在实验室必须佩戴口罩、护目镜、安全镜或简易面罩。若需要对整个脸部进行防护则必须使用标准的防护面罩以罩住整个脸部,或使用口罩加护目镜(或口罩加安全镜)。

  防护帽: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佩戴由无防布制成的一次性简易防护帽可以保护工作人员避免化学和生物危害物质飞溅至头部所造成的污染。因此要求工作人员在实验操作时应佩带防护帽,避免因化学和生物危害物质飞溅至头部所造成的污染。

  呼吸防护装备:呼吸防护的有效装备为防护面具,主要有正压面罩、个人呼吸器和正压防护服三种。在进行高度危险性的操作(如清理溢出的感染性物质和气溶胶)时,可以采用防护面具来进行防护,应根据危险类型来选择防护面具。防护面具使用完毕后,未经消毒禁止带出实验室区域。同时应进行工作场所监控、医学评估和对呼吸器使用者的监督,以确保其始终正确使用该类设备。

  (4)手部防护装备

  手套:手部防护装备主要使用手套。在实验室工作时,应戴好手套以防止生物危害、化学品、辐射污染、冷和热、产品污染、刺伤、擦伤和动物抓、咬伤等。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处理化学溶剂 或去垢剂或接触感染性物质、血液、体液、分泌液、渗出液以及接触粘膜和受损皮肤时,必须使用合适的手套以保护工作人员免受污染物溅出或生物污染造在的伤害。如果手套被污染,则应该尽早更换。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使用一次性手套,不可再次使用,进行高压灭菌消毒然后丢弃。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区域。工作人员在完成感染性物质实验离开生物安全柜之前,应该脱去外层手套丢入生物安全柜内的高压灭菌袋中。然后用消毒液喷洗内层手套,以避免污染门把手、电灯开关、电话等(BSL-2和BSL-3实验室)。

  (5)躯体防护装备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确定贮存足够的有适当防护水平的清洁防护服可供使用。防护服包括实验服、隔离衣、连体衣、围裙以及正压防护服。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该一直或持续穿上实验服或隔离衣或合适的防护服。清洁的防护服应放置在专用存放处。污染的防护服应放置在有标志的防漏消毒袋中。每隔适当的时间应更换防护服以确保清洁。当防护服已被危险材料污染后应立即更换。离开实验室区域之前应脱去防护服。①实验服。实验服一般在BSL­1 实验室中使用。②隔离衣。隔离衣包括外科式隔离衣和连体防护服。隔离衣适用于接触大量血液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一般在BSL­2和BSL­3实验室中使用。③正压防护服。该防护服适用于涉及致死性生物危害物质或第一类生物危险因子的操作,一般在BSL­4实验室中使用。

  (6)其它防护装置

  在BSL­2 实验室要坚持穿鞋套或靴套,在BSL­3 实验室要求使用专用鞋。禁止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穿凉鞋、拖鞋、露趾鞋和机织物鞋面的鞋。当实验室中的噪音达75db时或在8h内噪音大于平均值水平时,比如用超声粉碎器处理细胞等时产生高分贝噪音,实验人员应该佩带听力保护器以保护听力。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不同等级的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验要求,制定科学的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以指导实验人员进行规范的实验操作,并做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防护。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布的《人间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名录》,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确定能从事及拟从事的微生物研究范围,上报所在单位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遵循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相应管理机构批准后,报实验室所在单位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每季度将已结束的实验活动结果报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所从事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在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实验或检测工作,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承担控制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感染、扩散的职责,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样品的采集

  工作人员在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一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

  1.运输方式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而必须经水路运输的;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2.运输条件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运输目的、用途和接收单位应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3)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运输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获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5)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两人专门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6)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

  1.保管单位

  保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保管单位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学校在预算中予以保障。

  2.研究用菌(毒)种和样本的获取

  保管单位应当要求实验室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方可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管单位保管。如送交保管单位,则须予以登记,并取回保管单位的接收证明。

  第二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附表1):第一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 措施的微生物。第四类,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农业部也制定了相应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附表2)。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并向所在单位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进一步扩散,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并立即封闭实验室,同时向实验室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录1 :病原微生物分类

