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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文物布展工作流程规定

浏览:81292024-05-27

  博物馆文物布展工作流程规定

  一、为展览提取文物严格按照文物出库审批程序规定进行。

  二、展览工程项目组对文物提取、运输、布展期间的文物安全负责。

  三、文物提库、运输和布展期间保卫科全程参与。

  四、展品安装的外包工程,由展览工程项目组及保卫科人员现场监管。

  五、文物布展期间实行封闭管理,除布展相关人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展厅。

  六、文物入柜封柜后项目组全体成员及保卫科人员签字确认。

  七、展览布展完成后如需调整文物需主管馆长批准,由展览工程项目组人员和保卫科人员共同进行。

篇2:文物库房工作规章制度

  文物库房工作规章制度

  1、文物必须经过鉴定、分类登记、编目后,方能同“入库凭证”一起入库,保管接收人员必须与登记移交人当面点清。入库凭证必须由移交人、接收人和保管部门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执一份留档备查。

  2、文物入库后,报关员必须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管。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专柜,重点保管。

  3、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内及其附近应保持整洁,禁止存放易燃以及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及其他有碍文物安全的物品,并严禁烟火,库房区无人时,应切断所有电源开关和总闸。

  4、严守库房秘密。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和保卫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内一般不接待参观。进入库房一律不准带入个人提包和食品。除库房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进出库房均应办理登记手续。

  5、内部需要提用藏品时,必须填写入库凭证。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须经管领导批准,其他藏品须经保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提用手续,用毕应及时归还。

  6、保管部门必须对藏品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使用部门应尊重保管组的意见,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予以纠正。

  7、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馆内进行。提取藏品须经馆领导批准,由有关保管人员承办并负责藏品的安全,用后立即归库。

  8、库房藏品中无价值的文物需处理时,须报主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在总登记帐上加以说明。注销凭证要装订成册作为处理藏品清册,留档备查。

  9、经常使用的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假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

  10、藏品如需修复,由保管部门提出修复方案报请领导批准。藏品修复前,应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同时,还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入藏品档案。

  11、如外单位因陈列、研究等需要,要求提供藏品照片、文字资料或复制藏品,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办理一切手续,并适当收取成本费或稿费。未发表的一级馆藏品、保密性藏品的照片、文字等资料,一般不予提供。

  12、每年年终时,保管部门对藏品总数及增减变动数字进行一次认真的统计,并列表上报主管领导和省文物局。

篇3:博物馆文物外展押运工作的规定

  博物馆文物外展押运工作的规定

  一、外展文物押运实行外展项目组负责制度。在文物提取、运输和点交期间,对文物安全负总责。

  二、外展项目组负责押运的分工与调度。

  三、外展项目组负有对文物押运内容、方式、路线与目的地保密责任,严禁外泄。

  四、押运期间文物与押运人员不得分离。

  五、押运人员与借展方沟通需有相关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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