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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人事处组织统战科工作职责

浏览:18872024-05-30

  学院人事处组织统战科工作职责

  1.负责执行和落实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规划,制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并实施。

  2.按照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要点,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和完成各项具体任务。

  3.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分别进行培训。在“七一”前夕开展“两优一先”(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活动。

  4.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做好材料预审,协助校党委审查办理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5.负责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及管理工作。

  6.负责党内统计、数据报送及党员数据库维护工作。及时做好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状况统计工作,按时报送学校党内统计报表。

  7.负责全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8.召开学校党建工作例会。

  9.联合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武汉东湖学院)、民办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中心开展党建研究。

  10.负责统战工作。开展统战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加强党外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11.配合做好安全稳定、党建、宣传、培训、考核、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篇2:学院人事处组织统战科工作职责

  学院人事处组织统战科工作职责

  1.负责执行和落实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规划,制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要点并实施。

  2.按照党的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要点,指导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和完成各项具体任务。

  3.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分别进行培训。在“七一”前夕开展“两优一先”(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的评选表彰活动。

  4.负责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做好材料预审,协助校党委审查办理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5.负责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及管理工作。

  6.负责党内统计、数据报送及党员数据库维护工作。及时做好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状况统计工作,按时报送学校党内统计报表。

  7.负责全校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

  8.召开学校党建工作例会。

  9.联合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武汉东湖学院)、民办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中心开展党建研究。

  10.负责统战工作。开展统战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加强党外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发展建言献策。

  11.配合做好安全稳定、党建、宣传、培训、考核、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篇3:中心医院人事准入管理制度

  中心医院人事准入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我院医护人员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提高医护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证医疗、护理质量,保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和患者就医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法》以及《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医院医、护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工作的全部程序。

  3. 内容

  一 执业医师

  1 凡在我院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退休返聘医师和合同制医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方可在我院执业。

  2 凡在本院从业的医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技术水平,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严格履行医生职责。

  3 医院医务科负责全院医师管理工作,人事科负责按国家规定对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进行申报、聘任工作。

  4 严格遵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遵照上级统一安排由医务科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5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我院临床医疗科室试用期满一年的;

  (2)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医疗工作满二年的;

  6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院医疗科室试用期满一年的,可报名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7凡在我院行医的执业医师,必须由医务科统一到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后方能上岗行医。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8 我院医师必须严格按照执业注册范围行医,不得进行超范围行医活动。

  9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0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申请重新执业的医师,应按照国家规定重新办理注册。未重新注册的医师不得在我院从事各种医疗活动。

  11 医师实施执业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不得隐匿、伪造、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不符或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

  12 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务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3 对患者进行损伤性医疗操作或其他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医疗行为之前要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由对方签署同意书。

  14 凡在我院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医疗活动,不能开具处方、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病历等,在没有执业医师指导的情况下不得单独值班及从事执业活动。

  15 医院医疗主管部门定期对医师进行考核和培训,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将取消处方权、停止其执业活动,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后,再次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执业,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并按照医院聘任工作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16 新毕业分配至我院工作的医学生,按照执业医师考试条件报名进行考试,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方可正式执业,给予处方权并能独立值班和处理病患,取得处理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医疗活动但不能独立工作。

  17 在我院见习期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医生,未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者,准予第二年再次报考,在未取得资格之前给予一年时间继续见习,见习期内工资不予转正,仍然执行见习期工资,不享受医院奖金等相关福利待遇,年终考核仍按见习期对待。第二次参加执业医师考试通过者准予上岗,兑现转正工资,工资滚动向后顺延一年。第二次考试仍未通过者,将取消其在我院从医资格,并按照医院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18 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合同制员工,不能同医院签定正式聘用合同,不得聘用为合同制医师,不能独立值班和开具处方、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只能作为实习人员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一年后如果仍没有取得执业证书者不得在我院从业。

  19 医院要保障医师在正常医疗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0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执行,医务科负责该医师法的执行和解释督导工作。由人事科负责本细则有关内容解释。

  二 执业护士

  1 在我院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执业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 凡在本院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护士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理工作。

  3 从业护士必须严格履行护士职业道德规范,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4 医院护理部负责全院护士管理工作,人事科负责按国家规定对护士专业技术职称进行申报、聘任工作。

  5 凡在我院从业的护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护士执业考试制度,遵照上级统一安排由人事科、护理部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6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本科毕业文凭并且在我院临床护理岗位见习期一年者,和上级规定其他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请护士执业证书。

  7 凡申请护士执业考试者,必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到人事科报名,具体报名时间和材料以每年的考试通知为准。首次参加执业考试不合格者按规定可定于第二年补考一次,待考期间只能在临床科室从事护理员工作,第二年补考仍未通过的临时护理人员不得在我院继续工作;正式分配护士第二次考试仍然未通过者再给予一次考试机会,待考期间仍按见习期对待,工资不予转正,不享受医院各类奖金等相关福利。第三次参加执业考试通过者准予上岗,兑现转正工资,工资滚动按转正年限向后顺延。考试仍未通过者,将按照医院聘任管理办法执行。

  8 护士注册有效期5年,未经注册者,不得在我院从事护士工作。

  9 护士中断注册5年以上申请再次注册者,必须在我院进行3个月以上的临床实践,并由科室做出合格鉴定,方可进行再次注册。

  10 护士应严格遵守护士职业道德,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范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注册资格。

  11 凡在我院工作的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护理人员,应当在执业护士的指导下进行工作,不得单独值班及从事护士执业活动。

  12 医院护理主管部门定期对护士进行考核和培训,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护士,对其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后,再次考核合格者方能继续上岗执业,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并按照医院聘任工作管理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13 新毕业分配至我院工作的护理专业学生(正规护理本科毕业生除外),按照执业护士考试条件进行考试,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者方可正式上岗独立值班和从事护理活动,否则只能从事临床护理员工作。

  14 医院保障护士在正常工作中的人身安全。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细则中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和《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规定执行,医院护理部具体负责督导执行。由人事科负责本细则内有关内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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