  附表1 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类

  类别

  代表性病原微生物及病毒

篇2:溧水二中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水溧二中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教育理论,钻研教学大纲、教材,参加实验教学和实验技术研究活动,积极开展自制教具活动,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二、熟悉有关教材,掌握大纲规定的全部演示和分组实验的内容、原理、目的、要求、操作技能,并能解答学生提出的有关实验问题,协助任课教师组织实验教学和课外兴趣小组活动。

  三、负责或配合任课教师贯彻实施《学生实验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科学实验态度,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确保实验安全。

  四、协助教师做好演示和分组实验前的有关准备,保证实验顺利、安全地进行,努力达到最佳实验效果。

  五、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使用和维修方法,掌握仪器的检验技术。提前上报仪器的申购计划。

  六、熟悉实验室安全规则和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

  七、掌握保管仪器和各种标本的技术要求、陈列原则,做到科学管理。

  八、切实做好仪器室防火、防盗、防潮、防冻、防腐工作。保持实验室和仪器室的清洁卫生。

篇3: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XX农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农大发〔2018〕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公众的身体健康及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法规、标准、条例及《XX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赣农大发〔2016〕5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机构及管理职责

  1.XX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审议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目标、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审定实验室生物安全重要事项。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的挂靠单位,是实验室生物技术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有关二级单位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3.教务处负责指导本科教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研究生院负责指导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4.科技处负责指导学校科研平台及依托学院做好科研机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5.实验室依托学院负责对本单位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依托学院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6.实验室主任为生物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实验室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生物安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符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要求,评估实验室生物材料、样本、药品、化学品和机密资料被丢失或不正当使用的危险,并对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负责督促本实验工作人员参加并完成生物安全的有关培训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分类

  根据国家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分类管理规定,各单位须对实验室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分类进行确认,并根据类别制订相应的生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生物安全要求

  1.受聘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获得相应部门颁发的证书方可上岗。

  2.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操作程序。

  3.进入实验室从事涉及生物安全性试验的工作人员(含客座研究人员、特聘研究人员、经批准进入实验室试验的临时工作人员等)必须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规范程序进行试验操作。

  4.各学院、直属单位、公共科研平台应该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意外事故的应对程序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5.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人有责任监督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和病原微生物等进行确认、分类管理、安全存放,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6.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应记录实验室危害评估的结果及所采取措施,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所在单位和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7.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本实验室操作有害材料的安全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和记录,以提供生物安全指导。

  8.对于高风险和污染材料应严密控制,专人管理,并有采购、使用记录等,防止丢失或遗失。

  9.所有废弃物应使用可靠的方法处理。

  10.不得擅自改建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实验室或改动涉及生物安全性的实验室设置。确需改建或变更设置的,要对生物安全影响进行论证评估,经相应部门批准后,报所在单位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生物安全检查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须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实验室所在单位每年安排对实验室进行一次生物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实验室),检查项目包括:实验室生物安全执行情况;生物安全事故记录及处理情况;可燃、易燃、可传染性、放射性和有毒物质的存放情况;废弃物处理程序及记录;实验室设施、设备、人员的状态。

  第六条 相关实验室应建立生物安全防护标准操作程序(SOP)文件。实验室一旦因违规操作发生突发性事件(包括突发性传染病、化学品及辐射毒害、基因泄漏或导致生物遗传毒性、环境污染等),应立即报所在单位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七条 责任追究

  1.实验室所有从事实验活动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技术标准,出现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生物安全事故的处理,视事故发生的内容、性质、影响范围,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实验室所在单位进行处理与善后工作。

第二章 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管理

  第八条 分类和分级

  1.生物安全防护是指避免生物危险因子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措施。

  2.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则指通过规范的实验室设计、实验设施的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等建造的实验室。

  3.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Bio­sefety Level Laboratory,BSL)分为一般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不使用实验脊椎动物和昆虫)和实验脊椎动物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两类。

  4.每类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又根据实验室操作技术、安全设备和实验设施组合的不同而构成四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1、BSL­2、BSL­3、BSL­4)。BSL­1和BSL­2实验室又称为基础实验室,具有BSL­3防护水平的实验室称为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达到BSL­4 水平的实验室称为高度生物安全实验室。

  第九条 一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1)

  一级生物安全水平是实验室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应于从事具明确生物特征的、已知在健康成人中不引起疾病的、活的微生物菌(毒)株研究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适用于我国第四类危害的微生物(见后面表BST­4)。一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不需要特殊的一级和二级屏障,除需要洗手池外,依靠标准的微生物操作即可获得基本的防护水平。

  第十条 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2)

  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是实验室的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用于操作我国的第三类(少量二类)危害的致病微生物(见后面表BST­3)。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适合从未知病原的人或动物身上取血、体液和组织。接触这些致病微生物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感染性材料的偶然的皮肤或粘膜破损、或吞食感染性食物。必须强调对污染的针头或利器的使用要非常谨慎。对未知的可通过气溶胶途径传播的微生物、具有可以增加工作人员暴露的可能气溶胶或高度飞溅物的危险。二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微生物操作必需在一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的基础之上,增加生物安全柜、高压火菌器、安全离心机罩帽、防溅罩或面罩等。

  第十一条 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BSL3)

  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是指实验室的操作、安全设备和设施适用于操作我国第二类(个别第一类)病原微生物(见后面表BST­3)。这些致病微生物对工作人员的主要危害是与自身接种(自伤)、吞服和暴露于感染性气溶胶。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水平有严格的一级防护屏障和二级防护屏障的要求,以防止相邻区域的工作员、社会和环境暴露于可能的感染性气溶胶。所有实验室操作应该在生物安全柜或其它密闭容器中进行,诸如气密型气溶胶发生柜。这一水平的二级屏障包括实验室的控制入口以及为减少感染性气溶胶从实验室释放的特殊通风系统。

  第十二条 设施要求

  1.BSL­1实验室(P1实验室)

  BSL­1 实验室的设计和设施方面应满足以下要求:(1)应为安全运行以及清洁和维护提供充足的空间。(2)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板应当是光滑、易清洁、不渗水以及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地板应当是防滑的,同时应尽可能地避免管线暴露在外。(3)实验台应当密封于墙上,不渗水,可耐消毒剂、酸、碱、有机溶液的腐蚀,并能适度耐热。(4)在实验室内进行操作时应保证照明,避免不必要的反光和闪光。(5)实验室内的设备应当摆放稳定,在实验台和其他设备之间及其下面要保证有宽敞的空间以备清洗。(6)应当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来摆放物品以方便使用,从而预防在实验台和走廊内造成混乱。最好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提供其他长期使用的存储空间。(7)应当为安全地操作及储存溶剂、放射性物质、压缩气体和液化气提供足够的空间和设备。(8)在实验室的工作区域外应当有存放外衣和私人物品的设备。(9)每个实验室都应该有洗手池,最好安装在出口处。(10)实验室的窗子和门入口处应安装防媒介昆虫和啮齿动物的纱窗和挡板。

  2.BSL­2 实验室(P2实验室)

  BSL­2 实验室的设计和设施应在满足BSL­1 实验室设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1)实验室的门应能够自动关闭,有可视窗。(2)有适当的火灾报警器。(3)在计划安装新的设备时,应当考虑要设置通风系统,使空气向内流动而不发生循环。若无通风系统,则窗户应当能够打开,同时要安装防虫纱窗。(4)应有可靠的动物保证和应急照明设施。

  3.BSL­3 实验室(P3实验室)

  BSL­3 实验室设施除满足BSL­1 和BSL­2 实验室设施的要求外,在平面布局、送排风系统等方面有其众多特殊设计,其主要设计原理是“围场效应”。主要有以下特征:

  (1)选址。BSL­3 实验室对实验室所在环境没有要求,可与其他用途房屋设在一栋建筑物中,但必须自成隔离区。

  (2)平面布局。BSL­3 实验室包括实验室的实验间(核心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以及各区之间相连的缓冲间,缓冲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并互锁;在半污染区应设供紧急撤离使用的安全门;人员必须经过缓冲间进入实验室;隔离区或隔离门入口处应采用防止节肢动物和啮齿动物进入的设计;Ⅱ级或Ⅲ级生物安柜的安装位置应远离实验间入口,避开工作人员频繁走动的区域,且有利于形成气流由“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的单向气流流型。

  (3)围护结构。实验室(含缓冲间)围护结构内表面必须光滑、耐腐蚀、防水,以易于消毒清洁。所有缝隙必须可靠密封;实验室内所有的门均能自动关闭;地面应无渗漏,光洁但不滑;不使用地砖和水磨石等有缝隙地面;天花板、地板、墙间的交角均为圆弧形且可靠密封,施工时应防止昆虫和老鼠钻进墙脚。

  (4)通风空调。必须安装独立的通风空调系统以控制实验室气流方向和压力梯度。该系统必须确保实验室使用时,室内空气除通过排风管道高效过滤排出外,不得从实验室的其他部位或缝隙排向室外;同时确保实验室内的气流由“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进风口和排风口的布局应该是对角分布,上送下排,矢流方向较为合适,应使实验室的死空间降低到最小程度;通风空调系统为直向型,不得采用回风系统;由生物安全柜排出的经内部高效过滤的空气可通过系统的排风管直接排至大气。应确保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的压力平衡;实验室的进风应经初、中、高效三级过滤,保证实验间的静态洁净度为万级,半污染区为10万级;实验室的排风必须高效过滤或加其他方法处理后直接向空中排放。该排风口应远离系统进口位置;进风和排风高效空气过滤器必须安装在实验室进风管道的末端和排风管道的前端,以免污染风道;高效空气过滤器的安装必须牢固;实验室的通风系统中,在进风和排风总管处应安装气密型密闭阀,必要时可完全关闭以进行室内化学熏蒸消毒;实验室的通风系统中使用的所有部件必须为气密型。所使用的高效空气过滤器不得为木框架和纸隔板结构;应安装风机启动自动联锁装置,确保实验室启动时先开排风机后开送风机。关闭时先关送风机后关排风机;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内不应另外安装分体空调、暖气和电风扇等。(5)环境参数。相对于实验室外部,其内部保持负压。实验间(污染区)的相对压力以(40±5)Pa 为宜,半污染区与实验间之间的缓冲间的相对压力为30Pa,半污染区的相对压力以(20±5)Pa为宜,清洁区与半污染区之间的缓冲间的相对压力为10Pa,清洁区为室外大气压;实验室内的温度以人体舒适范围为宜,相对湿度以不超过70%为宜,或根据工艺要求而定;实验室内的空气洁净度以1 万~10 万级为宜;实验室内噪声不超过65dB。

  第十三条 设备要求

  1.BSL-1实验室

  对高压灭菌器、离心机安全罩没有要求,生物安全柜要求I型生物安全柜。

  2.BSL-2实验室

  (1)生物安全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合适的II级生物安全柜。生物安全柜应安装在BSL-2实验室内气流流动小,人员走动少,离门和中央空调送风口较远的地方。生物安全柜的周围应有一定的空间,与墙壁至少保持30cm的距离,便于清洁环境卫生。(2)高压灭菌器。高压灭菌器应选择立式或台式不排气(产生的蒸汽被回收)的,放置在 BSL-2实验室内或门外。(3)离心机安全罩。不需要离心机安全罩。(4)洗眼器。应根据实验活动内容,确定是否需要安装洗眼器。如果需要洗眼器,则应安装在 BSL-2 实验室内靠近出口的地方。

  3.BSL-3实验室

  (1)生物安全柜。BSL-3 实验室必须安装和使用生物安全柜,应根据病原微生物试验活动的内容的不同,选择不同型别的生物安全柜。(2)高压灭菌器。在BSL-3实验室的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之间,宜安装双扉生物安全型高压灭菌器,即高压灭菌器跨墙安装,双门互锁结构,且对高压产生的蒸汽具有回收再高压的性能。高压灭菌器的安装,必须确保高压灭菌器与墙体之间的密封,不能有一点泄漏。污染区内应设置不排蒸汽的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他消毒装置。(3)离心机安全罩。是否需要离心机安全罩,取决于离心机的类型。如果是传统型的离心机,最好安装离心机安全罩。如果离心机是新式生物安全型的,即负压离心机或有离心杯帽的离心机,则不需要离心机安全罩。离心机和安全罩宜靠近排风口。(4)洗手装置。应在污染区和半污染区出口处设洗手装置。洗手装置的供水应为非手动开关。供水管应安装防回流装置。不得在实验室内安设地漏。下水道应与建筑物的下水管线完全隔离,且有明显 标识。下水应直接通往独立的液体消毒系统集中收集,经有效消毒后处置。

  第十四条 个人防护

  1.个人防护要求

  个人防护的内容包括防护用品和防护操作程序。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经过个人防护的必要培训,考核合格获得相应资质,熟悉所从事工作的风险和实验室特殊要求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应按照分区实施相应等级的个人防护。实验室操作必须严格遵守个人防护原则。不同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要求如下:

  (1)BSL­1实验室

  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应穿工作服,实验操作时应戴手套,必要时佩戴防护眼镜。离开实验室 时,工作服必须脱下并留在实验区内。不得穿工作服进入办公区等清洁区域。用过的工作服应定期消毒。

  (2)BSL­2实验室

  BSL­2 除符合BSL­1的要求外,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进入实验室时,应在工作服外加罩衫或穿防护服,戴帽子、口罩。一次性手套不得清洗和再次使用。当微生物的操作不可能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而必须采取外部操作时,为防止感染性材 料溅出或雾化危害,必须使用面部保护装置(如护目镜、面罩、个体呼吸保护用品或其他防溅出保护设备)。

  (3)BSL­3实验室

  BSL­3 实验室的个人防护除符合BSL­2的要求外,还应该符合下列要求: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时必须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包括两层防护服、两层手套、生物安全专业防护口罩(不应使用医用外科口罩等),必要时佩戴眼罩、呼吸保护装置等。工作完毕必须脱下工作服,不得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可再次使用的工作服必须先消毒后清洗;在实验室中必须配备有效的消毒剂、眼部清洗剂和生理盐水,且易于取用。实验室区域内应配备应急药品。

  2.个人防护装备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实验室所用任何个人防护装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危害评估的基础上,按不同级别的防护要求选择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实验室对个人防护装备的选择、使用、维护应有明确的书面规定、程序和使用 指导。个人防护装备主要包括眼睛、头面、呼吸、手部、躯体、足部和听力防护装备等,以下对 常用的装备的原理、使用原则和要求进行简要的介绍。在具体使用时,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标准、要求以及产品的说明进行。

  (1)眼睛防护装备。在所有易发生潜在眼睛损伤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工作时,必须采取眼睛防护措施。眼睛防护设备主要包括安全眼镜和护目镜。所选的 眼睛防护装备的类型取决于外界危害因子对眼睛危害程度。在大多数情况下,佩戴侧面带有护罩的安全眼镜就可以达到防护的目的。当在进行有可能发生化学和生物污染物质溅出的实验时,必须佩戴护目镜。当在进行更为危害的实验时,如进行有潜在爆炸的反应和使用或混合强腐蚀性和强酸溶液时,必须佩戴面罩或同时佩戴面罩和护目镜或安全眼镜。

  (2)洗眼装置或淋浴设施

  BSL­2 和BSL­3实验室内应配备紧急洗眼装置或淋浴设施。洗眼装置应安装在室内明显和易取的地方,并保持洗眼水管的通畅,便于工作人员紧急时使用。工作人员应掌握其操作方法。BSL­2 实验室在必要时应有应急喷淋装置。BSL­3 实验室应在清洁区设置淋浴装置,必要时在半污染区设置应急消毒喷淋装置。这些装置应保持管道的通畅。必须告知工作人员应急消毒喷淋装置的摆放位置并培训其操作方法。

  (3)头面部防护装备

  口罩:外科口罩仅可以保护部分面部免受生物危害物质如血液、体液、分泌液以及排泄物等喷物的污染,适用于 BSL­1 或 BSL­2 实验室中使用。一般在使用时可同时佩戴面罩,以组合使用的方法保护整个面部。值得注意的是,外科口罩在设计上只能保护病人,而单独使用不能对工作人员提供呼吸保护。

  防护面罩:为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免遭脸部碰撞或切割伤、血液、体液、分泌液、排泄物或其他感染性物质的飞溅或滴液接触至脸部和/或污染眼睛、鼻子以及口的危害,要求工作人员在实验室必须佩戴口罩、护目镜、安全镜或简易面罩。若需要对整个脸部进行防护则必须使用标准的防护面罩以罩住整个脸部,或使用口罩加护目镜(或口罩加安全镜)。

  防护帽: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佩戴由无防布制成的一次性简易防护帽可以保护工作人员避免化学和生物危害物质飞溅至头部所造成的污染。因此要求工作人员在实验操作时应佩带防护帽,避免因化学和生物危害物质飞溅至头部所造成的污染。

  呼吸防护装备:呼吸防护的有效装备为防护面具,主要有正压面罩、个人呼吸器和正压防护服三种。在进行高度危险性的操作(如清理溢出的感染性物质和气溶胶)时,可以采用防护面具来进行防护,应根据危险类型来选择防护面具。防护面具使用完毕后,未经消毒禁止带出实验室区域。同时应进行工作场所监控、医学评估和对呼吸器使用者的监督,以确保其始终正确使用该类设备。

  (4)手部防护装备

  手套:手部防护装备主要使用手套。在实验室工作时,应戴好手套以防止生物危害、化学品、辐射污染、冷和热、产品污染、刺伤、擦伤和动物抓、咬伤等。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处理化学溶剂 或去垢剂或接触感染性物质、血液、体液、分泌液、渗出液以及接触粘膜和受损皮肤时,必须使用合适的手套以保护工作人员免受污染物溅出或生物污染造在的伤害。如果手套被污染,则应该尽早更换。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使用一次性手套,不可再次使用,进行高压灭菌消毒然后丢弃。不得戴着手套离开实验室区域。工作人员在完成感染性物质实验离开生物安全柜之前,应该脱去外层手套丢入生物安全柜内的高压灭菌袋中。然后用消毒液喷洗内层手套,以避免污染门把手、电灯开关、电话等(BSL-2和BSL-3实验室)。

  (5)躯体防护装备

  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确定贮存足够的有适当防护水平的清洁防护服可供使用。防护服包括实验服、隔离衣、连体衣、围裙以及正压防护服。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应该一直或持续穿上实验服或隔离衣或合适的防护服。清洁的防护服应放置在专用存放处。污染的防护服应放置在有标志的防漏消毒袋中。每隔适当的时间应更换防护服以确保清洁。当防护服已被危险材料污染后应立即更换。离开实验室区域之前应脱去防护服。①实验服。实验服一般在BSL­1 实验室中使用。②隔离衣。隔离衣包括外科式隔离衣和连体防护服。隔离衣适用于接触大量血液或其他潜在感染性材料,一般在BSL­2和BSL­3实验室中使用。③正压防护服。该防护服适用于涉及致死性生物危害物质或第一类生物危险因子的操作,一般在BSL­4实验室中使用。

  (6)其它防护装置

  在BSL­2 实验室要坚持穿鞋套或靴套,在BSL­3 实验室要求使用专用鞋。禁止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中穿凉鞋、拖鞋、露趾鞋和机织物鞋面的鞋。当实验室中的噪音达75db时或在8h内噪音大于平均值水平时,比如用超声粉碎器处理细胞等时产生高分贝噪音,实验人员应该佩带听力保护器以保护听力。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不同等级的实验室,必须根据实验要求,制定科学的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以指导实验人员进行规范的实验操作,并做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防护。

  第三章 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应根据国家卫生部发布的《人间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名录》,兽医主管部门发布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确定能从事及拟从事的微生物研究范围,上报所在单位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遵循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应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相应管理机构批准后,报实验室所在单位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每季度将已结束的实验活动结果报所在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根据所从事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在不同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实验或检测工作,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承担控制实验室病原微生物感染、扩散的职责,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样品的采集

  工作人员在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一条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

  1.运输方式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而必须经水路运输的;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2.运输条件

  (1)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运输目的、用途和接收单位应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3)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4)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内运输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上述规定获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5)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两人专门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6)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二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保管

  1.保管单位

  保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如农业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管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保管单位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学校在预算中予以保障。

  2.研究用菌(毒)种和样本的获取

  保管单位应当要求实验室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方可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管单位保管。如送交保管单位,则须予以登记,并取回保管单位的接收证明。

  第二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附表1):第一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第二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 措施的微生物。第四类,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农业部也制定了相应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动物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附表2)。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并向所在单位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进一步扩散,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并立即封闭实验室,同时向实验室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附录1 :病原微生物分类

  附表1 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分类

  类别

  代表性病原微生物及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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